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三性原则是指哪三性?所有的证据都要符合这个原则吗?

作者&投稿:阙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证据的三性~

您好,证据的三性包括: 1、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2、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3、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具体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的,都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那么大家知道证据的三性是哪三性吗?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讲,可能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吧。(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此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1]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其一,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其二,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其四,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例如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而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不论是控告、举报、自首、坦白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索、扣押或询问、讯问所搜集的证据,各自都有确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1、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对于陈述者陈述时的神态、语气应反映出来,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能断章取义,甚至违背陈述者原意记录。2、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诱导性询问。诱导性提问对被询(讯)问者起到暗示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他们所作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实性。3、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4、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不是转述他人所述,更不是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需要明确一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一、证据三性原则是怎样的
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和第133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
此外,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或原物。采用副本、复制件或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6、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二)证据的关联性要求
证据的关联性要求纳入诉讼过程的证据材料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三大特性之一。这说明证据必须与本案事实相关,否则对本案无实际意义,应予摒弃。换言之,原则上一切无关联性的证据都应排除,这就是关联性规则。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二是证明事实对案件事实有正面或反面的证明作用。”[1]
证据的关联性可从下列几方面理解:
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外部强加的联系。
证据的关联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证据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重等。
相关的形式或渠道多种多样,包括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正面相关和反面相关、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肯定性相关与否定性相关,单因素相关以及重合相关等等。关联性应达到一定程度,如果关联性过于间接和十分微弱,此证据被视为不具有关联性。
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程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如证人甲仅证明犯罪嫌疑人某段时间到过现场,而证人乙却能具体证明某时某刻曾亲眼目睹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过程。毫无疑问,后者与本案关联更为紧密,其证明力较前者强。
(三)证据的客观性要求
证据的客观性具有以下几层含义:
1、证据的客观性首先是指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指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
2、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必须是对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反映,而不是一种假设或虚拟,更不是对事实的杜撰或捏造。证据的这个特性是独立于人的意志以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3、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是客观的。证据的客观性除了要求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以外,还要求证据的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书证上所反映的内容,必须符合客观真相,必须是确有其事的。例如张三借给李四5万元钱。这个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如果张三客观上没有借给李四5万元钱,那么,就可以说这个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是伪造的,是违背事物的本来面貌的。
4、证据的客观性使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可靠性和说服力。在证据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等。这些方法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案件事实,但它是一种游离于案件事实的外在方法,与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相比,具有主观、武断和片面的特点。而证据是一种以事实来证明事实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它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最可靠、最具说服力的。
任何证据都有一定的来源,不论是控告、举报、自首、坦白所提供的证据,还是通过勘验、检查、搜索、扣押或询问、讯问所搜集的证据,各自都有确定的来源。证据的来源除必须合法外,还必须是客观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证据的客观性要求我们做到:
1、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用原话记录,以准确表达陈述人言词的原意,对于陈述者陈述时的神态、语气应反映出来,以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而不能断章取义,甚至违背陈述者原意记录。
2、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禁止诱导性询问。诱导性提问对被询(讯)问者起到暗示的作用,直接影响到他们所作供述、陈述、证言的真实性。
3、我们在收集书证、物证时,对书证不得涂改,对特定物的物证不得以同类物来代替,以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要求证人所言是其亲眼所见所闻,不是转述他人所述,更不是道听途说或主观猜测。
需要明确一点是,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可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准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客观性既是证据的采纳标准之一,也是判断证据真实可靠性的依据之一。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二、合法性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应该从这三性入手分析,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环环相扣,某个证据必须要同时满足这三性的规定,那么才能是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才会比较强。



一,证据三性指的是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实际上真正的理解适用是非常复杂的,在法庭上对证据质证主要是围绕“三性”进行,最终,法院也通过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审查而决定是否采纳。


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定人员收集证据的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涉及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有的是从积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91条至95条规定了关于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具体方法、步骤;有的则是从消极方面予以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种类。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我国法律对证据的种类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刑事证据包括以下七种,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



4、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合法的来源是指证据的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律对证据的来源作出了规定,包括提供证据的主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而不能是其他人;法律还对各提供证据的主体作出了一定条件的限制。例如,对于证人证言,必须是由合格的证人作出。《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对证人资格的法律要求。再如,对于鉴定结论,鉴定人必须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还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遇有法定回避情形还应当回避。这是对鉴定人提出的法律要求。



5、证据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95条和第99条分别规定侦查讯问(询问)所得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由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签名或盖章,勘验检查笔录应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名;视听资料应当附有制作者、制作时间、地点、对象、制作过程及设备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等,其目的是证明其来源出于合法的途径。


拓展资料

1.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2.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1)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八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2)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3)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3.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原告或被告、第三人)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

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1. 刑事证据的"三性"是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我国传统证据法学所关注。客观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的材料。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的联系。合法性是指从规范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乎法律的规定。

  2. 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符合这个原则 ,不符合这个原则的证据 一般是不予采用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而证据真实性,据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遐想或虚构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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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强可维: 1、 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 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 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

哈尔滨市18279134580: 证据和事实的“三性”是什么?
并强可维: 证据和事实的“三性”. 就事实而言的“三性”,指的是它性质上的“三性”客观性、全面性和完整性,即对于我们叙述的每一事实,是否没有夸大,没有主观臆断,严格做到了靠证据说话,将各个证据互相串联起来,是否已经足够全面和完整地反映事实全貌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法理上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即考察证据有没有被伪造,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还有这个证据是否与待证明的,观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

哈尔滨市18279134580: 我准备起诉别人,法院问我要三证是哪三证? -
并强可维: 证据的“三性”原则.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第一, 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哈尔滨市18279134580: 新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司法解释
并强可维: 民事证据的真实性的规定是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个因素,如果是缺少其中一个就不能作为证据...

哈尔滨市18279134580: 证据的三性,怎么举例 -
并强可维: 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参考资料:http://user.qzone.qq.com/648399775/blog/1373987569 《相关资料索引》(如直接点击打不开参考资料,可将参考资料的网址复制至浏览器地址栏后打开) *注意: 1、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哈尔滨市18279134580: 我有他出轨后给我发短信承认错误的算有利证据吗 -
并强可维: 也是要看当事人的口供,因为没有证据当时的短信就是当事人本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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