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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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立法制度对前朝的继承及主要发展成就的概述

清朝是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法制在继承前代法制成果的基础上也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清朝法律思想的重要原则——参汉酌金,即既吸收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又取舍满洲族固有的习惯法。这不仅是出于吸收汉族先进的法律文化的目的,而且更是为了化解汉人心中的仇满心理。如入关后,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下令“法司官会同廷臣详译明律,参酌时宜,集议允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1]。

在立法实践上的表现有:顺治四年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虽然这部法律与当时的社会情况有所脱节,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但是这部法典却为《大清律例》打下了基础;雍正五年,颁行《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大清律例》经乾隆亲自审定后颁行。该法典的体例编目与律文内容和《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编。《大清律例》颁行后,清统治者认为律文已无须再修订,只有条例需要不断修订。所以,例文日益得以充实、发展,数目也不断增多。与明朝的律、例相比,《大清律例》的变化主要在例而不在律。至此,这部以明律为蓝本的法典,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立法精神在这部法典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又充分考虑到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有所变化。

清朝在法制方面的新成就主要体现在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规制定上。清统治者本身系以外族入主中原,在对待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问题上,清政府一贯采取怀柔和拉拢的政策。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钦定西藏章程》等。这些法规有适用于个别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如确定西藏与中央关系的《饮定西藏章程》;有的适用于大片的少数民族地区,如《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就适用于甘肃、宁夏、青海等地的少数民族。还有《理藩院则例》是对各少数民族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正其刑罚”的条例、涉外案件的处理细则,是适用于全国各少数民族的法规。这些法规总的原则精神既符合《大清律例》,同时又适应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习俗惯例,因而能在少数民族地区贯彻实施。清朝既有全国统一的法律,又制定了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法规,这种立法活动和法律实施对于巩固我国多民族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二、清中后期的内忧外患及清政府所做出的反应情况简介

自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始,中国步入近代社会。面对内忧外患,清王朝的统治危机日益严重。内忧主要体现在始于1851年并持续了14年的太平天国运动,外患主要是中国封闭的小农经济阻碍了当时西方新兴资本主义对中国的扩张,具体体现在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迫使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条约(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1894年8月中日甲午战争爆发,中国的失败再次迫使清政府与日本签订了不平等条约——《马关条约》。

为化解来自内部的统治压力和外部刺激,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具体体现为:19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掀起一场洋务运动;1898年6月,光绪帝颁布《定国是诏》,标志戊戌变法的开始;始于1901年的新政。

但是史实表明,清政府所采取的这些政策并未能有效的化解其统治危机,从某种意义上讲,甚至加速了清朝的灭亡,而作为中华法系的最后载体灭亡也在客观上宣告了中华法系的灭亡。

三、对中华法系灭亡原因的简单剖析

1、作为中华法系指导思想渊源的产生于先秦的各派思想学说自身所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中华法系的先天不足

春秋(公元前770~公元前476年)和战国(公元前475~公元前221年)时期的百家争鸣,一方面反映了当时社会激烈和复杂的政治斗争,另一方面,这个时期的文化思想,奠定了整个封建时代文化的基础,对中国古代文化乃至整体中华文明都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各个流派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莫过于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及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因而在这里笔者主要着重讲述对儒家和法家思想的思考。由于传统的做史者偏重于对各个时期不同的当政者统治史的记述,因而我们现在所能了解的史料也仅限于此,而各个时期的真实社会面貌只能由我们根据所掌握的史料进行合理的推测。之所以称儒家和法家对后世影响最大,理由在于这两派思想为后世的统治者所吸纳,成为他们治国的理论依据。公元前356年秦孝公纳商鞅之誎,后嬴政采韩非子的法家之说统一中国,构建了中华史上的第一帝国(注:第一帝国时期包含汉朝在内),后为维护帝国的持续统治之需要,中华法系的雏形逐渐形成。西汉武帝时期采学者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传统的法术与儒术之间的融合加速,并同时作用于中华法系之巩固的具体指导之上。

如前所述,百家产生的历史背景是战国七雄为了争夺霸主地位,发动了一系列大规模的兼并战争。文化的社会化程度固然是进一步提高了,但这也造成了生灵涂碳,社会问题日趋严峻。这种现实,迫使思想家们陷入了深深的思索。他们纷纷提出自己的人生和社会方案,一时间诸子蜂起。这一点和西方早期民主思想起源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公元前15世纪中叶起源于古希腊的“民主”一词,即指一种新的政治生活方式,即"人民的统治"或者"由人民直接的或通过分区选出的代表来治理、统治"[2]。而中国的各学说从产生的背景上即可发现,各派学说都不是为了民众所采用为已目的,相反却是以统治者所采用为已学说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为目标的。虽然他们在创立学说和做出思考时是以当时的社会问题为解决对象,但仍然不能排除各派学说所强调的核心是“专制”。“专制”和“民主”是相互对立的,因为我们现在是在讨论思想起源上的专制与民主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们假定我们所考察的对象(即各派学说)全部为专制或者民主所覆盖。那么,既然不能排除“专制”之嫌疑,“民主”便不可能在这种学说体系中得到发展,甚至于连产生都是件值得研究的问题。因儒家和法家对后世影响最大,故以下重点讲这两派思想对传统中华法系的影响。

“仁”与“礼”是儒家思想的灵魂。自孔子所提的“爱人”之说及他所提倡的“为人由己”及其将“仁”与“礼”的有机结合,开创了儒学之先河。姑且不论该学说对后世的影响,仅就孔子与其门徒为实现其政治理念得以投入实践所进行的周游列国行为即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笔者在上面所做出的结论:儒学的创立目的是为统治者采纳,将学说投入实际的操作。而且,后世被统治者所推广实施的儒学,实际上与原始的儒学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古代儒学的发展历程相继为:先秦儒学、汉唐儒学和宋明清儒学。各个时期,由于现实情况的不同,时代所赋予其的含义也是有区别的。其中,起源于北宋的理学(北宋二程,即程颢、程颐兄弟始创,到南宋由朱熹完成)表现尤为明显。实质上,理学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原始儒学了,而是在原始儒学与法家思想相融合多年之后再次与道家学说相融合的结果。理学的向前没续和逐步发展,最终成为了宋以后的明清时期的正统统治思想。这在客观上又再次说明,即使是“与时俱进”的儒家思想,最终的目的仍是为了被统治者采用。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法家。法家最具代表的人物韩非,是战国末期的法术家。其师从荀子,学的是帝王之术,他把法术推到了一个极至。他的《韩非子》当中,有许多篇目讲的都是帝王治天下的道理。比如他写的“六反”、 “八经”、 “三守”再譬如他的“八奸”等等。

以上事实为当前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即可以推定韩非子为代表的所谓“法”家思想学说是为维护君主专制所能够采用的手段和方法的学说。因而,使得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法”家思想与现代意义上的“法”的理念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说,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是中华法系的纲,那么笔者认为,这条“纲”在其确立之初即存在着先天不足。即以这种思想为基础而构建起来的法系,实质上是为维护通过不公平分配而产生的差异性既得利益结构而创设。其中的“不公平”就是指维护君主专制。这一点与现代法制理念是根本相悖的。前者要求专制,而后者强调民主。韩非子认为帝王治理国家就要求势弄权,后人评价帝王的治国之道“阳儒暗法”便是由此而出。

中华法系至随清朝灭亡而寿终正寝,延续了几千年时间。随着各朝代的兴起而重建,再随着这个朝代的灭亡而被下面一个朝代所继承和发展,这样周而复始,直到清朝的灭亡而最终灭亡。这个结果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或者说原则存在偏差是有着分不开的联系的。当然这与17至19世纪世界其他地区(主要是指西欧)发展形势的快速变化引发的对古老的中国所带来的巨大刺激也是有很大关系的。有关这一点将在后面做出论述。

2、清朝专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制约中华法系的发展——专制体制的发展与闭关锁国政策的影响。

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在清朝发展到顶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当政者对统治手段的逐步调整使得权力进一步集中,二是体现于当政者对民众思想的严密控制。导致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思想不能够在中国本土产生。

皇太极时期,设总管旗务大臣一人,加强对八旗的控制。多尔衮摄政期间,先削弱诸王的权力,与此同时扩大亲属权力。康熙八年,康熙帝自从剪除鳌拜势力,排除障碍集中皇权,这以后皇权集中则通过改变中枢机构来实现。雍正七年,也就是1729年,雍正首创的最具清朝特色军机处,军机大臣随时侍奉皇上左右以备顾问咨询,当然作为皇帝私人秘书班子的军机大臣必然是皇帝为加强自己的控制力量,为自己命运所提拔的一批亲信,方便其直接控制,间接掌握最终的大权。成为直属皇帝处理军国大计的常设机构。同时在雍正朝建立了密折制度。

当政者对民众的思想控制步步加紧。清朝统治者不仅沿用前朝的八股取士制度,并且大兴文字狱。如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庄廷龙文字狱案,这是是清朝"文字狱"的开端;雍正四年(1726)查嗣庭试题案;再如乾隆朝的胡中藻案等。康、雍、乾三朝的文字狱大一百多起,往往以莫须有的罪名滥肆株连。直到清朝,中国经济仍处于资本主义萌芽阶段。这在客观上就不可能产生一个新兴的阶级利益群体。没有利益主体的存在,便更不可能出现“打破既定的体制”的意识要求。并且如前所述,清朝统治者所沿用的“愚民政策”,及对知识分子的思想严密控制,进一步加重了这种非正常的“社会沉默”趋势。这在结果上表现为,在清朝时期的中国本土不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理念。

法制与专制权力从本质上是难以协调的,专制权利统治的增强就会导致社会法制建设的弱化。“不论什么性质的法,客观上总在一定意义上要求“公”和“平”,所谓“法贵于壹””[3]。封建时期下的法制本身就是专制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权力越集中,专制越严密,则法制的缺口就越大。

清朝沿袭明朝的闭关锁国政策使中国与同时期的西方国家发展严重脱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力的落后,二是切断了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而产生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传入中国的通道。“闭关锁国”政策并非始于清朝,早在明朝初年就曾实施,但是采取该种政策给中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却发生在清朝。

提及明朝的闭关就必然讲到明朝时期的倭患问题,明代自洪武建国至崇祯亡国,二百七十六年之间,倭寇几乎与其相始终。减少倭患对明朝统治的侵扰是闭关锁国政策得以实施的一个重要原因。但在16世纪前后,明初的禁海政策逐渐松动,以成化(1465)、弘治(1488)年间市舶司恢复为开端,到嘉靖二十六年(1547)朱纨巡视福建海防为止,这半个多世纪里,在明朝闭关锁国的大背景下出现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贸易时期,人们互通有无,各取所需,海上贸易繁荣。

清朝统治者系北方游牧民族,在1644入关之后,促使其沿袭明王朝的闭关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防犯汉人与外部势力相结合对抗其统治。清顺治元年(1644年)到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40年中,由于沿海一带有明末残余势力割据,福建沿海有郑氏抗清,因此从顺治十二年(1655年)起,清政府便实行海禁。为了封锁郑氏势力的经济与人力后援,顺治十八年清政府实行迁界政策,“下令迁沿海三十里于界内,不许商舟一觔下海。”[4]这一时期,只允许福建与琉球进行官方朝贡贸易。后随着清朝统治根基的稳定,闭关政策有所松动。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解除海禁,清政府在福建设立闽海关,分驻福州、厦门两地,厦门为正口。闽海关的设立,加强了清政府对海外贸易的管理。但随后,在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清政府下令禁止南洋贸易,“凡商船除照旧东洋贸易外,其南洋吕宋、葛刺巴等不许商船前往贸易”[5]。笔者认为这一策略是中国陷入近代闭关锁国陷阱的一个转折点,即从根本上圈定了中国封闭式的发展路径。南洋禁航令实行长达10年,其间出洋商船明显减少。虽在雍正五年(1727年)南洋禁航令解除,但这时唯有厦门允许外国船停靠,直至乾隆年间(1736~1795年)外国船仍然只能在厦门出入,“其余各口俱不准收泊。”[6]

3、与同时期西欧相比较进一步分析

西方的18世纪是一个大变革时期。以工业革命为媒介而产生的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结果引起了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简单线索为:新航路开辟后,欧洲商路和贸易中西移大西洋沿岸,刺激了西欧诸国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十四、十五世纪的文艺复兴在十五世纪后期传播到西欧各国并继续发展,即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欧洲启蒙运动,为西方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社会现实与新兴的现代法制理念相脱节;既存的阶级分布受到质疑,新兴的利益主体要求建立现代法制体系来维护自身利益;从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社会革命从根本上推翻了旧有的专制统治体制,同时,在新体制构建完成之后,为了防犯这种新创设的体制重新走向专制,这群利益主体又制定了一整套的制度来约束该体制,以期其能够“理性”运行,而笔者认为,随着这种约束机制的不断发展和逐渐趋于完善便在最终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制”。

18世纪的中国处于清中叶,相继在位的皇帝有雍正(1723-1735)、乾隆(1736-1795)以及嘉庆(1796-1820)。如前所述,在清朝统治期间,专制制度与前朝相比更有发展,思想禁锢问题也愈显突出,且中国资本主义发展一直处于萌芽阶段,致使在本土不具备产生现代意义上的法制理念条件。在西方加速变革的时期,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导致中国与世界发展(指与西欧国家)相脱节,造成了生产力及思想上的双重滞后。

中国在维系固有的法制体系的同时,还要接受来自外部的强烈刺激,加之国内矛盾的日益激化,专制统治所造成的制度缺口也越来越大,来自维护统治阶级内部利益的变革动力尚显不足的同时,外部的刺激对清朝统治根基的冲击却日渐扩大,最终两面夹击导致了灭亡之后果。而作为传统的中华法系的载体的清朝走向灭亡,即标志着传统的中华法系也走到了尽头。

两者相比,一个是传统法系走向灭亡后,社会进入长时期的整合阶段,其实也是一个混乱的阶段,而另一个则是逐步建立起一种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体系。笔者认为中国所缺少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类似于西方“思想启蒙运动”的思想解放运动未能在中国普遍存在和发展。那么,为什么类似的运动未能在中国有效的产生和展开呢?事实上关于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总结来讲就是:中国的专制统治体制经过5000年的发展显得过于完善,而传统思想学说不仅对这种体制进行严密保护,还对民众的想想进行有效的禁锢;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严重阻碍了国内资本主义萌芽的进一步发展;面对外部新情况,未能适时的调整对外政策造成了严重的“双滞后”结果;最终导致固有的政治体制以及为维护该种政治体制所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传统中华法系一同走向灭亡。如果将这个道理反推,就又回到了笔者前面所叙述的两个原因上,因而可以,这三方面原因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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