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电子邮件证据如何认定

作者&投稿:余虎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想问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

可以作为证据。不过不具备完全的事实说服力,或者是说属于那种证据不从分的那种,你可以要求法院为证人保密,多做一些保护证人的措施然后说服证人。

电子邮件在公司经营活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多公司也都频繁的使用电子邮件,包括
合同、员工工作安排、公司告知函等都是通过邮件传递,使得电子邮件成为合同纠纷、劳动
纠纷等法律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依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
载体形式,另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

法律风险提示:

1、电子邮件收发主体存疑的风险

发送方和收件方对自身的主体存在争议,也就是一方不认可自己使用控制了该邮箱,进而否
认该邮件,拒绝认可该邮件的内容对自己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需要另一方需要进一步举证
证明对方实际使用了该邮箱。

2、电子邮件内容完整性风险

电子邮件收到存储空间、服务器和系统安全的影响,电子邮件面临删除、篡改、灭失等风险
,会影响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电子邮件不被认可的风险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如提供方式不当且对方存在异议时,其真实性、合法性与
关联性可能不会得到司法机关认可。

风险防范提示:

1、在合同中约定电邮联络的相关事项

企业之间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情况,如需要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建议在书面合同或以其他书
面方式中明确约定双方认可的特定联络人及其电子邮箱地址,建议最好是明确企业邮件地址
;必要时也可以明确约定双方可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文件范围。同时约定,联络人以前述邮
箱地址发送、接收及确认的电子邮件及内容视为公司发送、接收及确认,公司承担其法律责
任。

2、保留对应纸质文件并确认

对于非常重要的文件、合同,建议通过书面的形式加以固定,由双方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3、注意电邮证据的提交方式

在证据提交方面,对于双方存在争议的电子邮件内容,一方仅以打印、截屏方式向法院提供
的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可能不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建议主张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
保全,或在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以公证书的方式提交。

4、建议定期检查邮箱

某些时候,电子邮箱接收电子邮件时自动把邮件归类到垃圾邮箱中,收件人往往会忽视查看
垃圾邮箱中的邮件。我们国家对此采“到达主义”,即邮件到达收件人的服务器即视为送达
,不论收件人是否实际查看。

5 使用网易企业邮箱,网易企业邮箱推出的公正邮功能,使得网易邮箱是国内唯一一个支持
国内在线发起公证的企业邮箱,使得邮件成为法庭证供成为可能。
也就是说,除非你的邮箱是网易企业邮箱,否则不能作为证据。

电子邮件一定程度上可作为有效证据,但应该定位为次要的证据,审查电子证据时,要通过案件的整体情况,结合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综合认定,不宜仅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及是否以公证形式固定证据。

而简单否认或采信证据的效力,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形式向劳动者进行送达、公示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相应的书面约定,确定劳动者知悉并认可此种送达方式,并明确劳动者所有的办公系统用户名、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等。法官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扩展资料:

法院有效证据种类规定:

1、书证、物证: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

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行政机关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听取,并制作询问笔录。

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是书证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对当场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情况的记录。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

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现场笔录上应当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的签名。现场笔录可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行政诉讼法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以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或者专门人员为了解案件的事实,对事实发生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8、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证据

人民网—法官建议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证据的客观属性看,证据首先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电子邮件通过网络用数字信号表达人们的意思,并能呈现到电脑终端,这种行为以及这种行为的数字化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是客观存在的。从证据的关联性看,在电子邮件客观真实存在的基础上,如果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并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就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从合法性来看,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也有法定的表现形式,电子邮件作为一种外在形式或载体,就实质内容来作具体分析,可以分别划归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证据的七种分类之中去。例如,以文字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书证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可以划为书证;以音频或视频为内容的电子邮件,其实是视听资料的数字化或电子化,应该归类为视听资料;据此,以电子邮件收发的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也就不难归类。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 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电子邮件证据的鉴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科技含量高,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的计算机技术,特别是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应由专门机构和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对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出具意见书。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确认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很大程度上须依据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出具的意见书或者信息技术部门出具的证明。应当说,由于公安机关具有的侦查优势和信息部门具有的技术优势,他们出具的意见书应该是权威和可信的。但它们毕竟不是专门的鉴定机构,对这些机构的鉴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定资格,一直存有争议。在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前,对这些部门出具的意见书还是应该予以采纳。下一步,可以考虑涉及电子邮件证据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建立专门的电子邮件证据专家组或认证机构,由通晓硬件软件知识、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规格的计算机专家组成,提供权威的意见;与之相对应,针对电子邮件证据的特点,对直接操作、控制、监视网络系统的一般工作人员,强化其出庭说明电子邮件证据来源和生成过程的义务,增强电子邮件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删除、篡改的电子邮件证据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找到痕迹并加以分析认定和恢复,这无疑极大地增强了它的证据效力。
一般来说,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庭到场调取或在公证处监督之下调取,并制作成公证书予以提交的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实践中,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现场演示的办法,由证据各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访问服务器进行确认和核实,进而加以采纳。但是,在认定电子邮件证据时,还是应尽可能地排除疑点,确保证据有效。
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及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对其证据效力加以认定。当事人任何一方对电子邮件收发人或者内容有异议的,要利用技术手段对来源、内容进行审查,并要辅以其他证据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电子邮件能否做证据
因此,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相关法律如合同法就将其作为证明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一种有效证据。在审判实践中,也已经有将其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做法。二、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认定问题 电子邮件证据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删除、篡改,这给证据的分析判断带来一定困难。但根据最新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任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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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4. 证人证言,来自第三方个人的亲眼所见和亲身经历的陈述。5. 鉴定意见,如专家提供的专业鉴定结果。6. 警方笔录或法院记录等官方文件。解释如下:书面证据和电子证据:书面证据包括合同、收据等文件,这些文件具有明确的记录和内容,能够证明某一事实或交易的存在。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等,在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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