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单位

作者&投稿:庾孔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 原创 王文金 (刊于银行家杂志 2020年11期)
联合银行模式之正当性辨析
一些专家学者对省联社改革成联合银行模式的犹豫,症结在于农商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无国有股权,但被视同国有企业且由政府控制管理,与《公司法》和相关产权制度不符。在诸多涉及联合银行模式的论述中,一般都在回避这个问题而非进行辩驳。笔者基于农商银行历史、现实、未来三个维度,试着对这一问题进行辨析,以论证联合银行模式的正当性。基本看法是,农商银行名义上是股份制企业,但实质并非一般意义的股份制企业。理由如下:
基于历史——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公有制经济。农村信用合作社其所有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正是基于这一公有制“基因”,国家才可能给予其准银行牌照。农商行作为从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的股份制企业。如果完全等同于股份制企业,其企业所有制理应归为私营。事实上,农商银行完全享受了国有银行的政策待遇,相比近些年新生的民营银行,准入门槛更低、展业限制更少。因此,农商银行即使不能认定为国有企业,但也不能因其股权全部为私人所有,就认定为私营或民营的股份制企业,否则其完全优于民营银行政策待遇就讲不通了。城商行前身是城市信用社,所有制性质同样为集体所有制,最开始为中国人民银行创办管理,虽然改制后的城商银行或多或少都有一定比例的国有股权,但不一定达到了控股的标准。即使如此,依然不能将其视作私营或民营企业。
基于现实——农商银行的资产中包含国家权益。从账面来看,虽然大部分农商银行没有国有股权,但事实上农商银行的资产中包含不少的国家权益,但在改制过程中并未对这部分权益做出适当处理。依照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一是央行专项票据兑付资金。2006~2009年,国家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化解沉重的历史包袱,“花钱买机制”,发行专项票据置换全国各地农村信用社的亏损挂账和不良贷款。截至2009年末,全国累计向2340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1641亿元,平均每个县达7000余万元。二是税费减免及返还资金。为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财政部曾连续多年实施营业税返还政策和所得税减免政策,农商银行一般将返还或减免的税费转增作风险准备金处理。三是不动产中的国家权益。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营业网点建设用地,基本来自政府划拨,成本极低,后来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银行,这些建设用地一般全部转为国有出让,对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及税费,地方政府一般都全部或部分返还,通过挂牌出让取得的办公楼及营业网点建设用地,一般地方政府都会支持照顾,提供较低的出让价格,因此农商银行的不动产事实上包含有不少的国家权益。国家可能出于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考虑,改制时并未对农村信用社中的国家权益进行确认,否则农商银行的股权中就应当有相当份额的国有股权。
基于未来——农商银行股东尚无力承担银行对客户的全部责任。按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这对非银行企业基本上都不是问题,但对于银行业来说并非如此。基于社会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考虑,至少目前我国银行对公众存款实际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虽说依照《存款保险条例》可以压缩这一责任),大部分农商银行的股东显然无力承担银行的无限责任,只有政府才能兜底。既然如此,政府保持对银行的适度控制,就在情理之中了,尤其是大部分公司治理尚不完善、股东实力偏弱的农商银行。相反,如果农商银行的主要股东有实力、也有意愿承担对银行负债客户的无限责任,则政府也可以考虑完全还权于股东,从对企业的微观管理上脱身。不过至少目前,大部分农商银行都缺乏、也很难寻求这样的股东。 对农商银行管理体制存在的诸多困惑、争议的根源,在于其所有制性质的不明确。目前农商银行一般视同国有企业管理,但又没有哪个政策法规将其界定为国有企业或明确其所有制性质。农商银行的所有制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所形成的。建议国家对像农村信合作社这样经营特殊业务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所涉及的所有制性质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既能维护国家的权益,又能保护股东的权益,还能为推动农商银行的改革提供制度基础。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商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商银行都存在着类似的问题。如果农商银行被界定为国有或准国有企业,那么省政府组建的省联社或联合银行对辖内行社的行政管理就毫无争议;否则,国家就有必要为政府对农商银行实施视同国有企业的行业管理提供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
联合银行模式的缺陷及其优化要点
作为特定历史和现实条件的产物,联合银行有其存在的正当性,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综合部分专家学者的看法,其缺陷主要包括:对成员行实施管理的正当性,行业管理权与公司治理权的潜在矛盾,阻碍了成员行的公司治理。为弥补联合银行模式的缺陷,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优化联合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目前省联社的公司治理架构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省联社社员代表大会一般由成员行/社的代表、省联社的代表组成,成员行/社的代表一般为行/社的董事长(理事长);理事会的理事基本上是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除少量的独立理事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都由系统内职工组成,并没有成员行/社的股东参与。股东本应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利益方,但在省联社的公司治理架构中并没有任何体现,削弱了省联社行使行业管理权的正当性。实施联合银行改革,在对联合银行公司治理架构进行设计时应弥补省联社模式的这一缺陷,增强联合银行模式的科学性。为此,联合银行股东代表大会应安排成员行的股东代表参加,可实行每个成员行两名代表的安排,一名是成员行法人代表,另一名是成员行的股东代表(原则上为持股最多的股东,但可设定其他资质条件),持有相同的投票权,一起参与股东代表大会的议事、决策;联合银行董事会也应包括一定比例的成员行股东代表。这样的治理机制安排,能够提升联合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行业管理的正当性。
优化成员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个别县/市农商银行曾出现省联社提名的高管在成员行董事会未通过的严重公司治理问题。因此,实施新一轮改革要从制度层面进行规避、防范这类行业管理权与公司治理权“硬碰硬”的情况出现。省联社若改革为控股银行模式,因对成员行享有控股地位,能较好地保证行业管理与公司治理相衔接,能有效地解决前述问题。但是联合银行模式因延续了省联社模式,问题也一并带了过来。为避免此问题,有必要优化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一是在董事会增设代表国家权益的董事。农商银行所有者权益中存在国家权益的事实,在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体系中应有所体现,在董事会中除了设置职工董事、股东董事、独立董事,可考虑增设1~2名“官派董事”,作为国家权益在董事会上的代表,“官派董事”可由联合银行或当地县市政府派出,确保非股东董事能保持相对多数。二是完善成员行高管提名机制。成员行高管的提名、选聘,不论是行业管理还是公司治理都是最核心的权力,在联合银行模式下同样如此。为避免行业管理与公司治理在高管选聘上的冲突,最大限度地尊重成员行公司治理机制,联合银行在对成员行高管正式提名之前,应征求成员行董事尤其是股东董事的意见,对股东董事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如双方出现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请监管部门进行处置。这种制度安排方能兼顾行业管理与公司治理的权力。
建立成员行不加入或退出联合银行的制度安排。联合银行应是开放式的,不应是封闭式的。虽说大部分农商银行目前尚不具备独立运营的能力,需要在省联社或联合银行的管理控制下经营,但如果有农商银行具备独立运营的能力,就应当允许或鼓励其不加入联合银行或从联合银行中退出,实现完全市场化的运营,这也是银行业改革的长远目标所在。具体制度安排如下:第一,允许已具备独立运营能力的农商银行不加入联合银行。目前来看,至少那些已公开上市的农商银行,具备独立运营的能力,实施联合银行改革时可区别对待,不再将其纳入联合银行体系,允许其完全按照公司治理规则决定包括高管选聘等重大事项,但联合银行可继续按照公平、有偿的原则为其提供信息网络、资金清算、教育培训等平台服务。第二,建立成员行退出联合银行的机制。为避免联合银行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放手,监管部门也可考虑制定相关标准,引导符合标准的农商银行脱离行业管理,完全按公司治理规则运营。这样能避免联合银行阻碍成员行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约束其自立的负面作用。
建立健全对联合银行的监督机制
国家推动省联社实施改革最根本的目的在于提升农商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防控农商银行的金融风险。无论是联合银行模式,还是控股银行模式,都需要辅以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根据媒体公开的信息,近年来全国有近1/3的省联社主要领导因违法违纪受到严肃问责,这一较为普遍的惨痛教训更加彰显健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由于监督缺失或乏力,导致部分省联社本身成了金融风险的“源头”。建立健全对联合银行的监督机制,对确保联合银行改革成功、农村信用社行稳致远尤为重要,有必要在改革方案设计时一并加以考虑。
加强纪检监察监督。落实好省纪委监委向联合银行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安排,强化对联合银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整个监督体系最重要的一环。之前有部分省联社领导班子出现塌方式腐败案件,与省联社纪委对省联社领导班子的监督乏力有很大关系。实施派驻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组直接隶属于省纪委监委的领导,独立于省联社党委,其地位和权力要明显高于省联社党委领导下的省联社纪委,从体制机制上确保了能够对省联社领导班子、成员行主要领导开展实质性的监督,是有效防控和及时查处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一把利剑。为强化监督的深度和触角,可考虑将每个地级市的农商银行管理机构的纪检监察人员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垂直领导、管理,强化对各成员行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监督。
强化对联合银行的监管。一些省份的农村信用社系统产生重大风险、严重偏离市场定位,与监管部门对省联社的监管力度不足、重点不突出有一定关系。有鉴于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联合银行两方面监管的重视:第一,强化对坚守市场定位的监管。对联合银行行业管理中偏离市场定位的决策安排、考核举措都要坚决制止。第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为引导联合银行重视风险防控,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程度与联合银行、成员行的履职评价挂钩,对新增大额风险暴露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立即启动专项监管检查,对涉及违法违规问题的大额风险要严格落实高管层的责任。
加强内外部审计监督。第一,政府审计。要将对联合银行的审计列入政府审计工作的年度安排,强化对联合银行的财务审计监督,促进联合银行财务、业务的依法合规。除了要对联合银行自身的财务、业务开展审计,还要加强对联合银行平台项目建设资金开展审计,监督平台项目建设资金的合法、合理、有效使用。第二,行业审计。行业审计对农商银行的风险防控非常重要,联合银行有必要建立起垂直的、独立的、专业的行业审计组织,对各成员行的业务经营、风险管控开展常态化、全覆盖的行业审计,促进成员行依法合规经营。政府及监管部门要将联合银行组织实施行业审计工作的成效作为对联合银行领导班子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信用社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1、信用社属于金融机构的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2、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

农信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扩展信息:1、真正的农村信用社制度。从经济和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个县联社相当于一个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县联社共同参股组建省联社;从行政上看,各县联社是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省联社是最高行政部门。省城因为行政地位高,在经济上成为了县议会的实际管理者。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农村信用社不是事业单位,也不属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行列。 严格来说,农村信用社是合作单位。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会员组成,实行民主管理,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也可以理解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单位。

农信银行属于什么银行?
农信银行即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农村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由会员参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向会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农信银行分...

农信社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农信社是政府主办的集体制企业,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企业性质,其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过改制而来的。所以农信社的工作人员属于企业员工,而非国家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员工。

信用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信用合作社是一个由社员所拥有,并由社员所选举的人负责经营,而其目的系建立符合社员需要,社员可加以利用的平民金融机构。人们可自由加入信用合作社成为社员,所有社员权利义务都相同,并透过社员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选出理监事,其受全体社员授权,共同治理信用合作社,是惟一由老百姓﹙全体社员﹚所拥有的...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省为单位,归省国资委管辖,属省管企业。现部分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走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模式。农村信用社属于股份制金融机构,带有企业法人性质,既不属于国有单位,也不是事业单位。农村信用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都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又都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因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

农村信用社属于什么银行
农村信用社不属于银行,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实体。农村信用合作社主要是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由我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然后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机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务是筹集各农村的闲散资金,然后为农业、农民以及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对应的金融服务。农村...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巴奔精氨: 不能说是国有的,应该是算是集体性质的.目前,各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乡、镇、县级农信社都是独立经营的,人事任免权、资产经营权、信贷管理权、资金使用权...

黄山市13029486437: 按农村信用社章程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是 -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社属于社员入股,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集体企业.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社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
巴奔精氨: 您好,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性质属于合伙制——归集体所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社是事业单位吗 -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社不属于事业单位: 1、农村信用社属于企业单位.再细分就是金融企业单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叫做存款机构和存款货币银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直接参与存款货币的创造过程. 2、农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机构,所谓信用合作机构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属于国有企业吗
巴奔精氨: 不是的.农村信用社属于地方银行,属于股份合作制银行.而且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非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国家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家独资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如工、农、中、建、交五大行.农村信用社属于集体金融机构或者说是社区性的地方金融机构,有的已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行银行的信用社,已失于集体性质,属于按公司化运作的地方股份金融机构或股分合作金融机构.(手机百度『百度现金贷』,随时满足您的消费需求!)

黄山市13029486437: 信用合作社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合作社s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什么性质的银行 -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一般为地方政府所间接控制管理,现在有的信用社正在改组为地方性农村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是国家控股的大型商业银行.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合作信用社是事业单位吗? -
巴奔精氨: 银行或者农村信用社属于企业单位.再细分就是金融企业单位!但是不影响你报考公务员等事情~有具体问题可以联系我~楼上几位不要误导!!!晕!!!!!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社是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 -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社是金融企业1996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受人民银行代管,并开始按合作性原则于作.2003年,8个省开始进行推行改革试点,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国范围那进行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续至今.

黄山市13029486437: 农村信用社性质
巴奔精氨: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إ 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إ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银行类金融机构,所谓银行类金融机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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