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8)

作者&投稿:庾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集中修改27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印铸刻字业治安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二)对《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垃圾转运站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时间对有作业条件的社会单位开放,保证设施运行良好、车辆进出有序和站内外环境整洁。”
  (三)对《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和银行贷款等”。
  (四)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五条;
  2.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3.删去第十九条第(四)项;
  4.删去第十九条第(六)项中的“、(四)”。
  (五)对《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湖泊水域范围内从事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行为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减收或者”。
  (七)对《武汉市地下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水文地质勘查报告、抽水试验及回灌试验报告、地下水取水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地下水水质报告建设单位可以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第三方编制。”
  (八)对《武汉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九)对《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和第二款中的“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对《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中的“《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修改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十一)对《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修改为“《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十二)对《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
  2.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5年”修改为“6年”;
  3.将第十六条中的“暂住证明”修改为“居住证”。
  (十三)对《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湖泊水域线为湖泊最高控制水位;湖泊绿化用地线以湖泊水域线为基线,向外延伸不少于50米;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泊绿化用地线为基线,向岸上延伸不少于500米。”
  2.删去第十七条第三款,将第二款修改为:“湖泊整治规划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区湖泊整治规划由湖泊整治责任主体组织编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十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持证”。
  (十五)对《武汉市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
  (十六)对《武汉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管线,在土建工程施工之前,由道路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和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在办理手续时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修改为“新(改、扩)建城市道路有城市管线同步建设的,在工程施工前,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如下资料备查:”;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十七)对《武汉市长江隧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相应资质的”修改为“养护维修能力的”。
  (十八)对《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2.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客货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并删去第(二)项中的“、租赁汽车”;
  3.删去第二十六条;
  4.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及”;
  5.删去第三十条,并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第三十条”;
  6.删去第三十四条中的“和教练车”。
  (十九)对《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十三条中的“抽查”修改为“随机确定抽查对象、随机确定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二十)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营利性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可先到工商机关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再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方可营运并对外提供服务。”
  (二十一)对《武汉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特殊项目的检测,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
  2.将第三十八条中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破坏、损毁农村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标志和农村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除按被损坏供水设施原值照价赔偿和没收非法所得及赃物外,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对《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中的“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二十三)对《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前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新建住宅区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2万平方米或者居住户数达到12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其中,建筑面积在12-15万平方米之间且用地较为局促的项目,可适当减少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规模,但学前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仍保持不变(1940平方米)。”
  (二十四)对《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至少每半年”修改为“每季度”;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武汉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修改为“《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
  (二十五)对《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0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米”和第(四)项中的“建筑物墙脚0.9米”;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
  3.删去第十一条第一句中的“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增加两项“覆土厚度在1.2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100%计算”和“覆土厚度不足0.4米的,不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分别作为第(一)项和第(五)项;
  4.删去第十二条;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低于1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的罚款;”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0%但低于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4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差额绿地面积占审核批准绿地面积的比例超过20%的,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5倍的罚款。”
  (二十六)对《武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自电梯投入使用之日起30日内”修改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将第三款修改为:“电梯停用、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停用、报废之日起30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注销登记手续。”
  2.将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制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制订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记录表,并如实填写维护保养记录和故障记录;”
  3.将第四十二条中的“2”修改为“3”;
  4.将第四十三条中的“2”修改为“3”;
  5.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将第四十五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将第四十六条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8.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将第五十条中的“市”修改为“区”。
  (二十七)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1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遭遇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际遭遇困难人数,按照实际支出数的一定比例或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倍数予以确定,最高不超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基本生活极其困难的,可以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2.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5倍”修改为“2倍”。

一、集中修改5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可按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武汉市扶助残疾人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作如下修改:
  1.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将第八条第二款“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从事其他行业免征增值税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
  (四)对《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办理销售合同备案手续”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五)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二条第四款“已婚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修改为“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以上市人民政府规章经修改后,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二、废止的规章目录
  (一)《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2002年4月6日公布)
  (二)《武汉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2006年6月26日公布)
  (三)《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2009年5月31日公布)
  (四)《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2009年8月21日公布)

一、集中修改11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

  (一)对《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条;

  2.删去第二十二条中的“《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2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对《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对《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3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凭相关证明”。

  (五)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4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二款中的“出租共同所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

  (六)对《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16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及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

  2.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七)对《武汉市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中的“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和第(八)项。

  (八)对《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5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持下列资料”和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九)对《武汉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56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

  (十)对《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71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款。

  (十一)对《武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实施细则》(市人民政府令279号)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2.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三)项中的“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第(四)项中的“车辆为企业所有的还应当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还应当提供所有者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五)项;

  3.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对上述市政府规章的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二、废止《武汉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40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1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武汉市政府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序号证明名称证明用途原索要单位1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申请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批园林和林业部门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待遇核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申请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4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殡葬证)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5免除基本殡葬费用对象登记表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民政部门6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7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请设立社会办养老福利机构民政部门8服务场所的权属证明文件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9医疗设施配套情况和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或者出具与医疗卫生机构合作服务的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0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1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12相关部门依法出具的发生突发事件的认定材料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3持有社会救助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三无”人员(系指由民政部门收养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公民)供养证、儿童福利证等证件申请临时救助民政部门1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6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7收入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8住房情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19婚姻状况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0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1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2证明其合法成立的有效证件(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3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4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房屋的证明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5专户管理银行开户证明申请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6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申请维修费用列支(组织代修)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7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件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28非违法建筑证明申请报装用水、用电、用气自来水公司29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1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证书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2计量认证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3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环境保护部门34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从业单位主要人员职业资格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通运输部门35产品合格证或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6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39平台公司出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设备证明材料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车辆登记交通运输部门40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交通运输部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
(一)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90年3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0年4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1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4年1月2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1...

公文里的括号用法
国家标准规定,括号是标示文中注释部分的文字;也用于标示某些有特殊作用或意义的文字。公文标题中的括号,是对标题内容进行补充、解释或说明,是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缺少的,是对文件内容的成熟度的说明。例如:《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的“试行”是指这份《办法》在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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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13818893614: 较大的市有 - 我国行政区划中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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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台县13818893614: 武汉市长邮箱 -
方曹甲磺: http://www.wuhan.gov.cn/cms/publish/wuhan/category/57/20001.html到市长信箱里注册就可投诉了.

灵台县13818893614: 在茂名市区哪里能坐车到电白陈村镇政府?拜托各位了 3Q -
方曹甲磺: 搭茂名到阳江的车.你和那司机说你到陈村下车就可以了,到那个镇,你搭摩托车就到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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