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禤科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农村排水系统建在别人家地基处违法什么规定~

一、法律规地:
1、《民法通则》有规定:邻里建筑,应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为原则。后建者的就不得影响先建者的正常利用。
2、可以看出,关于农村盖房,前后邻居之间的房屋高度是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的。但是建房还是要考虑邻里的房屋,不影响彼此的生活,避免造成邻里不和睦。
二、建房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2017年1月27日开始施行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一、农村自建房报建申请流程:
1、农村自建房报建简易流程:
申请→审核→报备→勘察→划线→出图→填表→审批→通知→建房。
福居库认为,农村自建房报建程序虽没有商品房报建程序那般繁琐复杂,但也不简单,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便有2~3个,步骤手续就达到9个之多。
2、农村自建房报建详细流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农村自建房应按照下列程序步骤合法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1)农村自建房报批程序流程图:

(2)农村自建房报批程序具体流程:
①由建房户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②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并加盖公章(部分地区为村委会初审)。
③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部分地区由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并公示)
A、镇村建办给出初审意见;
B、镇土地分所给出初审意见;
④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
⑤报市(县)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
A、市(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发批准文件;
B、市(县)土地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⑥镇政府收取建房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⑦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⑧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⑨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⑩建房户凭脸收合格证,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各地政策落实程度及相关条款存在差异,因此在报建流程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具体报建审批手续应以当地建房主管部门为准。
(3)部分地区农村自建房报建流程图:
二、村民申请建房报批流程:
1、凡是在辖区内的建设,必须到建设管理站办理报建手续(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砌围墙、开门口)。
2、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建设用地需经规划办批准、国土资源分局办理用地手续。
3、各项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建筑设施防火规范》,按规定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4、建筑物四邻部分的基础要小于自有用地边界二厘米。
5、排水管一律安装在建筑物落水位一侧,不得安装在临街的一面。
6、十米路以下巷道只准外飘窗楣、雨蓬,不准外飘阳台建筑物。十米路以上按规划外飘。
7、落水位:东区辖区分新旧区。新区落水位一米,旧区落水位70公分,落水位在基建完成后封闭落水位,中间留一小门可以进入清理落水位卫生。
8、临街巷的门口不得设置步级,内地坪不得高于街巷十厘米。
9、凡已建的建筑物不得随意变更使用功能和建筑架构。
10、建筑面积超500平方米需办理质、安监手续。
11、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需办理计委立项和规划局办理“两证一书“和综合验收。
三、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将土地证地形图(属村民分配宅基地未办理土地证的,需有协管员点界址的测量宗地图)复印到协管员处加具意见,然后到建管站审批(未办理土地证的需到居委会主任处审批),再到城建大堂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
2、领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找有资质的设计人员设计图纸,图纸设计后到城建大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领到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填写报建表、四邻协议,堆放沙石申请表,质、安监资料找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单位并盖章后到建管站办理报建手续,然后把报建资料和经审验的图纸一套到城建大堂备案和交纳建筑管理费、建筑税,并返回建管站领取进场施工许可证和水电开户证明。
4、办理好上述手续后,由建管站派员到施工现场开线,未领土地证的由小榄镇两家测量队进行座标开线,然后由镇建设一区派员验线,验地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住房建设和管理,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增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住房抗震设防和建设质量安全标准,满足农民生活生产的需要,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建筑风貌。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管程序,落实监管人员及工作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对全省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市(州)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可以选派代表参与农村住房建设监督。

  村民会议可以组建村民建房委员会。村民建房委员会可以聘请有施工技术常识的村民作为巡查监督员,开展巡查和督查。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工作监管体系,健全管理制度、激励机制,支持、鼓励村民对农村住房采取符合本地实际的建筑结构形式和抗震设防措施,鼓励支持村民参与城乡住宅地震保险。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村住房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研究。

  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住房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规划选址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根据需要合理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乡村规划和地质灾害普查分布图等,对重新选址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及其相邻区域的地质、地理环境进行安全性评价。确需进行安全性评估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第九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与公路建设相协调,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禁止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以及堆放砂石、砖瓦等建筑材料。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农村住房,不得进行扩建和危害公路路基基础安全的改建。第十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农村住房宅基地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在乡(镇)、村规划区内需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作为宅基地建设农村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申请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镇)、村规划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户籍证明;

  (二)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或者施工图;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四)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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