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现状及分配格局

作者&投稿:越柳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分析~

5.3.1 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利益关系
随着我国矿产资源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矿业权由行政配置向市场化配置的转变,矿权的利益主体由单一变为多级,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矛盾也日益突出。分析这些利益矛盾,对揭示其产生的根源,协调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各种利益关系有重要意义。
5.3.1.1 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
在现行矿产资源矿权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关系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中央政府,它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管理者和矿业投资者。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通过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获得其财产权收益(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矿业权使用费等),以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矿产资源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矿业管理者,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矿业权登记费、许可证费等行政权收益,实现保障资源供给、保障资源安全、保护环境的目标,并调节政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矿业投资者,通过国家矿业公司对矿产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和生产加工权利行使来投资获取经济利益,如经营利润和矿业权价款[82]。
第二,国有矿产公司,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中央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一方面,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法人财产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中央财政上缴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矿产资源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制度规范、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国有矿业公司与中央政府的利益关系主要体现在矿产资源税费的征收标准及经营利润的分享比例上。
第三,地方政府,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一级开采体制下,地方政府通过为矿业权人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以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增值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形式分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经济利益;在矿产资源一级所有二级开采的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希望不仅能通过矿产资源税费来获得财政收入,而且还通过参与和获得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权来促进当地产业和区域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新疆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各市、县政府,其对增加财政收入、发展地方经济,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欲望更加强烈,这也是产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主要根源。
第四,地方矿业公司,主要指地方政府所属的矿产资源勘探开采企业。矿业开发企业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合法主体,是政府利益的代表者和实现者,其通过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行使,具体实现国家所有权的经济利益,并以投资回报的形式向国家和地方财政上缴利润(包括各种行政性收费),同时,通过矿产资源开发生产经营活动获得投资利润和风险回报,以实现生存和发展。地方矿业公司与国有矿业公司之间是平等的竞争关系,但在矿产资源的占有上存在着利益冲突。
第五,资源地居民,他们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负外部效应的承担者。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同时,一般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发展权利和生存环境权利构成侵害,他们不仅应当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而且应该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或分享更多的机会和利益。
5.3.1.2 利益矛盾及其表现
上述分析表明,在现行矿产矿权制度下,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既是一致的,又是矛盾的。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中央企业与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与资源地居民之间的利益之争,实际上暴露的就是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我们认为,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利益矛盾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矛盾。产权的核心是收益权,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权的分配,从根本上是由矿产资源的开发管理制度(也就是矿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而逐步形成的,其主要税费种类包括资源税、所得税、增值税、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地方政府能够分享的矿产资源税费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划归地方税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另一类是划归共享税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及矿产资源补偿费。与国际上通行的“所得税+权利金”的模式不同,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主要采取以增值税和资源税为主的税费模式。所以,地方政府分享的税费主要来自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表5.3、表5.4可以看出,2000~2004年间,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除2001年和2002年以外,矿产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GDP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45%以上,对新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显著的拉动作用。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从矿产资源开发中所分享到的税费却是相当有限的,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基本上低于15%。
表5.3 油气资源开发行业对新疆区域经济的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表5.4 油气资源税费对新疆的财政贡献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0~2005)》计算整理
注:2001年的贡献率为负值是因为2001年与2000年的统计口径不一致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投资主体构成不同,所获得的收益也不同,存在巨大的收益分配差异。在新疆,由于大部分国有矿业企业的投资主体是中央政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其收益的大部分以投资利润的形式上缴中央财政,同时中央政府还可得到该企业上缴的国税收入部分。而自治区政府能得到的只是地税收入部分。正是因为谁拥有投资开采权,谁就获得了资源收益权,我国各省(区)政府都千方百计地争取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以期分享更多的资源收益权[83]。
(2)矿产资源开发对地方经济发展推动作用的矛盾。如前所述,从国际范围来看,作为基础能源产业,矿产资源开发的辐射、扩散功能极强,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具体表现为:①产业链发展推动,即通过对矿产资源初级产品的深加工转化高附加产品,延伸产业链条,从而带动石油化工、煤化工以及其他与矿产资源生产和消费相关产业的发展,在区域内形成产业发展集群优势;②投资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该行业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会吸引大量的国内国际投资者和当地投资者前来投资,这一方面带动了当地矿产资源开发产业的发展,同时也增加了地方投资者的收入;③消费推动,即由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当地餐饮、娱乐、文化等服务性消费产业发展,可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④就业推动,即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相关产业的发展,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了当地劳动力市场的发展,既解决了当地劳动力就业问题,也增加了居民的家庭收入[84]。然而,在我国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强烈的经济反差现象:一方面,西部地区的矿产资源得到了源源不断的开发,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许多地区随着矿产资源的开采,经济依然落后,出现了“富饶的贫困”现象,或者说陷入了“资源诅咒”的窘境。
5.3.2 中央、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与财权分配
5.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划分的法律框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责划分的法律体系共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思想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总体上遵循了“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层面是一般性法律层面,主要体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该法令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精神违背的前提下,对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个层面即是具体行业、领域的法律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85]。
虽然,上述法律从总体上界定在各个领域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责任划分,但在在具体的中央、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分配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市场与政府边界不清晰,政府职责“越位”与“缺位”同时存在;划分政府间职责的法律制度过于原则,难以具体操作,从而造成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事权错位。此外,地方政府收支缺口巨大,形成了高度依赖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国家实施的普惠政策存在“一刀切”的现象,缺少对西部开发地区的优惠政策。
5.3.2.2 中央与地方矿产资源管理事权划分
(1)中央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拟定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海洋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海洋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依法审批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定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拨给的地勘费和国家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省级地方政府的矿产资源管理事权。
——宏观管理:地质矿产规划管理,矿产资源战略研究,地质矿产政策法规制订。
——资源资产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业权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国家经济权益。
——社会管理:资质管理,地质矿产调查管理,矿产勘查管理,矿业权登记。
——公共服务:地质矿产信息服务,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管理,矿产储量确认。
5.3.2.3 中央、地方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管理收益分配及问题
在我国,石油企业增值税75%,消费税、所得税100%划归中央财政,留给地方比例太低。另外,由于石油工业体制原因,地方企业进入石油、石化领域非常困难,地方油气深加工产业发展十分缓慢。新疆作为油气资源产地,从油气资源开发中得到的就业、税收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同时,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过低,也加大了地方治理修复生态环境的难度。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2001~2006年矿产资源收益在中央与新疆地方政府之间分配差距在逐年加大,在矿产资源开发中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和事权不对等的矛盾更加突出。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如图5.1所示。

图5.1 中央、地方政府与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与责任

(1)地方政府矿产资源管理中社会公共服务缺失。按照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财政体制,乡镇政府能为当地居民提供的主要是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一些基本公共产品,而资源开发过程中当地所承担的社会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成本,乡镇政府没有专门的经费,乡(镇)政府的这种功能的不足,使得资源开发过程中,农村社区建设面临较大困难。在油气矿产资源开发中,乡(镇)政府只有通过与当地资源开发企业的协调,从资源开发企业中获得一些捐赠性收益。
(2)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对于大部分矿山来说,其开采期一般都在5~10年之间,探明的大储量矿山并不多,矿产企业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利润,在矿产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大弃小以获得更多的利润。企业这种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助长了破坏和浪费国家资源的现象。并且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却将环境污染的治理工作交给政府解决,自身却不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往往缺乏治理矿山环境污染的能力和财力,也难以履行对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6.2.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体系构建思路
在矿产资源开发中,要使当地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得到真正实现,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构建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制度,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资金来源等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下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市场调节等手段和措施,对矿产资源开发受损区域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对利益受损地区居民进行补偿。重点解决好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生存利益与发展利益的矛盾冲突,协调和平衡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关系,形成“污染者付费,使用者补偿,保护者得到补偿,受损者得到救济,受影响区域得到发展”的局面。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区域间的平衡协调发展,达到矿业与环境、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进而推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的实现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经济价值补偿,还必须强调环境价值、公平价值、发展机会价值补偿。依据矿产资源的价值理论、资源耗竭补偿理论以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外部性理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应包括:一是对资源经济价值补偿。即因资源的合法开采造成资源价值损耗而由资源开发企业对国家所作的补偿;二是对资源外部性补偿。即对因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由资源开发企业对资源地居民所作的补偿;三是对发展机会受限和丧失区域发展模式创新的补偿,这是指国家对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因保护资源、开发资源受限制或放弃发展机会而给予的补偿;四是对重要资源区域的发展进行的补偿,即对资源要素在区域间流动时因资源不合理定价和资源不平等交换造成的区域非均衡发展而进行的补偿。
6.2.2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体
矿产资源补偿主体是指参与利用矿产资源以及矿产资源利用会对其生活产生影响的人或物。主要包括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其中补偿主体是义务主体,受偿主体是权利主体。
6.2.2.1 补偿主体
补偿主体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获得收益的组织或个人。从补偿手段来看,矿产资源补偿主体包括公共主体和市场主体。公共主体包含了国家、区际间政府、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机构;市场主体是指矿产资源补偿的微观实现主体,是指直接与矿产资源发生关系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资源开发企业和受益地区居民。
(1)国家补偿。国家补偿是指中央政府对西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利益损失和生态建设而给予的财政拨款和补贴。国家为了使东部地区先发展起来,将西部的大量能源矿产资源输出到东部支持该地区的经济建设,而西部却要为此支付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安置利益受损居民的成本。作为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的国家理应为此进行补偿。国家对矿区居民和生态环境补偿具有宏观性,主要是通过政策倾斜、项目扶持、财政补贴和各种方式的奖励措施等进行补偿。其中,中央政府给予的财政拨款是最为直接和典型的补偿方式。
(2)资源利用受益区域补偿。资源利用受益区域补偿是指资源受益地政府向资源地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补助,可以看做是资源输入地区对资源输出地区的补偿以及产业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由于我国资源价格长期扭曲,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以低廉的价格从资源地获取资源,再经过加工转化从而获得高额利润,这实质上是对资源地既得利益的剥夺。因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而得到发展机会的区域也是受益主体,它们也应该成为补偿的主体。资源开发受益区域,尤其是中东部地区应该对资源所在地通过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对口帮扶等形式进行补偿,以避免资源在区域间转移造成东西部差距拉大。通过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如对下游地区利用油气等矿产资源时,在相关产业的税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上游地区资源补偿资金的来源。
(3)矿产开发利用企业等受益者补偿。矿产资源的开采者和使用者是矿产资源开发最直接的受益主体。一方面他们利用矿产资源获得了相应的资源价值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他们在开采矿产资源时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和费用,使当地居民的环境发展权益受损。从这个角度看,矿业企业应该承担一定的矿区生态环境补偿的义务,应该向资源地政府缴纳资源环境价值损失补偿费用,以弥补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利益损失。国家一般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环境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及矿业权使用费等各种税费来实现。
(4)社会补偿。社会补偿应该是指对生态保护有觉悟的非利益相关者通过某种形式的捐助和资金募集,包括国际、国内各种组织和个人通过物质性的捐赠和捐助,与生态保护义务群体之间建立的惠益关系。这种补偿主要表现在以资助或援助方式提供的资金。国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增强对生态补偿重要性的认识,让全社会都关心和参与到生态补偿中来,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补偿。与国家补偿、资源利益相关者补偿相比,社会补偿属于非直接利益关联者补偿,属于道德倡议范畴,属于自愿补偿,国家可以通过经济杠杆、道德文化的形式进行鼓励。而国家补偿、资源利益相关者补偿是发生在直接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补偿,故应纳入强制补偿的范畴。
6.2.2.2 受偿主体
受偿主体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受到损失或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资源地政府、资源地居民和矿山企业。
(1)资源地政府。资源地政府在为国家经济建设输出大量资源的同时,却要承担当地生态恢复、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矛盾化解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理应获得由于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破坏以及资源产品价值转移引起的区域利益损失的补偿。
(2)资源地居民。资源地居民与当地的资源环境具有直接的联系。由于受我国矿业开发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制约,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地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不高,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联系不够紧密,资源开发对提高当地居民就业和生活水平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反而给资源所在地居民带来居住环境被破坏、生产发展受限等一系列负面影响,资源地经济落后、生活贫困的局面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因此,国家应该对资源地居民进行补偿。
(3)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提高了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减缓了资源耗竭速度,对于这样的企业国家应给予补偿。例如,矿业企业采用新技术进行开发活动,使矿产资源开发水平比其他矿业企业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国家对这样的企业可以通过税费减免等方式给予补偿。
6.2.3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范围
矿产资源具有三大价值:经济价值、公平价值、生态价值。为了使矿产资源的价值得到充分地体现,为了有效实现公众和政府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权利,需要通过制定相应的资源补偿制度,在法律和制度层面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范围应作出明确界定,以充分体现矿产资源的价值。
6.2.3.1 矿产资源耗竭补偿
矿产资源耗竭补偿是指因矿产资源的开采使资源的数量、价值不断减少,由国家和受益地区对资源价值损耗进行的补偿。矿产资源为不可再生资源,在一定技术条件下,随着矿产资源的不断开采利用,资源的储量会逐渐减少,达到“耗竭状态”,继而引发区域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因此,国家有必要对矿业企业收取一定的资源补偿费,用于资源勘探或寻找新的资源,使资源开采量在更长时期内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上。
6.2.3.2 矿产资源公平价值补偿
(1)基于丧失发展机会的公平价值补偿。西部是我国重要的资源供给区,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存在区域间产品不平等的交换问题,资源价值对西部地区的贡献未在经济发展中体现出来,西部地区“富饶的贫困”的现象非常突出。不仅如此,在西部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中还造成了生态环境破坏与污染,这些都直接导致矿区居民生活质量的下降和生存环境的恶化,矿区居民原有的生存、生活方式受到影响,使他们不得不放弃一些生存的机遇和发展的机会,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资源地居民也有依靠本地资源确保生存发展的权利,即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我国公民拥有的基本人权。从公平的角度讲,每个地方的公民都应该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绝不允许为了一部分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也不能为了一些地区的经济发展而牺牲另一些地区的发展权益。
从我国油气产业分工格局上来看,新疆只是充当了资源开采及初级加工产品的提供者,深加工产业一般都布局在中东部发达地区。在这种产业格局下,造成了新疆油气化工产业结构单一、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的现状。同时,在新疆从事油气开发加工的企业都是中央企业,地方企业很难进入油气资源开发领域,这实质上也就使地方政府丧失了利用油气产业来发展和壮大地方经济的机会。另一方面,油气资源开发活动也制约了其他产业的发展。油气资源开采中需要大量用水,而新疆本身是水资源比较匮乏的地区,随着油气资源大规模开采,对水的需求逐步增大,这势必会挤占农业用水和其他工业用水。从这个角度说,国家在加大新疆油气资源开发的同时也使农业和其他产业发展受到了一定限制。
因此,国家应该对这种在资源开发中因区域发展机会受限制或丧失平等的发展机会而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消除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矛盾和冲突。国家应建立不同产业间的产业反哺机制和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的横向财政转移制度,使资源地政府和居民切实能从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好处,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2)资源区际转移价值损失补偿。资源区际转移价值损失补偿是指矿产资源由资源地输出到消费地过程中,对由于区际不平等交换而造成的资源产品价值损失进行的补偿。新疆作为矿产资源富集的地区,在资源开发和输出过程中长期充当着低价格初级矿产资源产品提供者的角色,并且还要为此付出治理生态环境的高额代价,而矿产资源消费地却从矿产资源中获取了二次加工的高额利润。随着大量资源初级产品输出和工业制成品的输入,新疆面临着双重利益损失,引发了诸多严重的经济及社会问题。矿产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在目前的矿产资源开发制度下,矿产资源开发给东部地区带来了巨大收益,产生了巨大正外部效益,而新疆却要承担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新疆从外部获得的收益明显小于它给予外部的收益,受损大于受益,存在净损失,再加上生态环境恶化,矿产资源不断耗竭,地方产业发展受阻,地区生活水平改善受限,社会事业发展延缓,导致新疆与其他地区的差距越来越大。
这种区域之间不平等的产品交换,加剧了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此,国家必须加大财政转移力度,通过二次分配调节,改变资源收益分配在区域之间分配的不平衡,解决资源所在地经济发展落后、贫富差距大、财富分配不公、社会矛盾激化和环境不断恶化的矛盾,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6.2.3.3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
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是指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为了恢复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由矿山企业和受益地区对受损矿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恢复、治理、校正的行为总称。随着新疆矿产资源源源不断输出,资源地的生态遭到极大破坏。由于矿业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片面追求眼前经济利益,随意砍伐植被、排放污水,破坏了原有的沙漠绿洲生态平衡,引发了土地沙化、大气和水污染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长期以来,矿业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而被掠夺过的资源环境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矿业企业在资源开发中并未承担其应该承担的环境成本,反而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可以这样说,矿业企业是以牺牲矿区生态环境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巨大的经济利益,这显然对资源所在地居民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讲,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当不同利益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发生冲突时,矿山企业和受益地区作为最大受益者理当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国家应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通过征收资源环境税等方式向资源环境受损地区进行补偿,促使受损矿区生态环境恢复和重建。此外,要把矿山企业对矿区居民承担的生态补偿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不同主体的经济利益与生态利益关系。
6.2.4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方式
由于被损的生态环境修复和治理往往需要巨额资金,仅仅依靠矿业企业和受益区域缴纳的补偿金并不能保证获得足够的生态补偿资金,这时就需要有政府力量的介入,通过强化国家财政的生态补偿方式,建立区际间的生态补偿方式,完善矿区生态补偿的市场补偿方式。最终建立起由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分担,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为辅助的多层次、多样化的补偿方式。
6.2.4.1 政策补偿
政策补偿是指国家或地区通过对资源地给予特殊或优惠政策而进行的补偿方式。政策补偿是利用制度资源和政策资源进行的补偿,尤其是对资金十分贫乏,经济十分薄弱的新疆来说更为重要,“给政策本身就是一种补偿”。受补偿者在授权的权限内,利用制定政策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通过制定一系列创新性的政策,为资源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筹集资金。例如国家在产业结构调整时,尽量帮助西部优化产业结构,根据西部欠发达的特点给予差别对待和政策支持。政策补偿应通过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支持,尤其是对生态补偿、产业补偿、区域补偿制度建设应立法先行。
6.2.4.2 资金补偿
资金补偿是最直接有效的一种补偿方式。新疆是经济较为落后地区,财政自给率很低,依靠自身发展经济、进行生态建设的能力还相当薄弱,因此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的资金补偿方式,提高资源地的发展经济、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增强资源地的发展和造血功能,从而使新疆尽快摆脱贫困,实现社会和经济快速再发展。资金补偿的形式包括补偿金、减免税收、补贴、财政转移支付、贴息和加速折旧等。
6.2.4.3 项目补偿
项目补偿主要是国家对资源地接续产业发展、增加当地农民收入、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项目投入。资源地可以通过申请国家项目,通过项目来带动接续发展,实现对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补偿。例如,国家在安排生产力布局时,应当将国家要上项目的与西部资源有关的石油、煤化工生产等深加工重点项目优先布局在资源所在地,通过延长产业链,将附加值留在当地。
6.2.4.4 智力与技术补偿
智力与技术补偿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提高受补偿者生产技能、科技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方式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具体包括对补偿者开展智力服务,提供无偿技术咨询和指导,为受补偿地区培养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输送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受补偿者生产技能和管理组织水平。
6.2.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
要实现对矿产资源价值合理补偿,必须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的效果及其实现的程度取决于补偿标准的高低。如果补偿的标准规定过低,则资源属地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矿产资源的价值也难以实现;反之,如果补偿标准规定过高,超过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的补偿能力,则会阻碍矿业企业和资源消费地经济的合理发展,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补偿标准对于矿业企业和受益地区来说具有引导、约束和激励功能。
确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需要建立科学的矿产资源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资源生态环境价值进行评估。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收益损失法、效果评价法、随机评估法等。在对资源生态环境评价时需要充分考虑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成本和生态环境保护造成的发展机会损失的成本。只有合理准确地评估出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公平价值,才能对资源地利益损失补偿提供操作性强的科学依据。
同时,国家应该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对以前制定的资源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和修订,理顺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两权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租税费的关系,避免重复征收。通过提高资源补偿标准为资源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获得更多资金。在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标准时,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已有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当然,矿产资源补偿标准制定还应与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相结合,这样可以保证资源环境补偿从各个层次、各个地域都可得到更好的执行。
6.2.6 矿产资源补偿资金来源及筹措方式
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能否落实关键在于补偿资金是否能及时到位。资源开发利用补偿资金主要来自国家财政收入,由于财政收入有限并且用途广泛,很难保证有充足的资金用于对资源所在地的补偿。为此,需要拓宽补偿资金的来源和渠道,实现补偿资金的多元化并保证其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有:财政转移支付、专项建设资金、资源税费、补偿保证金、补偿基金、银行信贷和捐款等。
6.2.6.1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纵向财政转移支付是指中央对地方或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经常性财政转移。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即地方同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补偿方式中最重要的手段,具有资金来源稳定、启动容易、见效快的优点。国家应充分考虑资源地的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逐步加大对资源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6.2.6.2 资源税费
我国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中涉及的资源税费主要有资源税、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产资源税是对资源地进行资源环境补偿最重要的资金来源。但由于现行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率比较低,造成对资源开发利用经济补偿和生态补偿不足。因此,国家应该调高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标准,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对矿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此外,针对当前资源税费体制的不足,国家可考虑增设环境税和资源消费税等新的税种。国家应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的受益者,承担部分资源地的利益损失。国家应向矿业企业及资源初级产品消费地征收环境税,用于生态环境价值恢复、建设的补偿资金。
6.2.6.3 生态环境补偿费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政府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一项主要措施,在发达国家使用普遍。目前在我国主要由环保部门以排污费的形式收取。我国最早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实践于1983年,在云南对磷矿开采征收覆土植被及其他生态环境破坏恢复费用。1993年,我国确定了14个省的18个市县作为试点,开展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工作。但在2002年全国清理整顿乱收费时该项收费被取消,各地的试点工作基本停止。近年,山西等地已恢复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效果明显,其他地区也开征了类似规费。征收生态补偿费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国家把新疆作为生态补偿费试点,在油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中开征生态补偿费,用于对当地生态环境建设和修复。
6.2.6.4 生态环境保护基金
通过对外合作交流,积极争取发达国家和国内外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及个人的各种形式的资助或援助,还可以通过发行生态福利彩票、环境资源保护债券等方式从社会募集资金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以弥补国家在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资金的不足。
6.2.6.5 援疆资金
目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相关者的补偿制度还不完善,资源受益区对受损区的补偿机制还未完全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主要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这种完全由中央政府买单的方式显然与“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不协调。中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应通过向资源输出地提供援助资金的方式来调整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现有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格局,实现共用资源、共同发展的双赢格局。
6.2.6.6 金融信贷
从国际经验看,国际金融组织是很多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推动者。利用国内外政策性银行的力量,以低息或无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小额贷款,可以筹集生态环境建设的启动资金,加快生态补偿的进程。金融信贷作为环保管理的手段应该得到加强,越来越多的国际大金融机构都在朝着这方面努力。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美国和欧盟的进出口银行,都已经把环境因素纳入贷款、投资和风险评估程序。
6.2.6.7 社会捐助
捐助不仅包括国际资助和国内个人、公司、协会、团体、基金会提供的直接资金援助,也包括国际和国内团体或个人的修复技术资助。捐助是国际环境非政府机构经常使用的补偿手段。一方面,新疆应该积极争取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环境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官方国际组织直接对资源受补偿地区或群体进行补偿;另一方面,积极鼓励企业捐赠。通过深化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管理上,从数量控制转化为质量控制,引导企业为资源地经济发展服务。同时,广泛动员个人、民间组织、环保组织、中介组织关注资源环境补偿机制建设。

4.3.1 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政府收益来源

4.3.1.1 税收收入

(1)资源税。资源税是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种。我国自1984年开始对矿产资源征收资源税,1984年10月1日国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主要对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征税,征税范围比较小。1993年全国财税体制改革,对第一代资源税制度作了重大修改。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把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至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和盐等7种。这次资源税调节的重点是改变了资源税征收方式,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以销售量或自产自用量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促进矿山合理开发。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根据资源等级、开采条件等客观条件的差异为每一课税矿区规定了使用的税率。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资源税纳税对象为开发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见表4.2。

表4.2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4

2005年,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调油田企业原油和天然气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原油税额为14/元吨~30/元吨,天然气税额为7元/千立方米~15元/千立方米。原油资源税分7个档位:30/元吨、28/元吨、24/元吨、22/元吨、18/元吨、16/元吨、14/元吨,新疆、吐哈、塔里木以及中石化西北分公司的原油课税标准为30元/吨。天然气资源税分5个档位:15元/立方米、14元/立方米、12元/立方米、9元/立方米、7元/立方米。资源税属于地方税,除海上石油天然气不缴纳资源税,陆上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归地方所有。

(2)增值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和收入型增值税三种类型。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采用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在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对销售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等,按照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税率为13%,石油适用普通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7%,并实行抵扣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销售额。增值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75%上缴中央,25%留在地方,其中25%中的50%留在市地,剩下的分配到县、乡。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油气田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汇总后,按照各油气田(井口)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3)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原来实现33%的比例税率。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率税率。计税依据为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利润。计算公式为

应交企业所得税=企业当期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按照6:4分成。中央企业所得税实行总部汇总缴纳。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的企业所得税归中央所有,在北京汇总缴纳。

4.3.1.2 非税收入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而征收的,是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而对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国家的补偿,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凡在本国领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都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石油、天然气、煤炭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中外合作开采的石油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矿产资源补偿费率按照不同矿种具体规定,从0.5%到4%不等,平均费率1.18%。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人缴纳,由地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项管理,并纳入国家预算。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经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与省、直辖市的为5:5,中央与自治区的为4:6。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第7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从性质上类似矿产资源的绝对地租。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和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探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也包括国有企业补交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探所形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对矿产资源勘查劳动成果的补偿。国家征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前期地质勘查投入及其收益被企业无偿使用,避免国家地质勘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失。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在省、市、县的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4)矿区使用费。它是一种特殊性收费,目前我国只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年度油气总产量计征,设有起征点,超过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为1%~12.5%。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以实物缴纳。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并暂不征收资源税。矿区使用费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新缰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见表4.3。

表4.3 新疆中外合作油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资料来源:《中外合作开发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5

(5)石油特别收益金。又称“暴利税”,是专门针对石油行业取得的不合理的过高利润征收的一种税。在2006年3月之前,我国对一般油气开发企业只征收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国发〔2006〕13号)及《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决定从2006年3月26日起,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油价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主要是为了调控垄断行业的高利润。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五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石油特别收益金属于中央财政非税收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计算,按季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发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征,起征点为40美元/桶。具体征收比率见表4.4。

表4.4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资料来源:《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2006

4.3.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收益测算

4.3.2.1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的界定

由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收益便于数量化,能直观地体现在税费中,而社会收益则难以估量,因此,本处测算的新疆矿产资源收益是主要指经济收益。

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中央收益+地方收益+企业净利润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补偿问题研究

4.3.2.2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组成(表4.5)

表4.5 新疆矿产资源总收益组成表

续表

注:*为北京汇款

数据来源: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和新疆统计年鉴

4.3.3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

4.3.3.1 能源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

矿产资源收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与矿产资源占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上[66]。矿产企业凭借投资获得利润,而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得各种税费收入。在我国,国有矿产企业与国家实行利税分流的政策。所谓利税分流是指国家凭借其拥有的双重权力,通过企业上缴税收和利润两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而不是只采取其中的某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种国家和企业间的规范化的分配关系。

从表4.6和图4.1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中,矿业企业收入占矿产资源开发总收益的50%~60%左右,而政府只有40%~50%左右。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国际油价持续上涨,现有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体系所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突出,矿业企业收益所占份额越来越大,而政府收益份额则成下降趋势。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率为25%,这比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33%低了8个百分点,这相当于给实行33%税率的企业,每年增加了8%的利润。而生产型增值税一旦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投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一次性全额抵扣,将导致当年利润大幅上升,这将进一步加大企业和政府的收益分配差距。

表4.6 新疆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一览表

注:企业净利润是油气、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行业的利润合计

数据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新疆统计年鉴

图4.1 企业和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4.3.3.2 中央和新疆两级政府对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

税收收入方面:增值税75%上缴国家,25%留在地方;陆上资源税归地方政府所有;中央企业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从事石油天然气服务的零散户且在当地注册的企业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按4:6分成。

图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图

非税收收入方面: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和自治区按4:6分成;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从2006年9月1日之后中央与地方按2:8分成,之前归属地方所有;新疆目前没有收取矿区使用费。

从表4.6和图4.2可以看出,在新疆矿产资源收益的分配格局中,中央政府所得收益始终大大高于地方政府收益,两者之间的差距在4倍左右,且呈逐年扩大趋势。到2006年两者之间的差距已经拉大到4倍以上。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中央、自治区政府和企业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格局基本上呈“两头大,中间小”的格局,即企业和中央政府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拿走的较多,而地方政府分得的收益太少且所占收益分配比率逐年递减。2001年,新疆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15%,中央政府占35%,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中占50%,到2006年,自治区政府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下降到8%,中央政府收益比重增长到37%,而企业在矿产资源总收益比重则增长到55%。




新疆能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利益受损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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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能源矿产资源现状、优势、潜力及其配置和供需平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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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新疆储备有石油、天然气、煤、油页岩和铀等能源矿产。新疆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尤其丰富,预测油气资源量高达184亿吨,其中石油资源量101亿吨,天然气8.3万亿立方米。新疆的煤炭资源也很丰富,预计煤炭预测资源量2.19万亿吨,占全国的40%。金属矿产**:新疆的金属矿产种类繁多,包括铁、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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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疆地区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经济发展相对较快。该地区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如棉花、瓜果等,这些农产品的出口为当地带来了显著的经济收益。此外,南疆地区还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等,这些资源的开采和加工也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快速增长。北疆地区虽然也有其独特的资源和优势,如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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