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票管理(内部审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证件制度等) 请帮下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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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各部门管理制度~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等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二)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楚,资金日清月结。
  (三)财会人员要按自治区商务厅、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情况。
  二、收支管理
  (一)典当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二)出纳员在收款时,必须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的缴款单。
  (三)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四)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确因特殊原因需借款者,要写明借款原因与还款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按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须按以下规定执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一)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入、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的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的签发要实行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的有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的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自己领用的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
  (二)当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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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 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第九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典当行章程;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设立典当行,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二条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第十七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住所、分支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运资金)、股权结构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
  典当行变更组织形式、分立、合并、跨地市迁移住所、注册资本由低于1000万元达到1000万元或者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第十七条内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重新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将原证收回,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办理换证手续。典当行需持批准文件和新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典当行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事由解散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清算。
  典当行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三章 业务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及资金拆借;
  (三)发放信用贷款;
  (四)未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产: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二十五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当 票
  第二十六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典当行机构名称及机构住所;
  (二)当户姓名(名称)、住所(址)、有效证件(照)及号码;
  (三)当物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估价金额、当金数额;
  (五)利率、综合费率;
  (六)典当日期、典当期、续当期;
  (七)当户须知(应当载明典当行和当户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当票遗失,当户应当及时向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挂失手续或者挂失前被他人赎当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条 质押当物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估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三十一条 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为6个月。
  第三十三条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四条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
  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三十六条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外,还应当根据当期内的息、费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当户到典当行典当,应当出具有效证件(照)。
  典当行应当认真查验当户出具的证件(照)。
  第三十八条 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典当行经营质押典当业务,应当为质押当物购买保险;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要求当户为当物购买保险。
  第三十九条 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当物。
  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按照估价金额的120%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质押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当行应当由专人妥善保管质押当物。
  第四十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当地无拍卖行的,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一)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二)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
  (二)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
  (三)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管;
  (四)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监制。
  《典当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编码管理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 省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授权或者委托给下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条 当票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设计,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监制。
  第五十一条 对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过程中需要批准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有关重大事项,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在1个月内组织公告。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全国性典当行业协会是典当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经国家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地方性典当行业协会是本地典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经当地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接受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与指导。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批准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审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擅自变更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置。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故意收当赃物,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便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其他义务性规则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警告、单处或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就有关授权委托管理事项作出规定的,应当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承担典当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适用本办法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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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等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典当行经营状况。

(二)财会人员要始终坚持“帐表相符、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的“四相符”原则,做到凭证要素齐全、往来帐目清楚,资金日清月结。

(三)财会人员要按自治区商务厅、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要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上报业务经营情况和损益情况。

二、收支管理

(一)典当的一切收入统一由财务部管理,财务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典当收入款任何人无权以收抵支和挪作它用。

(二)出纳员在收款时,必须使用财务部指定认可的缴款单。

(三)凡因公需借用公款者,必须按照规定的借款审批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所借公款均要在办理公务结束后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

(四)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准借用公款,确因特殊原因需借款者,要写明借款原因与还款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

三、票证及印章管理

财务部要建立重要空白凭证领用登记制度,对质押当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缴款单等重要凭证,财务部门要统一购置,按数量、种类造册登记。重要凭证领用须按以下规定执行,用完后的存根不需留存的要及时上交财务部门。

(一)支票管理

1、支票的购入、签发均由出纳人员管理,出纳员应建立“支票使用登记簿”,按支票号顺序登记支票的发出日期、用途、金额、经办人等。

2、支票上使用的印鉴共2枚,其中个人印章由出纳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经理保管,会计人员对支票的签发要实行监督。

3、出纳员在填写支票时,要按照银行的有规定执行,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不准出租或出借支票。

4、作废的支票,出纳员要在支票存根上盖“作废”章,并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并将该支票交给财务经理存档备查。

5、领用支票时,领用人须填写支票申领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经理签字、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后,方可领用。

6、领用支票的业务部门,应妥善保管自己领用的支票,并应在领用支票之日起七天内向财务部门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新的业务。

(二)当票管理

1、当票是当户与典当行发生质押、抵押贷款关系的重要原始凭据。财务部门购进印制的当票要统一登记,营业部、业务部在领用空白当票时,要按印刷号码的先后顺序;领用人领用当票时应填写“当票申领单”,注明本数及号码数,由业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后,在当票使用登记簿上签字。

2、财务部要监督当票使用,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每月底要对当月当票使用情况及库存当品的实物情况进行盘点核对,检查保管是否有误。

3、当票要真实填写和妥善保管。本典当行和当户在填写当票时要注明,双方都严禁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当户若将当票遗失,要及时到本典当行办理挂失手续。

四、现金管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典当行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的现金只能由财务部的出纳员,黄业部的收银员负责收、支和保管,其他任何人无权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二)现金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它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部的业务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等。

(三)营业部备用金初步核定为l万元,根据业务情况,备用金超过l万元需上缴财务部;备用金不够时,可向财务部重新申领以补足备用金。

(四)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一般情况下,不得坐支现金。营业部备用金使用应一日一结,定期与财务部出纳对帐;财务部可定时或不定时抽查柜台备用金使用情况。

(五)现金收付的各种原始凭证,必须经过会计人员严格审查,并编制记帐凭证,出纳人员应根据经过审核的记帐凭证,才能办理收款和付款业务。

(六)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后,必须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戳记,以表示原始凭证上所列款项收剑或已经支付,以防止重收或重付。

(七)建立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记载现金的收、付,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作为已经记帐的依据,每日营业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现金的收入、付出及结余,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

(八)出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准私自挪用现金;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准将私人现金与公款混合;不准将私人财物放入公家保险柜内。

(九)现金存折由会计保管,密码由出纳员保留,取款时,由出纳办理,取款完毕,存折退归会计保管。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每天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2万元限额。

(十)为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监督,财务主管应对出纳人员经管的现金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发现帐款不符或有其他不轨行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和有关部门处理。

五、费用管理

(一)费用支出应按照增收节支、降低成本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逐步建立各项费用的定额控制办法,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二)办公用品采购:办公用品的购买,先由各部门提出书面计划表,包括数量、预计金额,交办公室汇总,再经总经理批准后,送财务部作为办理借支或报销的依据,原则上一般不得超出预计金额,超过的应陈述正当理由。

(三)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在单据上注明事由,由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对于手续不全的,财务部可以拒绝结算。

(四)所有费用审批,实行总经理一支笔制度,无总经理签字的费用单据,财务部不得报销。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大额费用发生,由总经理请示董事长后决定。

六、财产管理制度

(一)全行干部员工要树立爱护公物,人人有责的思想,不准随意损坏公物,更不得划公为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二)本行所有财产,应由办公室、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实物,会计部门负责管理帐务,要求做到三相符(实物、办公室登记簿、会计帐)。

(三)建立购物、领用登记制度,各部需要添置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必须先填报认购单,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行内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可采用先调剂,如无法调剂,确需购买,由办公室签署意见,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购买。实物购回后要先登记后领用。

(四)各部办公使用所有财产及低值易耗品,办公室要分别建立登记簿,由各部办理领用手续负责保管,公用物品由办公室负责管理。

(五)凡工作调动,任何人都不得将公物带走,办公室要负责清理收回财产。

(六)办公室定斯或不定期对全体财产进行清理、检查,每年年终结合会计决算,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如发现无故丢失或故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将上报领导给予处分。

(七)财产管理人员如因工作调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七、典当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

(一)典当行重要空白凭证主要有当票、银行支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以及抵押、质押物的凭证。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制由商务部门统一印制。

(三)重要空白凭证凭印刷厂印制清单或上级调拨单清点验收,并及时登记入库保管。

(四)重要空白凭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保管登记薄,如实登记保管、领用、使用情况。

(五)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及时登记,并记载起讫号码。对所领用的重要空白凭证,要在登记薄上签收。

(六)经办人负签发重要空门凭证时,应进行销号控制。填错的重要空门凭证,加盖“作废”戳记后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

(七)重要空门凭证一律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成本装订的,以一本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非成本装订的,以一份一元的假定价格记帐。各业务柜组内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控制到份数,定期进行帐实核对。

(八)过期作睃的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必须列入清单,由分管领导监督销毁。


上市公司有内部审计吗
审计是指由专设机关依照法律对国家各级政府及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的重大项目和财务收支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机构增加价值并提高机构的运作效率。它采取一种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报告格式
一、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体思路:1、今后5年公司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转变为经济效益审计、内部**审计、经济合同审计等并重。2、20xx年审计工作重点是:以内***审计为基础,以经营业绩审计为中心,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意见的落实,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风险、完善管理和提高...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总结
和执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准则》规定要求,按照集团公司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查错纠弊,维护法纪,促进管理的宗旨,积极引导我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在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为单位目标而服务的思想理念,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检查...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
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的设计应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一致,避免鼓励冒险。董事会和管理层应确保薪酬不鼓励短期收益追求,而忽视长期风险。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薪酬不应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内部审计是关键环节,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计范围涵盖市场风险头寸、管理体系文档、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和参数设定...

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因此,医院内审工作要从医院的经济工作中心出发,重点着眼于对加强各类资金管理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事项。 3、改进审计计划管理,使审计年度计划要和我院的经济工作计划在时间上错位半年,使审计计划能确实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4、提高审计人员素质。不断更新审计人员整体知识结构、提高...

如何加大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的改革,是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决定因素。目前许多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确实履行其监督职能,“银广厦”案例给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警示就在于注册会计师对现有准则的执行存在重大疏忽与不力。因此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的有效性,是提高会计监督力度的外部基础之一。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

公司需要内审 该准备哪些方面的事前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指,由本部门、本单位内部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前和事后的审查和评价。这是为加强管理而进行的一项内部经济监督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部门、单位内部专门执行审计监督的职能,不承担其他经营管理工作。它直接隶属于部门、单位最高...

在差旅费报销中出现办公品报销票据,内部审计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处理意见...
记入管理费用中的办公费,如果已记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的话,可以做调整。对于内部审计来说,应该向报销人询问,分析判断后,做出相应调整

企业内部制度有哪些
工作轮换制是指根据不同岗位在管理系统中的重要程度,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每一员工在某一岗位的履职时间。对关键岗位应频繁轮换,次要的岗位可少一些。从轮换中暴露出存在的问题,揭示出制度的缺陷、管理的缺陷。 (四)加强企业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切实提高企业对内部稽核和内部审计的认识,切实加强考核、监督、制约...

内部审计师考什么
内部审计师考试科目和范围 第1部分:《内部审计基础》,考察领域包括:内部审计基础知识,独立性与客观性,胜任能力及应有的职业审慎,质量保证与改进程序,治理、风险管理和控制,舞弊风险。第2部分:《内部审计实务》,考察领域包括:管理内部审计活动、计划审计业务、执行审计业务、沟通审计业务结果并监督...

端州区18241975929: 当票管理(内部审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证件制度等) 请帮下忙
益弯麻仁: 给您提供一些相关的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核算,堵塞漏洞,增收节支,提高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

端州区18241975929: 请问典当行企业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哪些?请高人帮忙推荐一下.多谢了!
益弯麻仁: 典当行内部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工作效率,规范公司运作,维护公司权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一、机构设置与职能 本公司设立总经理,下设三个部门,业务部、财务部和综合办. (一)总经理按照公司章程...

端州区18241975929: 如何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
益弯麻仁: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总 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端州区18241975929: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包括哪些 -
益弯麻仁: (1) 明确合理的职责分工制度. (2) 严格的审批检查制度. (3) 健全的会计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 (4) 严密的保管保卫制度. (5) 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6) 胜任的工作人员. 由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直接决定着被审单位提供的会计数据和其他...

端州区18241975929: 如何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 -
益弯麻仁: 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对策: 1.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 2. 根...

端州区18241975929: 如何进行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
益弯麻仁: 提高内审质量的路径和措施:一、提高内部审计的业务标准要提高内部审计业务的标准,主要应从制度保障和技术保障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制度保障.制度保障上,要进一步完善和认真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具体规范,建立、健全内审制...

端州区18241975929: 如何加强对企业财务部的内控管理制度 -
益弯麻仁: 1、坚守职业操守底线,承担诚实守信的受托报告责任 根据国际权威机构COSO内控框架整合体系,内控五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以及持续监督.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要求,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所有...

端州区18241975929: 什么是内部审计制度?求围观,求详细解答!
益弯麻仁:内部审计,是建立于组织内部、服务于管理部门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既可用于对内部牵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又可用于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端州区18241975929: 请帮我提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参考一下
益弯麻仁: 我不知你是房地产的,还是小型企业的我这里有小型企业的供你参考 小型企业内部控制浅议 一、内部控制概念经过七十多年的演变,已从单纯的内部牵制发展为内部控制...

端州区18241975929: 股份制公司财务管理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
益弯麻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工申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集团”)本部和纳入公司管理范围的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各级下属分、子公司(下称“各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及经济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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