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的案例

作者&投稿:地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入室盗窃案例~

盗贼的目光盯在哪里    4月5日1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北园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杨庄村附近治安巡逻时,当场抓获一攀爬五楼居民阳台入室的盗窃者。经审查,此人自称叫杨彪,系安徽省阜阳市人,两个多月的时间,在北京、济南等地连续作案多起。下午5时,在北园路派出所,市公安局治安处的同志对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讯问。  问:“你为什么偷这家人?”  答:“他(这家主人)看起来很有钱,因为他经常出入附近的酒店。”  问:“你是怎样踩点观察的?”  答:“我白天收破烂,趁机看一下,看明白了再下手。”  问:“你为什么偏偏偷五楼的?”  答:“楼层高,比较安全。”  据北园路派出所魏教导员介绍,北园镇地处城乡结合部,流动和暂住人口达2·8万,社会治安压力格外大。去年在辖区入室盗窃案件中,家庭占11起,单位占10起。  入室盗窃案件是有规律可循的。它有较强的季节性和区域性。目前,盗贼作案的目标多是单位、机关财务、办公室和居民楼房,楼房多于平房。时间通常在双职工上班时间,单位则为晚间,近期下午和晚上较为常见。而作案的地点一般为偏僻的小区或安全措施未到位或未封闭的居民小区;由于搬迁或租赁而聚居的小区更易发生;盗贼主要是偷窃现金和精致名贵的饰品和家用电器;多见单一零星作案,近来有团伙作案增多的迹象;从被抓获人员看,以外地流动暂住人口居多,随机性强,不易破案。同时,大的社会防范体系和机制在某些居民小区尚未建立和形成气候,这也是入室盗窃案件屡屡发生的主要原因。  魏教导员介绍,这起案件如果不是抓住了现行,破案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为,这些盗贼时聚时散,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去年,他们破获的“河南帮”入室盗窃案件就是一伙以捡破烂为掩盖的盲流所为,他们白天推着三轮车四处转悠,晚间则向瞅准的目标伺机作案。  在市公安局治安处,记者翻阅案例发现,发生入室盗窃案件的单位集中在超市、商店,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室。这些被盗单位在防范措施上都存在致命的漏洞,如夫妻传达、雇佣退休职工或私招乱雇保安等。单位对这些漏洞熟视无睹,发生案件也不追究责任,除公安部门处罚外,单位上最多批评一下,而没有实质上的防范措施。  问题出在哪里   3月25日上午,记者走访了济南市公安局建筑新村派出所辖区,与辖区的十几位治保人员和居民进行座谈,大家分析了此类案件存在的共性。  小区管理无章法。建新街道办事处综治委办公室主任尚勇介绍说,一些小区边建设边入住,人员登记、摸底等基础性的工作根本未做;或者小区建起多年迟迟不向地方政府移交,造成管理上的空当,为治安案件的发生留下隐患。同时,一些建筑商为追逐高利润,将一些必要的社区保安设施建筑留在图纸上而没有建设,导致防范不力。另外,一些旧式开放式小区四通八达,加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为盗贼得手提供可乘之机,令人防不胜防。  违章建筑助纣为虐。鲁艺小区和梨园小区的治保主任说,如今各单位盖小房挣钱成为时髦,有的管理部门在人情和各种压力下,放弃规划原则,以罚代管,在繁荣“经济”或便民的旗号下,给居民居室安全留下隐患。这些小房盖到居民的楼房下,盗贼踩着小房顶就能走进二楼的窗户,再好的防盗门也形同虚设,小区去年发生的二起案件都与此有关。其中一个盗贼碰上女主人单独在家,竟穷凶极恶地砍了她近20刀,幸亏女主人拼死抵抗,邻居报警及时才幸免于难。此外,居民窗口防护栅栏成为盗贼的脚手架。许多居民为保安全,自制铁栅栏将窗户封住。外置式窗户铁棂子保护了自己却常常害了别人。一楼装了外置式铁棂子,二楼居民不安全了,只好安上;这一来,从一楼一直装到楼顶。远远看去,整座楼房像是个铁笼子。这不但使城市形象受损,而且消防安全也成了大问题。像这样的城市通病,必须政府下决心,各有关部门联手协力,统一治理,才能奏效。  治理防范漏洞,从目前较为成功的经验看,规范的物业管理是强化社区、单位治安的必由之路。此外,暂住流动人口规范管理需要通力合作。省城公安部门对暂住人口管理在全省是一流的,但流动暂住人口管理难免会出现一些协调问题。譬如,杨彪之类曾被公安部门查获送到收容站后又逃出来。清了来,来了清,公安部门在这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各部门、单位或区域合作更紧密一些,就不会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入室盗窃对市民的安全影响较大,往往由治安案件演化成刑事案件甚至是政治事件,影响城市形象和社会稳定,给社区居民心里蒙上深深的阴影。前不久南京的德方经理被害一案就是几个盲流入室盗窃造成的。省城警方对这类案件处理和防范有何构想呢?  据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继续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但从目前的刑事案件构成看,盗窃案件特别是入室案件一直占相当大的比例。对此,济南市公安局决定进行专项打击,按照“打防整建多管齐下,集中整治与建章立制同步进行”的思路进行综合整治,为市民创造一个美好家园。  据悉,公安部门将在集中打击的同时,按照居民小区达标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属地管理;完善辖区值班、预防措施,对易发问题的出租房实行分层次管理,对暂住人口聚居和管理混乱的地区进行清理整治;督促旅馆业户落实验证登记、会客登记制度;对治安控制薄弱地区,尤其是车站、山林、涵洞、桥洞、住客浴池、街头等“三无”人员藏身落脚的场所进行不间断清查,净化社会环境,减少犯罪隐患。 防范方法:1、(住宅门窗)住宅门窗要坚固可靠,最好安装上高质量的防盗门窗。 2、(窗户护栏) 在窗户上要安装防盗护栏,临街一面的窗户护栏,尽可能要密一些。3、(院墙外堆放物品)院墙外不要堆放有利于攀登的物品。 4、(安装报警器)要在门或窗户上安装门磁报警器。 5、(门及屋内橱柜上锁)大门以及室内放置重要物品的橱柜,要使用防撬锁、保险锁。6、(邻里守望)外出时要注意与邻居打好招呼,以便互相之间有个照应。

少年为上网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

因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五名未成年少年竟疯狂盗窃摩托车电池。日前,这五名嫌疑少年被江门市新会警方抓获,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

据了解,十月九日凌晨四时许,江门新会一一零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几名少年在市区一大厦附近鬼鬼祟祟,怀疑在盗窃摩托车。巡逻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抓获五名嫌疑少年,并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电池十九块。经初步审查,五名少年男子(十三至十六岁,其中四名为在校学生)供认,自今年初,上网成瘾,为筹集上网费用,有分有合,乘夜深人静,盗窃停放在路边的摩托车电池,卖给流动收废品人员或废品收购站。

目前,这五名少年和涉嫌非法收购废旧物品的人员已依法受到处理。




看不顺眼施暴力三未成年人被判刑

三名未成年人只因对一少女看不顺眼,便决定“教训”对方,对其进行殴打、辱骂。日前,三名施暴者分别被判处不同刑期。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中学生黄某、陶某和罗某一起来到网吧上网,看见同在网吧上网的同龄人小芳(化名)极“不顺眼”,三人便将其挟持到河滨公园内进行殴打、辱骂,并强行让小芳脱光衣服坐在啤酒瓶上,其间,罗某还抢走了小芳身上的70余元现金。由于被公园管理人员发现,三人才扔下小芳仓皇而逃。

几天后,黄某等三人被南明警方抓获。区检察院分别以侮辱妇女罪、抢劫罪对三人提起了诉讼。

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陶某以暴力胁迫方式侮辱这名妇女,其行为已构成侮辱妇女罪。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考虑到三被告均未年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黄某三年有期徒刑,陶某两年有期徒刑,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偷车十五辆主犯未成年 案值50万盗窃团伙受审

9名男子专门以桑塔纳、微面等车型为目标,仅两个月就盗窃汽车 15辆。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青岛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南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

孙某等 9人自 2006年 12月至 2007年 1月之间,在市多处预谋并实施盗窃汽车 14辆,在新泰市某地盗窃汽车 1辆,价值人民币近 50万元,后被警方抓获。近日,这一盗窃团伙被市南区检察院以盗窃罪等罪名向市南法院提起公诉。据了解,主犯孙某及王某表示被指控的 15起案件中有部分案件有出入,并当庭翻供,两人表示在接受公安及检察机关的询问时,对案件的表述并不十分准确。

青岛市南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本案主犯孙某、王某犯案时未满 18岁,所以此案并未公开审理。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被告人马某中。因涉嫌盗窃嫌疑于2011年9月22日被羁押,23日被刑事拘留,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连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白石厦西区横巷4号被害人何某礼的某烟酒店后面的厨房窗户旁,用路边捡来的木棍将窗户上的防盗网撬开,然后将窗户推开,从窗户爬进了烟酒店内。将放在烟酒店柜台后面的储物架上的8瓶茅台酒(无法拍价)、两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价值2480元),及事主手提包内的一张二代身份证及60多元人民币盗走。后缴回7瓶茅台酒、2饼普洱茶、不同种类的香烟165包。
  2、2011年9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中来到福永街道龙翔北路被害人吴某松的某化妆品店后门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起子将店后面的木门撬开,并从小店后门进入店内,将放在柜台上的不同种类的化妆品42支、收银台处的一台台式电脑主机及一台电脑显示器(价值12400元)、挂在店内墙壁上的两台液晶电视机盗走,后缴回。             
  3、2011年9月 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中又来到福永白石厦裕华园西22栋一楼被害人陈某峰的电器行门口,用手将卷闸门往上提起来了离地有50厘米左右高度,并从卷闸门下面的门缝里钻进了店内,将放在办公桌上的一台戴尔笔记本(价值3136元)电脑盗走,后缴回。                          
  4、2011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中路过福永白石厦永安坊6巷6号被害人汪某君的店门口的时候,发现一个黑色的挎包就放在小店进门处左边的啤酒箱上,被告人马某中遂走进店内趁店主不注意顺手将放在啤酒箱上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600多元人民币、520元港币、一部黑色金立牌A5手机后缴回手机,作案工具螺丝刀、板手、老虎钳。
  9月2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通过观看监控录像确认马某中作案嫌疑,在其居住的宝安区福永白石厦横巷十五巷某公寓508房将其抓获,并从其住处缴获不同种类化妆品42支、茅台酒7瓶、普洱茶2饼、不同种类香烟165包、黑色金立手机1部、黑色DELL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一台、赛维克牌电视1台、AOC牌电视1台、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等。经鉴定,缴获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94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何某礼、吴某松、陈某峰、汪某君的陈述,证人陈某平的证言,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鉴定结论,现场勘检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中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认罪,且大部分赃物已起回,因此,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其盗窃多次,量刑时应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

1、首先,拘留一般是不能超过14天的,因此,应当尽快委托律师进行申诉,办理取保候审,先将你爸爸放出来再说。
2、其次,对于这个案子,你父亲是不构成盗窃罪的。因为从主观上来讲,他是将这辆电动车作为无人所有的物品,然后才将之推回家的,而且确实这辆车放在那里3天没有人动,所以在主观上是不存在盗窃的故意的,再从客观上来讲,你父亲并没有秘密进行盗窃的行为,只是把车推回了家,而且在得知失主来找车的时候马上就到派出所去了,说明他根本就不是偷车,而只是将无人保管的车暂时的占有了。另外,这一辆电动车到底值不值1200还很难说,因为也没有电池,还只有7成新,所以其价值应该在1000以下,根本就不能构成犯罪。
3、如果警察非得以你父亲涉嫌盗窃罪进行拘留或者逮捕的话,你们要尽快进行申诉,一是到公安局去,把你们的理由讲清楚,二是到检察院去,检察院是监督公安机关的,如果认为公安局的办案有问题的,可以通知公安局改正的,所以一定要到检察院去申诉。
4、事关重大,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这个对你们很重要的,律师有很多普通人没有的权利,比如可以申请会见你父亲,而且律师办事效率比你们要高,可以代为进行申诉,能较好的维护你们的权益。
如有其他不明之处,请继续提问,最后祝你们好运。

好人会有好报的!! 你爸爸会平安回来的!!!

1:法律上没有"2偷"这样一个术语.

2:你爸爸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主观故意,打心眼里就没想过:我去偷那个车吧.所以就不管在这个车值多钱,你爸爸都不是犯罪!(公安局是一群白痴)

3:马上联系律师.或其他社会关系!先把人弄出来再说!!(哎..中国法制的悲哀)

从情形来看,应该不构成刑事犯罪。由于主观是善意第三人,只存在民事上的不当得利。如果所有人要回,还可根据无因管理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派出所的拘留决定是错误的,你可以向市公安局或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为县(区)公安局,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它。具体操作可去律师事务所咨询。

支持楼上的说法,事关重大,尽早聘请律师.有利于和公安沟通,也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单就本案来说,不论该车价值几何,也不构成犯罪.是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应该按民事纠纷处理.

派出所说的2偷指的是专门替盗窃犯销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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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15014232341: 盗窃案例 - 搜狗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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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15014232341: 告诉我一个明确的偷窃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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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15014232341: 盗窃罪案例分析 -
庄波齐洛: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赃物以追回,可不认为犯罪.

钟山区15014232341: 盗窃罪 有具体事例 -
庄波齐洛: 不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是1000元以上,即使报案,公安机关也不会受理.可主张小张归还金鱼或是赔偿等价标的.

钟山区15014232341: 关于盗窃罪的一个案例 -
庄波齐洛: 乙对20万元的珠宝不承担刑事责任,只承担2000元的责任,但会在盗窃2000元的刑事责任幅度内考虑情节问题.

钟山区15014232341: 刑法学案例二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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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区15014232341: 我想问个关于盗窃的案例?请专家,学者帮我回答下谢谢如果某营业铺
庄波齐洛: 你好: 1、“这样算不算警察失职?”: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或是不作为要以有一定的工作职责为前提.在此例中,警察是否有责任要看当地公安局的工作规定里是否有每隔...

钟山区15014232341: 有没有比较著名的有关身份盗窃的案例,把关键词告诉我就行了 -
庄波齐洛: 监守自盗是比较好的身份盗窃的案例. 比如:银行库管员,晚上又潜回银行,盗取银行的现金.

钟山区1501423234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均为20周岁,两人约好去丁某家行窃,由王某在外面放哨和接应,李某进入丁某家中行窃.当李某窃得现金五万... -
庄波齐洛:[答案] 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两者均系成年人在盗窃中有共同主观故意及行为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对于李某伤害丁某的行为只是其个人的犯罪,对李某的伤害行为王某事先不知情且未参与,所以由李某一人承担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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