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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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宪法第十九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系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民主党派、团体以及经批准的私人办学者(以下简称单位办学和私人办学)。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文化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学校(班)应执行本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各级物价、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银行、劳动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工作。第二章 办学条件和审批权限第五条 单位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教学计划和相应的教材。
  (二)办学单位有一名负责人担任学校校长,并有适应办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三)有来源正当的办学经费。
  (四)有固定的教学场所(人均面积不少于一平方米)和必要的教学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制度。第六条 私人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应教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有本规定第五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条件。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职人员办学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七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持下列证明,向办学所在地教育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一)单位办学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私人办学持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社会力量与外籍人联合办学、利用外资办学、聘请外籍教师、招收外籍学员的,除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外,还应持办学所在地外事、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省外社会力量来我省办学或面向我省招生的,持其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社会力量举办卫生、医药、食品、饮料、文艺、体育及其他特殊专业的,除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外,还应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八条 办学审批权限:
  (一)在本市(地)、县范围内招生的,由所在行署、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跨市(地)、县或面向全省范围招生及举办相当于中等教育的助学性质的学校(班),由所在行署、市教育部门审批。
  (三)省外社会力量来我省办学或面向我省招生及举办相当于高等教育的助学性质的学校(班),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学校(班)名称应体现其类别、等级。单位办学的,应冠以办学单位全称;私人办学的,应冠以所在市、县(区)名称。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办学申请进行认真审核,符合办学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十一条 社会力量办学需变更学校(班)名称、类别、专业、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改变隶属关系以及停办的,应按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办理变更或停办手续。第三章 学校管理第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班)(以下简称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和招生范围招生。第十四条 学校聘请教师或工作人员,应与受聘人依法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函授学校应建立面授辅导站,定期进行面授。面授时间不得低于教学大纲规定的总学时30%。不具备面授辅导条件的,不得招收学员。第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培养目标和专业编制教学计划,确定教材。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需改动时,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学员讲明,并允许学员退学。第十七条 学校应定期考核学员的学习成绩,结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发给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力量办学结业证书》,并注明所学课程内容及成绩,不准发给毕业证书。第十八条 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教学需要举办小型实习工厂、商店、服务部等校办企业。属于文化教育性质的学校举办的企业,按照普通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业经2014年1月13日市政府十五届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孙喆
2014年1月27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

  保留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农村机井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6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5号令5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6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7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8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1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12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13齐齐哈尔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9.262003.10.262003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1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16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17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18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19齐齐哈尔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5号令20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2006.11.132006.12.132006年市政府6号令21齐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10.192007.11.12007年市政府2号令2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23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24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25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26齐齐哈尔市生鲜乳购销管理规定2008.11.62008.12.62008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28齐齐哈尔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29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30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31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管理办法2009.7.62009.8.52009年市政府3号令3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33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3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35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清雪规定2011.1.282011.2.12011年市政府1号令3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37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4.142011.6.112011年市政府4号令38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39齐齐哈尔市食品加工销售小作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9.42012.12.142012年市政府2号令40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41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4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4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44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

  个别条款待修改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3齐齐哈尔市水域治安管理规定1993.7.281993.8.11993年市政府4号令4齐齐哈尔市测绘管理细则1993.11.41993.11.41993年市政府9号令5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6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7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8齐齐哈尔市行政奖励管理办法1998.2.191998.2.191998年市政府1号令9齐齐哈尔市流动人口管理办法1998.9.231998.10.11998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江东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8.11.51998.11.51998年市政府7号令11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0.12.62000.12.62000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5齐齐哈尔市民办幼儿园管理规定2002.6.122002.7.122002年市政府5号令16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土地市场管理办法2008.12.292009.1.292008年市政府5号令19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20齐齐哈尔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2012.2.202012.3.212012年市政府1号令

  废止的规章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群众养鱼承包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0.4.171990.5.11990年市政府5号令2齐齐哈尔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9令号3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1995.5.181995.5.181995年市政府3号令4齐齐哈尔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1996.4.151996.4.201996年市政府2号令5齐齐哈尔市市区市属以下企业离休人员社会医疗办法1998.2.281998.4.11998年市政府3号令6齐齐哈尔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8.10.51998.10.51998年市政府6号令7齐齐哈尔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9.9.241999.9.241999年市政府6号令8齐齐哈尔市市区环境噪声管理试行办法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9号令9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8号令10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热费收缴暂行办法1999.11.181999.11.181999年市政府10号令11齐齐哈尔市禁止乱贴乱画规定2000.7.52000.7.52000年市政府1号令12齐齐哈尔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2001.1.122001.1.122001年市政府1号令13齐齐哈尔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2号令14齐齐哈尔市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规定2001.9.142001.10.102001年市政府5号令15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1.9.142001.9.142001年市政府6号令16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办法2001.12.72001.12.72001年市政府8号令17齐齐哈尔市一日游管理规定2002.7.12002.8.12002年市政府6号令18齐齐哈尔市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2002.10.212002.11.212002年市政府7号令19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2003.9.12003.10.12003年市政府2号令20齐齐哈尔市医疗市场准入办法2005.6.232005.7.232005年市政府3号令21齐齐哈尔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4号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以经批准的个人办学(以下简称单位办学和个人办学)。第三条 凡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下列各级各类学习班和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职业技术培训;
  (二)文化教育、助学教育、学后教育及社会生活教育;
  (三)专业进修。
  单位和个人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社会服务的原则,保证教学质量。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委员会是社会力量办学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级物价、财政、工商、公安、银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协同工作。第二章 办学审批第六条 单位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有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和教材;
  (二)学校校长由办学单位负责人担任,有适应办学需要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四)有固定的教学场所,学员人均占有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一平方米;
  (五)有必要的教学设备;
  (六)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第七条 个人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学者思想品德端正;
  (二)办学者或其聘请的教师应具有所开设专业的中等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职人员办学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办学应持下列有关证明,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一)单位办学应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个人办学应持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学校开设医疗(含兽医)、医药(含兽药)、食品、饮料、文艺、体育及其他特殊专业的,除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外,还应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资格审查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跨县(市)、区办学的,应持住所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内单位和个人来本市办学的,应持住所地市(行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省外单位和个人来本市办学的,应持住所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单位和个人与外国组织及个人联合办学或聘请外国教师、招收外国学员以及具有其他涉外因素的,除持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证明外,还应持学校所在地外事、公安等部门出具的证明。第九条 办学审批权限:
  (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的,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下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在全市范围内招生或县团级以上单位办学和举办相当于中等教育助学性质的学校及省内单位和个人来本市办学的,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举办相当于高等教育助学性质的学校及省外单位和个人来本市办学的,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学校名称必须体现其办学性质、类别和等级。单位办学的,应冠以办学单位全称;个人办学的,应冠以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办学申请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应予以批准,并发给《办学许可证》。第十二条 学校领取《办学许可证》后,方可招生。第三章 学校管理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招生人数和招生范围招生。第十四条 学校印章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十五条 函(刊)授类学校,应定期对学员进行面授。面授时间不得低于教学大纲规定的总学时的30%。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完成规定的全部课程。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需改动时,除应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外,还应向学员说明,并应允许学员退学和退还学员全部学费。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拘留所的位置在哪
在102国道和长勇路口那有个大马的雕像,顺着马嘴的方向一直沿102国道前行,大约十多分钟就到了.

齐哈尔市火车站广场的骑马雕像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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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的。向阳花幼儿园是我市齐哈尔市首家采用公助民办模式开办的幼儿园,是建华区采用联合办学形式,融入民间资本开办的公益性、普惠性幼儿园。向阳花幼儿园师资队伍强。学历层次高,全园教师全部拥有学前教育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占65%,年龄结构轻,全园22至26岁占教师总数的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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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齐哈尔市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松嫩平原,南临石油城大庆,北接边城黑河,是黑龙江省西部地区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清朝的黑龙江将军府和建国初期黑龙江省省会曾设在这里。全市辖七区九县,集聚着汉、蒙古、朝鲜、满、回、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柯尔克孜、锡伯等35个民族。齐齐哈尔市交通便捷,通讯设...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讷河市在手机上怎么改灵活就业缴费档次
1、首先,登录“网上服务大厅”。2、然后,点击“个人网上业务”,点击“个人业务缴费档次变更”。3、最后,在缴费档次下拉框中选择档次,最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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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改制既然没有安置职工,那就是买断工龄了

齐哈尔市城镇居民医保(社区医保)在第一院报销比例是多少?
每个月缴纳医保: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总额的8%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2%。但并不是每家单位都会按照工资总额来计算医保。

人和车票及证件都不在齐哈尔市,亲属能给退票吗?
当然不可以的,目前火车票去车站退票,需要使用身份证,火车票,这啥都没有,你就直接去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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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城区15040426350: 举报非法教育机构 -
宥览白及: 举报方式如下:至当地教育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教育局将按照《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结业至当地工商局举报该机构为非法办学单位,工商局将根据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歇业至当地媒体曝光,将该机构的非法办学事实向社会予以公示,并要求其退还非法所得 . 各地出台的举报办法,以株洲市为例:(1)将举报内容直接发帖至株洲在线“无证民办培训学校及教师违规行为举报”栏目.(2)将举报内容邮寄株洲在线“无证民办培训学校及教师违规行为举报”栏目.(3)向“株洲在线”电话举报.(4)发帖举报可使用网名;信件举报、电话举报需实名.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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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览白及: 首先要确定你的办学规模(培训学校、培训中心、挂靠别人的分教点,能有多少 资金投入等等),办学模式(独立办学、合作办学、全日制、业余制、有无学历或 就业资格证书要求),专业设置(语言类、IT 行业、在校生辅导、升学辅导、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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