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应当有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投稿:严竹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房产中介应当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责任就是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房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①房屋的权属情况;②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③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④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权籍调查。2、使用状况调查。3、行情调查。4、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5、办理产权过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核心提示:房屋中介负有哪些法律责任?房屋中介负有的法律责任包括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还有更多的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具体介绍。

  一、 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二)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 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 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 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办理产权过户: 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多数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中,都约定委托人应当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之日支付房屋总价1%的中介费,但有时签订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违约或者其它原因并不继续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会完成以上第4项服务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应当退还部分中介费。

‍‍

买二手房免不了找房产中介,并签订《居间合同(定金合同)》或《佣金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由于《居间合同》大多都由中介公司自己制订,因此在这些法律文件里,对委托人的约束很多,对房产中介的约束很少。
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中介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中介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责任主要有: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于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因此居间人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产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间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实有:
1、房屋的权属情况;
2、房屋的抵押、典当等权利限制信息;
3、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
4、出售人与买受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办理的中介公司诉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费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中介公司作为具有房地产居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理当恪守守执业规则,对委托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尽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况,据实、公正地向委托人报告,以促成合同成立,从而获得报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实权属情况和抵押情况,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
,因此其无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从而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法院认为中介如实披露信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义务。
另外,要澄清两个认识上的误区:
1、中介应当仅在其自身能力范围内提供真实信息。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产证原件以便和复印件核对,也应当到房产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权利情况,但如果出售方伪造了权利人的身份证和产权证进行交易而造成买受方的损失,则买受方不能认为中介方提供了虚假信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则可。
2、中介对他人的信用没有保证义务。中介只是中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是中介居间介绍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实施了违约行为,中介不承担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
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的,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权籍调查: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等,做好书面记录;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人的身份及权利等。
2、使用状况调查: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座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或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结清情况等;向物业管理单位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以及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等。
3、行情调查: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3、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约定洽谈时间、沟通买卖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认定权籍资料、确定当事人身份等;为成交双方选择合同文本,进行签约指导、见证,如实告知成交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条款和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办理产权过户:双方当事人过户手续资料收集、报告、确认、确权时间约定,代收代付应由客户支付的税、费,完成所有交易过户、户口迁移、房屋入住手续。

房屋中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哪些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九、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是"人、...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成为房地产中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房地产中介应具备的条件:1、前往工商局注册企业,否则无照经营是违法的;2、需要准备经营场所证明手续;3、需要出资人身份证件,想好企业名称与经营范围(一般都是房屋租赁);4、需要房地产经济人证书;5、需要营业执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3)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4)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中介应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1、房地产中介...

开一个小房产中介,需要办哪些手续
一般来说,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国税税务登记证、地税税务登记证、房产中介资质证书。 房屋中介公司从事经纪活动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五名以上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经纪人。合伙企业从事经纪活动,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两名...

设立房产中介机构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1、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法律常识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1991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983年发布)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自1996年3月1日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颁布)合同法民法总...

房产中介机构设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 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范围是什么 1、房地产中介...

房地产中介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四)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地产中介有哪些法律责任 -
左辰菲克: 房地产中介的法律责任: 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 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的赔偿责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时的责任.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产中介应当有哪些法律责任 -
左辰菲克: 买二手房免不了找房产中介,并签订《居间合同(定金合同)》或《佣金确认书》等法律文件.由于《居间合同》大多都由中介公司自己制订,因此在这些法律文件里,对委托人的约束很多,对房产中介的约束很少.尽管居间合同中没有约定中...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屋中介负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
左辰菲克: 1、承/出租人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承租人和中介机构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机构向承租人报告房源信息,为其提供订立租赁合同的机会,承租人和中介机构根据中介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屋买卖中介法律责任是什么? -
左辰菲克: 房屋买卖中介的法律责任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章作了规定,在此为大家作一个简要的介绍:第一、不得有不依法、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第二、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未达到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第三、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赚取差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第四、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第五、不得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违反前述规定的,应承担罚款、吊销执业资格等行政责任.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屋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
左辰菲克: 房屋中介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屋中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
左辰菲克: 1、房屋中介属于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承担与消费者之间订立的《房地产经济服务合同》之中所载明的,己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还应承担国家发改委、城乡和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屋租赁中介的责任具体有哪些
左辰菲克: 房屋租赁中介的责任有: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依法交纳税费;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当事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所有真实情况的责任;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桂东县17038187258: 房产中介的法律职责有哪些? -
左辰菲克: 1、主要看现在房主的态度,如果他主动缴纳罚款解封的话那就继续执行合同就可以,如果拒不执行的话,属欺诈行为,需退还此房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首付款在内).3、起诉房主的话,也是退还交易过程中的费用.4中介失职,因为中介有核实产权是否具备买卖条件的责任,必须退还中介费.只有具备上市及买卖条件,中介才可以挂牌出售.5、如果房主态度不好,中介还可以的话,拉着中介起诉房主也可行.官司赢了的话由房主出中介费.

桂东县17038187258: 有那些法条规定了房地产中介的法律责任 -
左辰菲克: 依据双方的合同,合同法为主.另外部委省市的相关文件规定,对中介责任也有一定的规定

桂东县17038187258: 中介(居间人)要负哪些法律责任? -
左辰菲克: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张明明律师 随着房屋中介市场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房屋交易通过中介完成,但是由于房屋中介市场管理不健全,房屋中介企业服务不诚信的经营行为时有报道,出现了既离不开中介,又对中介服务处处提防的现象.为了...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