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 ~ 年) 》的通知

作者&投稿:沈录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6]305 号)
有关国家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财政厅 ( 局)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 2004 ~2010 年) 》精神,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 ( 以下简称专项) 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 2004 ~ 2010 年) 》和 《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5]205 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 ( 以下简称项目) 。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 “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 ( 以下简称项目办) ,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 区、市) 国土资源厅 ( 局) 和财政厅 ( 局) 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 ( 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 ( 校) 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 ( 以下简称勘查单位) 。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 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 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 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 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 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 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 负责组织本省( 区、市) 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 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 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 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 ( 中直企业集团) 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 ( 可行性报告) 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 组织编写项目设计; 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 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 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 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 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 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一) 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 二) 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 三) 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 四) 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 15 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 10 年以下的矿山;
( 五) 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外围和深部;
( 六) 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 七) 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 八) 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 一) 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 二) 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 三) 地方财政 ( 或中直企业集团) 、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 50% 。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各省 ( 区、市) 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中直企业集团 ( 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 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 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 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 或中直企业集团) 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 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 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 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 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 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 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 汇交 ( 备案) 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 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 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 督 管 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 ( 区、市) 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 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4年9月,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决定投入4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0亿元),在有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开展找矿工作,以延长矿山服务年限。2005年10月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组建了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下文简称“危矿办”),从国内聘请一流专家组成一线专家队伍,直接在第一线矿山、地勘单位进行常年现场指导,具体布置探矿工程,现场解决技术问题,以主攻矿种新增探明资源储量为目标,依托大中型资源生产基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探明储量保证程度低、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实现危机矿山找矿的重大突破,为一批矿山解决资源接替问题。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勘查工作是国家政策性扶持的专项,是由中央、地方和矿山企业共同筹资实施的。对正式通过评审和立项的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负担项目资金的50%,用于大中型危机矿山矿区深部及毗邻区预查和普查找矿工作补助经费;省财政负担不低于项目资金10%的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40%。该专项的实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探索政府引导下矿产勘查多元投资管理探索了新模式。这种运作模式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分三个方面开展,即政务管理、技术管理、经费管理。
一、政务管理
政务管理由地方国土资源厅(局)的地勘主管部门负责。政务(行政)管理主要体现在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和在危机矿山专项上的具体化和具体落实,包括勘查的规划管理,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资格准入,勘查单位的资质准入,矿山企业、勘查单位、地方政府、政府部门之间关系的协调与联系,监理专家队伍的组织与管理,法律与外部环境的协调,成果处置等方面的工作。
政务管理是项目实施的基础。矿山企业的发展必须符合当地矿产资源规划,特别是近外围找矿,新区找矿,必须在其总体规划的框架内。
矿业权的管理是政务管理的核心,目前矿山的采矿权范围往往与地质预测的资源接替区有差距,如采矿权的垂深和外延、外围的探矿权等,都涉及权属问题。专项是商业性勘查,因此权属必须明确,政务管理在权属管理上,就是要保证勘查的合法性。实际中不同省(区、市),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了预留、延续、扩范围、整合与协调等方式为项目的实施设置的合理的矿权,为矿山企业拓宽了生存发展的地质资源空间。准入审查是政务管理的内容之一。严格执行资格准入既是保证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纲要,也是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的必然措施。先期审查是对矿山企业有关矿种、矿山规模、企业性质等,立项期是对勘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事实证明,资质管理特别是勘查单位的资质管理对项目的实施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这在相关地球物理勘查工作中最为明显。
二、技术管理
技术管理集中于“危矿办”负责。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规范化的技术程序性管理和具体技术业务问题的解决上。专项采用了技术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模式,勘查生产管理与技术管理一体化,实现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全程专家主导的技术管理体系。
技术管理首先是从组织上建立较为完善的技术管理队伍。专家委员会、监审专家组、监审专家、技术处构成专项的技术管理队伍。其次技术管理流程的规范化是危机矿山技术管理的核心。危机矿山在现行技术规范规程的基础上,将其具体化,实现项目流程的管理;制度上建立监审制度的建立;建立了涵盖技术管理全程的管理规程。资料汇交与社会服务。全国所有项目的立项论证、实际审查、野外施工与监管、野外验收、成果验收及资料汇交等技术管理工作,
项目实行了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标制、合同管理制,从基本制度上保障项目技术方案的科学实施。
专项实行监审制,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监审暂行办法》,承担“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从立项论证、设计审查到报告提交整个过程的投资、质量、速度管理及找矿成果验收,都归于监审工作范畴,找矿现场遇到技术问题,监审人员可依据制度赋予的权力现场处理,无法现场解决的可找矿山或地勘单位的负责人协调,设计重大变更时通过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报“危矿办”。专项实施的监审制度,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制。在项目立项实行了回避后,我们聘请了熟悉矿山地质情况的当地的地质物探专家担任项目监审专家,直接在第一线矿山、地勘单位进行常年现场指导,具体指导布置探矿工程,现场解决技术问题,在全国搭建了一个最高水平的技术平台,大大调动了地方、企业找矿的积极性。
三、经费管理
经费财务管理实行分级负责。中央负责专项中央扶持资金的保证和项目预算审核与拨付,省级及地方(中直企业)负责配套资金的配置、督促与监督,矿山企业与勘查单位负责资金的使用的科学与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在多元投资态势下,将不同来源的资金统一使用,实现了集中管理下的整体部署。
财政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并落实资金来源;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核、下达、调整及资金的支付管理等事宜;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国土资源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建议;参与项目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监督;协调落实和督促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其他资金来源;组织项目竣工决算。
“危矿办”根据专项实施的进展,适时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的专门监审活动。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中直企业集团)派人参加。监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预算支出内容、范围、额度和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项目成果报告终审的同时组织经费监审专家同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在资金管理上多元投资的统一使用,使技术方案的实施得到了资金的保障,使矿山企业与地勘单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四、运行管理
专项运行的主导思路是本着责权分明,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将管理与科学运行协调一致,将运行流程科学化、规范化。
(一)运行管理分工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财政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预算管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产业政策的指导。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危矿办”),作为专项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危矿办”设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具体工作由勘查司行业管理处承担。
“危矿办”具体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建议;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厅(局)地勘处负责。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年度勘查经费的拨付及经费使用监督管理,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危矿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负责调处矿业权关系。
“危矿办”成立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技术处,负责专项技术业务管理的支撑。技术处设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具体承担与项目相关矿山、地勘单位的联系,负责各地监审专家的联系,承担“危矿办”交办的工作。
“危矿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按照管理办法对专项实施开展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危矿办”聘请专家组成专项项目监审工作队伍。分省(区、市)成立监审专家组。负责对本省(区、市)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指导。
项目承担(矿山企业)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与勘查单位相同的职责。
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中央国资委管理的矿山企业的项目,在项目运行管理中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运行管理流程
1.立项
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04~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后拟定并发布年度立项通知。年度立项通知具体由“危矿办”发文。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符合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和年度立项条件的危机矿山企业提出项目立项申请(含项目续做申请),经初审通过后,按通知要求报“危矿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同意、暂缓或先行开展预测工作、不同意的初步意见。初步意见经专项专家委员会投票表决后,形成年度立项意见,交“危矿办”。
立项论证专业组实行专家回避制。专家委员会不实行回避。
“危矿办”将专家委员会同意立项的项目予以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危矿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公示无疑义,同时勘查区矿权所属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进入项目概算的编制,纳入年度项目计划。
2.项目预算申报
“危矿办”负责编制通过立项的项目预算。在财政部落实中央专项资金年度额度后,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3.项目预算与计划下达
项目预算由财政部负责审核,并分别下达到各省(区、市)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国土资源部依据财政预算下达项目计划。
4.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达
项目预算下达后,“危矿办”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就项目的具体任务落实和设计的编写交换意见后,编写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
5.项目设计编写与审查
承担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设计报项目所在地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厅(局)]。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省厅(局)]负责项目设计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连同初审意见报“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设计终审,形成设计专家审查意见,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将设计报“危矿办”,经复核后,“危矿办”下达设计批复意见,作为项目设计实施的依据。
6.项目的实施与监审
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有义务保证项目的实施,确保项目的质量、成果和资金安全,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就重大问题向主管部门报告、请示。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
实行项目监审制度。分省(区、市)设立监审组,根据各省(区、市)实施项目的数量,确定地质监审专家的人数,一般2个专家为一小组,负责监审5~6个项目。物探专家负责大片区的物探监审工作。监审专家一般由省局、地质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物探主管等退休技术人员组成。监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检查、指导;每年对所负责的项目实地监审两次以上;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编写项目监审报告;及时向监审组报告监审情况,重大技术问题直接向“危矿办”报告。
监审专家具体工作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危矿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7.项目野外验收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野外工作验收,“危矿办”派人参加。
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危矿办”直接组织。
野外工作验收后,验收组形成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评定等级。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对野外工作验收意见进行审定并下发,同时抄送“危矿办”。
验收意见要求补充野外工作的,勘查单位按要求及时补做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认可后,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8.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
承担单位、勘查单位负责编写项目成果报告并提交。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果报告的初审,形成初审意见,连同修改后的成果报告报“危矿办”。
“危矿办”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终审验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按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有关规定,“危矿办”联合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对项目提交的资源储量进行评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评审完成后,负责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或备案手续。
9.资料汇交
项目资料汇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是资料汇交的责任人。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资料的汇交。
原始资料的保管责任落实到矿山企业。
列入“危矿办”要求汇交实物资料的项目,需在野外验收时提交相应实物资料清单,成果报告资料汇交的同时,完成实物资料的汇交。
五、项目成果
项目实施以来,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通过对全国煤、铁、铝、铜等30个矿种1010座大中型矿山开展了危机矿山现状调查,实施了230个危机矿山勘查项目和52个矿产预测项目及新技术新方法项目。截至2009年底,已开展野外施工的230个找矿项目进展顺利,找矿成果十分显著。其中,41个项目取得突破性进展,累计新增资源储量达到大型或超大型矿床规模;70个项目取得重要进展,累计新增资源储量达到中型矿床规模;76个项目取得一定进展,目前新增资源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模。
危机矿山找矿工作,除巨大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外,还具有极大的地质科学意义。深部找矿的成功,使地质科学工作者对我国关于矿床成因类型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深化,有的甚至是突破性认识。
第一,改变了矿产资源赋存深度的认识。以前,受技术方法及手段的限制,我国矿产勘查的深度往往只有地表以下300~500米。危机矿山专项实施后,大量矿山深部找到巨大矿体后,极大地改变了对矿产资源赋存深度的认识。目前已经证明我国东部在2000米深度都已见到可采工业矿体。多数规模型矿床一般延伸都已达到1000~1500米。理论与实践都已证明,危机矿山所谓的“资源枯竭”,往往是由于地质勘查工作不够,资源潜力尚未充分挖掘而在一定时段内矿产资源相对短缺的假象,深部和外围勘查找矿就是解决矿产资源危机的主攻方向。
第二,危机矿山专项推进了勘查技术的发展,通过地质矿产研究确定找矿方向,应用物化探技术圈定找矿地段,施工钻掘工程揭露矿体位置;采用了物探、化探、深部钻探等适合于深部找矿的技术。
第三,危机矿山找矿工作还创建了成矿地质作用研究、矿田构造研究、成矿流体标志研究“三位一体”固体矿产大比例尺找矿预测方法,以成矿地质体与矿体空间关系确定找矿方向,建立了成矿构造特征在深部预测找矿中的判别准则,确立了成矿流体物质迁移沉淀的矿物标志,建立了流体“地球化学障”理论在深部找矿中的实际应用方法。实践证明,应用该方法体系指导深部找矿获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为我国深部找矿领域提供了比较系统的方法体系。
此外,项目在计算机应用方面开发了矿山勘查成果三维可视软件、矿山资源储量估算软件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在矿床的深部分带特征、矿床的区域组合、成矿构造等方面获得一系列新发现,在成矿地质理论,如成矿地质体和矿体空间关系、成矿流体矿物标志等方面有了新认识。
六、机制评价
(1)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有效地调动了中央、地方、矿山企业、勘查单位等方面积极性,实现优势互补,5年来,通过对全国煤、铁、铝、铜等30个矿种1010座大中型矿山开展了危机矿山现状调查,实施了230个危机矿山勘查项目和52个矿产预测项目及新技术新方法项目。解决了矿山企业的资源危机,促进了勘查单位的发展。
(2)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积极发挥专家作用。在项目实施中,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联合研究院或所,共同开展项目的调查研究,提供可行的深部找矿前景。发挥专家作用,项目办通过聘请专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审查监控,从项目立项的优选,到地质设计的优化;从项目实施的年度安排、项目野外检查、年终总结,到地质成果的审查验收,都组织了国内一流的地质专家,确保项目技术的高水平和地质成果的高质量。
(3)通过项目的开展,推进了勘查技术的发展,创建了成矿地质作用研究、矿田构造研究、成矿流体标志研究“三位一体”固体矿产大比例尺找矿预测方法。

( 国土资发 [2004]20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 2004 ~2010 年) 》已经国务院第 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 《纲要》) 是指导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深入领会 《纲要》精神。

二、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是当前一项紧迫任务。必须在 《纲要》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工作重点; 必须科学论证,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必须运用市场机制,把国家必要扶持与企业自身发展结合起来,力争发现并控制或探明一批对我国原材料供应有重大影响的骨干矿山的后备资源,促进矿山的可持续发展。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主动争取地方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的支持,充分调动矿山企业和地质队伍的积极性,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具体措施和方案,认真参与全国总体实施方案的制定,确实加强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做好本地区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工作,遵循 《纲要》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落实 《纲要》提出的目标,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2004 ~2010 年)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以后,我国主要矿产资源和初级产品的供求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资源对经济发展的制约作用越来越明显,石油、铁、锰、铬铁矿、铜、铝土矿、钾盐等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大宗矿产将长期短缺。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在 21 世纪头 20 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对矿产资源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一批大中型矿山企业面临资源危机、产能闲置、产量锐减、工人失业等严峻形势,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2000 年 5 月,在第三届全国地层会议上,温家宝同志指出: 必须加强矿山接替资源课程工作。新中国成立以来,地质勘探发现了很多重要矿产资源,为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大的支撑作用,但现在矿山资源枯竭,接替资源不足,其中煤矿、有色金属等矿产尤为突出。

2002 年 1 月 19 日,温家宝同志在 “有色金属矿面临资源危机,加强矿山地质工作任务急迫”一文上批示: “加强有色金属矿山地质探矿,延长矿山寿命,既是当前的一项紧迫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开展有色金属矿山新一轮找矿,必须制订总体规划,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工作重点; 必须注重综合研究、设计和评价,尽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必须科学论证,讲求经济效益; 必须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的作用,继续推进地质工作管理体制改革。”

2002 年 9 月 27 日,温家宝同志对原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向国务院呈报的《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矿山地质探矿工作意见的请示》批示: “要把解决危机矿山的资源接替问题作为重点。通过对具备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大中型矿山深部和外围探矿,提高矿山经济效益,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2002 年 10 月,温家宝同志在新中国地质工作 50 年暨中国地质学会成立 80周年纪念大会上强调: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全国 45 种主要矿产中一半以上的资源储量消耗速度大于增长速度,特别是东、中部地区过去耳熟能详的一批老矿山资源枯竭,成为危机矿山。在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努力探寻新的接替资源,具有经济、社会双重效益,是当前的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是国家组织开展的政策性扶持的商业性地质工作,主要目标是在有资源潜力和市场需求的老矿山周边或深部,新发现并查明一批资源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 ( 以下简称 《纲要》) 规划期限为2004 ~ 2010 年。本纲要中的 “危机矿山” 是指在现有开采利用技术、开采能力条件下,保有可采储量的服务年限不足 5 年 ( 严重危机) 、10 年 ( 中度危机) 、15 年( 轻度危机) 的国有大中型矿山。

一、基本情况

( 一) 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 50 多年的努力,我国矿业得到长足发展,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矿业开发体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不仅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的能源和原材料,而且提供了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解决了大量劳动力就业,推动了区域经济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以矿产资源开发为支柱产业的一大批矿业城市 ( 镇) 的兴起与发展,如大同、兖州、平顶山、鞍山、攀枝花、白银、金川、铜陵、德兴、个旧等,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2003 年,我国共有各类矿山企业 14. 54 万个,其中大型矿山企业为 527 个,中型矿山企业为 1354 个。当年矿石采掘量为 57 亿吨,从业人员 929. 7 万人,实现工业产值5976. 5 亿元,销售收入5319. 7 亿元。在我国各类矿山企业中,铁、锰、铬、铜、铝、铅锌、钨、锡、钼、金银、稀土等 25 种主要金属矿山 10365 个,年产矿石量为 46388 万吨,实现工业产值 575. 67 亿元,利润 35. 7 亿元; 煤矿矿山 2. 63 万个,实现工业产值1781. 3 亿元,利润总额176. 4 亿元; 磷矿石矿山456 个,年产矿石量2768 万吨,实现工业产值20. 5 亿元,利润总额6236 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2003 年全国原煤产量 16 亿吨,生铁产量超过 2 亿吨,10 种有色金属产量近1200 万吨。经济快速发展带动了矿产品需求的攀升。2003 年矿产品进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进口9112 万吨,铁矿石进口14813 万吨,锰矿石进口286 万吨,铬铁矿进口 178 万吨,铜矿石进口 267 万吨,精铜进口 133 万吨,铅锌由连续多年净出口变为净进口; 国产铜、铅精矿仅能满足国内冶炼能力的 20% 和 80%。我国已成为矿产品消费大国。

( 二) 我国矿山保有储量面临严重危机

大批大中型矿山保有储量趋于枯竭。我国煤炭资源十分丰富,但一些老矿山经过几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开采,可采储量趋于枯竭,同时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高硫煤矿井将逐步关闭,由此带来的矿山闭坑和资源接替矛盾逐步显现。

20 世纪末我国 25 种主要金属的 415 个大中型矿山的目前已关闭 38 个,占大中型矿山总数的 9%; 严重危机矿山 54 个,约占 13%; 中度危机矿山 35 个,约占8% ; 轻度危机矿山 82 个,约占 20% 。如不尽早采取措施,预计在未来 10 年内,我国大中型金属矿产矿山的年产矿石量将减少 7700 万吨。我国大中型矿山保有储量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寻找接替资源迫在眉睫。

大中型矿山储量枯竭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危机矿山主要集中在老工业基地。在这些矿业城市中,矿业及矿产品加工业产值占该城市工业总产值的 30%以上,有的甚至达 90%。这些重要资源生产基地的兴衰决定着其所在城市的兴衰,对区域经济乃至全国经济发展都有影响。目前,全国已批准资源枯竭的煤矿、有色金属等矿山关闭破产项目已达 122 项,涉及在职职工约 60 万人,离退休人员约 42 万人。这些 “热点”问题入不能妥善解决,将危及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据调查,全国将有 47 个矿业城市和 400 多个矿山面临探明储量枯竭,直接涉及 300 多万矿工和 1000 余万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例如,阜新煤田已有一百多年的开采历史,目前有的矿井剩余服务年限不到一年。阜新矿业集团公司共有在职职工17 万人,海州露天等矿山关闭后,将造成近 10 万煤矿工人失业,大约 30 万人的生活受到影响,几十亿的国有资产闲置。又如云南个旧矿区是世界锡都,累计探明地质储量 200 万吨,堪称世界之最。经长期大量开采,矿山基础储量保证服务年限仅为 5 年。目前矿区生产主体云锡集团公司共有大中型生产矿山 15 个,其中,危机矿山 14 个。云锡集团公司是有色金属联合企业,现有职工 3 万人,是世界第二大和我国第一大锡生产和外贸出口创汇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中分别占 30% 和10% 份额。个旧市现有人口约 20 万人,如不能尽快解决接替资源问题,将导致数万名工人失业,对个旧市的社会保障体系带来巨大的冲击。提高该基地内的矿山资源保证程度,对于保持我国锡资源优势、减缓我国部分严重紧缺矿产品贸易压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 三) 一批资源危机矿山有找矿潜力

危机矿山外围找矿条件有利。国内外矿业实践表明,已开发矿山的深部和外围是发现新矿床、扩大资源储量的重要途径。据统计,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国外发现的 100 个贵重有色金属大型—超大型矿床,至少有 58% 是在已知矿床周围发现的。北美 39 个巨型斑岩铜矿床中的 90% 是在已知矿区附近发现的; 智利的楚基卡马塔铜矿,在其矿区的南、北两侧均发现了巨型铜矿床,使铜储量达到 5838 万吨,成为世界最大的铜矿床; 印度尼西亚在埃茨贝格铜矿山以北 3 公里处发现了格拉斯贝格巨型铜金矿,增加铜 953 万吨、金 1217 吨、银 2062 吨。湖南水口山矿区外围发现红层下隐伏的康家湾大型铅锌矿床,柿竹园世界级钨锡钼铋矿床外围发现的金船塘锡矿等,说明有一批大中型矿床外围具备找矿潜力。近年来,西方许多矿业公司采取优先在矿区外围找矿的勘探策略。相比之下,我国不少生产矿山由于受体制、技术、资金等种种条件限制,对接替资源的找矿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矿区深部和外围留有不小的找矿空间。

危机矿山深部具有较大找矿潜力。我国绝大多数矿山的开采深度一般不足 500米,矿山深部找矿潜力较大。现行勘探和开采技术在 500 ~1000 米深度范围内已具有可行性,国外许多大型矿山勘探开采深度已超过 1000 米。南非的兰德金矿开采深度已达 4000 米、巴伯顿金矿也达 3800 米; 我国安徽铜陵冬瓜山大型铜矿床的产出深度在1000 米左右; 凡口铅锌矿在500 米以下找到了100 万吨以上的可采金属储量; 胶东新城、台上、阜山等几个百吨以上大型金矿,近年新增储量大部分产于500 米以下的 “第二富集带”。

危机矿山外围找矿发现屡见不鲜。20 世纪 50 ~60 年代,人们对成矿系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理解不够全面,缺乏对矿床类型、成矿系列、矿化分带与组合的深刻认识,以单一找矿为主。近年来,辽宁青城子铅锌矿在硐老山空之际,在矿区外围发现了包括高家堡子大型银矿、小佟家堡子金矿、林家三道沟金矿等在内的多个大中型金银矿床,使青城子地区一跃而成为超大型金银多金属矿田; 湖南水口山矿区继发现康家湾隐伏大型铅锌矿床之后,又在矿区外围发现了龙王山、老鸦巢、仙人岩等金矿床; 江西德兴铜矿外围也相继发现金山大型金矿和银山大型铜多金属矿床。

我国不少金属矿山的实际开采储量往往超过建矿设计储量。特别是一些大中型金属矿山存在一种 “超期服役”现象,平均 “超期服役”年限长达 10. 74 年。例如,江西漂塘钨矿床漂塘坑口,新增储量 9. 2 万吨 ( 三氧化钨,下同) ; 湖南瑶岗仙钨矿 1955 年提交储量 7519 吨,此后边探边采新增储量 37294 吨; 江西西华山钨矿原设计生产年限为 15 年,矿山探矿新增储量 52668 吨,延长服务年限近 30 年。辽宁红透山铜矿,新增探明储量是建矿时的 2 倍,延长矿山寿命 25 年。

二、指导思想、目标与原则

(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公益性地质工作和商业性矿产勘查、统筹区域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统筹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紧密围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科学论证,突出重点,实现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根据 “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拓展外围”的原则,充分认识危机矿山探矿工作的艰巨性,在对危机矿山现状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开展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大力拓展危机矿山的保有储量,延长服务年限,促进矿业振兴与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 二) 基本原则

1. 重点部署重要原材料和固体能源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存矿山后备资源勘查工作,实现新的找矿突破,提高我国重要原材料和固体能源的保障程度。

2. 优先安排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和市场需求大的大中型严重危机矿山的勘查评价工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提高矿山经济效益,促进矿山的繁荣与发展。

3. 以矿山外围和深部找矿为主,工作程度控制到详查。通过攻深找盲、探边摸底,新发现并查明一批新增储量。以资源潜力调查评价和普查为基础,择优开展详查工作。

4. 重点安排我国短缺、长期依赖进口的大宗矿种,兼顾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优势矿种。主攻矿种包括煤、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及其他重要非金属矿产等。

5. 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等有关战略、政策措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促进矿业体制和地勘队伍管理体制改革。

6. 注重综合评价,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强矿床共生、伴生有益组分的评价工作,提高矿床共生、伴生有益组分的综合利用能力和尾矿有用组分的利用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益,降低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 三) 目标

1. 通过对我国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企业的全面调查,系统了解我国矿山企业的发展现状,为各级政府的宏观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积极探索我国矿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其应对措施。

2. 通过对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并控制或探明一批对我国原材料供应有重大影响的骨干矿山的后备资源,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3. 为一批危机矿山新增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缓解部分矿山企业职工的就业问题,促进危机矿山和矿业城市 ( 镇) 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 力争在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找矿与预测评价的技术方法和找矿理论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建立我国危机矿山找矿技术创新体系。

三、主要任务

以为主攻矿种新增探明资源储量为目标,依托大中型资源生产基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探明储量保证程度低、找矿潜力大、市场需求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实现危机矿山找矿的重大突破。工作任务主要包括我国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危机矿山地质探矿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等。

( 一) 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

调查主要固体矿产大中型矿山现状,全面了解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现状、生产状况、产销关系等相关资料,建立与完善我国主要固体矿产矿山基础数据库,进行矿山危机程度评价,科学评估危机矿山资源潜力,依据市场需求、危机程度与资源潜力,筛选接替资源勘查区,制定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

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估。系统总结我国大中型矿山多年来的地质勘查、矿山开发和科学研究成果,开展危机矿山资源储量核查和地质调查,开展矿床成矿地质条件、成矿作用、控矿因素等综合分析,结合地质、物探、化探等综合找矿信息,应用矿产资源综合信息预测的理论、方法和 GIS 技术,科学预测矿山深部及外围已知矿种的找矿潜力; 运用新的成矿理论,积极研究与探索新类型矿床和找矿方向,力争在 2004 ~2005 年期间基本摸清矿山保有储量危机状况和资源前景,为进一步部署接替资源勘查提供科学依据。

编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实施方案。系统总结我国危机矿山矿产资源状况、矿山服务年限与资源潜力状况等因素,研究危机矿山的地域分布与社会影响,探索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机制; 在紧缺和优势矿种中,选择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影响大的典型矿山,按矿山储量危机程度和资源潜力,进行危机矿山筛选排队,分不同层次部署矿山找矿工作,确定优先开展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的次序,制订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的实施方案。

( 二)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

根据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实施方案,按照分布实施、滚动安排的原则,开展矿区深部及外围的综合成矿研究与大比例尺找矿预测,对目标区进行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等综合方法评价和解剖研究,确定最佳找矿目标进行工程验证和控制,力求发现新的矿床、矿体或矿段,提交新增储量。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的任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在矿山采掘工程附近开展 “探边摸底”的探矿工作,扩大矿山近期可采矿量; 二是在矿山近外围找矿,扩大保有储量; 三是开展矿区外围的找矿评价,为矿山的中长期发展提供新的后备基地。同时,运用成矿系统的新思维,加强矿山外围新矿种、新类型的综合预测与评价; 重视金属矿山共生、伴生组分与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综合评价和可利用性研究,提高资源利用效益,多途径解决危机矿山的接替资源问题。根据目前掌握的资料,初步安排各主攻矿种的重点地区如下。

煤矿: 重点开展江苏、山东、河南、安徽、黑龙江、辽宁、福建等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接替资源勘查; 同时,开展四川、贵州低硫煤资源评价等。

铁矿: 重点开展河北、安徽、山西、山东、湖北等重要铁矿石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锰矿: 重点开展广西、云南、湖南、广东、福建及湘渝黔接壤区等生产基地优质锰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铜矿: 重点开展长江中下游地区、辽吉地区、滇中—川南、山西、甘肃等重要铜矿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铝土矿: 重点围绕广西、贵州、河南、山西等我国大型铝业基地开展富铝土矿的接替资源勘查。

铅锌矿: 重点开展辽吉地区、川滇黔相邻地区、秦岭地区、湘中—粤北地区、青海锡铁山地区等富铅锌矿山的接替资源勘查。

钨锡矿: 重点开展我国南岭地区、云南、广西等钨锡生产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钼矿: 重点开展辽宁、陕西等大型钼矿基地的接替资源勘查。

锑矿: 重点围绕湖南锡矿山外围,兼顾贵州、广西等省区大型锑矿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镍矿: 主要围绕甘肃和吉林等地区的老矿山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金矿: 重点开展胶东地区、吉林、小秦岭地区和冀蒙接壤区等大型金矿接替资源勘查。

磷矿: 重点围绕南方大型磷矿生产基地开展接替资源勘查。

加强对大中型矿山尾矿的物质组分和规模、有用组分的赋存状态和富集规律,以及尾矿利用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评价; 加强对金属矿山中的非金属矿产资源的回收利用研究; 开展大中型矿山共生伴生组分分析及其综合回收利用工艺研究,变废为宝,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效益,降低矿山生产成本,提高矿山企业综合经济效益; 减少矿产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 三) 推广应用资源勘查关键技术

坚持科技进步,重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过程中充分利用关键勘查技术。重点研究解决矿山生产对物探仪器和测量设备的干扰问题和对化探样品的污染问题、危机矿山寻找深部和隐伏矿体的深部定位问题以及资料综合研究问题,开拓找矿新思路,探索新矿种和新类型矿床的找矿突破。在新的成矿理论指导下,通过加强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和钻探等技术方法的综合应用水平,提高找矿效率。

中、大比例尺成矿预测技术应用。应用现代成矿学理论,开展成矿特征、区域成矿规律和成矿系统研究,建立区域成矿模式,总结控矿因素和找矿标志。加强现有矿山的矿床模型和找矿模型研究,充分利用地质、物探、化探和深部工程验证的信息,通过矿田构造对矿体控矿—导矿—容矿三级定位构造研究,选择少数大型矿集区开展三维立体填图,借助 GIS 技术进行多元综合找矿信息提取,开展危机矿山深部和外围大比例尺成矿预测,对矿山找矿潜力进行综合评价。

精细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探测技术应用。开展矿山强干扰环境下物探方法的有效性试验研究,特别是井中物探、高精度磁测、CT 成像技术等的应用研究; 加强大探测深度物探方法的应用研究和推广,如瞬变电磁法、大功率高分辨率电磁法、可控源音频大地电磁法、大功率井中充电法、井中激发极化法等精细找矿方法的研究。开展岩石地球化学、矿床地球化学模型、金属活动态地球化学、汞气测量、钻孔或坑道原生晕填图等精细找矿方法研究。

深部找矿的钻探技术。发展坑道钻探技术,加强精密定向钻进系统、金刚石绳索取心钻探技术,反循环中心取样系统,空气泡沫钻进系统、全液压岩心钻探和全液压坑道岩心钻探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满足矿山深部及外围寻找盲矿体的需要。

结合不同的矿床类型和矿山地质条件,研究获取不同深度矿体及相关地质信息的最佳技术方法组合。以大比例尺矿产预测技术为基础,开展适用于矿山资源勘查的三维可视化 GIS 系统研制,立体展现矿区地质与矿床特征,提高深部找矿的效率。

四、实施阶段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将分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 ( 2004 ~2005 年)

1. 开展危机矿山资源潜力评价,编制我国主要固体矿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实施方案。

2. 开展危机矿山找矿关键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3. 开展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试点工作,探索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运行机制,实施第一批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

第二阶段 ( 2006 ~2010 年)

1. 全面开展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发现并查明一批新增储量,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2. 开展危机矿山共生伴生矿产与尾矿综合利用研究评价。

3. 对我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的实施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五、经费概算及来源

危机矿产接替资源找矿规划 ( 2004 ~2010 年) 预计总费用为 40 亿元,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和职能划分,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企业和社会出资人共同解决。主要工作经费: 地质测量 8000 万元、物化探测量 40000 万元、浅井 9000 万元、槽探20000 万元、钻探180000 万元、坑探95000 万元,主要实物工作量概算约352000万元,占总预算的 88%,其他工作量经费 48000 万元,占 12%。

六、运行机制

( 一) 组织管理机构。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组建专项管理办公室。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成立专家委员会,承担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工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 二) 职责分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发挥基础性、引导性作用,重点承担前期风险勘查,主要用于矿山资源潜力评价到矿体发现的各项地质工作费用、关键性方法技术的攻关费用、政策研究费用等以及项目日常管理经费。矿山企业自筹资金主要承担详查阶段的风险相对较小的深部钻探和坑探工程施工,提高工作程度; 国家对特别困难的矿山企业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 三) 成果处置。项目实施后发现并评价的矿产资源,在矿山企业拥有的采矿权范围内的,作为矿山的接替资源,由矿山企业开采; 在矿山企业拥有或合作拥有的探矿权范围内探明的资源储量或新发现的矿产地,由矿山企业或矿山企业及其合作方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或直接转入开发。国家出资形成的勘查成果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置。如涉及矿山企业改制重组的,按照国家有关矿权转让的规定处置。

七、保障措施

1. 强化管理,确保项目获得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落实专项管理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 制订专项管理办法,健全完善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机制; 建立项目监理制,确保项目质量; 加强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项目投资效益进行跟踪和评估,提高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

2. 创新机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和地勘单位的积极性。国家财政投入作为对危机矿山的政策性扶持,找矿成功后,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转为国家资本; 对于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提供匹配资金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鼓励矿山企业出资开展接替资源找矿工作,促进矿山企业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地勘单位依靠其自身占有大量资料和人才技术方面的优势承担项目的实施工作。坚持矿山企业、地勘单位和科研单位相结合,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资源危机矿山的找矿效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发挥政府的监督管理作用,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3. 加强政策研究,促进资源危机矿山企业的振兴。危机矿山的振兴是一项系统工程。危机矿山不仅需要开展新一轮找矿工作以解燃眉之急,而且更需要增强矿山自身的造血功能。根据矿山危机程度和矿业城市类型,围绕矿山闭坑与矿山企业倒闭、“矿业城市”建设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系等问题,研究制定税赋政策、产业援助政策、职工安置与再就业政策及矿山环境治理政策建议。

4. 充分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找矿效果。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地质工作程度高,探矿深度较大,找矿工作难度大,必须针对矿山的具体情况,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的对比研究和有效性试验,强化定位预测和综合勘查评价,缩短找矿周期,提高找矿效果。充分利用新的成矿理论,加强攻关,拓展新的找矿方向和新的矿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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