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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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1月2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五条 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统称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差价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利润率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但是,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运用新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而实现的利润率除外。  第六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测定。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按照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或者与居民生活的密切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不同行业、不同环节、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规定。  第七条 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测定和规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测定和规定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价格管理部门的测定工作。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本规定,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利:  (一)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明码标示的价格之外索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者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  (五)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者牟取暴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投诉或者举报。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受理投诉或者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理,并根据情况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向遭受损害的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价格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牟取暴利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相互串通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调节价,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依据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占有市场份额、所经营商品的可替代程度和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判定。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第九条 对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第十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第十一条 有关法规、规章对本规定第六、七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者的定价自主权,不得对市场调节价进行非法干预。第十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对价格垄断行为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并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价格自律,不得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经营和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商品价格),由经营者制定,在市场交易中形成。第四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物价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组织所属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等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物价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第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市场物价管理规定和遵守商业道德,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亮证经营。第二章 管理内容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混充规格、降低质量和冒充名牌等手段自定欺骗性的价格;
  (二)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和最低价等手段推销商品,蒙骗购买者,索骗钱款。
  (三)混淆市场价格信息,哄骗购买者;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标价牌(签)与实际售价不相符;
  (五)其它价格欺诈行为。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垄断行为:
  (一)利用行业优势强行附加条件,非法控制、蓄意串通操纵某一行业联合提价、压价;
  (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和强行服务;
  (三)囤积居奇、高价炒买炒卖促使或诱发某一商品价格上涨;
  (四)其它价格垄断行为。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非法牟取暴利行为:
  (一)经营某一商品,其价格水平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和同种(类)商品的一般价格水平(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基础上,超过合理幅度,获取的非法所得;
  (二)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暴利的行为。第九条 某一商品价格及其波动幅度的认定,由物价部门根据该商品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和一定时间内的供求状况,通过对价格水平、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的监测和测定后确认。物价部门对其委托机构监测和测定后予以认定的商品价格及其合理波动幅度,应通过物价信息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第十条 物价部门在对某些商品监测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如实提供经营(生产)成本、进货价格和流通费用等与价格有关的资料。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市、县区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关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昆明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可以按照昆明市物价检查所委托的范围,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检查机关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并要求提供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三)对被投拆、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予以裁决认定。第十三条 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向物价检查机关投诉和举报,物价检查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四条 对举报有功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章 罚则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以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手段获取超额收入,属非法所得,由价格检查机关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罚:
  (一)对第六条规定所列价格欺诈行为之一的,所获非法所得,能退还购买者的,应退还购买者;不能退还或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二)对第七条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之一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三)对第八条规定所列牟取暴利行为之一的,没收其所获的暴利,并按暴利额的一至五倍罚款;
  (四)经营者无进货发票、定价资料;无故不提供进货发票、定价资料;提供假成本、假定价资料等,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价格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合法、公平的价格竞争,防范和制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牟取暴利、乱收费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汕头经济特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规定
凡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生产经营者违背市场交易准则,进行价格欺诈或者非法强制、垄断价格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暴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交易中采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手段获取的超常利润。第四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

价格违法行为现行价格法规规章
6.《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原国家计划委令第15号),旨在防止价格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为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供了实施指导和操作规范。此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兰州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兰州...

如果被培训机构骗了钱能否追回
2、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这都是工商监管局监管力度不够,失职的表现。3、通过当地电视媒体进行曝光报道,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4、直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起诉这家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从而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客观 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

买鞋后一个月鞋店降价了是否是消费欺诈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天津市政府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一...

2怎样规范市场主体行为?
二是着力规范市场秩序。针对市场监管领域量大面广的实际状况,进一步明确重点监管行业和区域,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等环节的日常监管,从严从重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全面有效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三是着力帮扶市场主体。在严管重处的...

微博超话群恶意收费违法吗
违法。微博超话群的群主恶意收费,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法律规定,经营者应当公开、明确地标明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行为,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印发省计委物价局制定的《吉林省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暂...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育,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制止市场交易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者自行确定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

屯留县物价局机构职能
该局还负责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租金标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以及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对非住宅商品房进行基准价格核定。此外,屯留县物价局指导行业协会组织和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主要商品行业价格协调制度,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该局组织全县...

物价局是属于什么部门?
物价局隶属发改委,系部门下属机构,属于行政部门,既不是商务部,也不是工商部。物价局的职能:1、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

承德县19157675161: 物价部门的职责? -
乐苇阿贝: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我省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

承德县19157675161: 物价局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
乐苇阿贝: 现在的物价局相当于死亡,没有实际作用.

承德县19157675161: 价格欺诈向哪个部门投诉 -
乐苇阿贝: 遭遇价格欺诈,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方式向物价部门投诉.投诉时,需要提供被举报人违法违规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承德县19157675161: 物价局管什么?有什么处罚权? -
乐苇阿贝: 通俗的说,物价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有审批和检查权,对重要商品的定价权,电价、水价、出租车等.可以对价格欺诈、违法、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商品价格是放开的,只要明码标价,物价局就管不到,比如去饭店,一个菜如果他明码标着1万一盘,你吃了再说贵找物价局,物价局管不到,只能说你自找的,如果没有标价,吃完给你说1万,找物价局可以举报他价格欺诈

承德县19157675161: 价格欺诈怎么处罚 -
乐苇阿贝: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承德县19157675161: 如何正确理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
乐苇阿贝: 网上有一些解读,推荐您去看看,同时,为您转载以下解释,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的解释自《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价...

承德县19157675161: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内容 -
乐苇阿贝: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

承德县19157675161: 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乐苇阿贝: 根据国家计委在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10种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2、两套价格 3、模糊标价 4、虚夸标价 5、虚假折 6、模糊赠售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8、虚构原价 9、不履行价格承诺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对经营者的价格欺诈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承德县19157675161: 物价质检部职责
乐苇阿贝: 负责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受理价格、收费违法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负责不服价格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工作;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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