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几种形态

作者&投稿:山滢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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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执纪有7种形态,具体包括:



  •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点是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项目、重要决策的领导人员。

  •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检查工作方针,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党组织的常规疗法,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家常便饭,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干部受到严肃惩治。

  •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任何人都没有超越纪律的特权,任何党组织和党员无论身居多高、身处何处,都要接受最严格的监督。

  • 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经常把自己身上的“政治灰尘”洗一洗、把不良行为收敛一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不仅是必须遵守的纪律,也是一项政治责任。

  • 纪委监委的监督执纪问责是再正常不过的工作,但却体现了党和人民管党治党的力度在不断增强,纪律约束在不断加强。


“四种形态”的提出,使监督执纪由过去“查办大案要案”向“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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