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暂行规定

作者&投稿:韩话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实习工作国家有哪些规定?~

 国务院同意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
行。   【章名】 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包括文科的
社会实习、医科的临床实习、师范的教学实习等,以下简称实习),在提
高学生思想觉悟,帮助学生巩固理论知识,增长实践能力等方面取得了一
定效果,积累了一些新经验。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和客观上出现的一些新情况,致使组织高等
学校学生参加实习遇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落实实习场所相当困难,学
生参加实习受到很大限制;实习要求不够明确,指导管理不力;思想政治
工作薄弱,学生中有轻视实践、轻视劳动的倾向;有些单位实习收费偏高
,学校实习经费开支困难。这就使得实习普遍受到削弱,效果较差。许多
用人部门反映,高等学校近期的一些毕业生在思想上、业务上不能很好地
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实习工作薄弱,是产生这种情况的重要原因之
一,必须引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青年学
生只有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更多地了解国情,
了解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际,了解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才能
逐步锻炼成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合格知识分子。纳入教学计
划的学生实习是理论与实践结合、培养人才和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改进
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是学校和有关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共同责任
。一定要从培养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合格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
性,共同承担和做好这项工作。   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
提出的“积极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中央和地方工业、农业、商业
等部门,人民解放军,以及社会各有关行业和单位,都要把支持和接受师
生参加社会实践、业务实习和军事训练,作为自己应尽的一项社会义务,
积极提供必要的条件”等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学生的实习,特提出以下
意见:   一、明确对高等学校学生实习和接受实习单位的要求   高等学校学生进行实习的总要求是:了解社会,接触实际,以增强群
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的事业心、责任感,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巩
固所学理论,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利培养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
技能。各类高等学校都要在教学计划中安排必需的实习次数和时间,切实
保证实习质量。   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要把配合学校搞好实习作为自己份内的重要职
责,切实担负起培养人才的任务。这方面的工作成绩,要和职工教育一样
列为衡量有关单位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成绩卓著的,有关主管部门
应给予表彰奖励;搞得不好的,要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进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   高等学校学生要到社会主义建设第一线的基层单位实习。根据不同专
业性质和实习要求,在保证实习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尽
量在本系统、本地区所属单位安排实习场所;需要跨系统、跨地区安排的
,原则上由学校与接受实习的单位直接联系。要力争做到接受实习的大部
分单位能相对稳定。较长时间内固定的实习基地,学校和接受实习单位要
签定实习合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场所安排,按专业性质
不同,由有关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在高等学校同接受实习单位挂钩的基础上,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高
等学校的实习负责指导、协调,并尽力给予支持和帮助。文科类专业,特
别是文、史、哲、考古等基础性专业,实习安排困难较多,有关部门和单
位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除负责协调实习场所的安排外,还要对实习质
量进行必要的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经验交流;要根据
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系统、本地区的情况,就实习的计划安排、组
织实施等方面工作制订具体的规章制度。   三、努力提高实习质量   高等学校和接受实习的单位要紧密配合,根据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实习
要求,共同组织好实习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革内容和方法,提高质量
。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认真制订实习大纲,明确规定实习
的要求,完善有关教学文件。要选派合适的指导教师,加强对实习的指导
和管理,根据实习场所的具体情况制订实习计划,安排好实习的内容,选
择好实习的方式。要切实加强实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实习纪律。要
在职务聘任、工作量制度、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方面采
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教师搞好实习工作的积极性。要启发引导学
生向工人、农民和一切有实践经验的人员学习,提高实习的主动性、积极
性,努力达到实习的各项要求。要在政治思想和业务学习方面对学生提出
实习的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要按照学生
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接受实习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好、实践经验丰富、有一定业务水
平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工作,配合教师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
习指导;要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检查实习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并
配合学校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要充分重视实习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力
改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接受实习任务较多的单
位,应明确专人或相应的机构管理该项工作。   四、建设好实习基地   一些接受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
实际情况,可适当建设实习用房。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设必要的实习基地
;还可结合职工培训中心的建设等,统筹规划,建设相应的实习基地。有
关部委和地方主管部门在审批企业、事业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安排投资等
方面,对有关实习基地建设的项目,应给以支持。同时,高等学校也要在
人才培训、委托培养、科学研究、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
地所在单位优先给予帮助。“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是加强学
校和有关部门横向联系、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教育改革和各项事业发展的
好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出人才、出成果。高等学校要积极与实习基地的单
位有计划地逐步建立各种形式的三结合联合体。   在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的同时,要重视校办工厂、校办农场、附属
医院等校内实习基地(包括地质、地理、测绘、生物、考古等类专业的野
外固定实习基地)的建设。文科类专业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试办某些
校内实习基地。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列入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
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要认真解决校内实习基地在人员编制、设备更新、
管理体制、生产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保证完成实习教学任务的前提
下,正确处理好实习教学和经济创收、社会服务之间的关系。校内实习基
地是保证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条件,但不能完全以此来代替校外实习基地
(医科院校的附属医院除外),要保证各专业学生都有机会接触社会,深
入基层,受到实践锻炼。   五、合理解决实习经费开支   高等学校要在核定的年度教育事业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实习
开支。要厉行节约,坚持就地就近安排实习场所,不住或少住旅馆、招待
所。要结合实习内容,适当承担接受实习单位的某些工作和生产任务,争
取获得减收或免收实习费用的优惠条件。结合实习完成学校的科研任务和
咨询任务的,可从该项任务的科研经费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实习开支,但不
得发给学生个人。   接受实习的单位,应从全社会都要重视教育、重视人才出发,大力支
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实习经费开支办法,不要
把接受学生实习当作创收或盈利的一种途径,也不应巧立各种名目乱收费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规定的原则下,各有关部委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
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经费开支办法。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事业
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从本单位的利润留成、税后留利中拿出部分
经费支持高等学校学生的实习。师生结合实习,完成工作和生产任务,接
受实习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量大小适当减免实习收费,或给予学校一定报
酬。   六、努力探索搞好实习的新途径、新办法   近年来,在高等学校实习工作中已经积累了一些新的经验。例如,师
生结合实习承担生产、技术革新、社会调查、专题研究任务,直接参加社
会主义建设,也使学生受到思想政治教育和实际工作锻炼;学校和接受实
习单位建立固定协作关系或组成“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加
强学校和社会的横向联系,也有利于实习的顺利进行;实习和毕业生预分
配联系起来,使学生实习有更强的针对性,也提高了接受实习单位的责任
感,等等。这些经验,应当进一步总结提高,逐步推广。   为了适应经济、科技、教育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充分调动学校
和社会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改进和加强实习工作,提高实习效果和人才培
养质量,必须积极改革实习内容、方法和管理工作,不断探索搞好实习的
新途径、新办法。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实习的改革试点要加强领导,
积极支持,及时总结交流经验,努力开创实习工作的新局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为加强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但不具备颁发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类培训、进修、辅导、补习等非学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第三条学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职责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组织职业培训和进修;按照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开展助学辅导,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指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保护其办学积极性。 第六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校舍须为一校一处的独立院落,占地面积不少于3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校舍应当安全、卫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适宜学生学习的建筑。租赁校舍办学者,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其租期不得少于5年。租赁校舍办学或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二)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30。学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财会人员应当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四)学校应当根据在校生规模配备专兼职教师。专兼职教师与学生比例不得低于1:20。其中,专职教师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校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五)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专业图书和期刊,其中纸质图书不少于5000册,生均达到10册以上。(六)办学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七)教学内容符合高等教育层次,开设专业不少于2个,制定与所设专业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配备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教材和辅导资料。(八)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和学生人数配备相应的实验、实训、实习设备。自购教学设施设备总价值不得少于50万元。 第七条 设置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济南市和青岛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开设卫生、保安、武术、航空服务等特殊专业,须先经省或学校所在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承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必须经相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管机构审批;与具备颁发学历教育证书资格的高等院校联合举办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函授教育辅导站等,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并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报教育厅审批、备案手续。第八条 学校的名称应当体现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并冠以学校字号。学校一律称“专修学院”,不称“培训学院”、“进修学院”、“大学”。未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国家”等字样;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冠以“山东”、“齐鲁”和“省”等字样。如设立网站、网页,其域名应与审批的学校名称一致或  采用与其名称一致的汉字拼音书写。如使用简称,也应采用名称的汉字拼音字头书写。网站(页)地址应同主页内容一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 学校批准正式设立后,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单位代码、收费许可和其他核准、备案手续。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省市两级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省教育厅实施宏观管理与协调。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批准设立的学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审制度,并将检审结果长期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学校只能使用经审批机关核准的一个名称,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含分校、分校区、教学点),不允许二个以上校区办学,不得将承担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或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办学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后方可招生,面向社会印发招生简章(平面媒体广告、电子多媒体等)设立招生网页,按照招生广告备案权限审核备案。学校招生必须独立完成,不得将招生工作委托其他非教育组织、经营性中介公司和个人实施。在办学地点之外设置招生点的,需经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发布招生广告(简章),须填写《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事先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并加盖专用印章。在市级传播媒体发布招生广告,须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在省级传播媒体或跨省发布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第十四条 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办学性质、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办学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标准、报名手续、证书发放等,并注明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对招生性质、发放何种毕业文凭等内容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含糊其辞。发布招生广告的民办学校名称,必须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民办学校全称,不得省略“职业技术”、“专修”等字样,不得使用缩写简称,以免造成误导。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进行误导性宣传。第十五条 招生广告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改动内容。招生广告备案编号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批准的招生广告如需改动或超过批准的有效发布期,必须重新办理审核备案手续。《招生广告审核备案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二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招生广告的审核备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学校自行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学校应对其发放《学习通知书》。《学习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形式、学习年限、取得学习证书办法、提供电子网页验证方法或电话验证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发放容易误导为学历教育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第十七条 学生入学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以误导、欺骗、强制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学生到校后,应及时向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告知学校设置专业、颁发证书、学时、收费、教学与生活条件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安排现场考察。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满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并开具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在校内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明细表。举办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天数折算收费。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学年预收学费、住宿费,不得以“建校资金”、“教育储备金”、实习费等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收费,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过核定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学生外出实习一学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学校不得收取当学期或当学年的住宿费。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省教育、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教学与行政管理(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院(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聘任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二)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学校教学、行政和学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教务和行政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三)承担学历教育助学以及国家资格性培训的学校,应使用国家规定教材。所用教材应报办学审批机关备案。(四)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完成规定的课时数,严禁缺课、漏课或删减课时。第二十条学生管理(一)建立学生入学资格审查制度、登记备案制度和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应组织专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招收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对入学一年(一年)以上的学生必须组织政审、体检和建立入学登记备案花名册学生电子档案。登记备案项目应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学时间、学习专业(培训项目)、身体状况、身份证号码等。学员无身份证者应注明并核对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名称及户口薄编号。学生登记备案花名册应于每年10底前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和学生档案永久保留。(二)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文明健康的校园文化建设。严禁谩骂、体罚学生。严禁对学生实施罚款处罚。(三)健全学生学习成绩档案。按期登记注册学生的考核、考试或实验、实习成绩,及时存入学生学习期间的有关资料。学生完成学业并通过相应考试、考核的,按规定颁发写实性结业证明。(四)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工会组织和学生组织。第二十一教师管理(一)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所聘学校领导、教师、管理人员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二)聘任教师的条件: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民办教育,为人师表,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职称证书,要达到高校教师相应的学历要求。(三)聘任教师要根据不同层次签定聘任合同。合同内容尽量详尽,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法处理,避免给学校工作造成直接损失。(四)学校要有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注重培养专业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要创造条件定期开展教师培训工作,加强师德建设,鼓励教师取得相应的职业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培养“双师资格”的新型教师,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五)按照新《劳动法》,依法保证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费;按时支付教师讲课费,在业务培训、职称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计划生育、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权利。第二十二条 安全与卫生管理(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合法权益。(二)学校应建立并落实逐级管理责任制及校园安全、校舍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学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规章制度。(三)学校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动场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及消防要求。(四)学校应建立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有关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换学校安全设施,防止火灾、洪涝、触电、盗窃、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学生人身安全等各类事故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一)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财务人员不得由学校举办者的直系亲属担任。并设立独立的、具备安全防盗条件的财务办公场所。(二)学校一经批准设立,须持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学校名义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学校各项收入均应存入学校银行账户,严禁个人保管或者存入个人账户。(三)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按照会计制度要求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严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费用和学校资产。(四)学校应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监督,年度终了,必须向审批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财务报表;定期接受审批机会的财务检查,参加审批机关组织的会计培训。接受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的审计,并如实公告审计结果。学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发展基金。财会人员调离工作时,学校必须事先报审批机关备案并严格工作交接手续;审批机关可以指派专人监交。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五条学校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二十六条学校变更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电子网页网址,变更或者增设专业,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备案。第二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其终止办学:(一)连续两年未招生或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的开班数额者;(二)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三)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吊销办学许可证者。第二十八条自行终止或被审批机关责令终止的学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必须妥善安置学生,做好财务结算及相关善后工作,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由审批机关收回并注销登记。终止学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审批机关审批(济南市、青岛市办理终止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九条 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审批机关或者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退还所收费用、罚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管理权限,将学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科学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严格督促现有学校完善办学条件,保证教学质量,及时监督、指导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帮助解决办学中的困难和问题。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派出督导专员或督导巡查员、党建工作联络员或指导员等,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学校在两年内仍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办学条件,应改办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或终止办学。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管理,保证学生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普通高校学生进行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均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普通高校学生的校外教学实习,是指列入普通高校教学计划,在校外完成的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理工科、农林科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设计;文科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医药类的临床实习与见习;师范类的教育实习与见习等形式。普通高校学生的社会实践,是指有计划、有组织地到校外接触社会、向社会学习、为社会服务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等。第四条 对全省普通高校校外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以下简称实习)的指导、协调及管理工作,由山东省教育委员会负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教委牵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实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五条 普通高校校外实习的任务安排,由省教委依据本规定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定。第二章 基地建设第六条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本着“就地就近、互惠互利、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在省教委的协调下,由各普通高校主管部门负责。各专业的教学实习基地分别由省、市地、县对口业务部门安排。社会实践基地由学校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第七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可采取以下形式:固定挂钩;建立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联合体;校、厂合作办学;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布点等。第八条 具备条件、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应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经省教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布。第三章 职责第九条 搞好普通高校学生的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接受和支持高校学生的实习工作。
  普通高校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应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双向支持、共同负责的原则定期研究解决实习工作中的问题。第十条 普通高校职责
  (一)普通高校应有一名校(院)级领导分管,并明确职能机构和专人负责学生实习工作。
  (二)制定本校(院)实习的各项制度。
  (三)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保证实习教学时数。对需要上岗操作的专业,应与接受实习的单位共同制定学生上岗守则,配合带教人员对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
  (四)指定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五)优先吸收接受实习单位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修培训。
  (六)优先为接受实习的单位提供科技信息、产品信息、专利信息、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向接受实习的单位转让科技成果,联合开展科研,帮助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选派高水平的教师担任兼职顾问,指导开发研究。
  (七)对实习单位中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长期从事带教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并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授予与本人技术职务相当的兼职教师称号。
  (八)普通高校在分配毕业生时,应照顾接受实习单位的需要。招收保送、推荐生的普通高校,应优先照顾接受实习的中学的优秀毕业生。
  (九)按规定拨付接受实习单位的实习经费。第十一条 接受实习单位职责
  (一)配合普通高校对实习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建立实习管理制度,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负责对学生实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实习活动等方面进行管理、考核、鉴定。
  (三)为实习生提供上岗机会和必要的学习环境、生活设施,提供必要的生产工具、劳保用具、安全装备及有关资料。
  (四)选派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理论水平(一般为中级技术职务以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实习带教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带教质量。
  (五)对学生进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教育,对实习人员因技术问题或操作不慎引起的生产事故,应区别于责任事故,妥善处理。
  (六)优先向高校提供科研项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
  (七)按要求向省教委和主管部门汇报学生实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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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Shandong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一带一路”高校联盟正式成员。 山东政法学院位于中国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罗庄东路116号。 如果你是从市中心或火车站来的话,可以乘坐地铁1号线到历城广场...

广东有哪些师范大学?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独立设置的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入选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广东省“冲一流、补短板、强特色”特色高校提升计划,是首批广东省普通本科转型试点高校。截至2021年3月,学校有东校区、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5个校区。拥有教学科研仪器...

山东青岛的航空学校好不好
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是一所不错的民办专科院校。该校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由泛美教育集团在中国北方成立的首所航空类高职学院,是东省首北特色小镇青岛莱西市店埠航空文化小镇的核心项目。青岛航空科技职业学院的就业情况比较乐观,该校是一...

潍坊共有几所大学?各在什么地方?
地址为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7494号。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坐落于山东省潍坊市的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由山东省信息产业厅、山东省教育厅主管。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山东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百度百科-潍坊学院 百度百科-潍坊医学院 百度百科-山东交通职业学院 百度百科-山东科技职业学院 ...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在哪个位置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是一所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创办于1957年,前身为广东民族学院。 2002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02年、2005年,原广东省机械学校、原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先后并入,2018年更名为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学校现有东校区、西校区、北校区、白云校区、河源校区等5个...

浙江最好的10所大学
温州医科大学是浙江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可溯源至创办于1912年的浙江医学专门学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的医学学科优势突出,临床医学、药理学与毒理学、生物学与生物化学等都很不错,学校拥有5所附属医院,其中4所为三级甲等医院,同时设有29所非直属附属医院(...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生推荐表怎么填写? -
滕喻龙威: 1、毕业生推荐表是学校以组织名义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书面材料,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是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要依据.我校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全称为“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怎么样?
滕喻龙威: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 http://www.sdecu.com]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http://www.sdecu.com],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是2003年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由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和省教育厅双重管理的国办专科层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怎么样 -
滕喻龙威: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坐落于鲁中工业重镇、历史文化名城淄博市桓台经济开发区,东邻齐国故都,西接“大染坊”故址,南望蒲松龄故居,北濒王渔洋故里,占地千余亩...

安泽县13129399370: 泰安职业技术学院怎样 -
滕喻龙威: 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泰安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于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五岳之首--泰山脚下、天烛峰风景区内,地处环山路和泰明路相交地段,依山傍城,交通便利.校园为...

安泽县13129399370: 谁知道山东水利职业学院(日照)啊? -
滕喻龙威: 山东水利职业学院作为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以水利为特色,以工科为优势的综合性院校,具有50多年职业教育办学历史.学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水为魂”的办学理念,秉承“上善若水”的品格,敞开“海纳百川”的胸怀,专注内...

安泽县13129399370: 请问山东铁道职业学院怎么样? -
滕喻龙威: 没有你说这个校名. 山东职业学院,原名是济南铁道职业学院.老校在解放桥,新校在经十东路23000号.要说距离济南市区远的话,在学院东面还有十多所学院,哈. 倒底如何,你打开学院的网站看看就知道了.最好是问一下这个学院的毕业生.不要光听报纸和宣传人员忽悠. 我的评价是,这个学院不错.在山东属上游,毕竟是国家骨干校. 另外,学院好不好,关键看它历年招生分数线.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地址是在哪里?
滕喻龙威: 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在什么地方?山东工业职业学院地址是在哪里?分类号为您提供山... 建有百余个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场所和百余个校外实训基地,其中我院是山东省电工电...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省的实践本科怎么报志愿?要先在可以实践本科的院校报名然后填报 -
滕喻龙威: 1、所谓的实践本科其实就是自考的一种,实践本科的试点院校只接受本校在校生注册报考,不得将校外社会考生及其他助学组织考生纳入本校注册报考范围,请高考考生不要上当.2、省招考院有明确规定,自考不实行录取制,因此不会发放录取通知书,请考生谨慎报考这类招生.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和协职业技术学院 -
滕喻龙威: 山东协和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93年,2003年纳入国家统招计划,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全日制、综合性普通高校.2005年,顺利通过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医学类专业高等专科教育评估,成为山东省第一所通过两部...

安泽县13129399370: 山东有哪些职业学院比较好? -
滕喻龙威: 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菏泽医学专科学校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 济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 青岛职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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