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备法规有哪些?包括哪些法规?

作者&投稿:佟喻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安全生产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具有丰富的内涵。其核心内容简略归纳如下。
(1)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需要实现如下基本的三大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保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力功能。
(2)五方运行机制(五方结构)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个方面: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员工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3)两结合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督、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其有关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4)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分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5)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6)三套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指明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三大对策体系。①事前预防对策体系,即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三同时”、保证安全机构及专业人员落实安全投入、进行安全培训、实行危险源管理、进行项目安全评价、推行安全设备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严格交叉作业管理、实施高危作业安全管理、保证承包租赁安全管理、落实工伤保险等,同时加强政府监管、发动社会监督、推行中介技术支持等都是预防策略。②事中应急救援体系,要求政府建立行政区域的重大安全事故救援体系,制定社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源的预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③建立事后处理对策系统,包括推行严密的事故处理及严格的事故报告制度,实施事故后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经济处罚,明确事故刑事责任追究等。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别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确定如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并如实反映生产安全事故。
(8)从业人员八大权利《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①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②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③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④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⑤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⑥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⑦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⑧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9)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①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③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10)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①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②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③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个人做出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时,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④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11)88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产生的88种违法行为。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有2种。
(12)十三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注册(Registration)
年产量或进口量超过1吨的所有化学物质需要注册,年产量或进口量1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还应提交化学安全报告。
2、评估(Evaluation)
包括档案评估和物质评估。档案评估是核查企业提交注册卷宗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物质评估是指确认化学物质危害人体健康与环境的风险性。
3、许可(Authorization)
对具有一定危险特性并引起人们高度重视的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进行授权,包括CMR,PBT ,vPvB等。
4、限制(Restriction)
如果认为某种物质或其配置品、制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导致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风险不能被充分控制,将限制其在欧盟境内生产或进口。

REACH测试申请表填写说明
1、要求字迹清晰,如数字0与英文字母O,数字5与英文字母S,数字1与英文字母I,数字9与英文字母P,数字2与英文字母Z需标示清楚。
2、清晰填写测试要求,尽量注明采用何标准或测试方法。
3、清晰选择服务性质;工作日为口头通知结果时间,不包括节假日、送样、收件、报告编印及邮寄的时间。
4、清晰选择取报告方式,填写好报告投递的中文地址,以便准确投寄报告。
5、签名及盖公章。
6、每次测试,将提供一份英文报告或一份中文报告,请在填写申请表时,注明需要哪种版本(申请表的右上角有写明),如需同时出具中文及英文报告,需收费用RMB200元。
7、申请公司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请用中英文填写。如无英文公司名及地址且翻译有困难,可委托我公司翻译;从货号至目的国等项目可随客户要求,自行选择,非必填项目。
8、一旦正式的测试报告编印完毕,若因客户误填、漏填测试申请表而造成测试报告编印错误,均由客户自行承担后果,每份报告修改费用RMB200元。
9、送样时交付测试费用,若样品快递到公司的,相关人员会先传真付款通知单给客户,客户须将测试费用汇到我司帐户上,并将汇款凭证传真给我司存查,我们确认收到测试费用后安排测试。
10、测试完成后,实验室相关人员会先发送PDF电子版报告到贵司,申请纸质报告的客户之后按申请表上客户选定的取报告方式处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REACH法规
百度百科-REACH标准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三章 日常战备制度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七章 保障与优抚
  第八章 附则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民兵战备工作必须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贯彻新时期军事战备方针,突出重点,落实制度,常备不懈,提高民兵执行战备任务的能力。
  
第四条 
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军区、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下同)、军分区(含警备区,下同)、人民武装部和乡(含民族乡、镇,下同)及街道人民武装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负责本区域或本单位的民兵战备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民兵战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民兵战备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本地区军事机关开展民兵战备工作,解决有关问题。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本地区军事机关的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民兵战备任务。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六条 
民兵担负下列战备任务:
  (一)参加军警民联防和哨所执勤,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保卫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安全;
  (二)搜集情报;
  (三)守护重要目标;
  (四)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
  (五)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参加抢险救灾;
  (七)上级军事机关赋予的其他战备任务。
  战时,民兵担负配合部队作战、独立作战、战场勤务、支援前线和保卫后方等任务。
  
第七条 
参加军警民联防的民兵,应当明确联防区域和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掌握通信联络、协同行动、处置情况的方法,配合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对边境、领海、领空的侦察(观察)、警戒和守卫,严防敌人武装袭扰,保卫边防安全;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实施对海上船只、港口码头、车站、交通要道的监视和控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担负哨所执勤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执勤区域和任务,熟悉哨所附近的地形和社会情况,掌握执行任务的各种技能,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观察、巡逻、警戒勤务,加强自身防卫。当发现敌情和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报告,果断处置。
  
第九条 
担负搜集情报任务的民兵,应当严格遵守情报工作纪律,掌握侦察和情报搜集、分析、报知技能,按照上级指示开展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情报。当搜集到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报时,必须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条 
守护重要目标的民兵,应当明了守护目标的性质、特点及守护任务和职责,熟悉周围地形,掌握守护方法,牢记联络信号和口令,落实有关制度和规定,保持与目标归属单位的联系,不得擅离岗位。当守护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十一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定期检查和维护国防工程,适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保守军事设施秘密,制止破坏、危害国防工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担负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任务的民兵,应当明确任务和分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熟悉政策和规定,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手段和协同行动的方法,在上级指定的区域内执行勤务,保持本地区、本单位的正常秩序。
  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任务时,必须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和指示,与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密切配合,依法行动,坚决、迅速、稳妥地制止和平息危及国家统一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担负抢救灾任务的民兵,应当了解险情、灾情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明确具体任务及实施方法,服从统一指挥,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 日常战备制度
  
第十四条 
在执行战备任务时间,民兵的管理应当参照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命令意识,注重培养优良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执勤秩序。
  担负守护重要目标任务的民兵组织和民兵哨所,人员在位率平时应当达到80%以上;担负其他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人员外出报告登记制度,明确紧急召回的方法和时限并制定人员临时补充的措施。
  
第十五条 
民兵的战备教育,应当结合国内外形势和战备任务,以民兵职能和任务、战备形势、战备制度、爱国主义和优良传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为主要内容进行,以增强民兵的国防观念和战备意识。
  民兵战备教育应当列入年度民兵政治教育计划。
  
第十六条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大纲》的规定和上级指示,结合战备任务进行,要实施规范化训练,落实训练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
  县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战备方案,组织常年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进行战备演练,通常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七条 
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和乡、街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及担负战备任务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本单位的任务,制定相应的战备方案并报上级审批。当情况或任务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战备方案的保管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接触战备方案。
  
第十九条 
民兵开展敌情、社情研究,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安排和有关情报通报,结合战备任务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是:预定作战对象的编制装备、主要武器性能、作战思想和特点;当地社会治安和社会动态情况,特别是敌对势力的主要活动及其特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民兵战备物资应当按照战备要求管理,实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定期清点,适时更换、补充。动用战备物资,必须按照规定经过批准。民兵战备物资的携行、运行标准,由省军区确定;战备物资的供应、筹措办法,由省军区会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民兵战备设施应当实行责任制管理。对民兵执勤使用的营房、工事和观察、警戒、通信、供电、照明、供水等设施,必须明确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战备设施完好。
  
第二十二条 
担负战备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日值班和等级战备值班)的民兵,由县人民武装部根据上级指示的战备任务的需要指派,并明确值班民兵的具体任务、时限和位置。
  担负战备值班的民兵组织,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落实兵力,明确任务,熟悉方案,坚守岗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使武器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第二十三条 
民兵组织在执行战备任务时,必须遵守下列请示、报告规定:
  (一)凡涉及任务变动、部署调整、兵力使用、武器装备动用及上级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重要事项,必须逐级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担负战备执勤时,应当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限报告执勤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三)担负战备值班时,应当逐日报告值班情况,遇有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四)完成战备执勤、战备值班任务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上报执勤、值班总结报告;战备执勤情况综合统计,按照上级制发的《民兵战备执勤情况统计表》的要求填报;
  (五)常年担负战备任务时,应当在年度民兵组织整顿后报告实力,主要包括组织实力、装备实力和人员在位率。
  
第二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应当定期进行民兵战备工作检查,检查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是:
  (一)组织健全,官兵相识,在位率达到规定标准,人员流动情况清楚;
  (二)战备教育落实,战备观念强;
  (三)军事训练任务落实,军事素质良好;
  (四)敌情、社情研究针对对性强,掌握情况及时、准确;
  (五)战备方案齐全,人员紧急收拢迅速,武器装备和战备物资、设施管理有序;
  (六)战备执勤、值班严格正规,请示报告及时,处置情况正确。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二十五条 
民兵战备等级分为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民兵组织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必须根据军事机关的命令进行。民兵组织接到进入等级战备命令后,必须立即按照相应等级战备的要求,转入战备状态。
  
第二十六条 
三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军政主管进入值班岗位,及时沟通对上对下联系,修订并熟悉有关的战备方案;
  (二)掌握人员在位情况,控制外出,做好收拢准备;
  (三)进行战备教育,了解战备形势、任务;
  (四)明确人员紧急收拢的地点、时限、通知方法及信号;
  (五)组织敌情研究,了解、掌握社会动态;
  (六)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观察和巡逻、警戒,及时报告情况;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在上级指定的位置待命,做好随时执行任务的准备;
  (七)检查战备工作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二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在位干部加强值班,及时研究、安排战备工作,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
  (二)停止人员外出,召回在外的干部和骨干,人员在位率保持在70%以上;
  (三)进行战备动员,明确战备任务和要求;
  (四)组织必要的收拢集结和紧急集合演练,完善紧急行动的措施;
  (五)加强敌情研究,密切注视社会动态,掌握敌对势力活动特点,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六)按照上级指示了解战备物资供应渠道和方法,做好接收武器装备和各种战备物资的准备;
  (七)边防、海防和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加强对重要地点和重要地段的控制、守卫;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民兵,集中待命,准备随时执行任务;
  (八)逐日上报战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一级战备按照下列要求组织实施:
  (一)配齐各级干部,建立组织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保持通信联络全时畅通和指挥不间断;
  (二)召回在外人员,根据上级指示进行收拢集结,人员在位率保持在90%以上;
  (三)进行临战动员,明确临战任务和有关规定;
  (四)值班人员和分队昼夜值班,及时掌握和处置各种情况;
  (五)请领、接收和分发武器装备、弹药及各种战备物资;
  (六)根据担负的任务,进行临战训练和相关的演练;
  (七)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齐装满员,完成各项临战准备工作,在指定的位置集中待命,保持临战状态。
  
第二十九条 
战备等级的转换,必须根据命令实施。通常情况下,依次转入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紧急情况下,也可以越级转入所需要的战备等级。
  民兵组织实施战备等级转换,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战备等级转换时限的规定,由省级军区拟制方案,报军区审批,并报总参谋部备案;紧急情况下,由下达命令的军事机关规定。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三十条 
民兵战备执勤,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本级任务,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民兵参加军警民联防,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由联防指挥机构实施统一指挥;特殊情况下,由上级军事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第三十二条 
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由县人民武装部和目标归属单位共同领导,以县人民武装部的领导为主。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执勤民兵的组织调整、教育训练、人员管理以及与附近民兵的联防工作。目标归属单位负责执勤民兵的守护勤务训练,解决执勤的后勤保障问题,协助县人民武装部做好执勤民兵的管理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民兵协助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进行。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对民兵的组织和调动;公安机关负责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 
战时,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任务、战场勤务,由部队指挥和管理;民兵执行独立作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的任务,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三十五条 
边防、海防地区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或者撤销,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方案,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六条 
使用民兵担负桥梁、隧道、仓库等重要目标守护任务,由目标归属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七条 
使用民兵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由管理该工程的军队团以上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第三十八条 
使用民兵担负维护社会治安的一般勤务,由公安机关会同同级军事机关报同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批准,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实施,同时报上一级军事机关备案。在厂矿范围内,使用民兵担负维护治安、保护生产方面的勤务,由厂矿批准,同时报县人民武装部备案。
  民兵执行上述任务,不得携带枪支等武器。遇有追捕持枪凶犯等紧急情况,必须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县人民武装部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告军分区。
  
第三十九条 
动用民兵执行平息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的任务,不携带抢支等武器的,由地方县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同级军事机关根据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报上一级军事机关批准;携带枪支等武器的,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共同批准,并报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遇有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武力处置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使用民兵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由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装部报军分区备案。
  
第四十一条 
边防、海防地区,遇有敌人袭扰、空降和敌特潜入紧急情况,县人民武装部应当立即调动民兵,予以打击和搜捕,同时迅速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保障与优抚
  
第四十二条 
在民兵哨所执勤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长期脱产执勤的民兵,在其退出执勤任务后,有工作单位的,由原单位安置;无工作单位的,由县、乡人民政府视情况予以安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与省军区共同制定。
  
第四十三条 
民兵守护重要目标所需营房、营具、厨具和通信、照明、饮水、警戒等设施,执勤民兵的生活补贴、执勤用品、必要的文化用品以及医疗、伤亡抚恤等经费,由目标归属单位解决。
  
第四十四条 
协助部队维护管理国防工程的民兵,来自农村的,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享受误工补贴;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的,原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维修经费和看护费从国防工程维护管理费中解决。
  
第四十五条 
经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批准的民兵战备勤务和抢险救灾,执行任务的民兵的报酬或者补助,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
  
第四十六条 
对参战、执行战备勤务、参加战备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无恤,按照国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民兵战备工作中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与惩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民兵战备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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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什么
1、完善法律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这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应该相互协调、补充,形成一个内在逻辑严密、外部衔接有序的整体。同时,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制定、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法律体系的时代性和适应性。2、...

大冶市19278649035: 战备法规有哪些?包括哪些法规? -
阮全世保: 民兵战备工作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战备任务 第三章 日常战备制度 第四章 战备等级 第五章 领导与指挥关系 第六章 批准权限 第七章 保障与优抚 第八章 附则 (1999年4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大冶市19278649035: 国防法规与其他法规的最大区别 -
阮全世保: 国防法规的个性: 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

大冶市19278649035: 军人如何敬礼才是标准的敬礼姿势 -
阮全世保: 军人如何敬礼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中有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二十二条 敬礼、礼毕和单个军人敬礼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一)敬礼1、举手礼口令:敬礼.要领:上体正直,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

大冶市19278649035: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
阮全世保: 一、公民的国防义务: 1、履行兵役的义务 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5、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6、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二、公民的国防权利: 1、褒扬抚恤.革命烈士或因公牺...

大冶市19278649035: 头颈练习的练习动作有哪些?
阮全世保: 1、转颈 保持身体姿势不变的情况下,头向左、右转动.分慢转和快转两中.慢转时看清目光所扫过的物体;快转,则在头转到位时,两眼直视,采用定眼法立即盯住一个目标.注释片刻后再转向另一侧. 转颈能扩大视线范围,再套路运动中,眼随手动好快速甩头亮相,都是通过转颈完成的.做的好,能提高运动员的精气神. 2、仰颈 保持身体姿势不变的情况下,用力向下低头和向后仰头. 仰颈时可用头前额攻击对方头面、胸、腹等部位. 3、绕颈 以颈根为圆心,头颈水平转动. 绕颈能较好躲避对方的攻击.

大冶市19278649035: 日常战备工作的主要内容() - 上学吧
阮全世保: 1.我们在养殖业所使用的散装饲料运输罐能够节省装卸时间和人工搬运装车成本;2.散装饲料运输罐实现了机械打料代替人工装料从而节省了人工装料成本;3.散装饲料运输车遇到雨雪天气可以正常使用,同时可以保护散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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