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

作者&投稿:蓍永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重庆交通违章 没接受处理 有滞纳金没的?怎么规定的?~

滞纳金是有的,新规定是滞纳金总额不会超过罚款的本金。为贯彻执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第九十六条关于“收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并督促逾期未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当事人及时履行罚款缴纳义务,践行“以人为本、柔性执法”的工作理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近期统一向逾期未缴款的交通违法当事人邮寄了《交通违法告知书》,催促当事人尽快处理交通违法遗留记录。 鉴于收款银行已不再受理当事人持有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联,同时为减少市民往来各交警支(大)队和收款银行之间的麻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在信件中一并寄发了由特勤支队代章的《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当事人如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可持收到的《交通违法缴款通知书》去收款银行缴款即可完清手续;如对交通违法事实有异议,可持收到的《交通违法告知书》去处罚决定单位查询。对原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交通违法记录,各交警支(大)队将予以立即撤销。 针对市民反映部分银行收款网点存在推诿、拒绝收纳罚款的现象,当事人可直接拨打所属金融机构的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同时,为了解决广大市民在银行缴款、查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正积极协调市财政和收款银行,于近期提出解决办法。

渝府令
(第22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受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规范。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觉接受监督。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行政执法机关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合法批准成立;

  (二)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确定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三)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公务人员;

  (四)有财政部门预算核拨的工作经费;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名称、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联系方式等情况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内容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委托执法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二)委托执法的依据;

  (三)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四)委托执法的期限;

  (五)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委托机关应当在书面委托后10日内将委托执法文书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

  委托机关和受托组织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公众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委托执法期限不得超过5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

  受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受托组织超越委托执法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由其承担。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的,报请有权机关决定。第二节 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书面申请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如实登记申请情况,并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的凭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口头申请事项记录在案,经申请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后,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申请的事项;

  (四)申请的事实及理由;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和申请日期;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在申请人更正后立即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补正后立即受理;

  (四)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五)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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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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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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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仪规范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对吗
第十一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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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县13934899425: 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和?
浑滕复代: 公安专业工作主要包括:刑事执法工作、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保卫工作和警卫工作等.( ) 判断 正确.

蒙自县13934899425: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下面哪一事项执法人员不属于可以... - 上学吧
浑滕复代: ,彭阳县 1级的65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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