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的刑侦技术,无差别杀人案到底能不能破?

作者&投稿:机富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没有现代高科技 古代刑侦案件怎么破~

刑讯,发诸西周,几经变革,终乎清末变法,存续几千年,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征;其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历史历史客观性,但其主流的消极性却一直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制度,包括我们当今的司法观念。
刑讯作为中国古代断狱的一种手段,因其产生甚早,流传久远,而为中国法制史研究者所关注。然而见仁见智,莫衷一是。笔者意欲从刑讯制度的产生及其沿革入手,进而探寻刑讯制度产生的原因及其在历史上的作用,以期对该制度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
“刑讯者,讯问狱囚以刑求之之谓。”也就是说,刑讯是借用行刑的方法来审问人犯,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的一种司法手段。在中国古代刑讯的对象不仅限于“狱囚”,同时也可适应于“告人”。依《唐律》,被告受讯而被拷,拷限满而不首者,则反拷“告人”,即准前人(被告)拷仗数,反拷“告人”。刑讯最早见诸文字是《礼记·月令》:“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这里的“掠”就是指刑讯。因此,“从《礼记》记载的内容来看,西周是已有刑讯还是较为可信的。”在秦代,近年出土的《秦律·治狱律》<一>审理案件“毋治掠为上,治掠为下。”<二>“讯狱必先尽其言,毋庸辄诘。其辞尽,及以诘者诘之,复诘之。”“更言不服”依律“治掠”。可见秦代训囚用刑。另据《史记·李斯传》说李斯被“榜掠千余”,《广雅》篇说“榜,击也。”《苍颉篇》注说“掠,问也。”这是秦代已有刑讯的又一证据。至于汉代,夏侯婴与高祖善,因戏伤婴,婴自告情,谓未受伤,告者不服,移狱,婴以此坐笞掠数百。”又,汉宣帝即位,路温舒上书肯陈尚德缓刑,在他谈及当时狱吏所施行的拷问时曾说:“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词以视之。”可见刑讯拷问在汉代已较为普遍。可是我们考察上述材料来源,可以发现,除李孚甲在其《中国法制史及引论》中提及《秦律·治狱律》一材料外,其余材料皆出自史传,因此学界通说认为,刑讯作为一种制度而著之于律令,始于南北朝时期。“就刑讯之制而言,秦汉刑讯不见于律令,至于汉景帝捶令之设,原为笞罪之刑具,非为拷问之设,吏滥用之,非本意也,南北朝以刑讯著之律令。”“惟刑讯著之于律令,则始于南朝梁之所立之测罚,陈承之。”所谓“测罚”即“凡系狱者,不即答款,应加测罚……应测罚者,先参议牒启,然后科行,断食三日,听家人进粥二升。”
自梁以后,刑讯正式为律所规定,开始了刑讯制度化的历史。“北魏鞫囚限于杖五十,历北齐、北周至隋,各有其刑讯之制。”在此期间,各朝刑讯之制虽有不同,但总的趋势是日渐严酷。延至唐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各种制度臻于完备。《唐律》首先规定了刑讯适用的前提:“先备五听,又验诸证言,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唐律疏义·断狱》“讯囚察辞”条规定了刑讯立案的程序,“立案见在长官同判,然后拷讯。若充使推勘及无官同判者,得自别拷。”由此条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司法官在行刑前首先要立案,并由所在长官共同审讯。关于刑讯的实施和禁止,在《唐律疏义》“拷囚不得过三度”条中也有规定:“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总数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所犯之数。”“决罚不如法”条规定:“决杖者,背、腿、臀分受。须数等,拷讯者亦同。”关于刑讯的禁止主要体现在“议清减老少疾不合拷讯”条,该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刑讯的特殊对象。唐代虽然对刑讯制度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但由于中国古代断狱过分依仗口供,一些官吏为案件速决或为贪求贿赂,即使在唐代酷吏枉法,竟以酷刑讯囚之事也是司空见惯。据史记载,高宗时官吏以残酷为能。以致于将人犯不卸枷锁打死也不受追究。武则天登基以后,任用来俊臣等酷吏掌典大狱,不问案情轻重,动辄对人犯行灌耳、囚于地牢之刑。尤为甚者,酷吏竟将人犯盛于瓮中,周围架火烤炙。两宋之时,刑讯制度宽猛不一,宋太祖时,对刑讯的使用作了较为严格的规定。“今诸州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治掠,其当讯者案具白长吏,得判及讯之,凡有司擅掠者,论为私罪。”但是到了南宋法纪松驰,刑讯之制又趋于严酷。元代规定,除非对强盗,不得施以酷刑。对情节严重的犯罪,如果需要加以刑讯,必须有长贰僚佐会议立案,并且元代规定了不得法外用刑,治罪。明承唐律,严格规定法官拷问人犯的责任。嘉靖年间,规定对于杀人、盗窃、抢夺等严重犯罪而故意不招的,用严刑拷讯,其余的犯罪则使用鞭、扑等一般刑讯。明袭唐律,清又袭明,历朝严审刑官滥用刑讯之禁。康熙时禁止大镣、短夹棍、大枷的使用。满清末季,西风东渐,外迫于西方列强之势,内困于积贫积弱之弊,清末变法修律,1908年拟定《大清现行刑律》,1909年奏进,1910年颁布施行,这在中国法制史上才第一次明令废止了刑讯的使用。
历时几千载,历朝十数代,发诸西周而终乎清末变法的刑讯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虽时有存废之争,但还是存续了几千年,并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征,这不能不使我们对该制度生成和存在的原因进行追问,刑讯制
度产生和存在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检举 回答人的补充 2009-06-28 10:20 笔者认为原因大致有二:
第一,中国古代刑讯制度的思想基础是儒家的“慎刑”思想。儒家的“慎刑”思想不仅要求法官严格司法,不可违法用刑,造成滥刑,还要求被审讯人自己承认有罪或相关的犯罪事实,做到心服,把客观的犯罪行为与被审讯人的主观认罪态度结合在一起。早在儒家的经典《周礼》中已有论述,而且还把它作为一种对司法官的要求。《周礼、秋官》载:小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附于刑,用情讯之,至于旬及弊之。”这里的“用情讯之”就是要被审讯人心服。对此后人作了说明论述,贾公彦认为:“以囚所犯罪附于五刑,恐有枉滥,故用情讯之,使之真实。”丘俊说:“既得其罪,附于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从而情以讯之……其谨之又谨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无冤民也欤?”可见“用情讯之是为了做到心服,而心服及至于“无冤”,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断罪必取输口供”也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审判的一条原则。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口供就不能对被告人定罪。
古代的口供同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陈述有所不同。现代意义上的被告人陈述除包含口供外,还包括被告人对被指控内容的辩解,而古代的口供则专指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的辨认,因而口供又被指称为“首实”。口供之所以在我国古代司法中如此重要,除上文提及的“慎刑”思想一点外,笔者认为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口供是被告人对所犯事实的交代,由于司法官存在着这样一个先入之见,即他们相信没有一个无罪的人会自诬有罪,因此他们认为口供本身的证明力比其他证据强。二是中国古代地方上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这就导致了地方上司法力量非常薄弱,而司法力量的薄弱又导致了在刑事诉讼中司法官员倾向于对被告进行有罪推定,一起案件发生后,司法官员只有尽快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结案,而法律给予他们的办案期限又非常有限(如唐律规定办理徒以上的案件须30日内审结),司法官员很难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去重新收集各种相关证据,为按时结案,只好求助于被告人的供认。可以说“司法力量薄弱导致有罪推定,再导致片面追求被告口供,这正是中国古代大部分刑事案件办案要过程的写照。”
第二,神明裁判在中国昙花一现,在古代科技不发达、刑侦技术落后的情况下,刑讯成为无奈的选择。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来唯一确认每一个人,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在指纹图像上找出功能类似于身份证号码的一些特征点来唯一确认一幅指纹,从而进一步确认每一个人。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utomatic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FIS)正是利用计算机来完成如前所述的功能,来代替当初由人来完成的复杂、费时而且准确率低的工作。自动指纹识别系统(Automatic Fingerprint Identification System,简称AFIS)通过特殊的光电转换设备和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对活体指纹进行采集、分析和比对,可以自动、迅速、准确地鉴别出个人身份。一般可以分成"离线部分"和"在线部分"两个部分。如图2所示。

其中离线部分包括用指纹采集仪采集指纹、提取出细节点、将细节点保存到数据库中形成指纹模板库等主要步骤。在线部分包括用指纹采集仪采集指纹、提取出细节点、然后将这些细节点与保存在数据库中模板细节点进行匹配,判断输入细节点与模板细节点是否来自同一个手指的指纹。一般来说,离线处理允许人工因素介入,可根据需要手动调整系统参数,而在线处理应完全由系统自动完成所有操作。
指纹识别技术是目前国际公认的应用最广泛,价格最低廉、易用性最高的生物认证技术,相对于其它身份认证技术,自动指纹识别具有许多独到的信息安全优点,具体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每个人的指纹是相当固定的,不会随着人的年龄的增长或身体健康程度的变化而变化,但是人的声音、面相等却存在较大变化的可能。2)指纹样本便于获取,易于开发识别系统,实用性强。目前已有标准的指纹样本库,方便了识别系统的软件开发;另外,识别系统中完成指纹采样功能的硬件部分也较易实现。3)一个人的十指指纹皆不相同,这样可以方便地利用多个指纹构成多重口令,提高系统的安全性。5)指纹识别中使用的模板并非最初的指纹图,而是由指纹图中提取的关键特征,这样既使系统对模板库的存储量较小也保护了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另外,对输入的指纹图提取关键特征后,可以大大减少网络传输的负担,便于实现异地确认,支持计算机的网络功能。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就我大学刑法老师以及刑诉法老师(这两位都是很牛逼的人物,也不会说因为教学原因脱离现实情况太远,刑法老师每年国家开刑法研讨会都会邀请他去,刑诉法老师也有在给一些公安局派出所的所长,局长授课,一位是一麦一 一位是二杠三 懂的都懂)所说中国现在刑事案件的破案率 是刑事案件 破案率 不足30% (鉴于评论里有反应这个数据误导的,我查了一下,加了一个ps在最后 希望有帮助)小偷小摸的 都不算刑事案件 偷个几千块才到刑事案件的起算点就我看来,这个数据是蛮可怕的,稍微有一点反侦察意识的人,在一些偏僻的地方盗窃抢劫什么的,其实是很难被抓住的 这种行为模式,和无差别杀人,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非亲非故 无感情纠缠 无杀父之仇 在没有监控 目击者 凶器 等等证据下 单靠被害人的口供要抓住犯人并定罪量刑十分困难经常看今日说法的人会发现 基本上播出来的刑事案件 要不就是情杀 要不就是仇杀 要不就是抢劫/强奸 成功/不成功 灭口 等等 有实在关联的案件 那种嘚谁杀谁的案件 就我看了这么多年的今日说法 我没有印象好像有人是这样评价福尔摩斯的 他不犯罪 他将会是和平的守卫者 但他一旦犯罪 将无人能查询到一点点蛛丝马迹(讲的好别扭啊,原句肯定不是这样的啊,大概这个意思吧)最后我认为,在现在这个社会,如果有人够聪明,够变态,开始进行这种无差别杀人的话,警方是很难破案的,除非有柯南 福尔摩斯这样的人物出来拯救世界 就酱妈呀不说了,饭都没吃,饿死了,脑袋空空的,都不知道自己在说啥_(:з」∠)_



讲个六扇门盆友说的案例吧。我所在的江苏某五线城市市郊城乡结合部处发生一起命案。被害人是失足妇女,通过尸检六扇门断定了案发时间,但是因为案发地比较偏僻附近没有监控和目击证人。就是一起简单的谋财害命案,可现场没有任何有用的线索。这时候盆友的领导六扇门老司机X队发现案发现场附近有中国移动的信号塔。迅速打电话给中国移动,要到了所有在案发时间进入案发地点附近这个信号塔的手机号。结果六扇门得到一个大约N人左右的名单资料。盆友和他们的同事挨个排查,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盆友经常调侃的语气和我说:不要犯法不要犯法不要犯法,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现代刑侦技术说实话,根本没什么突破,突破的是痕侦技术和物证鉴定技术,还有电子技术的应用。。但是所谓天网,其实天网的更大作用是预防,天网对治安的意义更大,当然刑事案件的侦破天网也有很大作用。。但是,尤其是无差别作案,只要他有心,天网能提供的帮助就非常有限。。比如蓝可儿。以前连环杀人案没dna,出了很多案破不了,,后来有了dna还是有很多案破不了。。。dna也害怕一些东西。只能说犯罪难度,隐蔽性确实不可同日而语了。。总之,无差别案确实是世界性的难题,我国办案一贯坚持某些方法,视为法宝。一旦失灵,就只好打到对方承认为止了。否则就像有位朋友说的焊住了。。换句话说,我国公安干警正常情况下坚信凶杀案是熟人所为,,只有像白银案这样犯罪特征明显的,到后来才愿回头。聂树斌案也是此理,浙江张氏叔侄案也是。。还有我党的命案必破除了不多的冤案(虽然荒唐,但是真的不多,不过性质挺恶心人,国外也有冤案,但是?只能说警察性质还是统治工具,甚至部分功能和城管重叠,他们都是党的,不是人民的,也不能怪他们),还有个特色,现在不知道是否这个情况了,但是以前我知道的,很多命案是不破不立的。呵呵,破了才立,才能保证必破。。。诸位人民卫士,别喷我口水,我也曾短暂的和你们一条战线,只能说警察队伍越底层越脏,越高层越好。可以肆意妄为的地方待遇就那样,待遇好的地方,只能耍阴的,威风是没的,遇到碰不得泼妇,颇多郁闷。md。。所以我还是离开了。警察真的挺辛苦,但是百姓对大家颇有微词并非是大家不了解你多辛苦,而是很多同事不了解百姓有多辛苦。,貌似歪楼了,见谅



你们懂如何分析现场痕迹,物证,监控录像,我说一个3年都无法判的交通案件,你们分析一下。两车相撞,其中一辆车前挡风玻璃驾驶位,副驾驶位都有撞痕,并粘夹着大量头发,驾驶位有血迹,副驾驶位也有血迹,后排座位也有血迹,车上共有3人,有两个人有头部伤,一个人头部无伤,无出血,但交警认定头部无伤的人是驾驶员,并没做技术鉴定确认。请教,驾驶员的头比钢铁还结实,挡风玻璃撞碎了,脚踩的地方和车门上都有血,而被认定的驾驶员头部一点碰撞痕迹都没有,怪事了,请高手分析说明,不胜感激,联系我,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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