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作者&投稿:干疮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界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在检查H公司涉税情况时发现,H公司购进原材料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未取得发票,而是以证实发生实际支出的结算对账单作为原始凭证。税务机关认为H公司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H公司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并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税务机关和企业均认可合法有效凭证是企业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的依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何谓“合法有效凭证”。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目前已结案。

针对何谓“合法有效凭证”的问题,作出终审判决的法院首先梳理了现行法律规定:1.《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2.《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法院认为: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款项支付对象不同,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要求也不一样。从本案来看,H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是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对象是境内单位或个人,且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原材料是属于增值税收征税范围的,因此未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应当做如下理解:
  第一,凭证必须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使凭证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存在,也不意味着能税前列支,例如企业为投资者支出个人旅游费用,即使取得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证明确实存在支出,也不能在税前列支,因为与收入无关;再例如企业以不合理高价从境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其支出也不能全额列支,因为支出不具有合理性。
  第二,凭证应当具有合法性。一方面,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应当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1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第14条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包括发票在内的任何凭证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均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不能在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凭证应当符合税法规定,即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就不能在税前列支。
  第三,凭证应当具有有效性。如果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经济活动不符,则凭证无效。例如企业购买货物并在当年支付款项,收款方跨年向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以发票列支第二年的成本费用,则此项凭证是无效的,因为发票反映的经济活动与真实的交易相差了一个会计年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期。
  无论何种凭证,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就能够证明企业发生了真实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即应承认其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而不仅限于发票。
  企业需要注意:1.如果付款方没有取得发票,则付款方应当通过书面合同、通讯记录等方式证明自己在交易中没有主管过错,即已经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0条的要求履行了索取发票的法定义务;2.用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与用于其他目的“合法有效凭证”的外延可能不同,不可混淆。例如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或扣减营业税营业额的凭证,分别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相关法规加以规范。鉴于《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对所有税种都有规范效力,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凭证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是所有涉税凭证的开具、接受和使用必须遵守的底线。

请参考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二)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4.《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5.《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二)合法票据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所要具备的四个特征:
a.发票的合法性;
b.发票的真实性;
c.发票的统一性;
d.发票的及时性。
2.国税发[2008]40号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4.国税发[2008]88号
(1)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
(2)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
(3)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4)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5.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6.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1)季度申报时,只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也可以申报扣除(70%限额);
(2)如果在年度申报前实际取得发票,不需进行纳税调整,不考虑发票粘贴在哪个年度;
(3)如果在年度申报后才取得发票,一般情况下在实际取得年度申报扣除,但以前年度享受优惠税率的除外;
(4)三年后取得发票的,不得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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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区18364234295: 税前扣除??? -
褚洋美克: 其实这个可以这么理解,因为所得税是按照利润进行征税,而不是对销售收入.税前扣除是指所得税前扣除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比如说,某企业全年发生销售收入是500万元,但销售成本是35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里指的是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20万元、三项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65万元,最后的利润就是:500-350-20-75=55万元,上面收入扣除成本、税金、费用等,就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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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洋美克: 税法所说的税前扣除,不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不能在核定额的基础上扣除相关的费用.核定征收的就按收入(有的按成本)乘以核定的应纳税所得率再乘以适应税率计算交纳所得税,不考虑费用.

北市区18364234295: 什么叫税前扣除啊?比如业务招待费是税前扣除的吗,举个例子,不明白,谢谢 -
褚洋美克: 税前扣除是指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包括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也就是俗低法 哪个低就取哪个 例如: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10000元 销售(营业)收入是1000000元 那么税前可扣除的就是5000元(10000*60%=6000,大于1000000*0.5%=5000,取小值)余10000-5000=5000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要补交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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