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吏治如何

作者&投稿:项卿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各朝整顿吏治措施~

我国古代中央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始终是封建政治中的一个重大问题。数千年来,封建统治者惮思竭虑地
设计并推行了多种监察地方的方案和措施,即使在今天看来,其中也不乏合理的、有价值的因素。本文试就古
代对地方监察的几种主要形式,分别进行考察,并比较其利弊,以期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一、任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
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前六年,秦国南郡的郡守腾给本郡各县、颁发了一部文告——《语书》,其中说:“今
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
丞闻。”〔1〕课为考核;闻即上报。 说明当时秦国对县一级长官令、丞的监察由郡守负责,郡守所遣之人,
当是身边行政官员无疑。他们可能是最早有史料记载的监察地方的行政官员。由于当时只在局部地区实行,影
响不大。
西晋王朝建立不久,晋武帝即全面推行以行政长官监察地方官吏的制度。秦始四年(268年)六月,晋武帝
颁布诏书, 内称:“郡国守相,三载一巡行属县”;“若长吏在官公廉,虑不及私,正色直节,不饰名誉者,
及身行贪秽,谄黩求容,公节不立,而私门日富者,并谨察之。扬清激浊,举善弹违”〔2〕。由于武帝重视,
监察活动在当时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西晋历史不长,到了东晋,地方监察制度逐渐遭到破坏。泰宁二年(324
年)十月, 江州刺史应詹上疏说:“汉朝使刺史行部,乘传奏事,犹恐不足以辨彰幽明,弘宣政道,故复有绣
衣直指。今之艰弊,过于往昔。”〔3〕寥寥数语,披露了地方监察失灵的状况。
宋代加强了对地方官的监督,实行以监司为主、通判为辅的监察系统。
北宋初设立十五路,每路设转运司,对地方财政进行监督。转运使无固定任期,一般以朝臣充任,“岁行
所部,检察储积,稽考帐籍,凡吏蠹民瘼,悉条以上达,及专举刺官吏之事”〔4〕。 此时的转运使还是监察
官,但随着中央专制集权的加强,“边防、盗贼、刑讼、金谷、按廉之任,皆委于转运使”,一路之事无所不
总〔5〕, 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后来又在各路设立提点刑狱司,除掌管一路司法外,兼管“举刺官吏之事
”〔6〕。此外还有掌管赈灾、盐铁茶酒, 兼察吏治的提举常平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统称监
司,其长官都属于路一级的监察官。通判是北宋初年设置的州(郡)一级行政区的监察官。通判不是知州的副
职和属官,而是具有与知州共同处理政务,并且负有监督知州职责的监察官。至南宋绍兴年间,通判的权力加
重,“入则贰政,出则按县”〔7〕,监察对象扩展到属县官吏。 监司和通判一身数职,与行政长官无异,却
又都兼管地方的监察工作。他们互相侵越权限,关系混乱。这样做的最大好处就是便于皇帝控制驾御,而于实
际工作弊多利少。因此,监司与通判的监察效果不会理想。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无需过多地论述。
明代地方的督抚曾负责监察工作。督抚是总督与巡抚的概称,两者先有巡抚后有总督。
巡抚之制形成于明永乐十九年(1421年)〔8〕。 巡抚由行政长官担任,最初不握有监察权,但在宣德七
年(1432年)八月,明帝正式命各处巡抚侍郎,同巡按御史与按察使一同考察州县官吏〔9〕。 这是巡抚拥有
监察权的开端。景泰四年(1453年),巡抚兼领都御史头衔,更具有监察官的性质〔10〕。巡抚任期一年,任
满回京奏事。至弘治十三年(1500年),有人指出:“若巡抚不久任,与巡按无异,何复用巡抚为哉?”要求
巡抚久任,内地省分任期三年,边防省分任期五年〔11〕,遂形成正式制度。巡抚驻节省城,巡按及分巡道员
成为其直接下属。明代的总督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出任总督的绝大多数为朝官。尽管督抚
制度已经形成,但终明一代,督抚都处在向地方大臣过渡阶段。这个过渡的最终完成是在清代。需要说明的是
,无论是明还是清,监察权只是督抚权限中的一部分,而且这部分的比重愈往后愈下降。换言之,明清时期中
央对地方的监察主要并不是通过督抚进行的。
综上所述,似可得出这样的认识:以行政官员监察地方官吏,在晋代并没有收到预期效果;宋代的监司、
通判与明清的督抚都是兼职的监察官(清代的督抚后已演变为纯粹意义上的地方行政长官),他们对地方官的
监察,不会有什么明显的作用,也应是可以肯定的事实。用行政长官监察地方何以收效甚微?早在两千三百多
年前的战国时代,商鞅就从官吏之间的利害关系入手,阐明了其中的原委。他说:“吏虽众,事同体一也。夫
事同体一者,相监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故至治,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
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上与吏也,事合而利异者也。今夫驺、虞,以相监,不可;事合而利同者也。若使
马焉能言,则驺、虞无所逃其恶矣,利异也。利合而恶同者,父不能以问子,君不能以问臣。吏之与吏,利合
而恶同也。夫事合而利异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12〕
按照商鞅的理论,行政官员之间利害一致,不可相监;只有确立职务相联系而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
使监察发挥作用。
二、设定固定的、专职的地方监察机构
到元代,正式出现固定的地方监察机构。至元十四年(1277年)七月,忽必烈在扬州路(治今扬州)置江
南行御史台,后几经迁徙,最终定署于建康路(后改集庆路,治今南京)〔13〕。至元十九年(1282年)三月
,元廷在撤销畏兀儿提刑按察司的基础上,建立河西行御史台,但次年罢除〔14〕。七年后,改云南道提刑按
察司为云南诸路行御史台,治于中庆路(治今昆明)〔15〕。成宗大德元年(1297年)四月,经御史中丞崔y
ù@①建议,移云南行台于京兆,更名陕西行御史台,定署于奉元路(治今西安)〔16〕。元朝先后设立了四
个行御史台,最后只剩下江南行台和陕西行台。行台的基本建制和官员编制与中央御史台相仿。行台之下,在
各地还设有诸道肃政廉访司,这是元代地方上的基层监察组织。元世祖至元六年(1269年),首先建立了山东
东西等四道提刑按察司(道即监察区)〔17〕,此后逐年增设,并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18〕。至元三
十年(1293年),定为二十二道,分别隶属于御史台和江南、陕西两个行台。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分属三台,
其中两台又隶于中央御史台。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以中央御史台为中心、地方行御史台为重点向全国覆盖,各道
肃政廉访司为经纬的严密的监察网,使封建社会的监察体系进一步完备。
明代借鉴元代的方法,在各道设置提刑按察司,主管地方监察。按察司设有按察使、副使、佥事等职。朱
元璋在委任按察使监察地方的同时,又经常派遣监察御史出巡,称巡按御史。《明会典》指出:“国初,监察
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颉颃行事。”〔19〕所谓“颉顽行事”,是指双方共同行事,在地位
上不相上下,而且还有两者可以互相举纠的含义。可知这时按察使和监察御史共同执行监察地方的任务,即在
地方上实行一种双重的监察体制。
朱元璋为什么在按察司之外另遣监察御史监临地方?因为他发现单靠按察司难以完成监察地方的重任。这
种看法在他晚年的一次谈话中彻底流露出来,他感叹说:“朕临御三十年矣,求贤之心,夙夜孜孜,而鲜有能
副朕望。任风宪者(即监察官——引者按)无激扬之风,为民牧者无抚宇之实。”〔20〕这成为后来巡按御史
取代按察司的根据。
洪武朝以后,巡按御史的权力加重,获得了对布政司、按察司的举劾权。弘治九年(1496年),明廷宣布
:“在外布、按二司府州县等官及教官有政绩才行者,并许(督)抚、(巡)按奏举。”〔21〕这样,就赋予
了巡按御史对布政司、按察司官员的举荐权,巡按御史地位随之上升。因此,《明会典》称:“迨后按察司官
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出巡之事。”〔22〕这并不是说按察司官员不再出巡,而是说他们仅为承行之官了。
自明中叶以后,巡按御史权力不断加大,按察司官员职权日渐缩小,原来并重的监察体制遭到破坏。
地方固定监察机构的出现是有其历史背景的。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
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以及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之间联系的问题,就
显得尤为突出。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有利于对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省一级的行政区
设立监察机构成为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并对举刺地方官吏的不法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
,监察官久任一地在工作中的利弊都是明显的。明末学者王夫之指出,监察官“任之久而官于其地,其利也,
久任则足以深究民情,博考吏治,不以偶尔风闻、瞥然乍见之得失而急施奖抑;其害也,与郡邑习处而相狎,
不肖之吏,可徐图欣合以避纠劾。”〔23〕所以从负面看,监察官常驻一方,“人情久则熟,熟则慢,慢则事
不立矣”〔24〕。永乐初年,河南连续数年发生灾害,当地官员不顾百姓死活,依然贪得无厌,“而按察司未
尝有一人言者,坐视民病而不留意”〔25〕,即为明证。
在地方设置监察机构的必要性勿需赘言,问题是如何尽量避免监察官与地方行政官员日久易于形成的千丝
万缕的联系,即利与弊之间怎样取舍。如果这个问题具有先天的两重性因而在实践中难以找到满意答案的话,
那么更为现实的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九月,朱元璋因“言者
多陈守令贪鄙不法”,又在府、州、县一级设立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规定每人
按治两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这在当时不失为一支庞大的监察队伍,朱元璋想通过
他们去监察州县一级的地方官吏。但事与愿违,这些试佥事“既受命而往,政无所闻,未知果能设施与否及污
洁何如”,有些人行为还多有违戾〔26〕。所以半年后,朱元璋即将试佥事统统撤回,府州县按察分司尽数罢
除。这件事足以令人深思。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朱元璋为什么
在撤人的同时又罢去了按察分司,即没有再改派一批人而是废止了府州县的监察机构?因为他觉得问题的根本
不是出在五百三十一个试佥事身上,而是在于按察分司的本身。朱元璋并不一定有多么成熟的理性认识,但他
在实践中看到此法是行不通的。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州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
?按照商鞅的监察原理,监察者与被监察者必须要做到“利异而害不同”。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
的行政官员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然的,易于行使其监察权;省一级的监察官与同级的行政官员虽
然藕丝难断,但对于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超然些,也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中最低一级州
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然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监督,如果一个监察
官不是自上而下地行使职权,即没有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可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进行工作。
明初在府州县设立按察分司之所以失败,原因就在这里。
三、以“乘传周流”为特征的刺史出巡制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27〕。“监”即“监御史”,也叫“监
郡御史”,负责对地方官的监督。汉初曾一度废除。汉惠帝三年(前192年), 又恢复了秦的御史监郡制度,
派遣御史监察京师三辅。汉武帝即位后,对地方监察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元封元年(前110年),废除御史监
郡制〔28〕。 元封五年(前106年),建立了新的监察制度。他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十三部(州
)。每部置一刺史,共十三刺史,假印绶,秩六百石,任期九年,期满可升任郡守〔29〕。刺史每年八月起巡
行所部郡国,巡察时“乘传(乘坐公家驿站马车——引者按)周流”〔30〕,年底回京奏报。十三部刺史的出
现标志着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正式确立。虽然刺史的地位较低,但职责很大,其监察任务为六条:“一条,强
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
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
崩石裂,袄祥论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31〕监察的对象,除第一条是强宗豪右外,其
余五条都是二千石的郡守。即以中级人员(六百石)巡行考察大吏(二千石),随时向中央汇报。这种方法被
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32〕。刺史隶属
于中央的御史中丞,职权仅限于六条,六条之外不察〔33〕,不得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由于刺史秩卑而权重赏
厚,所以担任刺史的人多能恪尽职守,大胆工作。昭帝时,魏相“迁扬州刺史,考案郡国守相,多所贬退”〔
34〕。翟方进“迁朔方刺史,居官不烦苟,所察应条辄举,甚有威名”〔35〕。这类记载,史不乏例。十三部
刺史制度对于整顿地方吏治,加强中央集权统治,无疑起到了积极作用。
刺史工作的特点是流动式的,即所谓“乘传周流”,巡察各地。这种做法可以防止刺史与地方官吏串通一
气,割断他们在利害关系上的联系,保证监察工作收到实效。基于这种考虑,武帝设立十三部刺史之初,很可
能有意不安排刺史在其监察区内有固定的治所。
西汉初置刺史时有无治所,历来说法不一。传统的说法是无固定治所的。《后汉书·百官五》刘昭注:“
孝武之末始置刺史,监纠非法,不过六条,传车周流,匪有定镇。”唐人沿袭了这种说法〔36〕。到了清代,
有人提出异议。全祖望在《经史问答》中指出:“刺史行部必以秋分,则秋分以前当居何所,岂群萃于京师乎
?”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十六“刺史治所”条,进一步举出《汉旧议》和《汉书·朱博传》的例子〔37〕
,证明西汉刺史有治所。《汉旧仪》的作者卫宏是东汉初人,当熟知西汉制度,但他只是笼统地说刺史“有常
治所”,没有指明时间,因而并不排出他是指后来之事;朱博为西汉末年成帝时人,他讲的刺史治所,是指他
赴冀州上任时的事。这里要把西汉设置刺史之初有无固定治所与西汉末年出现固定治所的两个问题区别开来。
因此,类似的例证似不足以说明刺史设置初即在行部内有固定治所。因为,毕竟《后汉书·郡国志》于刺史治
所之地均注明“刺史治”,而《汉书·地理志》却于刺史治所无一提及。这是《汉书》作者的疏漏吗?问题好
像并不这么简单。《北堂书钞·设官部》引《汉官仪》载:“孝武元封四年始御史、丞相之迁部刺史十三人乘
驿奏事。”此处“御史”当指御史中丞而非御史大夫〔38〕。这是一条重要的史料,说明十三部刺史最初可能
是由武帝责成御史中丞和丞相共同派遣的,即当时刺史的来源是在朝的监察官和行政官员。那么他们在秋分行
部以前的时间不是可以仍居原来在京的官署吗?这虽然只是一种推测,却不宜令人忽视。而且从当时十三部刺
史还是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官、行部之后即回京奏报这一性质来看,他们在行部内是不应有固定或者说正式的
治所的。
从西汉末期开始,刺史的地位上升,并逐渐干预地方行政事务。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改刺史为州牧,
秩二千石〔39〕, 加重了刺史的权力和地位,结果造成刺史本身性质的变化。至东汉末年,原来的地方监察官
终于逐步演变成地方行政长官。
唐代监察御史对尚书省六部实行监察,还负责巡按郡县,检查地方官吏。监察御史定员十人,正八品上〔
40〕。品秩虽低,但权限很大。唐朝初年,中央还随时派遣其他御史或行政官员出使地方。贞观初,殿中侍御
史崔仁师奉命出使青州〔41〕;贞观二十年(646年)正月, 唐太宗派遣大理卿孙伏伽、黄门侍郎褚遂良等二
十二人,沿用汉代六条,“巡察四方,黜陟官吏”〔42〕。到了中宗神龙二年(706年), 唐朝又设置了十道
巡按使,以十道巡按的方式监察地方。《新唐书·百官志》载:“凡十道巡按,以判官二人为佐,务繁则有支
使”,任期两年。十道巡按与监察御史共同担负监察地方的职责,但两者也有所区别:十道巡按是一种经常性
的地方巡按制度,担任十道巡按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43〕;监察御史出
巡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案要案,需要中央监察官前往处理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
唐朝前期,政治开明,中央主要通过十道巡按以及监察御史的方式,对地方行使有效的监察,巡按也能够
较好地发挥作用。后人认为,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是成熟的。十道巡按是这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玄宗开元
年间,十道巡按使改为采访处置使。这绝不仅是名称上的简单变化。在此之前,十道巡按使只是中央派出监察
州县官吏的使臣,在地方上没有固定的治所,并不是一级机构组织。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开始有治所,常驻地
方,并带有印信,成为地方一级的监察机构。后来,采访处置使又更名观察处置使,权力加大。“安史之乱”
以后,节度使多兼观察使一职,观察使遂成为道一级的最高行政官员。
明朝开国后,朱元璋十分注意地方吏治问题,不时遣派要员出巡〔44〕,但更多的时候是以监察御史巡按
。当时监察御史的出巡还属于临时派遣,尚未形成制度。永乐元年(1403年),朱棣下诏:“遣御史分巡天下
,为定制。”〔45〕从这时起,明代御史巡按制度正式确立。巡按御史是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的。从十三
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的规定十分严格,对选择的标准、巡按的地区、职责、时间以及回京考察等都有明
确的要求。选派出巡御史的工作十分慎重。史称“御史巡按一方……责任甚重,非有司可比。故凡御史差遣分
巡追问等项,本院官遵守成宪,必引于御前,请旨点选。”〔46〕即由都察院官员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
面前,请旨点差其中一人,以示慎重,并表示是由皇上亲自选派的钦差。巡按的地区,为“北直隶二人,南直
隶三人,宣大一人,辽东一人,甘肃一人,十三省各一人”〔47〕。如某省难治,也有一地派两名御史巡按的
。巡按的职责,《明史·职官二》载:“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
事奏裁,小事立断。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察劾的范围,上自藩王、总
督、巡抚,下至地方州县长官及其僚佐。所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落实到人, 可以用永乐十三年(14
15年)成祖对即将分行各地的巡按御史讲的一番话作为标准。他说:“凡朝廷所差人及郡县官有贪刻不律者,
执之;郡县官有tà@②茸不职及老病者,悉送京师;惟布政司、按察司堂上官以状来闻。”〔48〕对郡县官
吏的违法可以“立断”,对布、按二司方岳重臣的案子只能奏请上裁。巡按的时限,一般是一年〔49〕。 出巡
的时间, 洪熙元年(1425年)“定巡按以八月出巡”〔50〕,称为行部或按部,次年四月回京。后来也不限于
此时。巡按御史期满后先要回京,接受都察院对其一年工作的考核。嘉靖十三年(1534年),颁布了考核巡按
御史的表格——“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将考核工作具体分为二十八项〔51〕,巡按御史回京时必须逐项
填写上报,由都察院长官考察,称职者仍回十三道管事,不称职者奏请罢黜。御史巡按期间贪赃枉法,处罚较
普通官吏为重〔52〕。
明代巡按御史在澄清地方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宣德年间,黄润玉擢为交趾道御史,他“出按湖广,
斥两司以下不职者至百有二十人”〔53〕。成化时郑已巡按山西,“时勋贵出镇,纨绔子弟怙势凌下,监司(
按察司——引者按)莫敢问。已捕而杖之滨死,实勋贵亲弟也”。无怪当时吏部尚书王恕感慨地说:“天下贪
官污吏强军豪民所忌惮者,惟御史耳。”〔54〕
后来,巡按御史获得了考察举劾布政司、按察司的大权。于是,开启了巡按御史干预地方行政事务的局面
。由于布、按二司以及府州县官员的仕途在很大程度上已在巡按御史的掌握之中,所以这些地方官吏唯巡按之
命是从,一些巡按趁机越俎代庖,包办地方政务,使巡按御史的职能迅速向行政方面转化。监察官员一旦行政
化,而且权力急剧膨胀,又无约束,就不可避免地和行政官吏一样产生自身的腐败。结果,巡按御史从整体上
逐渐失去原有的监察作用,有些人甚至成为本应由其纠举弹劾的对象。
清初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实行巡按制度〔55〕,至顺治十八年五月止,中经几度停复,最后省罢〔
56〕。雍正三年(1725年),因“巡按御史久经裁汰,自不可复”,乃选满、汉御史并部员“巡察盗案、驿站
”〔57〕。于是,设置巡察各省御史〔58〕。无论巡按还是巡察都是以一年为期,在选派、履行职能和考核等
方面均有严格规定〔59〕。
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周行巡察的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发韧于西汉武帝时的十三
部(州)刺史出巡制,每部(州)为一个监察区,以专职官员刺史巡行监察部属郡国。唐代在地方上依山川形
势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遣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同时辅之以监察御史,不定期的
巡按郡县。明代略有变化,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
巡地方。此外,还有常驻地方的按察司和督抚,但作为地方监察主干的还是借鉴汉代刺史经验的巡按御史制度
〔60〕。汉、唐、明三代都是中国历史上强盛与辉煌时期,典章制度多有建树、并趋于完备,因而这些王朝所
实行的一脉相承的地方监察方式,显然有其合理的内涵。
我们以为,汉、唐、明所实行的这套地方监察方式的成功之处,就是在实践中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
系割裂开来,从而达到使监察官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的目的。具体的做法就是监察官周行流动,不常驻一地。
行政官员之间自无有效的监察可言;监察官员长驻于某一地方,久而久之,也会与当地形成各种关系网络,导
致事实上的利益相通而官官相护。只有采用流动的方法,经常对监察官进行更换,才能做到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水火相济,盐梅相承”〔61〕。汉、唐、明诸王朝监察地方措施的实质正是如此。这不能不说是一种中国特
色。汉代刺史“乘传周流”,但任职时间较长,一般“居部九岁举为守相”〔62〕。唐代十道巡按使任期缩短
为两年〔63〕。明代巡按御史“岁一更代,正以防上下稔情之故”〔64〕,变为一年一轮换。明末清初的大学
者顾炎武对此十分赞赏,说:“又其善者在一年一代,夫守令之官不可以不久也,监察之任不可久也。久则情
亲而弊生,望轻而玩法。故一年一代之制又汉法之所不如,而察吏安民之效已见于二三百年者也。”〔65〕顾
氏是深得监察原理的精髓的。
乘传周流还是刺史以小监大,以卑督尊的先决条件。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场尊卑有序,等级森严,在这个体
系内有的只能是自上而下的单向性监察,而且妨于人情及利害关系,这种监察也容易流于形式。刺史受命于中
央,乘传周行,不与行政官员发生利益上的联系,因此才能够不受官场尊卑秩序的制约履行职责。汉代刺史秩
仅六百石,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品秩,却“奉诏条察州”,监察秩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极重。唐代
监察御史的品秩为正八品上,明代巡按御史为正七品。中国古代监察官的品秩从总的情况或发展的趋势看,是
愈来愈高〔66〕,但监察御史和巡按御史的品秩却相对不高。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承袭汉代刺史以小制大、以
卑督尊的体制。因为“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67〕。虽然监察御史、巡按御史
的起点不高,但升迁较快〔68〕。这是因为他们责在纠察、带有风险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同时,地方监察官
秩低位卑也含有对其约束的意思,以防止他们干预地方行政,背离监察的初衷。西汉末年的刺史、唐后期的十
道巡按使以及明弘治以后的巡按御史,在权力超出监察职能后,都开始干预政务,使其本身发生异化,并不同
程度地产生了自身的腐败。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中国古代监察地方的风宪官何以最终向行政官员转化,并使有效的监察方式遭到破坏呢?究其原由,问题
出在封建制度本身。西汉成帝绥和元年,丞相翟方进和大司空何武上奏说:“《春秋》之义,用贵治贱,不以
卑临尊。刺史位下大夫而临二千石,轻重不相准,失位次之序。臣请罢刺史,更置州牧,以应古制。”〔69〕
“用贵治贱”四个字,道破了其中的奥秘。这个观点代表了当时官僚士大夫阶层的普遍心态。刺史以卑督尊,
自然为封建制度所不容。所以说,是森严的封建等级制扼杀了这种行之有效的监察方法。从深层次考察,唐朝
以及明朝的情况也都与此有关,而这又是封建统治阶级所无法解决的问题。


明代 吏治 刑戳 监察 破格 久任 资格 考选
历史上各朝开国君主,有惩前代之失,几乎无不重视吏治。但谈到吏治,却以明代最具特色。太祖朱元璋以刑戳与监察为手段,前期诸君以破格与久任为方法,整肃一代吏风,澄清一代吏治。可惜到了后期,上下崇尚资格,内外倚重考选,竟使吏治加速败坏。因而明朝的灭亡,与吏治败坏有很大的关系。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历史借鉴。
一、刑戳与监察相结合的太祖吏治
明太祖朱元璋出身贫寒,历尽艰险夺得天下,视“国”为“家”与前代开国君主相比更加厉害。为杜绝一切可能失去天下的隐患,他不仅大杀功臣,分封子孙,创下历史之最;其颁布“祖训之繁”,建立“祖制”之多,同样为历史上所仅见。同时,他特别重视整肃吏风,其手段首重刑戮,次重监察。
刑戮的作用在于使贪官污吏有所惩戒。朱元璋自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明史·刑法志》)所谓重刑治乱世,主要指以重刑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正如《明史》魏观等传赞所说“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的措施,人所熟知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京师筑墙。洪武十八年(1385),诏令“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赴京师筑城”(《明史·朱熙传》),
其二,凤阳屯田。洪武八年(1375)二月甲午,敕令“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谪凤阳屯种”(《明会要·刑四》)。九年(1376),又下诏令“官吏有罪者,笞以上悉谪屯凤阳,至数万”(《明史·韩宜可传》)。
其三,枭首剥皮。据叶子奇《草本子》所记载: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60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且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为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此外,明初惩治贪吏的刑罚,与前代相比更为严厉。朱元璋钦定的《大明律》,关于刑名,除规定笞、杖、徒、流、死5种外,还恢复使用大辟、凌迟、阉割等酷刑。该律特辟《受赃》专篇,名目共11条,规定“枉法赃”一贯以下杖70,80贯则绞。对违令滥设吏卒害民者,则族诛或枭斩。三篇《大诰》,作为法外加刑,惩治官吏贪污、豪强害民的条例,竞占总条目的80%;其中凌迟、枭首、族诛案数千例,弃市以下案一万多例。例如,假千户沈仪勾通苏州知府张亨、知事姚旭,“冒派差役”,“扰民作弊”,沈及伴当4名凌迟、张、姚枭斩。郑州知州康伯太等12人,私吞赈灾钱粮,除一人外,全部诛杀。这些案例,也不过是其中较为突出的。至于户部侍郎郭恒贪污一案,自六部侍郎以下数百人,均处死刑;各省官吏,株连杀戮数万人就更为著称了。另外,《大诰》还创设断手、剁指、挑筋等肉刑。刑部官吏胡宁等人恣意受财,纵囚代办公务文案,被刖足发本部以警效尤。有很多的评论认为太祖的吏治是恩威并施,奖惩结合。其实不然,与“威”、“惩”相比,“恩”,“奖”实在是微不足道的。朱元璋晚年,解缙曾上书指出:“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尝闻陛下震怒,锄根剪蔓,诛其奸逆矣,未闻褒一大菩,赏延于世,复及其乡,始终如一也。”(《明史·解缙传》)当属实情。
监察的作用在于使贪官污吏难以心存侥幸。朱元璋曾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明史·职官二》)可见对监察之重视。洪武六年(1373),亲自“令御史台御史及各道按察司察举有司官有无过犯,奏报黜陟”,成为明代“考察之始”(《明史·选举三》)。当时针对地方的常设监察官主要有三种:
其一布政使。历史上,凡是以“使”为名官职,原本均为中央监察官。布政使虽然不是中央监察官,但原为中央官,后来也兼掌监察之职。布政使的前身为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行中书省原为中书省驻外机构,参知政事本为中央派出官员。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参知政事为布政使。至此,布政使成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但《明史·职官四》记布政使职掌有云:“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宫,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布政使兼掌一省监察,权力不小。

其二按察使。同样也是为“使”的官。它的名称始见于唐代,为中央监察官。元初名称为提刑按察使,后改为肃政廉访使。称提刑或肃政,同样也是监察官。明初,即置提刑按察司。首长按察使,《明史·职官四》记其职掌云:“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末句是其职掌重点。明省下分监察道。洪武十四年(1381),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1382),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规定:“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按察使作为一省监察首长,权力很大。
其三监察御史。隶属于都察院,是真正的中央监察官。《明史·职官四》说:“按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这是明代以御史监察地方的开始。但其职权以后被按察等官所取代。洪武十年(1377),开始派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十五年(1382),又分监察御史为十二道(后增为十三道),常住理事。这里的道为监察区划,有大、小之别。大道相当于行政区划的省,小道就是前述按察分司所管省下监察道。监察御史所掌为大道,有110人之多,分常住与巡按二类。《明史·职官二》记常住监察御史职掌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记巡按监察御史职掌为:“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御史作为中央派出监察官,权力更大。
此外,还有定期的巡抚和不定期的考察。《明史·职官二》都察院条称“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及经略、总理、赞理、巡视、抚治等名。”总督以下诸名目,只要加有都御史或副,佥都御史衔,都成为中央监察官,可见非正式中央监察官之多。其中,巡抚之名,起于洪武二十四年(1391)太子朱标巡抚陕西,当时尚非专任。仁宗洪熙元年(1425)八月,大理卿胡概、参政叶春巡抚南畿浙江,开始设巡抚专职。此后,巡抚成为中央定期派出的监察官,其余则均为中央不定期派出考察官吏的监察官。《廿二史札记》专设“遣大臣考察官吏”条,记洪武迄景泰中央遣大臣考察官吏事例甚详,末云:“时已设巡抚,又遣大臣考察,重吏治也。”
刑戮宣示惩戒,监察杜绝侥幸,二者结合,尽管腥风血雨,百官重足而立,但却整肃了一代吏风。

二、破格与久任相结合的前期吏治
太祖建制,成祖继承。《明史·循史传序》云:“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吏治如此,方法无非破格与久任而已。
破格的作用在于使贤良容易脱颖而出。此制实际上创于太祖。当时天下初定,急需人材,故不得不破格用人。洪武元年(1368)九月,太祖下诏称:“天下之治,天下之贤共理之。”又称:“有能辅朕济民者,有司礼遣。”(《明史·太祖本纪》)十一月,即遣大臣魏观及文原吉,詹同、吴辅、赵寿等,分行天下,访求贤才。六年(1373),又令有司察举贤才,以德行为本,文艺次之。其目有聪明正直、贤良方正、孝弟力田、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多种,皆礼送京师,不次擢用。十二年(1379),征召天下博学老成之士至京师。十四年(1381),诏求明经老成之士,有司礼送京师。同时,太祖又因科举多取文词,不涉实务,故而废科举,实行荐举。荐举的目的也在于破格用人。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举,下至仓、库、司、局诸杂流,亦令举文学才干之士。其被荐而至者,又令转荐。据《明史·选举三》记载,吏部奏荐举当除官者,多时至3700余人.少时亦至1900余人。此制明前期基本承袭。如:
(一)宰辅破格。何显周,洪武中举耆儒,后任四辅官。张度,洪武五年由椽吏擢监察御史,累官吏部尚书。李原名,以通经儒士举,洪武二十年任礼部尚书。李至刚,洪武二十一年举明经,成祖时修太祖实录,官至礼部尚书。杨士奇,建文初荐入翰林,成祖时累官左春坊大学士,进少傅。徐晞,永乐中以县功曹历部署,正统间累官兵部尚书。
(二)知府破格。郎敏,洪武中以国子生授监察御史,任饶州知府。范济,以文学举,洪武中任广信知府。蔺芳,举孝廉,永乐中出任吉安知府。廷臣出任知府,也算破格。宜德五年五月,命廷臣赵豫,况钟、罗以礼、莫愚、邵曼、马仪、陈本深,陈鼎,何温渊9人出任松江、苏州,西安、常州,武昌、杭州、吉安、建昌、温州知府。同年十一月,又择廷臣25人出任知府。

(三)知县破格。颜伯玮,建文元年以贤良征,授沛县知县。李信圭,洪熙时举贤良,授清河知县。范希正,宣德三年举贤良方正,授曹县知县。地方百姓亦可保荐知县。正统时,杨贡任交河典吏,得民心,知县林俊调任,父老奏贡清正廉能,乞代其职。吏部尚书王直以贡为掾吏,不同意。英宗认为:“民既保奏,宜顺其情,若拘以资格,用人之途狭矣。”遂之任,果以称职闻。
此外,还有其他破格。如鄱阳人张琬,洪武时以贡士高第为给事中,一日,帝问天下财赋户口之数,口对无遗,立擢左侍郎。金吾前卫经历黄福,洪武时上书论国家大计,帝奇之,超拜工部侍郎。邢浩、卢友谅、齐瞻、金良佐、吴昭、陈宗颜、安处善、徐子民、曹岱、粱伯与、彭友信、李宜之,洪武中以儒士举,俱为布政使。马麟、盛仪,俞景周、周克敬、孙豫、江润、艾瑛,永乐中举人才,俱任布政使。
久任的作用在于使政策有其稳定性。此制也创于太祖。史称太祖仿汉官吏久任之法,“凡诸良吏秩满当迁,或误罢黜,亦多因部民之请,使进秩视事,往往二三十年不易”(《廿二史札记》)。此制明前期亦基本承袭。如:
(一)宰辅久任。明前期,杨士奇在内阁43年,金幼孜在内阁30年,杨荣在内阁37年,杨溥在内阁22年,蹇义任吏部尚书34年,夏原吉任户部尚书29年,胡濙任礼部尚书32年。
(二)知府久任。如前述廷臣破格出为知府众人中:况钟任苏州知府,秩满当迁,郡民2万余人乞留,诏进二秩留任。陈本深任吉安知府,已满九载,郡人乞留,诏予正三品俸,又守9年。罗以礼任西安知府,丁忧去,代者不称职,部民追思,乞于朝,诏起复视事,秩满仍令留任。又有陈散,知茂州,累加秩至右参政,仍令视事,在州20余年。
(三)知县久任。史诚祖,洪武末为汶上知县,凡迁职均为民奏留,在县29年,竞卒于任。吴祥,永乐中知嵩县,凡32年,亦卒于任。李信,永乐中为遵化知县,经27年,始迁知州。
此外,还有其他久任。如洪武时,兴化丞周舟已擢吏部主事,县民乞留,乃遣还。于谦巡抚河南、山西,左迁大理寺少卿,两省吏民千余人乞留,英宗特许留任。
破格易举贤良,久任便于稳定,二者结合,尽管缺规少矩,百官升迁路遥,但却澄清了一代吏治。

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明朝的吏治在封建王朝中是比较腐败的,特别是中后期,皇帝大都不理朝政,官员结党营私,相互倾轧,宦官专权把持朝政,武备废弛,世风江河日下,外有蒙古,女真和倭寇的不断入侵,国内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破产,阶级矛盾异常尖锐,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似乎大明王朝的统治在风雨飘摇中随时有结束的可能.但是就是这个充满了内忧外患的封建王朝统治了中国长达三个世纪,是什么原因能让他苟延残喘如此长的时间呢,我认为,明朝初期建立的比较完善的制度为王朝的统治打下了坚实基础.
明朝建国后,朱元璋大杀开国功臣,同时,为了巩固皇权,在总结历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套完备的政治制度.简单说来,主要特点就是,文官不再设立宰相,而是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把相权分割给六部尚书,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这就防止了宰相权利过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同时便于互相牵制,互相监督.武官取消大将军,节度使等职务,把全国军队分为若干指挥使,各自率领部分兵力,而把调兵权收到兵部,这就形成了指挥使手中有兵,但无权调动.而兵部有调兵权但手中无兵.从而杜绝了将领拥兵自重,对抗中央政府,最后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国家的统一.
其次是明朝文人知识分子的正气与傲骨,前述明朝的吏治是很腐败的,但是并不代表整个明朝的文人知识分子也就随波逐流,丧失了责任感和使命感,正是因为有了以杨涟,左斗光等为代表的正义之士和戚继光\于谦等爱国将领所代表的浩然正气,为摇摇欲坠的王朝统治打下了一针针强心剂,维系了他的存在.但是任何正义之士的努力.只是治标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使其有所改观,最终在农民起义和满洲的步步禁逼中走向灭亡.

很严....好像贪污50两白银(还有说20两的....)以上直接砍....但某些大人物...应该是历史上最严的...不会...
锦衣卫的主要任务除了保护皇帝铲除间谍之外也就监察官吏了

明初还行 以后就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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