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挖深度超过多少米的基坑的土方开挖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作者&投稿:巴范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什么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需要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的一些分部分项工程,此部分工程危险性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更加危险,所以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施工。
比如: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凝土模板支撑搭设高度8m及以上等等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关于深基坑专家论证的程序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 一、组织、编制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二、专家及论证程序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议 这样的提问是 没有意义的 可以自己查阅下资料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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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深度超过多少米的基坑要做专项方案,多少米要做专家认证。_百度知 ...
规范要求超过3M就得做专项方案~超过五米需进行专家论证。不过根据各地区的土质和地下水位不同,也可以适当放宽限制。主要依据还是地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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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昭复方: 一般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且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叫深基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 建筑 (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迎泽区15739224883: 深基坑怎么定义,其土方开挖是否必须有设计支护方案?若没有设计方案各参建方该怎么做? -
滑昭复方: 你的第一个问题,我想我就不多说了,楼上的两位说的都差不多,我想你现在的中心思想不是在乎深基坑的定义,而是在乎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这个侧重点吧? 土方开挖并不一定必须有支护设计方案,如果你现场开挖的基坑比较浅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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