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告诉我一些美国法律的历史,越详细越好。

作者&投稿:闾丁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谁能告诉我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的近代历史名人,越多越详细越好,我有急用。~

程兆才.杨三姐
周慎枢(1811—1893)柏各庄镇柏各庄村人,字樾卿,清嘉庆十六年(1811年)生于一个农民家庭。少时,家境贫寒,全靠母亲纺线织布才得以在本村从师就学。13岁读完“五经”,开笔作文章。有一天,老师把周慎枢叫到身边问道:“为师发现你有治世之才,日后当真做了官,你将如何为政?”慎枢回答说:“如果我真的做了官,当顺民心,行治道。”由于屡试不第,他便随经商的哥哥去了辽左(今辽宁省),在奉天(今沈阳)一个富户蔺家教书。后来,他花钱捐了典史。不久,升任辽左盖州(今辽宁省盖县)巡检,继而升任江西同知。
  江西铜鼓,地处边远山区,民俗刁陋,所生女婴多被溺死。清光绪元年(1875年),周慎枢来到铜鼓后,就把亲自拟好的几篇劝戒溺女婴的文章发到各城乡,进行劝阻。由于恶俗沿袭日久,收效甚微。于是,他召集士绅会商,决定在铜鼓城内创办育婴堂。周慎枢带头捐款,绅民纷纷效仿。他还让次子士藻去各乡募捐。仅用了几个月的时间,便捐足了款项,育婴堂建成之后,周慎枢亲自制定规章制度。那些嫌弃女孩的家庭可以把孩子送进育婴堂抚养。周慎枢经常去育婴堂查视。每到年底,由育婴堂将婴儿入出、款项开支等项刊刻“征信录”遍送捐输的人们。离城远、送女婴不方便的,可由自家抚养,由育婴堂酌情补助。补助的办法是:极贫人家每年周济6个月的钱米;次贫人家每年周济3个月的钱米。女婴父母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逐渐加深与孩子的感情,也就不忍心抛弃了。如果发现有私溺女婴的,给予惩罚,知情不举的左右邻居并罚。两年后,恶习杜绝了,周慎枢由铜鼓同知升任知府。
  周慎枢在铜鼓连续任职16年,深得百姓爱戴,当地人自发地为他修了生祠。光绪十六年(1890年)他告老还乡。光绪十九年(1893年)病故,享年82岁。生有长子周文藻,次子周士藻。
曹 慧 英
宋道口镇沙沟子村人,女。1972年选人北京体院接受排球训练,1973 年选入“八一”排球队,1976年被选调国家排球队,任队长和主攻手,曾多次参加国际比赛。其所在队于1977年第二届“世界杯”比赛中获第四名(本人获“敢斗奖”、“最佳拦网奖”和“最佳选手奖”);1979年第二届亚洲排球赛获冠军;1981年在第三届“世界杯”比赛中首次获冠军,1982年获第九届世界女排锦标赛冠军和第九届亚洲运动会女排比赛冠军;1980年获运动健将称号;1981、1983年分获国家体委颁发的体育运动荣誉奖章;1978年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

奉系军阀元老——杨宇霆
杨宇霆原籍宋道口镇代岭村,原名玉亭,字凌阁(又作邻葛)。祖父杨正荣于清同治年间携眷逃荒关外,在辽宁省法库县蛇山沟村落户。父杨永昌,母亲张氏,以开大车店为生。1885年农历七月二十日杨宇霆出生时,家境已好转。父亲靠劳动起家,认为读书无用,因此反对宇霆上学,后经人劝说,才勉强答应他上了私塾。
  入学后,启蒙老师高先生发现他聪颖过人,刻苦好学,有过目成诵之才,怕误了他的前程,随将其介绍到铁岭县张秀才那里就读,杨宇霆16岁便考中秀才。废科举后,由堂兄资助赴日本士官学校留学。在日本学习期间,常和于珍(后任东北军将军)、邢士廉(后任东北军师长)、熙洽(后任东北军吉林驻军参谋长)一起谈论国事, 与孙中山、蒋介石、傅作义也有书信来往。回国后即步入军界,由排长、连长,很快晋升为军械厂厂长。他治军严谨,军纪严明,任少校教官时,深夜搞紧急集合训练,总能从队列中挑出不穿袜子的士兵当场处罚。有一次他外出归来,哨兵听出是他的声音,不问口令就放他入内,结果他处罚了哨兵。张作霖非常赏识他的才干,调他任二十七师参谋长。此后他协助张作霖逐步打开东北的政治、军事局面,个人也随之扬名,成为张作霖身边的红人,在东北有“智囊”、“小诸葛”之称。
项 来 慧
司各庄镇西项各庄村人,男,终生从事教育事业,为本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1903年,项来慧出生在一个贫苦农民家庭。他白幼发奋读书,学识渊博,尤其精通生物学。解放前,他在保定、唐山等地从事教育工作多年。1942年,冀东地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成立了抗日民主政府,项来慧毅然离开敌占区,来到解放区从事革命教育工作。 1958年8月,调任滦县文教局副局长。在职期间,对工作勤勤恳恳,经常骑自行车深入学校检查工作。在国民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他对同志们的生活十分关心,但自己从不搞特殊化。退休后,他一心扑在中草药的研究上。几年中,他走遍县城周围的山川,发掘200多种药用植物,制成标本200多份。他主动帮助学校师生上山认药采药;帮助医院开辟药园,种植药用植物百余种;向群众推荐用中草药治病。由于他对中草药的研究成绩显著,受到县委的表扬,被县医院聘为顾问。
1974年2月,他上山采药时,不慎摔倒身亡,终年70岁。
上海三大亨-杜月笙
杜月笙(1888 8.22-1951 8.16) 是近代上海青帮中最著名的人物之一。
杜月笙,原名月生,后由国学大师章太炎建议,改名镛,号月笙(典出【周礼太司乐疏】:西方之乐为镛,东方之乐为笙。)
杜月笙出生于江苏川沙(今属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南杜家宅。四岁以前,母父相继去世,先后由其继母和舅父养育。十四岁,初到上海十六铺鸿元盛水果行当学徒,日夕与流氓、歹徒为伍,又嗜赌成性,不久被开除;后转到潘源盛水果店当店员。时拜青帮陈世昌为老头子。陈世昌,时为小东门一带的流氓头子,绰号“套签子福生”,在青帮中属“通”字辈,杜月笙按序排在“悟”字辈。由陈世昌等人的关系,杜月笙获得机会进入时为青帮上海龙头的黄金荣公馆。因杜为人机灵诡诈,善解人意,很快获得时任法租界华探头目、黑社会头面人物黄金荣的赏识,成为其亲信,由“佣差”升格为鸦片“提运”,并负责经营法租界三大赌场之一的“公兴俱乐部”。杜月笙因善纠合同伙,勾结军阀,很快成为鸦片提运中最具势力的一个。1925年7月,杜月笙在租界与军阀当局庇护下,成立“三鑫公司”,垄断法租界鸦片提运,势力日大,成为与黄金荣、张啸林并称的“上海三大亨”之一。同年,杜月笙出任法租界商会总联合会主席,兼纳税华人会监察。

张子川(1913----1958),原名张丰庆,得号张老八,滦南胡各庄镇沈营村人,八年抗日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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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有个让英语接近母语一样好学的学校名叫捷径英语,它率先结束传统教学死背字母顺序,且从小学就背,一直背到高中... 的历史。突破学了忘,它是一个奇迹,从而让选择的不同有了天壤之别。它是“导火索”,它要唤醒人们向教学法宣战,开创教育新时代,一个让学生从根本上减负的时代。传统教学有的也教方法,不足是:方法本身就难学,反增加了记忆负担。它是灯塔,让选班不在盲然。它是一面旗帜,代表着学英语的未来。它也是一面镜子,让人们在比较中有了鉴别。
突破学了忘“瓶颈”原理:以语法为例:状语有哪些?学数年一般也说不清。其实,只需记一句话,就能记一生。“时、地、因、果、目、方、比、随、条件、让步”。从上例不难理解:几乎是没人能记牢的东西,只要找到捷径,都会简单到想忘都难的程度。我们把这种能力称之为速成力。当速成力达到一定水平,大脑的记忆过程会远大于遗忘过程。该原理的揭示,让人们看到了让学生从根本上减负的曙光,它是对人类的贡献,果您是阜新学子,在求学路上,没有接受过本校的启蒙,那是一种非本校学员永远体会不到的遗憾。希望能有一天,它能冲出阜新,带着中国人的娇傲走向世界。许多学员名列前茅,如:蒙中2.2,一中1.8,东山小学3.1,滨河路3.1,四河路3.2,4.2,八一路3.1(包揽了该班的前3名),中华路3.8,5.2,民族街3.1,3.4,西华园6.2。中华路2.10,2.2,玉龙2.1等﹙学3个月英语水平相当在其它学一年的学生﹚。在刘老师教过的学生中,有的考上清华。有的从香港寝会大学毕业后去英国读博。传统教学教的是知识点,一般不教如何记知识点。单词背不会不让回家,而不是教单词写不错的方法,同时忽视了自学力,速成力和听讲力的培养。致使许多因成绩没上来而换班。换了一圈也不知问题出在哪。(听讲力:刚教过就考,考不住的能力。)传统教学课堂的时光不能高效利用:占用大量的时间让学生背单词,背语法或背课文等。这类本无须花钱背的东西成了主要“学”的内容,考背一圈就是半堂课。在加上领读和抄写所花费的时间,如在本校本可一看就能读的单词或课文,被占用多半堂课的时间反来复去的读(不会音标也只能如此)。真正不花钱学不来的东西如:“能让英语如同母语一样好学的方法”花钱还没学到。传统教学不允许出错,轻的受罚,重则挨打。专门选无音标的教材学英语,以防孩子出现音标与拼音相混的错。音标好比汉语拼音,学母语都要先学拼音,何况还是外语。它相当盖楼的地基。没有人去做盖楼不打地基的事,可是换了学外语,却成了社会的普遍。会音标,单词本无须花钱学。不会音标,学生没有自学力。单词只能依靠老师教。由于学生自学不了,导致不能及时的复习,过后又忘了,时间就是这样在反复的“学”中荒掉了。而且学生学的很苦,学生总是处在背了忘,忘了再背的传统学英语模式之中,从小学背到高中乃至大学。可见选班是有学问的,一个选择决定了孩子一生的运 一中正门东50米校内第二教室阜新捷径英语托起明天的太阳,金榜提名是我们共同的梦想。
结束“靠背字母顺序来拼写单词”的历史。没有接受过本校的启蒙,那是一种非本校学员体会不到的遗憾!


美国历史简介
第一章 殖民地时期

第二章 独立战争

第三章 全国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开拓西部和美国文化的演进

第五章 地区冲突

第六章 发展与改革时期

第七章 海外的冲突与国内的变革

第八章 现代美国

附注

第一章 殖民地时期

第二章 独立战争

第三章 全国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开拓西部和美国文化的演进

第五章 地区冲突

第六章 发展与改革时期

第七章 海外的冲突与国内的变革

第八章 现代美国

附注

第一章 殖民地时期

第二章 独立战争

第三章 全国政府的成立

第四章 开拓西部和美国文化的演进

第五章 地区冲突

第六章 发展与改革时期

第七章 海外的冲突与国内的变革

第八章 现代美国

附注
美国宪法(1787)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 一 条

第一款 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 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 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

参议院选举本院其他官员,并在副总统缺席或行使合众国总统职权时,选举一名临时议长。

参议院独自拥有审判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须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合众国总统受审时,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同意,不得被定罪。

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出免职和剥夺担任和享有合众国属下有荣誉、有责任或有薪金的任何职务的资格。但被定罪的人,仍可依法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

第四款 举行参议员和众议员选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每个州由该州议会规定。但除选举参议员的地点外,国会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改变这类规定。

国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除非国会以法律另订日期外,此会议在十二月第一个星期一举行。

第五款 每院是本院议员的选举、选举结果报告和资格的裁判者。每院议员过半数,即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有权按每院规定的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每院得规定本院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扰乱秩序的行为,并经三之二议员的同意开除议员。

每院应有本院会议记录,并不时予以公布,但它认为需要保密的部分除外。每院议员对于任何问题的赞成票和反对票,在出席议员五分之一的请求下,应载入会议记录。

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也不得到非两院开会的任何地方休会。

第六款 参议员和众议员应得到服务的报酬,此项报酬由法律确定并由合众国国库支付。他们除犯叛国罪、重罪和妨害治安罪外,在一切情况下都享有在出席各自议院会议期间和往返于各自议院途中不受逮捕的特权。他们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他地方受到质问。

参议员或众议员在当选任期内,不得被任命担任在此期间设置或增薪的合众国管辖下的任何文官职务。凡在合众国属下任职者,在继续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任何一院议员。

第七款 所有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得像对其他议案一样,提出或同意修正案。

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的每一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送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如不批准,则应将该议案同其反对意见退回最初提出该议案的议院。该院应特此项反对见详细载入本院会议记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该院三分之二议员同意通过该议案,该议案连同反对意见应一起送交另一议院,并同样由该院进行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议员赞同,该议案即成为法律。但在所有这类情况下,两院表决都由赞成票和反对票决定;对该议案投赞成票和反对票的议员姓名应分别载入每一议院会议记录。如任何议案在送交总统后十天内(星期日除外)未经总统退回,该议案如同总统已签署一样,即成为法律,除非因国会休会而使该议案不能退回,在此种情况下,该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凡须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一致同意的每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关于休会问题除外),须送交合众国总统,该项命令、决议或表决在生效前,须由总统批准,如总统不批准,则按照关于议案所规定的规则和限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三分之二议员重新通过。

第八款 国会有权: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防务和公共福利,但一切进口税、捐税和其他税应全国统一;

以合众国的信用借款;

管制同外国的、各州之间的和同印第安部落的商业;

制定合众国全国统一的归化条例和破产法;

铸造货币,厘定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的价值,并确定度量衡的标准;

规定有关伪造合众国证券和通用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修建邮政道路;

保障著作家和发明家对各自著作和发明在限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进步;

设立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

界定和惩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盗罪和重罪以及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

宣战,颁发掳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陆上和水上捕获的条例;

招募陆军和供给军需,但此项用途的拨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建立和维持一支海军;

制定治理和管理陆海军的条例;

规定征召民兵,以执行联邦法律、镇压叛乱和击退入侵;

规定民兵的组织、装备和训练,规定用来为合众国服役的那些民兵的管理,但民兵军官的任命和按国会规定的条例训练民兵的权力,由各州保留;

对于由某些州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而成为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不得超过十平方英里),在任何情况下都行使独有的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同意、由合众国在该州购买的用于建造要塞、弹药库、兵工厂、船坞和其他必要建筑物的一切地方,行使同样的权力;以及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第九款 现有任何一州认为得准予入境之人的迁移或入境,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加以禁止,但对此种人的入境,每人可征不超过十美元的税。不得中止人身保护状的特权,除非发生叛乱或入侵时公共安全要求中止这项特权。

不得通过公民权利剥夺法案或追溯既往的法律。

除依本宪法上文规定的人口普查或统计的比例,不得征收人头税或其他直接税。

对于从任何一州输出的货物,不得征税。

任何商业或税收条例,都不得给予一州港口以优惠于他州港口的待遇;开往或开出一州的船舶,不得被强迫在他州入港、出港或纳税。

除根据法律规定的拨款外,不得从国库提取款项。一切公款收支的定期报告书和账目,应不时予以公布。

合众国不得授予贵族爵位。凡在合众国属下担任任何有薪金或有责任的职务的人,未经国会同意,不得从任何国王、君主或外国接受任何礼物、俸禄、官职或任何一种爵位。

第十款 任何一州都不得:缔结任何条约,参加任何同盟或邦联;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任何公民权利剥夺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或授予任何贵族爵位。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对进口货或出口货征收任何税款,但为执行本州检查法所绝对必需者除外。任何一州对进口货或出口货所征全部税款的纯收益供合众国国库使用;所有这类法律得由国会加以修正和控制。

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意,不得征收任何船舶吨位税,不得在和平时期保持军队或战舰,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除非实际遭到入侵或遇刻不容缓的紧迫危险时不得进行战争。

第 二 条

第一款 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总统任期四年,副总统的任期相同。总统和副总统按以下方法选举;每个州依照该州议会所定方式选派选举人若干人,其数目同该州在国会应有的参议员和众议员总人数相等。但参议员或众议员,或在合众国属下担任有责任或有薪金职务的人,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两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开列名单,写明所有被选人和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获得此种过半数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众议院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国会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合众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合众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合众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三十五岁、在合众国境内居住不满十四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国会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维护、保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策二款 总统是合众国陆军、海军和征调为合众国服役的各州民兵的总司令。他得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合众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弹劾案除外。

总统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的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参议院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合众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参议院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参议院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 总统应不时向国会报告联邦情况,并向国会提出他认为必要和妥善的措施供国会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得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合众国的所有官员。

第四款 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三 条

第一款 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不时规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

第二款 司法权的适用范围包括:由于本宪法、合众国法律和根据合众国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条约而产生的一切普通法的和衡平法的案件;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关于海事法和海事管辖权的一切案件;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州之间的诉讼;一州和他州公民之间的诉讼;不同州公民之间的诉讼;同州公民之间对不同州让与土地的所有权的诉讼;一州或其公民同外国或外国公民或国民之间的诉讼。

涉及大使、公使和领事以及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第一审管辖权。对上述所有其他案件,不论法律方面还是事实方面,最高法院具有上诉审管辖权,但须依照国会所规定的例外和规章。

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举行;但如犯罪不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举行。

第三款 对合众国的叛国罪只限于同合众国作战,或依附其敌人,给予其敌人以帮助和鼓励。无论何人,除根据两个证人对同一明显行为的作证或本人在公开法庭上的供认,不得被定为叛国罪。

国会有权宣告对叛国罪的惩罚,但因叛国罪而剥夺公民权,不得造成血统玷污,除非在被剥夺者在世期间,也不得没收其财产。

第 四 条

第一款 每个州对于他州的公共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应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国会得以一般法律规定这类法律、案卷和司法程序如何证明和具有的效力。

第二款 每个州的公民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权。

在任何一州被控告犯有叛国罪、重罪或其他罪行的人,逃脱法网而在他州被寻获时,应根据他所逃出之州行政当局的要求将他交出,以便解送到对犯罪行为有管辖权的州。

根据一州法律须在该州服劳役或劳动的人,如逃往他州,不得因他州的法律或规章而免除此种劳役或劳动,而应根据有权得到此劳役或劳动之当事人的要求将他交出。

第三款 新州得由国会接纳加入本联邦;但不得在任何其他州的管辖范围内组成或建立新州;未经有关州议会和国会的同意,也不得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州或几个州的一部分组成新州。

国会对于属于合众国的领土或其他财产,有权处置和制定一切必要的条例和规章。对本宪法条文不得作有损于合众国或任何一州的任何权利的解释。

第四款 合众国保证本联邦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每州免遭入侵,并应州议会或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不能召开时)的请求平定内乱。

第 五 条

国会在两院三分之二议员认为必要时,应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案,或根据各州三分之二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制宪会议提出修正案。不论哪种方式提出的修正案,经各州四分之三州议会或四分之三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实际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得由国会提出建议。但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制定的修正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第一项和第四项;任何一州,不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的平等投票权。

第 六 条

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期一样有效。

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

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拥护本宪法;但决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属下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第 七 条

经九个州制宪会议的批准,即足以使本宪法在各批准州成立。本宪法于耶酥纪元一千七百八十七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十二年的九月十七日,经出席各州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后制定。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

主席、弗吉尼亚州代表乔治·华盛顿

新罕布什尔州

约翰·兰登 尼古拉斯·吉尔曼

马萨诸塞州

纳撒尼尔·戈勒姆 鲁弗斯·金

康涅狄格州

威廉·塞缪尔·约翰逊 罗杰·谢尔曼

纽约州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新泽西州

威廉·利文斯顿 威廉·帕特森

戴维·布里尔利 乔纳森·戴顿

宾夕法尼亚州

本杰明·富兰克林 托马斯·菲茨西蒙斯

托马斯·米夫林 贾雷德·英格索尔

罗伯特·莫里斯 詹姆斯·威尔逊

乔治·克莱默 古·莫里斯

特拉华州

乔治·里德 理查德·巴西特

小冈宁·贝德福德

雅各布·布鲁姆 约翰·迪金森

马里兰州

詹姆斯·麦克亨利 丹尼尔·卡罗尔

圣托马斯·詹尼弗的丹尼尔

弗吉尼亚州

约翰·布莱尔 小詹姆斯·麦迪逊

北卡罗来纳州

威廉·布朗特 休·威廉森

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

南卡罗来纳州

约翰·拉特利奇 查尔斯·平克尼

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 皮尔斯·巴特勒

佐治亚州

威廉·费尤 亚伯拉罕·鲍德温

证人:威廉·杰克逊,秘书
按照原宪法第五条、由国会提出并经各州批准、增添和修改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条款
第一条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第二条修正案
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第三条修正案
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第四条修正案
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据可能成立的理由,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详细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第五条修正案
无论何入,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
第六条修正案
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第七条修正案
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价额超过二十美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习惯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第八条修正案
不得要求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
第九条修正案
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修正案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第十一条修正案
[1794年3月4日提出,1795年2月7日批准]
合众国的司法权,不得被解释为适用于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国公民或国民对合众国一州提出的或起诉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诉讼。
第十二条修正案
[1803年12月9日提出,1804年7月27日批准]
选举人在各自州内集会,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选举人本州的居民。选举人须在选票上写明被选为总统之人的姓名,并在另一选票上写明校选为副总统之人的姓名。选举人须将所有被选为总统之人和所有被选为副总统之人分别开列名单,写明每人所得票数;在该名单上签名作证,将封印后的名单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交参议院议长收。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三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当选举总统的权力转移到众议院时,如该院在次年三月四日前尚未选出总统,则由副总统代理总统,如同总统死亡或宪法规定的其他丧失任职能力的情况一样。得副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过半数票,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但依宪法无资格担任总统的人,也无资格担任合众国副总统。
第十三条修正案
[1865年1月31日提出,1865年12月6日批准]
第一款 在合众国境内受合众国管辖的任何地方,奴隶制和强制劳役都不得存在,但作为对于依法判罪的人的犯罪的惩罚除
第二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6年6月13日提出,1868年7月9日批准]
第一款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此人口数包括一州的全部人口数,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但在选

美国法律的历史
“终结辩论”,相当于中国法律程序中的庭审辩论。事实上,该书并没有完全局限于庭审辩论,而是以讲述故事的方式,相对完整地介绍了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八个民权案例。这八个案例的时间跨度长达250年,其中的庭审辩论和法律裁判,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且深刻影响着美国的社会进步。

“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

《摇摇欲坠的哭墙》并不是按时间顺序来讲述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故事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书中的三个案例都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直接相关。

1789年3月4日,合众国宪法正式成为美国的基本大法。为了弥补宪法的缺点,第一届国会通过了十二条修正案。其中的十条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被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又是第一条修正案的关键所在。

该书第五章的“事实应该让你自由”,讲述的是“英国王室和殖民地政府企图钳制报纸出版商约翰·皮特·曾格和年轻的美国出版业”的故事。迄今为止,曾格案一直被视为美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奠基石。

1733年11月5日,印刷厂老板曾格出版了英属美洲殖民地第一份专门发表反政府言论的民间报刊《纽约周刊》,用来批评新任总督科斯比的胡作非为。这份报刊的灵魂并不是曾格,而是被新任总督威廉·科斯比粗暴免职的前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以及博学多才的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命令治安官逮捕曾格。1935年4月15日,法院开始审理针对曾格的诽谤起诉。在正式开庭的当天,来自费城的安德鲁·汉密尔顿律师从公众席上站起来,表示愿意接替由司法当局为曾格指定的律师约翰·钱伯斯。

汉密尔顿是被莫里斯和亚历山大邀请来的,他是一个有政治情怀的人,在他看来,这起案件不只是为一个无辜的人辩护,同时也是为法律和政治的原则辩护。他在庭审辩论时指出:“对诽谤的指控是一位邪恶的国王,一个残暴的懦夫手中的剑,他用它来杀戮和残害无辜的人们,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他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缺乏勇气,他不能也不敢以其他的方式回应人们所提出的批评。……像宗教存在异端一样,法律也有异端,并且两者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记得在不到两个世纪以前,一个对宗教问题持有诸如今天在报纸上所发表的观点的人,就被作为一个异端者而处以火刑。……我认为此一点清楚地表明,在纽约,一个人可以非常随意地提及他的神,但是当他说到他的总督时,他就得十分小心了。”

在汉密尔顿的精彩辩论的感召下,12名陪审员不顾法律规定和法官提示,一致给出了无罪判决。随着曾格的胜诉,对英国政府持批评态度的殖民地居民,获得了自由表达的权力。

第三章“敌人在内部”,讲述的是“广播明星约翰·亨利·福克挑战麦卡锡时代的黑名单”的故事。麦卡锡时代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国家恐怖主义时期,该案也因此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诽谤案例,它所反对的是麦卡锡主义的不实指责和无端怀疑。

1949年8月29日,美国人得到苏联成功制造核武器的消息,美国与苏联之间的冷战由此开始。美国国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和忠诚审查委员会,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从而为像麦卡锡一样的人间败类,提供了实施政治迫害的恐怖权力。

麦卡锡出生于1908,他很早就知道暗示和错误指控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借此一路攀升,于1953年被任命为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的调查委员分会主席。他的朋友、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向他推荐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律师罗伊·科恩,到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任职。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这样进行的:胡佛提供参议员所需要的毁坏被怀疑者名誉的信息,麦卡锡通过报纸或者在国会中宣布指控,然后由科恩以与共产势力进行合作的罪名起诉被怀疑人。

在麦卡锡的倡导下,美国民间相继成立了一些针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的私人组织。以编剧文森特·哈奈特为首的“AWARE”就是这样的一个组织。该组织收集各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信息,然后在公告中暗示这些人是共产主义的拥护者,让受到指控的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哈奈特自己和他的同伙却借此扩大势力范围从中渔利。

1955年,WCBS广播电台的娱乐节目主持人约翰·亨利·福克,被素不相识的哈奈特列入黑名单。他在路易斯·奈泽律师的协助下,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福克提出诽谤诉讼之前,美国联邦参议院免除了滥用职权的麦卡锡的职权。尽管如此,麦卡锡主义的阴影依然驱之不散,致使该案的前期调查久拖不决、困难重重。作为原告,福克付出了长期失业和陷入穷困的惨痛代价。

1962年4月3日,耗时近六年的福克诉哈奈特诽谤案终于开庭。路易斯·奈泽在总结陈词中指控麦卡锡主义说:“这些人靠出售爱国主义赚钱。他们不是真的要反对共产主义者。……麦卡锡和其他组织连一个共产主义者都没有抓到,哈奈特先生和AWARE也一个都没有抓到。如果真的有共产主义者,那么他们很失职,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他们应该已经把共产主义者抓起来了。他们承认,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福克的法律诉求和奈泽的法庭辩护,赢得了陪审团的胜诉判决。该案的胜诉使美国人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产生重大改变,同时也使福克成为这样一类美国人的榜样:他们真正热爱美国,对美国应对挑战的能力、包容不同信仰的精神有坚定的信心,他们认为言论自由不仅指有权力发表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且指在发表这种意见时不必担心受到报复。

第六章的“色情书大亨与传教士之战”,讲述的是“拉里·弗林特对抗道德多数派并成为言论自由的意外赢家”的故事。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于肯塔基州大山深处的佃农家里,14岁时通过虚报年龄应征入伍。20多岁时,他在俄亥俄州开办一家名叫乡巴佬避风港的“好色客”脱衣舞酒巴,随后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杂志《好色客》。1980年,37岁的弗林特已经成为千万富翁。他在杂志中开设“每月可耻之徒”专栏,专门对付自己的私敌。

吉尔·福尔韦尔1933年8月11日出生于美国南方弗吉尼亚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数派,并于1980年支持总统候选人里根赢得大选。道德败坏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尔韦尔公开谴责的对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数派每年赚的钱比共和党和民主党还要多,传道士福尔韦尔的收入与他本该简朴的生活,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于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制作刊登了一个淫秽的模仿广告,把福尔韦尔的“第一次”描绘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亲在蚊蝇飞舞的户外厕所里纵欲狂欢,从而引起福尔韦尔的法律诉讼,罪名是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当下中国,对于弗特林的这种模仿广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个名词,叫做“恶搞”。在笔者看来,比“恶搞”更加准确的名词应该是“搞恶”。道理很简单,比起低级趣味的色情娱乐,道貌岸然并且自以为绝对正确的政教合一,才是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对于自己的“恶搞”或“搞恶”,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论。他深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会的象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名美国人都应当被允许对事实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决定。弗特林还深信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应该变得皮厚一点,不要动不动就因为他们的感情受到伤害而诉之法律。

为了应对福尔韦尔的诉讼,弗特林聘请了一名很优秀的辩护律师,他的名字叫阿兰·艾萨克曼。审前准备进行了将近一年。1984年冬天,双方第一次在劳诺克地区法院参加庭审。陪审团认为弗特林出于故意给福尔韦尔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这则模拟广告,所以判决弗林特向福尔韦尔支付1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不服判决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让艾萨克曼律师提起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于1986年8月5日给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弗林特出版这篇模拟广告是出于积极恶意和卑劣的用心,这一点足以让他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判决其实是中国传统刀笔吏“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道德诛心,面对如此不确定甚至可以“莫须有”的法律判决,报纸所有者、电视制片人以及公民权利团体,联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辩论中,艾萨克曼律师辩护说:“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说,问题便是,如果做出言论并没有事实的依据或者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公众人物,那么修辞学意义上的夸张,讽刺文学,模拟作品以及个人观点的阐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我想说的是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好色客》和吉尔·福尔韦尔之间的争论,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不仅使《好色客》杂志再也不能为它的读者提供这种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会影响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尔金森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讽刺评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个国家,你找不到哪份报纸上没有批评某人的漫画和社论的。如果吉尔·福尔韦尔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的话,那么任何公众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

艾萨克曼主张对言论自由作广义解释,只有在很小的一部分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当一则针对某一公众人物的批评性评论出版之后,无论它是如何让人无法接受,只要它并没有对这名公众人物造成实际的损害,这种言论就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福尔韦尔这件事说,没有人会合理相信弗林特的模拟广告中所揭示的内容是真的,因此这名牧师唯一受到的伤害也不过是遭受了一点情感上的痛苦。如果美国真正重视言论和出版自由,那么不能仅仅出于愤怒就让言论者闭上嘴巴。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给出终审裁决:“一个炫耀着他全无瑕疵的个人记录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候选人,并不能因为他的对手或者一位勤劳的记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而大叫‘犯规’。”最高法院的8名法官没有就弗林特过激且似是而非的行为就事论事,而是指出了此案更加深层的意义所在。这一判决更加明确地赋予美国人民评论社会名流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从而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哲学家、批评家和色情文学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论自由,钳制任何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将不可避免地让其他人保持缄默。

这一年恰好是美国宪法签署两百周年,借用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罗德尼·斯莫拉的说法:“历史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战役,都是由那些受我们的文化排斥和忽视的人,……我们的民权活动家,我们的三K党,我们的拉里·弗林特攻下的。”

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

《摇摇欲坠的哭墙》第一章“生存还是死亡”,讲述的是“凯伦·安·奎南和死亡的权利”。

1975年4月15日,21岁的凯伦·安和室友们外出参加生日聚会时,在酒馆里喝了混有镇静剂和酒精的饮料,从而变成昏迷不醒的植物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养父母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实在不能忍受养女继续依赖医疗机械维持毫无希望的生命,聘请律师提起争取死亡权利的诉讼。这一案件的胜诉,使美国人获得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决定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案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不仅仅是法律,同时还包括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作为基督教徒的宗教关怀:它意味着让他们的女儿回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她的身体可以听到“亲切的声音将她带向永远的安宁”。

第二章“艾米斯塔案”,讲述的是“一个自由人是否可以被迫成为奴隶”的故事。该案的诉讼,使殖民地时期大肆贩卖黑人奴隶的暴行,充分暴露在世人面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人类成员不论肤色,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改变的自由权利的原则。

第四章“女性的应有地位”,讲述的是“苏珊·B.安东尼进行投票并争取选举权”的故事。

苏珊·B.安东尼1820年2月15日出生在马萨诸塞州西部。作为一名年轻女教师,她在工作中形成了独立的个性。19世纪50年代,她开始投身于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1872年11月5日上午,不具备选举权的安东尼,带领一群妇女到投票点参加投票。23天后,法院签发了对于她的逮捕证。

苏珊·B.安东尼虽然被判有罪,她长达8个月的诉讼案例却赢得了广泛支持。几乎每一个关心时事的美国人都知道安东尼的女权观点。1878年,美国国会提交了赋予妇女选举权的第十九条修正案:“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该提案的批准经历了很长时间,并且遇到了很多困难,直到42年后的1920年,这条修正案才被各州批准通过。安东尼已经于14年前离开人世。

第七章“什么代价如此之高?”,讲述的是“一位妇女为了生存与癌症和她的健康维护组织之间的斗争”。

39岁的尼勒娜·希尔普勒·福克斯是4个孩子的母亲,1991年6月,她被诊断为乳腺癌。她和她的家人所投保的保险商,加利福尼亚州第二大健康维护组织健康网,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她所需要的骨髓移植手术的费用,由此引发了尼勒娜诉健康网的案件。

1993年12月28日,陪审团给出了惊人的77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裁决,在此之前的1992年9月,尼勒娜已经离开人世。尼勒娜诉健康网一案,揭露了美国管理式医疗系统内部的一些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部分谅解。迄今为止,美国人依然在努力寻求一种可以在获取医疗服务和控制卫生保健成本之间进行平衡的方法。

第八章“清洗基因库”,讲述的是“卡丽·巴克被迫接受的绝育手术以及对生殖自由的限制”,也就是当下中国依然普遍存在的强制绝育的故事。故事中的卡丽·巴克,是被无端认定为低能人的一名年轻女性。1927年10月19日,她在弗吉尼亚州癫痫病患者和低能人收容院的医务室里,被强制实施了绝育手术。经过卡丽绝育案的合法性证明而正式出台的弗吉尼亚绝育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以此为蓝本,德国于1933年7月14日通过绝育示范法,为纳粹分子通过枪和毒气来纯净基因库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对所谓“不健全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到针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中间只有一步之遥。

哭墙是犹太教的遗迹,又称西墙。位于耶路撒冷东区老城的东部,长160英尺,由大石砌成。它既是以色列一再亡国的实物证明,也是犹太民族生生不息并且败中取胜的精神象征。发生在法庭上的大凡是悲惨故事,法律审判过程中又充满着难以预期的不确实性。一个经典案例的确立,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富于精神感召力的庭审辩护,和陪审席上的12位陪审员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席上的9位大法官的理性智慧。充满血与泪的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就是由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陪审团在内的法律人,运用他们的良知、责任、智慧、勇气共同支撑起来的。借用该书“引言”中的话说:“每天,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享受着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身体的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选举的自由,这些都是150年来生活在各州的美国人在法庭上进行艰难斗争的结果。”

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故事

张耀杰

[本文压缩稿发表于<凤凰周刊>]

《摇摇欲坠的哭墙》的副标题是“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终结辩论”。“终结辩论”,相当于中国法律程序中的庭审辩论。事实上,该书并没有完全局限于庭审辩论,而是以讲述故事的方式,相对完整地介绍了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八个民权案例。这八个案例的时间跨度长达250年,其中的庭审辩论和法律裁判,重新定义了美国的公民权利,并且深刻影响着美国的社会进步。

“第一条修正案”的言论自由

《摇摇欲坠的哭墙》并不是按时间顺序来讲述美国历史上的法律故事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书中的三个案例都与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直接相关。

1789年3月4日,合众国宪法正式成为美国的基本大法。为了弥补宪法的缺点,第一届国会通过了十二条修正案。其中的十条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并被称为权利法案。权利法案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权利。”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又是第一条修正案的关键所在。

该书第五章的“事实应该让你自由”,讲述的是“英国王室和殖民地政府企图钳制报纸出版商约翰·皮特·曾格和年轻的美国出版业”的故事。迄今为止,曾格案一直被视为美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奠基石。

1733年11月5日,印刷厂老板曾格出版了英属美洲殖民地第一份专门发表反政府言论的民间报刊《纽约周刊》,用来批评新任总督科斯比的胡作非为。这份报刊的灵魂并不是曾格,而是被新任总督威廉·科斯比粗暴免职的前首席法官刘易斯·莫里斯,以及博学多才的律师詹姆斯·亚历山大。

1734年11月2日,科斯比命令治安官逮捕曾格。1935年4月15日,法院开始审理针对曾格的诽谤起诉。在正式开庭的当天,来自费城的安德鲁·汉密尔顿律师从公众席上站起来,表示愿意接替由司法当局为曾格指定的律师约翰·钱伯斯。

汉密尔顿是被莫里斯和亚历山大邀请来的,他是一个有政治情怀的人,在他看来,这起案件不只是为一个无辜的人辩护,同时也是为法律和政治的原则辩护。他在庭审辩论时指出:“对诽谤的指控是一位邪恶的国王,一个残暴的懦夫手中的剑,他用它来杀戮和残害无辜的人们,他之所以这样做,一方面是因为他崇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他缺乏勇气,他不能也不敢以其他的方式回应人们所提出的批评。……像宗教存在异端一样,法律也有异端,并且两者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们记得在不到两个世纪以前,一个对宗教问题持有诸如今天在报纸上所发表的观点的人,就被作为一个异端者而处以火刑。……我认为此一点清楚地表明,在纽约,一个人可以非常随意地提及他的神,但是当他说到他的总督时,他就得十分小心了。”

在汉密尔顿的精彩辩论的感召下,12名陪审员不顾法律规定和法官提示,一致给出了无罪判决。随着曾格的胜诉,对英国政府持批评态度的殖民地居民,获得了自由表达的权力。

第三章“敌人在内部”,讲述的是“广播明星约翰·亨利·福克挑战麦卡锡时代的黑名单”的故事。麦卡锡时代是美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国家恐怖主义时期,该案也因此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诽谤案例,它所反对的是麦卡锡主义的不实指责和无端怀疑。

1949年8月29日,美国人得到苏联成功制造核武器的消息,美国与苏联之间的冷战由此开始。美国国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和忠诚审查委员会,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从而为像麦卡锡一样的人间败类,提供了实施政治迫害的恐怖权力。

麦卡锡出生于1908,他很早就知道暗示和错误指控的巨大影响力,并且借此一路攀升,于1953年被任命为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的调查委员分会主席。他的朋友、联邦调查局局长J.埃德加·胡佛,向他推荐众议院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律师罗伊·科恩,到参议院政府事务委员会任职。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是这样进行的:胡佛提供参议员所需要的毁坏被怀疑者名誉的信息,麦卡锡通过报纸或者在国会中宣布指控,然后由科恩以与共产势力进行合作的罪名起诉被怀疑人。

在麦卡锡的倡导下,美国民间相继成立了一些针对有嫌疑的共产主义者展开调查的私人组织。以编剧文森特·哈奈特为首的“AWARE”就是这样的一个组织。该组织收集各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工作人员的信息,然后在公告中暗示这些人是共产主义的拥护者,让受到指控的人自己证明自己的清白。哈奈特自己和他的同伙却借此扩大势力范围从中渔利。

1955年,WCBS广播电台的娱乐节目主持人约翰·亨利·福克,被素不相识的哈奈特列入黑名单。他在路易斯·奈泽律师的协助下,打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福克提出诽谤诉讼之前,美国联邦参议院免除了滥用职权的麦卡锡的职权。尽管如此,麦卡锡主义的阴影依然驱之不散,致使该案的前期调查久拖不决、困难重重。作为原告,福克付出了长期失业和陷入穷困的惨痛代价。

1962年4月3日,耗时近六年的福克诉哈奈特诽谤案终于开庭。路易斯·奈泽在总结陈词中指控麦卡锡主义说:“这些人靠出售爱国主义赚钱。他们不是真的要反对共产主义者。……麦卡锡和其他组织连一个共产主义者都没有抓到,哈奈特先生和AWARE也一个都没有抓到。如果真的有共产主义者,那么他们很失职,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他们应该已经把共产主义者抓起来了。他们承认,他们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福克的法律诉求和奈泽的法庭辩护,赢得了陪审团的胜诉判决。该案的胜诉使美国人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理解产生重大改变,同时也使福克成为这样一类美国人的榜样:他们真正热爱美国,对美国应对挑战的能力、包容不同信仰的精神有坚定的信心,他们认为言论自由不仅指有权力发表不受欢迎的意见,而且指在发表这种意见时不必担心受到报复。

第六章的“色情书大亨与传教士之战”,讲述的是“拉里·弗林特对抗道德多数派并成为言论自由的意外赢家”的故事。

1942年11月1日,拉里·C·弗林特出生于肯塔基州大山深处的佃农家里,14岁时通过虚报年龄应征入伍。20多岁时,他在俄亥俄州开办一家名叫乡巴佬避风港的“好色客”脱衣舞酒巴,随后又推出印有舞女照片的色情杂志《好色客》。1980年,37岁的弗林特已经成为千万富翁。他在杂志中开设“每月可耻之徒”专栏,专门对付自己的私敌。

吉尔·福尔韦尔1933年8月11日出生于美国南方弗吉尼亚州的林奇堡。1979年,他在基督教原教旨主义的基础上,创立了政教合一的道德多数派,并于1980年支持总统候选人里根赢得大选。道德败坏的弗林特和他的《好色客》,一直是福尔韦尔公开谴责的对象。

弗林特注意到道德多数派每年赚的钱比共和党和民主党还要多,传道士福尔韦尔的收入与他本该简朴的生活,更是形成鲜明的对比。于是,弗林特在1983年11月的《好色客》中,制作刊登了一个淫秽的模仿广告,把福尔韦尔的“第一次”描绘成好像是和自己的母亲在蚊蝇飞舞的户外厕所里纵欲狂欢,从而引起福尔韦尔的法律诉讼,罪名是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造成精神痛苦。

在当下中国,对于弗特林的这种模仿广告,另有更加形象的一个名词,叫做“恶搞”。在笔者看来,比“恶搞”更加准确的名词应该是“搞恶”。道理很简单,比起低级趣味的色情娱乐,道貌岸然并且自以为绝对正确的政教合一,才是对于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对于自己的“恶搞”或“搞恶”,弗特林自有他的一套理论。他深信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自由社会的象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一名美国人都应当被允许对事实是什么做出自己的决定。弗特林还深信公众人物和政府官员应该变得皮厚一点,不要动不动就因为他们的感情受到伤害而诉之法律。

为了应对福尔韦尔的诉讼,弗特林聘请了一名很优秀的辩护律师,他的名字叫阿兰·艾萨克曼。审前准备进行了将近一年。1984年冬天,双方第一次在劳诺克地区法院参加庭审。陪审团认为弗特林出于故意给福尔韦尔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的目的,出版了这则模拟广告,所以判决弗林特向福尔韦尔支付1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金和1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不服判决的弗林特,迫不及待地让艾萨克曼律师提起上诉。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的3名法官,于1986年8月5日给出维持原判的判决。理由是弗林特出版这篇模拟广告是出于积极恶意和卑劣的用心,这一点足以让他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判决其实是中国传统刀笔吏“欲加其罪,何患无辞”的道德诛心,面对如此不确定甚至可以“莫须有”的法律判决,报纸所有者、电视制片人以及公民权利团体,联合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递交申请,希望最高法院受理此案。1987年3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辩论中,艾萨克曼律师辩护说:“从一个特定的角度说,问题便是,如果做出言论并没有事实的依据或者它们所针对的对象是公众人物,那么修辞学意义上的夸张,讽刺文学,模拟作品以及个人观点的阐述,是否受到第一修正案保护。……我想说的是这起案件不仅仅是《好色客》和吉尔·福尔韦尔之间的争论,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将不仅使《好色客》杂志再也不能为它的读者提供这种低俗的幽默以及其它低俗的幽默。它会影响到我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正如威尔金森法官所说的那样,我们的讽刺评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这个国家,你找不到哪份报纸上没有批评某人的漫画和社论的。如果吉尔·福尔韦尔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的话,那么任何公众生活中的人物都可以因为遭受精神痛苦而起诉。”

艾萨克曼主张对言论自由作广义解释,只有在很小的一部分情况下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当一则针对某一公众人物的批评性评论出版之后,无论它是如何让人无法接受,只要它并没有对这名公众人物造成实际的损害,这种言论就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就福尔韦尔这件事说,没有人会合理相信弗林特的模拟广告中所揭示的内容是真的,因此这名牧师唯一受到的伤害也不过是遭受了一点情感上的痛苦。如果美国真正重视言论和出版自由,那么不能仅仅出于愤怒就让言论者闭上嘴巴。

1988年2月24日上午,最高法院给出终审裁决:“一个炫耀着他全无瑕疵的个人记录和高尚的道德品质的候选人,并不能因为他的对手或者一位勤劳的记者提出相反的意见而大叫‘犯规’。”最高法院的8名法官没有就弗林特过激且似是而非的行为就事论事,而是指出了此案更加深层的意义所在。这一判决更加明确地赋予美国人民评论社会名流和国家领导人的权利,从而为第一修正案注入新的活力:哲学家、批评家和色情文学出版商,享有同等的言论自由,钳制任何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将不可避免地让其他人保持缄默。

这一年恰好是美国宪法签署两百周年,借用法学家和历史学家罗德尼·斯莫拉的说法:“历史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关第一修正案的伟大战役,都是由那些受我们的文化排斥和忽视的人,……我们的民权活动家,我们的三K党,我们的拉里·弗林特攻下的。”

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

《摇摇欲坠的哭墙》第一章“生存还是死亡”,讲述的是“凯伦·安·奎南和死亡的权利”。

1975年4月15日,21岁的凯伦·安和室友们外出参加生日聚会时,在酒馆里喝了混有镇静剂和酒精的饮料,从而变成昏迷不醒的植物人。随着时间的推移,她的养父母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实在不能忍受养女继续依赖医疗机械维持毫无希望的生命,聘请律师提起争取死亡权利的诉讼。这一案件的胜诉,使美国人获得了在大多数情况下决定自己死亡方式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一案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不仅仅是法律,同时还包括约瑟夫和朱丽叶·奎南夫妇作为基督教徒的宗教关怀:它意味着让他们的女儿回到这样的一种状态,她的身体可以听到“亲切的声音将她带向永远的安宁”。

第二章“艾米斯塔案”,讲述的是“一个自由人是否可以被迫成为奴隶”的故事。该案的诉讼,使殖民地时期大肆贩卖黑人奴隶的暴行,充分暴露在世人面前。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确立了人类成员不论肤色,都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不可改变的自由权利的原则。

第四章“女性的应有地位”,讲述的是“苏珊·B.安东尼进行投票并争取选举权”的故事。

苏珊·B.安东尼1820年2月15日出生在马萨诸塞州西部。作为一名年轻女教师,她在工作中形成了独立的个性。19世纪50年代,她开始投身于废奴运动和女权运动。1872年11月5日上午,不具备选举权的安东尼,带领一群妇女到投票点参加投票。23天后,法院签发了对于她的逮捕证。

苏珊·B.安东尼虽然被判有罪,她长达8个月的诉讼案例却赢得了广泛支持。几乎每一个关心时事的美国人都知道安东尼的女权观点。1878年,美国国会提交了赋予妇女选举权的第十九条修正案:“合众国公民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该提案的批准经历了很长时间,并且遇到了很多困难,直到42年后的1920年,这条修正案才被各州批准通过。安东尼已经于14年前离开人世。

第七章“什么代价如此之高?”,讲述的是“一位妇女为了生存与癌症和她的健康维护组织之间的斗争”。

39岁的尼勒娜·希尔普勒·福克斯是4个孩子的母亲,1991年6月,她被诊断为乳腺癌。她和她的家人所投保的保险商,加利福尼亚州第二大健康维护组织健康网,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她所需要的骨髓移植手术的费用,由此引发了尼勒娜诉健康网的案件。

1993年12月28日,陪审团给出了惊人的7700万美元惩罚性赔偿的裁决,在此之前的1992年9月,尼勒娜已经离开人世。尼勒娜诉健康网一案,揭露了美国管理式医疗系统内部的一些问题,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部分谅解。迄今为止,美国人依然在努力寻求一种可以在获取医疗服务和控制卫生保健成本之间进行平衡的方法。

第八章“清洗基因库”,讲述的是“卡丽·巴克被迫接受的绝育手术以及对生殖自由的限制”,也就是当下中国依然普遍存在的强制绝育的故事。故事中的卡丽·巴克,是被无端认定为低能人的一名年轻女性。1927年10月19日,她在弗吉尼亚州癫痫病患者和低能人收容院的医务室里,被强制实施了绝育手术。经过卡丽绝育案的合法性证明而正式出台的弗吉尼亚绝育法,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以此为蓝本,德国于1933年7月14日通过绝育示范法,为纳粹分子通过枪和毒气来纯净基因库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对所谓“不健全人”实施强制性绝育手术,到针对犹太人的种族大屠杀,中间只有一步之遥。

哭墙是犹太教的遗迹,又称西墙。位于耶路撒冷东区老城的东部,长160英尺,由大石砌成。它既是以色列一再亡国的实物证明,也是犹太民族生生不息并且败中取胜的精神象征。发生在法庭上的大凡是悲惨故事,法律审判过程中又充满着难以预期的不确实性。一个经典案例的确立,往往取决于当事人及其律师富于精神感召力的庭审辩护,和陪审席上的12位陪审员以及最高法院法官席上的9位大法官的理性智慧。充满血与泪的摇摇欲坠的法律哭墙,就是由包括当事人、律师、法官、陪审团在内的法律人,运用他们的良知、责任、智慧、勇气共同支撑起来的。借用该书“引言”中的话说:“每天,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享受着处分自己的财产和身体的自由,发表言论的自由,选举的自由,这些都是150年来生活在各州的美国人在法庭上进行艰难斗争的结果。”

《摇摇欲坠的哭墙》 (美)迈克尔·利夫、米切尔·考德威尔合著,潘伟杰、高韡、朱慧慧合译,新星出版社2006年8月。

1.美国具有很浓厚的清教徒传统,很多人追求一种“清廉”的生活。19世纪中期,美国一些地方的居民开始寻求以法律手段制裁酒徒。这种呼声渐渐得到全国范围的呼应,以维护传统家庭为己任的妇女组织更是其中的主力军。终于,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八修正案,也就是《全国禁酒令》,规定自次年起,一切生产、销售、饮用酒类的行为非法。
可以想象,全国禁酒令引起什么样的后果。事实上,当时偷偷违反禁酒令的行为是如此普遍,使得该法律几乎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笑话。十余年后美国爆发经济大萧条,酒成为慰藉心灵的宠物,于是罗斯福在竞选纲领中,明确提出废除禁酒令。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取代第八修正案。全国禁酒令宣告彻底失败。
2.美国的历史由那艘载着一百多名清教徒的“五月花号”被风暴吹到马萨诸塞海湾,这些清教徒登上了不是由他们事先选择的莽莽荒原开始,这是大家都很熟悉的故事

这些清教徒登陆之后很快就以自愿订立契约的方式建立了法律、章程以建构社会,这些章程、法律全都来自于《圣经》。其中有些法律在我们今天看来是苛严得无法想像的,因为除了偷盗、杀人、不信神、通奸要被严惩之外,怠惰、饮酒、吸烟也在禁戒之列,惩罚之严也出乎我们想像,动用死刑和鞭笞的条款很多,但这一切全都出自清教徒自己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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