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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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哪些?~

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扩展资料: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账务处理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A 直接销账法。
B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应收账款
备抵法要求平时在每个会计期间的期末都按照权责发生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进行预计,并编制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 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贷: 坏账准备
期末坏账准备也可以按照赊销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该方法与应收账款余额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只是计算应计提金额时存在不同。该方法下,计提金额是使得计提后的坏账准备账户余额达到本会计期间赊销收入的一定比例。
该方法下期末坏账准备不是按照固定的一个比例来计提,而是将应收账款按照欠款的时间划分出不同的区间,每个时间段的欠款额合计按照一个比例来计提坏账。一般,欠账时间越长的应收账款,其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大,所以计提坏账的比例就应该越高。会计期末应提的坏账金额就是按上述分层比例计算出来是数额与原坏账准备账户余额之间的差额。
A 直接销账法。
B 备抵法。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记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的方法.
企业可以按照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赊销收入百分比法以及账龄分析法的任何一种进行计提。计提的比例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具体经营情况确定。
参考资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百度百科坏账-百度百科

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确认为坏账的条件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回收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

三、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1、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2、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3、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4、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5、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6、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7、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扩展资料: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2、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3、按照坏账损失认定条件、提供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坏账损失才能予以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

人民政府网-《小企业会计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 赊销期限已到:通常情况下,所有的应收账款都有一个明确的赊销期限,即客户应在该期限内支付账款。如果赊销期限已经到了,但客户仍未支付账款,即逾期未付,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确认为坏账。
2. 客户无力支付:确认坏账的另一个条件是客户无力支付应收账款。这可能是因为客户的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短缺,或是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
3. 追讨无效:在努力催收款项之后,如果未能取得任何进展或无法追回欠款,就可以考虑将应收账款确认为坏账。这表明在一定的追讨努力下,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
总结起来,确认应收账款为坏账的条件包括赊销期限已到、客户无力支付和追讨无效。一般情况下,通过考虑这些因素,企业可以判断并确认哪些应收账款是无法收回的,从而进行核销和坏账准备。
扩展资料: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业务特点制定具体的坏账确认政策。例如,企业可以设置赊销期限,超过该期限的欠款就可以视为坏账。此外,企业还可以考虑客户信用状况、过往的还款记录等因素来评估应收账款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坏账确认是企业会计上的一项重要决策,需要遵循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于大额坏账,企业可能需要进一步评估是否要进行债权转让、通过诉讼手段追讨欠款等措施来保障企业的权益。同时,企业还需注意在税务方面的处理,以确保坏账准备的合规性和税务扣除的合理性。
以上是应收账款确认坏账的条件及相关的说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制定适用的坏账确认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销和坏账准备的处理。

坏账的确认
(1)全额确认坏账损失的情况:
A、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不能收回。
B、有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不大。
C、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 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A、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B、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
C、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D、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往来账款超5年的以上要核销的是那本法规书有说的,谢谢
收账款;(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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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岭标准: 1、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2、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3、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4、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5、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6、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注意:如果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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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岭标准: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 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 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 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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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13542536377: 坏账的确认条件是什么?
龙岭标准: 坏账损失的确认标准主要包括:1、债务人死亡且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2、债务人破产且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账款;3、债务人长时间未清偿并有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款项.坏账损失是企业由于已经确认应收而又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产生的损失.当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应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坏账准备”科目主要用于核算企业通过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所计提的损失准备金额.

东安区13542536377: 企业应收帐款符合什么条件的可以确认为坏账?
龙岭标准: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应符合的条件有:ABCD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10条,“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6个方面):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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