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作者&投稿:谷哈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走向国际的中国三大石油公司~

我国的石油工业运营主体主要是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主的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为支撑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石油工业运行模式。
(1)三大石油公司的历史由来及其发展演变过程。
1950年4月,国务院设立燃料工业部石油管理总局,管理新中国的石油生产开发工作。当时我国石油工业水平极为落后,原油年产量仅为12万吨,炼油17万吨。为迅速改变新中国石油工业落后的面貌,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强大的能源保证,1955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石油工业部,全面负责全国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工作。随后的若干年中,石油工业部先后改组为燃料化学工业部、石油化学工业部,然后又回到石油工业部。
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决定成立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立法形式授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中国对外合作海区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专营权,全面负责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业务。2月15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和国家石油公司,担负起对外合作和发展中国海洋石油工业的重任。

中国石油工业的演变
1983年7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1988年9月17日,根据中国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政府职能转换的要求,国务院决定撤销石油工业部,以其所辖主要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成立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作为中国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上游领域的生产业务,兼有部分政府管理、调控职能。
1998年3月,九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对我国石油石化工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分别组建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个特大型企业集团公司。5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在北京举行划转企业交接仪式。7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按照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原化学工业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的政府职能合并,组建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由国家经贸委管理;原石油和石化两个总公司下属企业,按上下游结合的原则,分别组建成两个特大型石油化工企业集团。以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为主体组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大庆、辽河、华北等13家油气田企业为基础,分别从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地方划入19家企业和17家企业;而以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为主体组建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则以燕山、上海高桥、金陵、扬子等23家大型石化企业为基础,分别将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胜利、中原、江汉等7家油气田企业和4家输油公司、1家石化企业和地方的23家石油销售公司划入。至此,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同时也是首次行业性整体重组完成。中国石油工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简称中国海油)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三足鼎立”的局面最终形成。
(2)中国三大石油公司的经营现状与发展。
1998年中国石油工业的战略性资产重组,解决了长期以来石油和石化两大公司上下游分割、内外贸分离、产销脱节的状况,在上下游一体化的基础上,重建了其有竞争力的生产体系。重组后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和中国海油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不再承担政府职能,而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2000年4月6、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最大的控股子公司)股票首先在香港、纽约上市成功。时过半年,10月18日、19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股票也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上市成功。中国海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子公司)的股票于2001年2月27日和28日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成功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中国石油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石油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油气生产商、供应商。拥有大庆、辽河、新疆、四川等14家大型、特大型油气田生产企业和大连石化、兰州石化、抚顺石化等16家大型炼化企业及19个油品销售企业;业务领域涉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运输、油气炼化、产品销售、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石油机械加工制造、石油贸易等多个领域,在国内石油、天然气生产、加工和销售市场中都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中国石油集团不断加快主营业务发展,实施“东西共进,油气并举”的经营战略,先后发现了多个5000万至1亿吨级储量规模油田,新疆油田、长庆油田、塔里木油田原油产量也相继突破千万吨;在天然气业务方面,储量、产量都有大幅提升,尤其是在天然气管道建设方面,先后完成西气东输、陕京二线、忠武线(四川忠县—武汉—长沙)、涩宁兰管道及冀宁管线等项工程的建设,为国民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在原油炼化业务方面,形成了3个千万吨级和12个500万吨级炼厂,2005年原油加工量达11061万吨,总原油加工能力超过12500万吨。
近年来,中国石油集团海外油气业务领域和规模不断扩大,发展模式也已由单一的合作开采向跨国并购、风险勘探和上下游一体化方向发展。目前,海外油气项目已经扩大到60多个,同时,充分利用中国石油工业发展的50多年所形成的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管道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完整的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国际合作,目前,中国石油在海外的技术服务队伍已发展到400多支,遍及50多个国家和地区。
作为中国第二大国有石油企业的中国石化集团的海外触角已经延伸到伊朗、也门、阿尔及利亚、土库曼斯坦、尼日利亚、吉尔吉斯斯坦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伊朗,中国石化集团采用回购方式在当地一处油田提供风险勘探服务;在也门,中国石化集团利用产品分成方式,享有该国某区块37.5%的合同者权益;在土库曼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的两处油田,中国石化集团通过提供工程服务和研究的方式,为最终进入打下基础;对阿尔及利亚和尼日利亚的边际油田则动用投入较少的产品分成法获得利益。
中国石化集团还计划到2010年,要把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建成主业突出、资产优良、股权多元、科技创新、管理科学、财务严谨、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
第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中国海油,是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在中国海域拥有渤海湾、南中国海西部、南中国海东部及中国东海四个主要作业区,油气产量不断提升,2005年底国内油气总产量达3364万吨。
近年来,中国海油公司加快实施国际化战略,通过一系列资产并购等资本运营方式在全球范围迅速扩张,海外业务呈现了跨越式发展。自2003年以来先后成功实施了数宗大型海外油气资产并购,其中通过并购西班牙Re1aso1公司在印度尼西亚的部分油气资产,成为印尼最大的海上石油生产商;取得澳大利亚西北大陆架天然气项目内合资实体——中国液化天然气合资企业25%的股份,为中国第一个液化天然气(简称LNG)项目——广东LNG项目提供上游资源保证。2005年上半年,又以1.5亿加元购得加拿大MEG公司18.5%的股权。
此外,中国海油所属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也主动出击海外市场。中国海油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在印度尼西亚、缅甸、澳大利亚、伊朗等国家获得数项油田服务合同,已成为国际石油技术服务领域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并为公司创造了可观利润。

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近年来在世界500强中的排名变化

2000—2005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原油产量

2000—2005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产量

2001—2005年中国三大石油公司总资产状况
如今,中国石油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已经进入世界500强行列,中国海油也正向世界500强进军。三大企业呈现出勃勃生机。中国石油在财富500强中的排名已由2001年度的第83位,上升至2006年度的第39位;中国石化从2001年度的第86位跃居到2006年度的第23位,取得中国公司在世界500强排行榜中的最好名次。
上述事实均表明,中国石油集团、中国石化集团和中国海油三家国家石油公司已成为全球大公司阵营和世界石油工业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基础。


  关键的问题是:合作不等于合资,因此中国就是中国,没有外国人的股权。

  在任何行业里,仅有外方参股的企业才称为“ 中外合资XXXX公司”,比如:
  中外合资常熟欣格制衣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张家港华大离心机制造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常州康寿能源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浙江双鹰胶囊有限公司
  等等。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虽然负责对外合作,但是没有外方参股,是一个纯中国公司。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见后面的介绍),中国海洋石油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是一种中外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

  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非法人式的契约式合营,并不组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石油合同,按照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主要彩风险合同与联合经营相结合的模式,而采用租让制、产品分成合同与承包作业合同这几种模式的较少。

  http://www.fmcoprc.gov.hk/chn/topic/tzzg/wstzfs/
  外商投资的方式

  中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商其他投资三种。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作开发等其他方式。对外借款的方式包括: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以及出口信贷和对外发行债券。外商其他投资的方式包括:对华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这里重点介绍外商直接投资的具体方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成立的企业。合资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合资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合资方不论以何种方式出资,均要以同一种货币计算各自的投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举办合资企业在投资领域上限制较少,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项目还可以不限制经营期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的法律,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价计算投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各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

  合作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即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即合作各方共同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经营管理企业,合作各方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非法人合作企业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或投资可由合作各方分别所有;也可以共有,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及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由合作各方派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企业。另外,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还可以委托合作一方或第三方经营管理企业。如果中外合作者在合同约定合作期满时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则外方合作者可以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和设备,而中方多以土地、厂房、可利用的资源等作为出资,有时也提供一定量的资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方式灵活,设立手续简便等特点。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独立经营的企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是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由于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所有,因此,外国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有关企业的一切问题,包括资金的筹措、职工的雇用、设备材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以及日常的经营管理等。

  外资企业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外资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它不同于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和常驻代表机构,因为这些分支机构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中居于第一位的投资方式。

  中外合作开发

  中外合作开发是指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同中国的公司合作进行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合作开发是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中国在石油资源开采领域的对外合作中都采用这种方式。

  中国分别于1982年和199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公司参与合作开采中国的石油资源。中外合作开发一般都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外国公司可以单独也可以组成集团参与投标。中标者与中方签定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期限一般在30年以内。合作开发合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整个开发周期一般分为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勘探阶段由外方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在勘探期内,如果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范围内没有发现有开发价值的油气田,则合同即告终止,中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如果在合同确定的区域范围内发现有开发价值的油气田,则进入开发阶段,中方可以通过参股的方式(一般不超过51%)与外方共同开发,按双方商定的出资比例共同出资。油田在进入正式生产阶段后,应按法律规定缴纳有关税收和矿区使用费,中外双方可按合同确定的分油比例以实物方式回收投资与分配利润。当遇到亏损风险时,则由各方分别承担。

  在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时,中国政府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授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业务,授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负责中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业务。中外合作双方一般是采取非法人式的契约式合营,并不组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定石油合同,按照石油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作,中外双方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双方之间仅为合同关系。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主要彩风险合同与联合经营相结合的模式,而采用租让制、产品分成合同与承包作业合同这几种模式的较少。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是指依据中国的《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设立,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不断扩大和企业股份制改造日趋深入的背景下产生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相同点是它们都是有限责任性质的企业,并且都是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方式;不同点表现在许多方面,如设立方式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不同、股权转让不同和公开性要求不同等。

  已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赢利记录,由原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发起人(或与其他发起人)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初审同意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符合有关规定及条件的其它股份制企业,吸收外资超过股本总额25%时,也可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可通过在国内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的方式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境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但不限于H股和N股)的方式转变成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BOT投资方式

  BOT投资方式有时也称为公共工程特许权。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即建设—经营—转让。典型的BOT方式是指:政府同私营机构(在中国表现为外商投资)的项目公司签定合同,由该项目公司承担一个基础设施或公共工程项目的筹资、建造、营运、维修及转让。在双方商定的一个固定期限内(一般为15-20年),项目公司对其筹资建设的项目行使运营权,以便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偿还该项目的债务并赚取利润。合同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东道国政府。

  BOT方式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由于中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基础设施的建设跟不上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运用BOT方式引进外资,进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是一项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BOT方式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为了规范BOT投资方式,中国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1995年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由国家计委制定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等。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中国已建立了BOT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框架。国家对BOT投资方式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宏观引导、规范发展的方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三条规定: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局 颁布时间: 910901
  【分类号】 2326019103
  【标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
  【颁布日期】910722
  【实施日期】91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企业管理
  【文号】 国家工商局第7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http://www.8181.com.cn/bbs/Announce/Announce.asp?BoardID=5&ID=1655851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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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海油是国有企业,涉及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生产、加工和销售。2. 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炼油、化纤生产、销售、物流和金融服务。3. 中国海油是中国最大的海洋油气开发商之一,拥有丰富的技术和资源。4. 公司的勘探和开发区域主要在南海、渤海和港澳台海域。5. 中国海油具备强大的科技研发...

CNOOC是什么公司的简称
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中海石油)英文名称:CNOOC Ltd.

海油和石油有什么区别
中国海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简称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海油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各类合同制员工3.7万人,总部设在北京。石油的用途燃油:72%的石油用于制成...

“中海油”与“中国海油”的区别是什么
主要负责东经113°10′以西的中国南海海域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业务,总部设在广东省湛江市。而在2017年11月1日完成公版司制改制工商登记变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国海油”权,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请问中石油,中石化还有中海油他们之间的关系?
1. 都芦羡是国家的儿子,中石油主要从事油气上游业务,包括采油气和输送油气,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北方。2. 中石化则侧重于中国南方市场的炼化和销售业务。3. 中海油主要负责海域的油气开发。4. 这三家公司的总部均位于北京。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海油是什么企业 -
野熊盐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简称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业务区别?
野熊盐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 )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

当阳市13270633641: 上海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关系 -
野熊盐酸: 中国三大巨头: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都曾经入选过世界500强.好像有一年中国5家世界500强企业,就他们仨+中粮集团,另外仅有一个不是中字打头的.你问的上海石油天然气和中海油之间,应该是没有关系的,而应该和中石油有关系...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海油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 -
野熊盐酸: 检查乙肝,当然要检查了,在海上相当于密闭空间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天津)月薪大概多少 -
野熊盐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oration,cnooc,简称中国海油)是1982年2月15日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中国海油注册资本949亿元人民币,各类合同制员工5.1万人,总部设在北京.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包括中海油和中石化吗? -
野熊盐酸: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控股中石化76%,是中石化的第一大股东,也就是说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是中石化的控股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CNOOC,简称中海油)是1982年成立的国家石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负责在中国海域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及天然气资源.中海油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中海油以上游产业为核心,积极拓展、不断完善产业链条,正在从一家纯上游业务公司,发展成为上下游一体化的综合型能源公司. 中海油与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无控股关系.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 -
野熊盐酸: 70年代以前,我国有石油部(上游),化工部(中游),有地方政府(下游)等,化工部管化工业务,石油部管石油勘探和开发,地方政府就是管销售渠道,现在这些部门全部整合,并分拆成三家公司,中石油 中石化 和中海油,中石油三个部门都有(分布在黄河以北),中石化只有化工部,地方政府和少量的石油部(分布在黄河以南),中海油只有石油部(分布在东部沿海),最赚钱的是石油勘探和开发,所以才有中海油收购海外公司.

当阳市13270633641: 请问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三大国有企业每年的社会招聘是什么时候?有人通过社会招聘方法进入这三大国企吗? -
野熊盐酸: 这种央企的招聘.大部分人是从名校的优秀本科生,硕士生进行招募. 社会招聘应该有,比较少.估计是央企下属的一些小型分支机构会招募.详情就关注你们当地的一些人才网,以及亲戚朋友信息.社会渠道招聘,时间都是不定期的. 校园招聘都是定期的. 希望能帮到您.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哪里的石油开采?
野熊盐酸: [1]1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海油天津分公司主要负责渤海海域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业务

当阳市13270633641: 中海油为何采用对外合作的方法而不自己运做?是不是石油资源属于公共?
野熊盐酸: 中海油的采油点是在海上作业 有些海域处在争议地区 要知道各个国家在这上面是不会作出让步的 所以一般争议的结果是两国共同开采 如果是在远离中国海域的其他国家开采 一般都是合资的 不只中海油 包括美孚.壳牌.BP这些大公司 在国外的油田也都不是100%自己的 多多少少会有原产地国家的股份 除非在自己国家本土上开采 才有可能100%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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