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作者&投稿:冷伦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确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教育、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体育、交通运输、旅游、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学校、医院、剧院、场馆、车站、宾馆、集贸市场、商场、福利院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八条 本市实行房屋使用安全救助制度。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对特殊困难群体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临时安置、白蚁防治等活动提供救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本市建立房屋使用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
  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限时回复。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对于投诉、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防治白蚁;
  (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要承重构件、抗震措施、防火措施的;
  (二)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紧邻或者穿越房屋基础进行深基坑、地下工程等施工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或者拆改房屋中抗震、防火措施以外的非承重墙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房屋结构变动安全许可的具体规范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层以下的农村房屋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第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使用过程中的修缮、改造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应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容、公安、消防、物价、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二)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申请许可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许可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又没有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

  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第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报送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结构变动核准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准予许可的房屋拆改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制止,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准予许可的方案施工。第十一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许可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有幕墙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幕墙进行检查、修缮,并将检查修缮结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十四)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处(房屋防汛办公室)。拟订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政策措施;负责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房屋的排险解危治理及抗震加固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工作;负责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协调有关房屋防汛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拟定房屋修缮标准,负责房屋修缮的监督管理;参与房屋危改区域的确认工作。

北京装修施工时间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规定的装修施工时间为上午8点到12点,下午14点到18点,节假日不得进行装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6条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

...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_百 ...
4、第七条中的“市公用局”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5、删去第八条。四、《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1987年9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117号文件发布)删去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五、《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1988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88]...

对于危房的如何认定的,房屋认定为危房后应该怎么办?
二、认定危房的程序 认定危房需先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危房鉴定报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

房屋出租安全排查表如何办理
未取得《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地来京人员出租房屋。 出租人应当持以下证件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1)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2)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的居住地与出租房屋不在同一派出所管界的,应当同时提交其委托代...

北京市物业费收费标准2022年
(2)乙类住宅为2.82元\/平方米•年 (3)甲类住宅为3.50元\/平方米•年 服务内容:(1)组织接管房屋及设备。(2)办理进住手续和房屋更名、换房手续。(3)计算房租。(4)建立房屋管理帐册、档案。(5)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制定房屋修缮计划。(6)处理违约,办理房屋撤管手续。(7)建立物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二零一六十一号文件
你单位于2015年9月14日签收了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公司吊销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

收藏! 2021年四大一线城市住房租赁最新政策一览
2月4日,上海住建委会等十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管理、加强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加强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厉打击住房租赁市场乱象、...

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行政单位管的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金条款。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潮阳区13669152663: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 搜狗百科
西要氯化: 死不掉 民事诉讼最多罚款 2000以下 没掉事

潮阳区13669152663: 什么样的算拆迁异地安置? -
西要氯化: 拆除房子后就地重建后分配叫原地安置,换个位置当然叫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和原地安置没有原则性的区别,因为最主要的是还原给你的房屋价值要你认可.比如:就地还原60,房屋价值30万;若繁华地段还原50平米,值30万;稍偏远地段就要还原80平米,也值30万.参考一下拆迁安置条例.

潮阳区13669152663: 危房鉴定是每个房子都一定要鉴定的吗?不鉴定就强制鉴定啊? -
西要氯化: 危房鉴定是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重要措施,属于强制行政行为,行政依据是各地方政府和省市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如:《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潮阳区13669152663: 吉林市区可以骑摩托么
西要氯化: 可以骑摩托车在吉林市的市区之内,是可以骑摩托车的,但是必须需要按照交警部门的相关规定,比如说骑摩托车的人需要佩戴头盔,并且办理摩托车的登记以及保险然后才能上道行驶,并且也要听从交警的指挥,不能闯红灯,也要礼让行人

潮阳区13669152663: 有没有拆迁安全方面的制度啊?
西要氯化: 拆迁安全方面的制度是有的.比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办法》《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等都是安全方面的条文.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