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宿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基本建设基金的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人为出的原则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种。1.经营性基金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工程、邮电通讯骨干设施,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等等。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又分为硬贷款和软贷款两种:硬贷款主要用于还款能力较好的建设项目;软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投资的建设项目。2.非经营性基金非经营性基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项目的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国家基本建设基金制建立之初,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由其负责管理。同时,组建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机电轻纺、农业、林业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运用建设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可以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直接向建设单位投资,从而形成“项目资本”;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也可以委托建设银行以贷款形式向建设单位投资,从而形成“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委托借款”。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经营性基金,由建设银行按照各主管部门的安排发放贷款,从而形成“部门基建基金借款”。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后,部分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划拨给国家开发银行,由其向建设单位发放贷款,从而形成“‘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原六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人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负责一部分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的经营。非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由建设银行按照国家计划和主管部门的安排实行拨款,从而形成“基本建设基金拨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管好用好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稳定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建设项目能够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除农业、林业和电力建设资金以外的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煤炭基本建设开发基金。
  2.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留省使用部分(即征集金)。
  3.与国家部委合资项目中由省上分得的利润和产品销售差价。
  4.中央留省的电换铝及金川公司分成镍销售差价。
  5.省财政的定额拨款(包括预算内投资、财政自筹、专项拨款)。
  6.历年省预算内投资、省财政自筹资金和国家补助地方的“拨改贷”及基金收回的本息。
  7.其他建设资金。如国内外引进资金,经批准后发行的有价证券、专项费用以及向银行等金融部门拆借资金和贷款等。第四条 省财政的定额拨款按省上确定的年计划数执行,其余各项均按实际收入计算。第五条 基金投资收回的投资本息和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六条 基金中的煤炭基本建设开发基金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省财政定额拨款,属于上年收下年用的,由财政在年初一次划拨省工交投资公司;属于当年收当年用的,由财政根据收入进度按季拨付省工交投资公司。与国家部委合资项目中省上应分利润和产品、中央留省的电换铝及金川公司分成镍由省工交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其产品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委托省物资局有色金属材料公司或其它单位经销,并按国家规定付给管理费用,合资项目省上分得的利润和产品的销售差价由有关合资企业和委托销售单位按协定如期解交省工交投资公司。历年省预算内投资、省财政自筹资金和国家补助地方的“拨改贷”及基金应收回的本息由建行和省工交投资公司共同负责回收,转交省工交投资公司。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八条 基金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投资贷款依据合同规定按期收回本息,参股合资按合同规定收股息、分利润、分产品。第九条 基金主要用于除农业、林业和电力以外的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机电轻纺以及其它地方工交方面的基本建设项目。第十条 基金可单独对省属项目投资,可用于合资项目或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也可向国家、省内外以及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第十一条 为提高投资效益,增加基金积累,增强投资公司的活力,可从基金中切出部分资金作为省工交投资公司自主经营资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向计委申请投资规模,自主确定项目投资。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二条 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十三条 基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负责管理使用,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有关发放贷款和回收本息的金融业务,有关具体事宜由省工交投资公司与省建行协议明确。第十四条 基金由省工交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共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季度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十一月底将本年度基本建设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的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报送省计委和财政厅。第十五条 基金安排的政策性投资由国家和省上的计划确定,其他由投资公司根据资金的可能和项目经济效益情况择优安排,报计委审定。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贷款的程序为:
  1.根据省上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用基金作为项目资金来源的建设单位与省工交投资公司签订经济合同;
  2.建设单位持经济合同与项目所在地的经办行签订委托借贷合同,并将签好的委托借贷合同的副本一式两份分别送省工交投资公司和省建行;
  3.省工交投资公司在接到委托借贷合同后,按照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向省建行发出委托贷款通知;
  4.省建行在收到委托借贷合同和委托贷款通知后,直接向项目的经办行下达贷款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从经办行取得贷款。第十七条 省工交投资公司和建设银行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发放贷款和回收本息。对借款单位不按期归还借款的,经办行按银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罚息处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基本建设的资金来源保持稳定,建设项目能够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经国务院批准,从1988年起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以下称基本建设基金)。第二章 基金的组成和来源第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二)建筑税中的中央使用部分;
  (三)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
  (四)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五)财政定额拨款。第三条 1989年、1990年基金中,财政定额拨款按1988年计划数不变,其余各项均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算。如果国家对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办法有较大的改变时,另行调整。第四条 中央投资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和参股部分按规定分得的股利(包括外汇),除按规定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可留成一部分外,均转为基本建设基金。第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财政预算中列收列支,并受财政部门监督。第六条 基本建设基金中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仍按原渠道征收,连同财政定额拨款,由财政部统一在每年15日将下月资金拨交建设银行。按照常年基本建设拨款规律,及时供应资金。第七条 各种财政专项投资和基本建设储备资金不属于基金范围,仍由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和可能安排。第八条 国务院批准的七个下放港口,国家年度计划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如少于“七五”计划原安排的数字,港口应将调减的数额上交中央财政。第九条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除国务院已有规定可减免的之外,各部门、各地区均无权批准减免。第十条 经过若干年后,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可以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需要时,基金中的其他部分即可停止拨付。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生产力布局和中长期计划的要求,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基金的使用分为经营性与非经营性两种。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举办的关系国民经济全局重大能源、原材料工业基地,跨地区的、面向全国的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骨干设施,重大的、关键的机械电子、轻纺工业项目,重大农业基地和重点防护林工程,关键的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等,以及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建设的扶持。非经营性资金主要用于中央各部门直接举办的无经济收入的文化、教育、卫生、科研等建设和大江大河的治理。第十三条 在基本建设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额的银行贷款贴息资金,按国家规定对基建贷款项目贴息。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基金可单独对中央项目投资,或用于几种资金的拼盘项目,或向地方、企业用自有资金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参股。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基金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由财政部按期拨给建设银行。基本建设基金由建设银行会同各专业投资公司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预算、决算和分年、分月执行情况,并在每年九月底将本年度基建基金收入和使用预计情况以及下年度可使用基建基金总额及来源情况,送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基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基本建设基金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国家计委对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实行切块安排,数额以1988年计划为基础核定基数;以后年度增加的投资,由国家计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投向。各专业投资公司将国家切给的基本建设基金和其他资金对建设项目进行安排后,由国家计委商有关方面(包括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下年度中央部分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连同审核后的地方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汇编为全国基本建设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
  对非经营性投资,其中的小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核定投资基数,由主管部门管理,包干使用,三年不变;新建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程序报批,实行招标,按项目安排投资。第十七条 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的经营性投资,由各专业投资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不包括国家规定免还基金本息的投资);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投资,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


基建基金哪些
中央级基本建设基金由五个部分组成:已开征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中央使用的部分;已经开征的建筑税中中央使用部分,铁道部包干收入中用于预算内基本建设部分;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收回的本息(利息部分扣除建设银行业务支出); 财政定额拨款。基本建设基金与财政费用分开,由建设银行按计划负责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投资基金管理
主要内容有:①国家预算内投资,分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中央财政技术改造投资和地方财政预算投资三部分。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自1988年起建立,由财政部按期拨给中国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国家计划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转,周转使用,在国家预算中列收列支,分为经营性的和非经营性的两部分。经营性的主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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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年)
第十条 铁路建设基金建设项目的投资安排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负责日常监督。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将铁路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中国的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国家预算内投资,分为中央基本建设基金、财政技术改造投资和地方预算投资。中央基本建设基金由财政部拨给建设银行,实行专款专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部分。国内银行贷款则由国家计委和央行共同决定年度规模,由专业银行发放给符合政策的建设项目。外资利用和自筹资金管理也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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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煤炭基本建设基金提取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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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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