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作者&投稿:漫巧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县(市)、区(含市内五区、矿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 涉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城市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工程渣土处置证。第八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

  (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一、《石家庄市城市市区供水管理办法》

  (一)将办法中的“城市管理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十条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一米以内”中的一米修改为二米;将“二百毫米(含本数)以上口径管道两侧各二米”中的二米修改为三米。

  (三)将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一句修改为:“用户接到水费通知单后15日内仍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自第16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滞纳金。”二、《石家庄市外地驻石机构管理规定》

  (一)将规定中“石家庄市经济协作办公室”以及“经协办”修改为“石家庄市商务局”。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外地驻石机构,是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单位设立的下列非经营性机构:办事处、联络处、业务代表处、业务代办处等,以下统称办事机构。”

  (三)删除第七条第一款。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医药、卫生、新闻出版等特种行业来本市设立非经营性分支机构的,应提供经本市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的资质证书。”三、《石家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将实施细则中所有的“人事部门”和“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四、《石家庄市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实施细则》

  将办法中的“市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五、《石家庄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管理办法》

  将办法中所有的“人事行政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六、《石家庄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将第九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两张免冠照片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公安派出所按一人一证方式及时办理,《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七、《石家庄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一)第一条“根据”后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中小企业”改为“工业和信息化”。

  (三)第十四条增加“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并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作为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经过城市道路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方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报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后,统一办理市城区通行手续。”

  (五)将第十八条的“散装水泥使用率必须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逐步实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六)将第二十条的“散装水泥储存设施”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砂浆储存设施”。

  (七)将第二十一条的“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修改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施工单位”。

  (八)第二十七条“部门”后增加“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八、《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九、《石家庄市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未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擅自承担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作、发放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或《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条文顺序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改建、扩建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统一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建筑施工管理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因特殊情况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取得《混凝土现场搅拌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二)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15日内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三)应对施工前、停工工地以及由其直接发包的国家规定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四)应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责;
(五)拆除完工后的场地应在5日内设置硬质围挡。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
(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总责;
(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
(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须设置稳固整齐的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二)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
(三)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
(四)现场搅拌应封闭作业;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土方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
(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
(七)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除达到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主干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稳固整齐;
(二)建筑工程主体外侧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整齐、牢固、无破损,严禁从空中抛撒废弃物;
(三)合理设置出入口,并采用混凝土硬化;设置洗车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清洁;
(四)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或工期1年以上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的道路、作业场地内,采用混凝土硬化;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或工期在1年以内的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铺碎石等方式硬化;
(五)合理设置排水系统和沉淀池,保持排水通畅,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城市管网。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正定县、栾城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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