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概念,起源,演变过程,内容和实质

作者&投稿:牧澜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什么?其实质是什么?~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罗马法的实质是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古罗马人把诚信概念引入法律体系中,并且成为古罗马法的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既是实体法的原则,也是程序法的原则;既是私法的原则,也是公法的原则。

扩展资料
在古罗马的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处理城邦之间关系的法律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就是信义。
信任表现着一种可受信任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城邦中因其执法官的裁量权而得到普及,对于那些经商的私人则更为直接);从相互信任的理由中产生出诚信的客观概念,即合乎道德,作为商业世界支柱的商业正直;人们把这种‘诚信’理解为具有约束力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万民法

罗马法的核心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体现了自由、平等与正义的法则。
罗马法的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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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指公元前6世纪末至公元7世纪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二、起源
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当时,罗马的法律有人民大会的法律和平民大会的法律,共和时代的末期,元老院的决议逐渐取代了王政时代的人民大会和平民大会的法律。

三、演变
1)从习惯法到成文法:
公元前5世纪中期,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制定的法律,镌刻于十二块铜表上发表,称为《十二铜表法》,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的诞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特权,保护了平民利益。
2)从公民法到万民法:
公元前3世纪中期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公民法。它具有明显的狭隘性,随着罗马的对外扩张,演变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称为“万民法” 。
3)从零散到形成完整体系:
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成立专门的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法律汇编,统称为《民法大全》。它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四、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五、实质
维护奴隶主贵族的政治、经济利益。

罗马法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公民法和万民法),是公元前6世纪末到7世纪古代罗马制定和实施的全部法律。
在罗马王政时期和共和国早期时的习惯法因阶级矛盾激化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十二铜表法》,随着罗马版图的扩大逐渐发展为万民法,之后东罗马帝国的皇底查士丁尼下令编篡法律,《民法大全》就此完成,罗马法体系完成。

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
体系特点
罗马法是现今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所谓的“民法”就起源于罗马法。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在适用普通法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罗马法的影响比较小。
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以及使用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罗马法反映出当时罗马帝国的现实。罗马执政官保证了法律能够适应一个迅速膨胀的帝国不断变化的需求。但是,这种变化仍然是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下完成的。执政官并不重新修改法典,而是通过新的解释或者修订来解决新的问题。这种对传统的依赖以及对变动的怀疑态度正是罗马人的思维特点。
罗马法一定程度上是现代法律的开端。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公民法
公元前509年,罗马共和国建立。从罗马建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它是专门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公民法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缺乏灵活与变通,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而涉及个人财产关系等问题的私法规范则不够完善。
公民法的实施,使平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空前提高,从而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他们爱国热情与参政的积极性。

万民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于是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公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实际上,经过一段时期的适用与完善,万民法逐步取代了公民法,使法律具有了更大的适用范围,成为巩固罗马统治的重要工具。
万民法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变得简洁灵活且使用有效,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因而能适应帝国时期新的社会发展要求。
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的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审判长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1)自然人
罗马上的自然人有两种含义:一是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
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奴隶因其不具有法律人格,不能成为权利义务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罗马法上法人分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种。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后者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具有物质基础;(2)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财团需拥有一定数额的财产,数额多少没有严格规定;(3)必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婚姻家庭法
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古罗马所称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罗马法的婚姻有两种:,即”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在私法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物法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罗马法上所说的物,范围极广,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对人有用并能满足人需要的一切东西。它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还包括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物的分类主要有: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物权的种类主要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罗马法中的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早期采用“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逐步确立了“限定继承”的原则。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在罗马法中,债是物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一类是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此外,准契约和准私犯也是债发生的原因。
罗马法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不同,对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主要有: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
公诉是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私诉是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私诉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在罗马法的发展过程中,诉讼程序先后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法定诉讼、形式诉讼、特别诉讼。

历史书上那么清楚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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