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

作者&投稿:芮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谁认为法治就是对法律的普遍服从,同时法律本身应该是良法~

你好
我记得是亚里士多德吧
良法的普遍服从
关于法治。对于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二含义说”。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服从“恶法”不能称作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亚里士多德为此提出了良法的三个标准:良法是指符合公共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古希腊人把自由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其范畴涵括普通公民和统治者自身;所谓“服从”,即以法律为上,遵从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论述了法治胜于人治的理由,并给法治下了一个定义: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巳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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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是亚里士多德吧

良法的普遍服从

关于法治。对于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二含义说”。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服从“恶法”不能称作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亚里士多德为此提出了良法的三个标准:良法是指符合公共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古希腊人把自由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其范畴涵括普通公民和统治者自身;所谓“服从”,即以法律为上,遵从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王立新 谭正春 《 人民论坛 》(2011年第23期)

【摘要】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其法治思想蕴含着丰富的内容和精义。在当代,亚里士多德法治观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启迪与借鉴意义。倡导、培养和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情感亦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可能。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 法治观 历史背景 现代意义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前322年)被马克思誉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在《政治学》里提出了一个关乎法治的著名论断:“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①他的法治观虽已距今2000多年,对当今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仍具有重要的现实启迪和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产生的历史背景
亚里士多德出生于古希腊北部色雷斯的斯塔吉拉城。他亲眼目睹了古希腊城邦衰落的场景。为挽救城邦的危难,他通过对古希腊158个城邦的实证研究写成了《雅典政制》。《雅典政制》的诞生为《政治学》等其他著作法治观的奠立夯实了物质基础。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的萌芽、生长和形成是建立在对柏拉图《理想国》的批判和反思基础之上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所设定的那种人治政体,隐伏着种种危险。于是,他对“人治”与“法治”进行了对比。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强调并坚信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其理由如下:人是感情动物,易于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易于产生和形成公正;法律是众人之治,众人的意见比一个人或少数人更具正确性;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法律比感情冲动的人治要扎实稳当得多,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尤其是文字形式来表达,因而具有明确性;实行法治根源于制约权力的需要。如果把全城邦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或一个政治团体,都是不合正义的,必须“让这种高级权力成为法律监护官的权力”。②
不可忽视的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产生的另一个思想基础是柏拉图的《法律篇》。尽管柏拉图在晚年仍把没有法律的国家看成是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但他提出“法治国”是统治人类的第二等好的选择。这对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
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人所组成的城邦应以正义为存在的原则和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要不是徒有虚名,而真正无愧为一‘城邦’者,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③他这里的“善德”即正义之意。故,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是建立在正义论基础之上的。
关于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④他在《伦理学》中认为,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是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⑤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符合正义或者是不合于正义。”⑥城邦以正义为立基点,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从而调整和维护国家和社会秩序。“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⑦故,正义论是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基础性构件。对于如何实现正义,亚里士多德也做出了自己独到的论述。他认为,法律所考虑的是多数案件,法律对特殊的情况却无法加以说明。为此,亚里士多德提出用衡平的办法即所谓的“衡平法思想”来解决。“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补正。”⑧法官可以遵从法律的原来精神,以自己的判决补充法律条文中不够完备的部分。
关于法治。对于法治的定义,亚里士多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法治二含义说”。这里,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分为良法和恶法。他认为,服从“恶法”不能称作法治,真正的法治必须以“良法”为基础和条件。亚里士多德为此提出了良法的三个标准:良法是指符合公共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制定法律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利益;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即“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古希腊人把自由视为最高的道德价值。法律与自由是一致的,剥夺和限制自由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良法。再者,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所谓“普遍”,其范畴涵括普通公民和统治者自身;所谓“服从”,即以法律为上,遵从法律,保持法律的权威。他曾指出:“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权威,执政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通则)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⑨
现代意义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对于今天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来说,仍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
权力必须在法律之下行使。亚里士多德推崇正义,强调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明确指出要实现正义就要保持法的至上性。法律至上,即在国家和社会一切活动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处于支配、控制而无他物可以僭越的绝对的在上地位。法律至上理念的践行,重心和关键在于对一切国家权力必须严格依法掌控,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遵从法律。“法律的权威性,就是每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服从法律,尤其是政府依法行政,以建立法律高于任何权力实体和个人,法律支配权力而非权力高于法律的法律机制。”⑩国家权力的滥用,侵害的是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权益。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强化对权力的控制,这与我们党的主张是一致的。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对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限制缺乏传统。“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⑾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控。驾驭好了国家权力,法治就有了希冀,公平和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
必须确保“良法”生成。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与恶法关乎法治的实现与否。因此,要实现“政治上的善”——正义,就必须制定出良好的法制来。卢梭亦说过:“好法律会使人制定更好的法律,坏法律则会导致更坏的法律。”⒀首先,“良法”必须确保人权实现。“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⒀一是对于普遍存在的公然侵犯宪法权益的行为如何界定及给予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建构相关机制予以化解。二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公民基本权益问题的法律,即所谓基本法律应由全国人大为立法主体等。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是“良法”的重要生成机制,但立法实践却往往背道而驰。再者,良法必须以民主立法为保障。笔者认为,我们应遵从亚里士多德的“民主立法”思想,注重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尽可能吸收更多的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他们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法治的标志主要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法律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由人民制定,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⒁最后,当前在我国各种法相互冲突和抵牾的现象亦时有发生,是不应该的,这与我国还未建立切实有效的、系统的立法审查、制约机制不无关系。
亟需培养全社会的守法情感。“法立而不行,与法无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⒂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守法的终极价值乃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公民要守法,关键是要培养他们对法律的信仰情感。公民对法律至上的情感认同是一个历史过程,全靠他们的生活体验和人生感悟。如果他们每天感触到的是正义、公平、自由和权益等,这时,法律的神圣感便会长出,久而久之,法律信仰便会生成。同时,摒弃那些非理性的关于守法的宣扬也应引起我们的广泛注意和重视。如一些学者把守法宣传为一种纯粹的应然义务,这就很容易使公民只看到法限制和束缚人的一面,进而损害公民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他们不守法或被动守法。虽然国家强制力是公民守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更主要的是要培养公民自觉的守法情感。英国法学家布赖斯曾说过,出于惯性是民众守法的首要原因。⒃这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与否是他们自觉守法与否的心理标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⒄所以,倡导、培养和提升全社会的守法情感非常重要,乃当务之急。只有这样,守法才能成为一种真正可能。这也是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育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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