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有哪些公正性?

作者&投稿:孔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我国在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项目有哪些~

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模式分析



摘 要:合同文件是项目实施的强制性文件。新版FIDIC施工合同通过其各项条款间的联系,规定了相关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了一种项目管理的模式,也体现了相应的项目管理思想。本文通过对该合同有关条款的研究,分析了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思想,希望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自身建设有所借鉴。

关键词:FIDIC 项目管理 施工合同

The Analysis of the Project Management under the New Edition of 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ublished by FIDIC
Duan zhicheng1,Ren weiwei2
(1 School of Management,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2 School of Management, Tianjin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2, China)
Abstract: The new edition of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published by FIDIC is prepared as a sample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which is designed mostly by the Employer and supervised by the Engineer. As compulsive documents used in the execution of a project, thes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set up a form of project management, and reveals advanced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project management. This paper analyzes thos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rough the Conditions of the Contract and hopes these principles could be absorbed by construction corporations.

Keywords: FIDIC; 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一、前言

FIDIC合同因其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用其作指导合同。
但是国内很多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停留在“照搬照抄原文”和“需要时才使用”的阶段,没有全面认识该合同条件中使用的项目管理模式和技巧,真正体会该合同中蕴含的项目管理思想。在我国建筑行业逐步融入国际市场的背景下,正确理解和认识此类项目管理模式技巧和思想,并在它们引入公司的日常管理,使其成为公司组织和管理的一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结合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具体内容,依据项目管理和管理的相关理论,分析了该合同条件如何构建项目管理的结构体系,从而成功实施项目管理,并研究了该合同条件对质量、进度和费用等管理的具体模式,以解读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所体现的项目管理思想。

二、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结构体系及其构建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和承包商通过施工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方的权力和职责。通过这种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条款内容构建一套项目管理的结构体系。FIDIC新版施工合同在利益相关方之间确立了一种有利于在



施工过程中进行项目管理的科学体系,这种体系在结构上可以描述为:以业主任命的工程师(Engineer)为执行核心,业主(Employer)和承包商(Contractor)共同参与的项目团队。这一结构如下图中描述:
这种结构和关系构建的基础是合同对各方权力和责任的具体规定。FIDIC合同规定,工程师享有以下几种重要权力:
1、授权 (Delegation by the Engineer)
合同条款子条款 3.2规定:工程师可以随时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授权并且可以随时将权力收回。在管理科学的理论中,合理的授权可以使管理者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依据这一条规定“授权”的合同条件,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需要合理进行授权和配置相应的人员,并且随时对人员的安排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条规定有效地保证了项目顺利的实施,也明确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核心地位。
2、指令和变更(Instructions of the Engineer and Variations)
指令的作用是对工程的具体实施做出明确的规定,是工程师管理承包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手段。合同中有关工程师指令的条款为合同条款子条款 3.3和子条款 13.1。其中规定:在满足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工程师可以随时发出指令或变更,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既定目标的实现;承包商应当无条件接受且只接受工程师做出的与合同有关的指令。这些条款的规定使得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出指令全面地对项目进行控制,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但是鉴于工程师发出任何指令对承包商都具有效力,合同的相关条款在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还建立了一种制约的组织关系。子条款 3.3规定:当一项指令构成变更时,而且这一变更是承包商短期内不能实现的,承包商可以就该变更及时发出通知,说明自己不能立即实施该项变更;工程师应对这一通知马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确保了承包商在执行项目的过程中按照规定的目标进行,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工程师滥用自己的权力,兼顾了承包商的利益。
3、决断(Determinations)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业主往往希望“少投入、多产出”,而承包商的想法却恰恰相反。因此业主和承包商经常会产生意见上的分歧。当业主和承包商间的分歧出现的时候,处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的共识,这种局面容易使得工程的执行陷入旷日持久的僵持。新版施工合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局面,利用子条款 3.5提供给工程师一项极为重要的决定权。其中规定:若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公平处理。这一规定使得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问题能够在合理限度内解决,防止合同双方因为某些小问题产生地争议影响项目的进展和完工。但是,该条款仍然保留了在对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下,业主和承包商就分歧进行仲裁的权利。
4、审核、批准控制权
在新版合同条款中,规定了承包商在实施有关的决议或者进行某项操作时,应当首先获取工程师的批准或者认可。这种控制权几乎包括了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工作的各个重要方面。
人力资源方面:在子条款4.3中对承包商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ative)做出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在合同中事先规定承包商代表的人选,在开工前承包商应当提出人选及其简历提请工程师同意;没有工程师的同意,承包商不得私自更换承包商代表。
子条款 4.4对总包商的分包的做出规定;除材料供应商和合同中已经指明的分包商无需经工程师同意外,其他分保商的选择需要经过工程师的同意。
质量管理方面:在条款7中规定了质量管理的全部过程。子条款7.1 Samples规定了工程师对质量的事前控制,即承包商应当送检样品。子条款7.2 Inspection规定了工程师对于质量的事中控制。子条款7.3—7.6规定了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事后控制,即检验(tests)、拒绝(Rejection)和补救工作(Remedial Work)。工程师还负责签发表明工程合格的接收证书。
工程进度方面:子条款8.3规定工程师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子条款8.8和8.12规定工程师可以发出停工令和复工令。
费用方面:子条款8.3规定了工程师负责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各项报表,并且在确认的基础上签发中期支付证书。
新版合同条件赋予工程师的这些权力,使得工程师可以全面的控制合同。也体现了工程师作为该合同条件下的项目管理组织核心的地位。而对这种项目管理结构的全面认识有助于施工企业在国际项目管理中把握自己的角色,适应相应的工作。
三、新版合同条件下项目管理的具体模式和相应思想
项目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在项目管理的长期实践和研究中形成了配套的项目管理理论。施工合同是对项目进行管理的强制性文件,包含了具体项目管理思想和方法。FIDIC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可操作性强,采用了许多具体的项目管理模式,突出了相应的重要项目管理思想。
(一)PDCA过程方法及其思想在FIDIC合同条件中的体现
PDCA过程方法指的是“Plan—Do—Check—Action”这样一种动态的过程。它所要求的主要工作包括:识别项目管理所需要的过程,确定每个过程的关键活动,并且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确定能对过程的运行实施有效控制的准则和方法,实施对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并对结果进行数据分析,采取措施,实施改进,最终达到实际的目标。
Plan的作用在确定目标,同时确定实现目标需要的过程以及这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Do是指计划的实施;Check是对实际情况的检验,包括与预定目标的比较;Action是指对目标的完善和实际情况的调整。这种方法强调对现实操作情况的控制,并可以对已有目标进行修改,有助于目标的完善。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充分强调了PDCA的过程方法。这一点可以从费用、质量和进度三方面以及合同本身的管理模式体现出来。
1、费用控制
FIDIC合同条款规定的费用管理模式为:
初步确定了费用目标,并在合同中规定了有关情况下的具体操作,使得费用目标具有弹性,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保护了合同双方的利益。在这个费用管理过程中,初步目标、执行的各个过程、对过程的检测、结果的分析和各种情况下相应的处理方式以及相应方的权利义务都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费用的最终目标得以实现。
其流程为:




2、进度控制
可以看出,进度控制也是按照PDCA的动态过程方法来进行的。合同首先确定了开工日期和项目的完工时间,同时确定了项目时间管理的过程,并结合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明确了这些结果出现时所采取的措施(工期的延长、停工和复工、加快施工速度等)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这种规定可以使得对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在尽可能保证目标的情况下以一种更为弹性的方式实现。
合同中,进度的控制流程如下:



3、质量管理
合同中,质量管理的流程如下:



从上面图表中有关的内容和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质量管理也是按照这一动态思想进行的。合同中首先确定了质量管理的目标,并且规定了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原则,同时明确了质量管理的过程,针对各个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设定了解决的方法和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责任。
合同条款强调了各个阶段中项目参与方的责任和权利,规定了项目执行的流程,并且规定了具体情况出现时的相应处理。其中,变更和索赔是合同规定的改进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这种PDCA方法的体现。这种管理思想体现了FIDIC合同条件对卓越的追求。
(二)重视文件在管理中的作用,突出规范化管理
任何活动的过程都会存在各种类型的记录,做良好的文件记录是科学管理的一部分。施工合同涉及的文件种类繁多,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都应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提供相应的文。此外,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这些文件不仅是工程施工过程的重要记录,也是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实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份合同条款中,文件是被视为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手段。这里将该合同中出现的重要文件列出:

承包商方面:




根据相应的合同条款和文件的作用,这些文件既是工程管理过程的信息流,也构成了管理的手段,也正是因为这一系列文件,使得工程项目得以顺利实施。
在这种重视文件的思想下,文件可以在管理过程中为参与方带来增值,也有助于管理和操作的规范化。依据文件进行具体的操作可以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该深入体会文件体系的这种积极作用,并在日常管理中和施工实践中,重视相关的文件管理,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
(三)重视对项目参与人员的统一管理,强调沟通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管理活动中,人的主观能动性决定了人是最宝贵的资源。项目管理的实施者和项目的执行者都是具体的人员,因此人力资源的管理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FIDIC施工合同中,对参与人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强调了沟通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在第三条款“工程师”下的子条款3.2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对工程师本身及其授权人员的要求:工程师授权的人员应当能熟练使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流用语。
另外,子条款4.3和子条款4.4规定对于承包商方面的人员,包括承包商方面的项目经理——承包商代表和和分包商,工程师也有权进行选择,并且也强调了承包商代表应当熟练使用合同规定的交流用语。
这样的规定使双方人员配备高效,实现沟通和管理的最大便利。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体现出的这一思想强调了人这一关键因素在项目中的作用,也突出了沟通对于管理的重要性。这种规定对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同时也要求施工企业在日常的管理中重视人力资源的安排和组织。
(四)重视管理活动的计划性,强调计划在项目管理中的重要指导作用
计划是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使目标具体化,确定方向,起到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用。对于项目管理这种复杂的管理活动,计划的作用更为重要,进行项目组织和协调的依据。FIDIC在其施工合同条件中强调计划对于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主要控制目标——费用、质量和进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费用管理:子条款14.4支付计划表(Schedule of Payments)和子条款2.4业主的资金安排(Employer’s Financial Arrangement)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制定了明确的计划,便于进行管理。
质量管理:子条款4.9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明确规定了承包商应当提供质量保证体系,对质量的管理提供计划性文件。
进度管理:子条款8.3进度计划(Programme)规定承包商应当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详细地安排好工程施工的各项进程,以及指定分包商的有关施工阶段等等。这份进度计划对建设工程的进度管理提供了一份具有前期控制作用计划。
正确认识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项目管理模式,把握其管理思想和相关原则,可以为我国建筑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参考,同时,对提高施工企业适应国际工程施工管理的能力,帮助企业的相关操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此类问题的研究应该是我们工作的一个重点。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Plant一词的含义是计划,也就是施工策划阶段。
FIDIC是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的法文缩写。我们通常所说的FIDIC条款,就是指FIDIC施工合同条件。条款通过业主和承包商签定的承包合同作为基础,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施工监理)为核心,从而形成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合同管理模式。

F ID IC 的公正性及其变化
F ID IC 有关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 在F ID IC 合同条件中有明确规定。在红皮书第四版第2. 6 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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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以“工程师行为应公正”为题, 规定工程师在作出决定, 发表意见或同意, 表示满意或批准, 决定价值
以及采取其它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行动时, 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
素, 公正地行使判断。在第67 款“争端的解决”中进而规定了当业主与承包商产生合同争端时, 工程师作
为公正的第三方在解决争端中的重要作用。
从第一版到第四版, F ID IC 红皮书有关工程师公正性的条款都没有修改。F ID IC 长期以来认为, 一
个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的公正、合格的工程师, 应该在考虑争端各方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来解决施工中
出现的问题。因而, 公正性是F ID IC 的一个基本的原则, 没有公正性, F ID IC 合同条件中许多条款都将
失去意义。但在1999 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中, 工程师的公正性条款被去除,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争端
中作为公正的第三方的地位也彻底失去。
二、F ID IC 公正性改变的原因
F ID IC 合同条件下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长期受到质疑, 特别是对与“公正性”相对应的合同争端的“裁
决权”方面。它要求监理工程师“公正”与赋予其解决争端的权力是一对权利与义务关系, 但这一关系极
不对称。前者是一种务虚的道德要求, 后者却是务实的权力的行使。工程师一身兼两职本身也存在着矛
盾。工程师一方面是代表业主管理工程, 另一方面又要公正处理业主和承包商的争端, 这对工程师的道
德素质要求特别高。事实上, F ID IC 在赋予工程师极大的权力的同时, 对其提出的要求是“公正”“独立”,
必须“极其称职”。在此前提下, 才能在争端出现时, 不偏不倚地解决争端, 这样的道德要求是建立在工程
师“性善”的前提下, 而工程师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则是建立在承包商“性恶”的前提下。这本身就是一
种对承包商的不公正。很多承包商就感觉到工程师这种双重身份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因为工程师代表的
是业主, 其费用由业主支付, 在出现合同争端时, 难以保持公正的立场, 最大的可能是偏袒业主, 损害承
包商的利益。不仅是承包商, 就是某些业主, 也认为这种系统是不公正的, 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 当承
包商和工程师均来自发达国家时, 业主会担心其不能得到公正对待。世界银行较早前对工程师的作用进
行过质疑并采取了其它的方法。
世界银行在其标准采购合同中, 总的来说采用了F ID IC 的红皮书, 但作了一系列的改变, 其中一项
就是对工程师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的改变。1991 年12 月出版的《标准招标文件: 工程采购》就采用了
F ID IC 红皮书第四版, 但在第67. 3 款中用争端解决委员会(DRB) 来取代工程师来调解争端。一般认为,
DRB 可以很好地替代工程师来调解争端。理论界也从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的角度, 认证了DRB 在施工
过程中伙伴关系的体现。越来越多的工程法律方面的学者也支持DRB 在施工合同中的应用。世界银行
在1995 年新的招标示范文本中再次强调了凡投资额超过5 000 万美元的项目均使用DRB 程序来解决
争端, 对小型项目, 则采用了争端评议专家来解决争端。因此, 在世界银行的合同文本中, 工程师调解争
端的权力被解除。
就传统的工程师的作用方面, 甚至在作为惯例的英国, 也发生了变化。1994 年M ichalL atharn 爵士
对英国施工工业进行的回顾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即工程师作为一个合同管理者, 同时又作为合同双方
公正的裁决人的双重角色, 与当代施工实际格格不入。他认为, 当代合同条件应能提供一个预先确定的
公正的裁决人来解决争端。这一观点最终成为“L atharn 法案”, 它赋予了施工合同双方向裁决人寻求解
决争端的权力。
很显然, F ID IC 正面临着挑战, 一些合同组织的合同文件在许多方面与F ID IC 方法不同, 而这些合
同文件又受到行内广泛支持, F ID IC 需要考虑在多大程度上采纳这些合同中的原则, 其中就包括改变工
程师在解决争端中的作用, 相应地降低对工程师的公正性要求。F ID IC 适时地融入到这样的大趋势之
中。在1996 年, F ID IC 就对红皮书做了修正, 引入争端裁决委员会(DAB) , 但当时仅把其作为一种选择,
而在1999 年的新的《施工合同条件》中, 在一般条件中就写明了采用DAB, 取消了工程师的公正性
地位。由此可见, F ID IC 放弃其长期坚持的公正性原则, 是适应当代施工行业发展大趋势的必然结果, 体
8 2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年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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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F ID IC 极大的适应性和与时俱进的品质。
三、F ID IC 公正性的改变对我国监理制度的启示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是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F ID IC 是我国建立监理制度的
主要参照对象。在我国的监理制度中, 建设监理具有公正性, 其内容与F ID IC 大体相同, 即监理工程师
作为公正的第三方来解决合同的争端。F ID IC 以及国际施工管理发展中有关工程师地位的变化, 对我国
也有借鉴作用。
我国建设监理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合理定位, 而这一问题一直没有很好地解决。
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 采用的是与F ID IC 相同的强调监理工程师公正性的做法, 并将其视为我国建设
监理的一大属性。这一做法, 使我国监理工程师同样具有作为业主的代表和合同争端的解决者的双重身
份。而在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初期, 还试图通过采用该制度和引入监理第三方的约束机制来解决工程建
设中存在的腐败现象, 监理工程师似乎还兼有检察官的职责。这样就使我国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更趋复
杂化。
正如F ID IC 的公正性毁誉参半一样, 在我国建立监理制的过程中,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曾一度
有过争论, 特别是与业主的关系上, 有人认为是代表业主, 有人认为是独立的第三方, 不能代表业主。
F ID IC 所采用的具有英国传统的公正性早就在我国监理理论界引起争议。争议并没有结果, 争论还没有
结束, 因其所反映的实际上是监理制度下工程师的双重身份问题, 这两种身份本身就是矛盾的。
我国建设监理将公正性作为一大属性, 但长期以来, 我国监理的独立性问题没有很好解决, 根本就
谈不上公正性, 在实际中也很少有监理工程师作为公正第三方的情况, 更不要提监理在反腐中的约束监
督作用。因此, 我国监理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讲只是徒有其名。
建设监理制度具有服务性、公正性、独立性和科学性。只有服务性才是其本质属性。监理的本质就
是监理工程师为业主的项目管理提供服务。在建设监理的理论和实践中, 强调监理公正、独立过多, 强调
约束监督过多, 反而对监理的服务本质讲得太少。这些从观念上对建设监理制度构成了冲击, 无形中将
监理的本质属性服务性削弱了。目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如监理的行业属性问题、监理的质量
问题和监理的费用问题等, 很大程度上与对监理的本质属性认识的模糊有关, 这些问题同样可从服务性
上来加以研究和提出解决的方法。我国应该取消监理工程师的公正性, 明确监理工程师就是代表业主来
管理工程项目, 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 这样做不单是与国际接轨, 更是为了强调监理的本质, 也与工程实
际情况更为符合。
放弃公正性, 还建设监理服务性的本质, 并按此重新定位监理工程师的位置, 这就是F ID IC 公正性
变化对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启示。
[参 考 文 献]
[ 1 ]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施工合同条件[M ]. 北京: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
[ 2 ] Bowcock John. The Engineer, Claim s and the D ispute A djudication Board[DBöOL ]. h ttp: ööwww. fidic. o rg. , 2004204217.
[3 ] Seppala C R. F ID IC’s N ew Standard Fo rm s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 Introduction [DBöOL ]. h ttp: ööw ww. fidic. o rg. ,
2004204217.
[ 4 ] Bowcock John. W hat F ID IC has to offer and p lans fo r the future[DBöOL ]. h ttp: ööwww. fidic. o rg. , 2004204217.
[ 5 ] 邱 闯. 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M ].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2.
[ 6 ] 詹炳根. F ID IC 合同条件下解决争端的DAB 方法[J ]. 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0, (1) : 14- 15.
[ 7 ]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M ]. 臧军昌, 季小弟, 周可荣, 等译. 北京: 航空工业出版社, 1992.


根据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关于争端裁决委员会(DAAB)及其解决...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争端应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 (DAAB)裁决。 1)DAAB 的委任。 DAAB 是根据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合同双方共同设立的。DAAB 由 1 人或 3 人组成, 如果投标书附录中没有注明成员的数目,且合同双方没有其他协议,则 DAAB 应包含 3 名成 员。若 DAAB 成员为 3 ...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款,因工程量变更可以调整合同规定费 ...
【答案】:B 因工程量变更可以调整合同规定费率或价格的条件包括:1)该部分工程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 10%;2)该部分工程工程量的变更与相对应费率的乘积超过了中标金额的 0.01%; 3)由于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部分工程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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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提出的专用条件起草原则,不允许专用条件改变...
【答案】:D 教材P316-331 FIDIC《施工合同条件》首次提出了专用条件起草的五项黄金原则:1)合同所有参与方的职责、权利、义务、角色及责任一般都在通用条件中默示,并适应项目需求;2) 专用条件的起草必须明确和清晰;3) 专用条件不允许改变通用条件中风险与回报分配的平衡;4)合同规定的各参与方履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属于业主风险的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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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是指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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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图纸由谁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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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争端裁决委员会的组成。争端裁决委员会可选定为l名或3名成员,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合同每一方应提名l位成员,由对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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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哄炔诺: FIDIC有一系列合同,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工程.比如99年出版的红皮书适用于施工建造合同(施工总承包),黄皮书适用于设计建造合同(设计施工总承包),银皮书适用于交钥匙工程(如EPC项目) ,此外,FIDIC合同还有绿皮书-简明合同(适用于小型项目),棕皮书-分包合同条件.世界银行的项目都采用fidic合同,多采用FIDIC 2005HDB 版本,同1999红皮书内容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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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18548068635: 根据fidic条款 组成合同的文件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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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18548068635: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由什么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组成 -
盛哄炔诺: 施工合同是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两部分;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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