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正)

作者&投稿:羊香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家关于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公假及特别假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事假
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请事假应按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来折算扣除工资。
员工的日工资为:月工资÷21.75
员工应被扣除的工资为:日工资×请假天数
员工当月应当领取的工资为:月工资—被扣除工资
当然存在全勤奖、餐补等情形的,应当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对应的天数进行扣减。
二、病假
《劳动法》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三、婚假
关于婚假的时长,各省份规定不一,具体如下:
1、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并没有对婚假再做另外的相关规定,那么这些省份婚假将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2、北京:婚假3天+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3、重庆:婚假5天+晚婚假10工作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24号 )中规定了若职工本人结婚,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以及城市无用工单位的人员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5、福建:取消晚婚假,婚假=15天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6、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实行晚婚、晚育的夫妻双方,享受下列优待: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
(二)农村居民实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一般婚假和丧假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参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地方的《计划生育与人口政策》中对晚婚的一般有延长假期,具体天数各地不一。
7、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8、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
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9、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农民晚婚的,免除夫妻双方1年的农村义务工;晚育的,免除产妇1年的农村义务工。
10、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民晚婚晚育,应当获得奖励。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十五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奖励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公民晚婚晚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照顾。
11、 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资照发。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2、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四条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13、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三)农村村民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四)本条前三项以外的人员,凭《结婚证》或者《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14、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15、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实行晚婚晚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村民委员会优先安排宅基地。
本条例所称晚婚,指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的初婚;晚育,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
16、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相应待遇。
17、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18、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一条(二)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四十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工资、资金照发。夫妻不在一地的,除探亲假外,另外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天,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增加产假十四天,晚婚、晚育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夫妻晚婚、晚育的免去当年的无报酬农村用工。
19、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组织从业人员晚婚的,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增加的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以及看护假期间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
20、山东:婚假3天+晚婚假14天=17天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1、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二条 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产假6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业人口,实行晚婚或晚育的,免去一方或双方1年的集体义务工。
22、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接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在参加集资建房和分配住房时,与已婚者享受同等待遇。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23、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24、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女职工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0天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25、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26、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27、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8、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男性25周岁、女性23周岁以上初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晚婚假10日;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9、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
《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藏计育字[1992] 第06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四、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公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在工作时间请假去参加的法定活动,经申请批准,在此期间不扣薪水。
1、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2、春节:除夕到初六放假,共7天。
3、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4、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5、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28日(星期四、农历端午当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0日(星期六)照常公休;5月31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9日(星期五);5月31日(星期日)上班。
6、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共8天。
其中,10月1日(星期四)、10月2日(星期五)、10月3日(星期六)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10月3日(星期六)公休日及中秋节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0月7日(星期三)、10月8日(星期四)。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六、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扩展资料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晚婚假期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目前部分省市删除了晚婚假期,只有三天的婚假,没有晚婚假期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婚假

qq19963668,说明要计划生育条例 .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居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务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
第六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适用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优育。第五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必要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承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育龄人口的生育管理;
(四)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各级计划、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劳动、城建、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和推动村(居)民切实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三条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第十四条 收养子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或者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且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非农业人口要求生育的,由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况要求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国家对于不同时期生育政策为什么不同?
国家对于不同时期生育政策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历史、文化、经济、人口等方面的因素影响。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1. 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在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发展水平是不同的。在经济较为落后的时期,政府可能会推出鼓励生育的政策,以增加劳动力和提高生产能力;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时期,政府可能...

计划生育给我国带来哪些方面的成就?
婴儿死亡率和人口预期寿命,作为人类发展指数的第一个指标,反映了人口身体健康状况。我国婴儿死亡率由32.2%。降低至15.3%。,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从改革开放之初的68岁提高到目前的73岁,达到了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县级地区和95%的乡镇级地区都设立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咨询和...

请教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班玛县的历史沿革
班玛县位于州境东南部,东、南部与四川省接壤。 总面积6452平方千米总人口2万人(2004年)。 以藏族为主,占总人口的95%以上,还有汉、回、土等民族。 班玛...农牧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6.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3.5%;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8992万元;教育、卫生、计划生育、文化、广播、电视、通信、通讯等社会各项...

国家对农村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有哪些处理方案?
只要是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就要受到相关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村居早婚早育规定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

中国怎么解决人口
一方面要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预计2020年人口总量达14.5亿,2033年左右达到峰值15亿。稳定低生育水平仍然是现阶段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必须保持人口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紧紧抓住三个关键点: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关注点在人口“大”省、人口...

我国为什么要实行计划生育?
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压力沉重的局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紧张的状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作用:计划生育对人口的出生增长实行计划调节和控制,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①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安排生育...

除了我国,还有哪个国家实行计划生育?
但生育率出现过低后,试图提高生育水平的鼓励生育政策似乎并不成功。2006年,日本的总和生育率只有1.3,属于世界上超低生育水平国家。韩国:为低水平夫妇提供保障住房 韩国在1960年初开始控制人口,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1964年之后,韩国开展了大范围的计划生育活动,通过各种途径推广和鼓励人们采用避孕...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什么东西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是一种重要文件,用于证明持有者的身份、婚姻和生育状况,以及计划生育的相关情况。这一证明有助于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管理。如果持有者的婚育情况发生变化,他们需要在30天内到居住地的验证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同时,他们还应在3个月内返回原发证机关进行相应的变更手续,或者以其他...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存在的难点是什么?
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的难点还是在农村和打工人的身上,原因有以下几点:一,在农村那种养儿防老的思想仍然存在,而且在有些地区还比较严重,生了女儿就想儿子,生了一个儿子就想两个。二,即使在中国的今天,全国的经济飞速发展,但在农村却不是那么回事儿,农村一年到头所赚的钱,还没有一个打工仔在...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基本详情?
竹士冠心: 1、《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经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2、该《条例》分总则、生育调节、技术服务、优待和奖励、综合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程62条,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省产假新规定是多少天
竹士冠心: 山西省产假一百五十八天.1、我国《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2、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3、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平昌县13395923067: 国家法定婚假多少天,全国各地婚假规定是什么 -
竹士冠心: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法律依据:《婚姻法》、...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东省关于产假、哺乳假的规定请戳
竹士冠心: 一、山东省规定产假和哺乳假的详细1、产假国家规定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 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法律依据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省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竹士冠心: 山西省产假158天.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假期,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城市户口,是否可以生第二胎 -
竹士冠心: 根据《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二孩有三种形式: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平昌县13395923067: 休产假的128天里,基本工资仍是单位给吗 -
竹士冠心: 产假工资如何发放,视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含生育保险等)确定. 单位依法参保,符合政策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由单位支付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 未参加生育保险时,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平昌县13395923067: 违反计划生育处罚 - 计划生育条例对超生如何处罚?
竹士冠心: 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该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不再给予罚款,而是要支付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由各...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省全面二孩政策是怎样的 -
竹士冠心: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

平昌县13395923067: 山西第二胎生育政策是怎样的?山西第二胎生育政策是怎样的?
竹士冠心: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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