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农村平改

作者&投稿:自唐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滦南农村平改楼政策~

滦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嘴东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滦南县城中村“平改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区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美化城市容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平改楼”,是通过引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以平房为主的低层住宅改建为多层及高层住宅,改建后除安置改造区域内村(居)民以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门店或其他设施外,其余部分向社会出售的行为。
  平改楼不允许建造三层及三层以下的住宅,更不准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改造以及在村庄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改造。
  第四条 平改楼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划,成片改造,综合开发,分步实施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 县政府统一领导平改楼工作。县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城管、环保、公安、人防等部门和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平改楼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平改楼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平改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符合《滦南县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在现有建设用地上实施改造,不能占用耕地。改造范围可以是整个村址,也可以是部分村址。一次改造规模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
  三改造范围内同意平改楼的户数达到总户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四村级领导班子坚强,能保证平改楼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平改楼的工作程序
  一申报
  1、村委会召开村班子、村民代表等多种形式的会议,形成平改楼的申请;
  2、报镇政府审核;
  3、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
  4、县政府批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5、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县政府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年度平改楼计划,批准有关村的申请。
  二招商
  1、在镇政府领导下,村委会组织招商。在满足村委会最低条件的前提下,由多个(至少一个)房地产开发单位分别制定《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将房地产开发单位所作的平改楼平面规划图及相关技术指标提交县建设规划部门进行审查;
  3、通过建设规划部门审查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将《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交村(居)民进行选择。选择由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村(居)民对最佳方案的同意率要达到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
  改造范围内有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城镇居民时,街道办和居委会予以有效配合。
  三审批
  由村委会综合整理形成平改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平改楼的各项规划指标,建筑总面积,村民自住房总面积,商品开发房总面积,资金来源,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经镇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批准平改楼项目的实施。
  四征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1、平改楼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无论是建造村(居)民自住房还是商品开发房,或者是其他用房,所用土地一律国有化。
  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国土资源局制定。总的原则是:
  ⑴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标准付给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然后由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之外另行负担。但本暂行规定第九条所列情况除外。
  ⑵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依照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的平改楼方案制定。
  2、平改楼区域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居民户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依照国务院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土地出让
  1、经县政府批准,县国土资源局对改造区域包括安置村(居)民用地在内的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安置等,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进行捆绑式公开出让。出让时首先按照空白地进行竞价,然后依照本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政策优惠。
  2、为中标者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房屋拆迁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同意《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村民户,和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不同意《平改楼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房地产开发单位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村民户,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责令交出土地,限期拆除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
  使用国有土地的居民户的房屋拆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建设、施工、验收
  1、有关部门为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办理开工前的手续。
  2、开工建设。房地产开发单位、村委会要按照规划要求精心组织工程的实施。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镇政府要对规划要求、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完成时限等实施有效监督,保障平改楼项目顺利实施。
  3、验收
  平改楼项目全部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是:
  ⑴村(居)民按计划全部安置;
  ⑵原有建筑按规划全部拆除,按批准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⑶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应缴纳的费用全部到位;
  ⑷各项公用设施相应建成,居民生活设施已经配套。
第三章 公共服务设施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必须与平改楼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保证按时投入使用。具体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开发单位报批项目时确定。
  第九条 被改造区域涉及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用地地面上的各类附着物的补偿(若是国有出让土地,则含土地补偿),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承担补偿安置费用,城市道路的征地费、道路建设(包括市政管线、照明、绿化等)费由财政负担。
  第十条 公共服务设施中,除因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负担外,其余均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直接由业主使用或专门为业主提供服务的居委会、物业管理、文体活动中心以及其他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按国家规定确定权属,权属归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可以转让。  
第四章  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按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⑴村(居)民自住房、为村(居)民置换的门店用房、为村(居)民自住房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⑵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门店或其他用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
  ⑶村(居)民自住房以外的住宅房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收取;
  ⑷用于销售的门店及其他非公益性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100%收取,不予优惠;
  二土地出让金
  以公开竞价时的底价为基数,收取7%,超过底价的部分收取100%。收取范围为改造区域的全部土地。
  三人防费
  在全部改造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中,相当于村(居)民被拆迁房屋主房总面积的部分,可以免收人防费;超过被拆迁主房总面积的部分,人防费按规定收取。
  此规定只适用于当地不宜做人防工程而缴费的平改楼项目。
  第十三条 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用地,纳入平改楼范围的,可享受平改楼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平改楼项目进入“申报” 程序并报县政府后,拟改造区域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审批;
  二新批农村宅基地或其他建设用地;
  三核发营业执照;
  四房屋、土地的租赁或续期;
  五改变房屋、土地的用途。
  第十五条  平改楼中安置村民的回迁用地,应考虑未来缺房户建房用地的需要。对于已经具备批房条件的,要纳入平改楼统一安排,建楼费用的收取由村委会决定或商开发单位决定。
  第十六条 参与平改楼的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一般不得选择货币补偿,个别选择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用旧房置换新楼的村民,不得因为新楼占地是国有土地,再去申请集体性质的农村宅基地;村民将新楼卖掉的,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参加招标、拍卖或挂牌报名时,应将一定数量的拆迁保证金存入县建设局指定的银行。保证金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总值的100%掌握,具体数额由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商镇政府、村委会后确定。保证金返还开发单位的时间及数额,在土地出让须知中规定。
  第十八条  城中村平改楼范围内,若有占用国有非出让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时,该单位所占土地的出让金收取标准,不受7%的限制,应按照公开出让的价格收取。
  第十九条 包括安置村(居)民在内的所有新建房屋用地,均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单位应为村(居)民自住房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和房屋产权手续。改造前村(居)民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随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要严格按照平改楼协议确定的土地或房屋的比例,优先建设村(居)民自住房,不准为了预售筹资,只搞或先搞商品房开发。更不准把新建村(居)民自住房或应拆未拆房出售、转让、出租、抵押。否则取消平改楼优惠政策,除按规定补交有关税费外,由建设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非本村村民,购买了改造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仍为集体土地的,由村委会处理或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平改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必须符合国家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居民区平房改造,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其他城镇规划区内的平改楼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建设局牵头,国土资源及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村(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按1:0.7置换楼房,居民户(也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1:0.8置换楼房(包括二层),开始说是每年4000元的租房费,暂定二年计算,为8000元租房费,若到期不能完工(自开工之日起18个月交付新房,但根本没写开工日期),按2000元/半年支付租房费,结果都没给,这一条在开始的草拟协议上面有,而到正式的协议时,把这一条给划掉了,是甲主单方的意思,乙方(也就是拆迁户)根本不知道.最要命的还是政府出面做的工作,而签协议时只是与开发商所签协议,盖开发商的章,没有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或是相关部门的盖,从字面上根本看不出有政府行为或是有政府的参与.

  平改方案补偿

  唐山的农村是按土地使用面积1:1补偿,地面附着物用货币补偿

  别处拆迁最少的也是房子1:1.9的比例,院子面积按亩给钱大概是40万/亩
  现在唐山的改造分两种:一是震后危旧平房改造;二是城中村改造。
  震后危旧平房改造政策其中一条是按比例置换,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两证齐全的房屋置换面积标准为:原始设计住房内无厨房、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5倍, 各自楼和原始设计住房内有厨房或卫生间的平房为产权登记面积的1.4倍。
  城中村改造政策中产权置换标准为:置换楼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平改村庄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积、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该区位新建楼房的市场价格,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0.85-1范围内置换。开平区的标准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以0.25亩为基准,0.25亩以内按1:1置换。算下来可以换167平米左右吧。

  唐山南湖19村平改方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互不找价。

  批准建房为1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083亩的,按0.083亩计算,超过0.08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333亩,按0.333亩计算,超过0.33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002年以前批建的,以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2002年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面积计算。

  2002年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意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置换楼房的面积,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每平方米2600元)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外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每平方米4000元)计算;再超出部分按每平方米4500元计算。

  2、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3、被拆迁人同意选择按比例置换方式,但愿意在本区域回迁安置地点之外的其他区位进行安置的,以被拆迁人应置换面积为标准,按每平方米4500元(不计算层次差价)补偿给被拆迁人,由其自行安置。

  4、同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拆迁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75平方米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加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26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拆迁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糊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附件一: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价格参照标准

  一、楼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000-5500元/m3

  砖混结构:4800-5300元/m3

  二、平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国有出让地

  框架结构:5800-6300元/m3

  砖混结构:5600-6100元/m3

  砖木结构:5500-6000元/m3

  三、正房重置成新价格(每间21平方米以外部分)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500-70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600-80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400-600元/m3

  四、厢房、倒座重置成新价格

  1、砖混结构37墙体:650-850元/m3

  2、砖混结构24墙体:450-650元/m3

  3、砖木结构37墙体:550-750元/m3

  4、砖木结构24墙体:350-550元/m3

  五、附属物

  1、棚子:15-35元/m3

  2、院墙:180-260元/m3

  3、水泥地面(甬路):30-50元/m3

  4、厕所:50-300元/个

  5、化粪池(渗水井):100-160元/m3

  6、沼气池:100-300元/m3

  7、大门(每扇):100-150元/扇

  8、自安暖气:200元/间

  9、防盗罩根据材质和规格:35-110元/m3

  10院内民用水井:2000元/个

  11、地下室(菜窖):180-400元/m3

  12、院内树木参照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唐政法办通【2009】1号予以补偿。

  13、真空管太阳能拆卸费:300元/个

  14、有线电视移机费:580元/末端

  15、电话移机费:160元/部

  16、空调拆装费:200元/台

  丰南拆迁方案【5--八街、东西湖、白石庄】2010年3月10日发到村民手中

  (一)居住平房

  1、实行产权置换的补偿方法和标准分两种:

  第一种是按照房屋和空地相结合进行置换(正房、厢房、倒房外的其它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如下:

  ①依据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中登记的正房,按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1.2平方米楼房(建筑面积,下同);厢房、倒房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正房登记外增(扩)建的部分按实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置换0.4平方米楼房。院内合法的未建筑空地,按每平方米置换0.3平方米楼房(院内空地不含院外散水)

  ②对于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厢房、倒房,也可按1:1的比例置换楼房,但院内空地和无证建筑不另外补偿。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不能相互套用,且一处宅基地只限一套正房。

  第二种是依据宅基地面积进行置换(建筑物、附属物不另补偿)。标准是按土地证中登记的合法宅基地面积1:0.7置换楼房。

  以上两种置换方法和标准,居民可自选一种,得出每处宅院的应置换楼房面积。

  奖励:对积极配合拆迁的居民给予重奖,即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应置换面积0.43倍的奖励,同时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2、实行货币补偿的,按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每处宅基地按正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想现金700元,逾期者不享受奖励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复兴路东侧区域非住宅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小山拆迁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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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划,对复兴路东侧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范围

  复兴路以东,南新道以南,花园南北街以西,南刘屯北街以北区域内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包括路南医院、女织寨乡南刘屯村村民户)。非住宅总计83户,其中文北办事处境内51户,商业用房41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10户;小山办事处境内32户,商业用房26户,企业生产、办公用房6户。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拆迁补偿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超出普通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安置地点:在本拆迁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其中之一。

  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一)货币补偿方式

  1、商业用地的房地产: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齐全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以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工业用地的房地产:

  ①土地和房屋分别评估作价。

  ②土地参照土地区位等级和基准地价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③房屋确权为生产、办公用房的,有证房产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在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未经批准建造的正式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未经批准建造的非生产用房不予补偿。

  房屋确权为商业用房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时,应充分考虑区位、商业氛围和繁华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价格。

  (二)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计算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根据房屋类别分别确定置换标准。

  1、商业用房

  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相应补偿系数确定应置换面积。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补偿系数。

  (1)补偿系数的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坐落区位、土地性质、层次和店面宽度等因素确定,补偿系数为1至1.3倍。

  (2)安置方式:根据安置用房的不同区位、层次和店面宽度评估确定不同区位的实际价格,对实际价格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平均价格,计算安置用房实际价格与平均价格的差额,结算差价。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因素,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的70%结算;安置用房面积小于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安置用房实际价格退款;不计算层次调价。

  2、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①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安置用房。

  ②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足或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5000元结算,多退少补。

  四、其他补偿标准及发放办法

  1、附属物补偿

  (1)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300元;

  (2)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10元;

  (3)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4)网络宽带服务费每套240元;

  (5)空调拆装费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房屋普通装饰装修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及附属房屋、附属物,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2010-4-12 17:50 回复

  小山拆迁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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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楼

  2、搬迁补助费:

  ①商业、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实行产权调换和按比例置换的发放2次。

  ②工业办公及附属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1次;大型机器设备给予拆卸、吊装、运输、安装、调试、因拆迁造成的零部件损坏和人工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成品、半成品、货物、小型工具类的设备按吨/公里、人工给予补助费(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商业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

  ②办公用房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货币补偿的,发放3个月。

  ③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接收或入住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②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企业用房作商业用途的,按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个月。

  ③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75%×补偿标准的35%×工业用地3个月(商业用地6个月)。

  ④拆迁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①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凭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③拆迁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只与产权人和现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非产权人再次转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现承租人和转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唐山市路南区市政设施管理处

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依据:严格按照《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选定认购新民居。严禁父(母)子(女)或爷(奶)孙(孙女)之间人为自行分户,多世同堂如为单子(女)相传也是一户;有两子(女)的户,待子(女)够政策规定的年龄后才可分户。选定认购原则:
1、 一户一宅。
2、 必须是示范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
3、 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
4、 尊重历史事实。具体选定认购新民居办法:
1、 完全符合《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农户,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享受本政策补贴选定别墅,政策补贴标准每户12万元,新民居认购价格每平米1200元。
2、 本户的评估总价加上政策补助不够认购130平米别墅又没有条件补齐差款的,可以选定100平米公寓楼房一处,评估资产带发放楼房钥匙是一次性退给本户,具备选定别墅条件的户自愿选定公寓楼可以满足本人意愿。
3、 对于违反《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户拥有二块宅基地或者多宅的,无论原有几处房产,只能选定认购一处别墅,其他房产按评估价格给与补偿,多出的宅基地依法收回复耕。
4、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户(1980年1月1日之后夫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子女均已结婚并在本村居住,新村内最多可照顾该户选定认购两处别墅,第三子(女)包括第三个子女在内以上的子女,照顾其新村100平米公寓楼。尚未结婚的子女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户口本向本村委会申请,可享受本条政策。结婚后,已享受本村购房补贴政策,又搬回男(女)方居住地,村委会有权收回新民居。
5、 有本村户口,无房产,且不再村内居住,长期在外工作的可享受分给100平米公寓楼政策。
6、 有本村户口尚未结婚的子女,男子在本政策执行的本年度内满22周岁的,可享受补贴政策认购别墅。由于女子涉及的是招婿问题,所以必须带结婚后,持对象户口迁入证明,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放可享受政策。本年度之后陆续满22周岁的本村户口男子,可按本政策执行,依据本人年龄,在政策执行的年度内,选定认购。
7、 凡是有2个子女以上包括2个子女的户。其中的女儿在2009年7月1日以后招婿的,持对象的户口迁入证明和结婚证均只能享受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政策。
8、 对于本村的非农业户(只限整户,不对个人),在村内长期连续多辈居住目前仍在村内居住的且本户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享受认定别墅政策。对于无宅基地证有房产的户,可照顾其100平米公寓楼一处。
9、 对本村的非农业户,不在村内居住,有宅基地证,有房产的(包括有宅基地证或有房产的)均照顾100平米公寓楼一处。无宅基地证,无房产的可照顾其按成本价(1200元/平方米)购买100平米公寓楼。
10、 本村农户其子女已转非,尚未就业且未结婚,待其结婚后持结婚证及户口迁入证明项村委会申请可享受100平米公寓楼的照顾政策,该公寓楼不允许出租、出售,长期不住的(连续半年以上)由村委会收回。
11、 新民居位置的选定,按本村村民签订协议的顺序号进行,有证照经营的卫生所,商品铺,农家院,可优先选定。
12、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孩子不分男女今后均不享受本政策补贴。
13、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迁入示范区村街的户口(新婚迁入除外)不享受新楼选定认购政策。
14、 本政策正式出台日前约定俗成出嫁(招婿)的女(男),已形成事实婚姻无论其是否取得结婚证,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均不享受示范区选定认购新民居政策。
15、 本政策正式出台后,不管是否违反政策,买卖过户宅基地证的一律不享受本政策。
16、 自本政策正式出台后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有一方可享受本政策,享受方由离婚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定。
17、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不允许任何一户以任何理由重复享受补贴政策。
18、 本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新农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09〕1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现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市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要求,以新建改造农民新居为目标,以优化农村环境面貌为重点,积极引导农民转变生活居住方式,建设具有现代特色、方便农民、经济实用的新型住房;立足节约用地,加大旧村改造力度;坚持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逐步把全市农村建设改造成设施配套、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

农村实施新民居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建设农村新民居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通过政策支持,市场促动,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改善农村环境。

(二)科学规划,分类指导原则。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新民居建设与村庄产业发展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相结合,与“空心村”改造和集约高效利用土地相结合。村庄建设、改造既适应不同地形地貌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习俗,又经济、适用、安全、环保。

(三)改造为主,新建为辅原则。根据村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新建或改造思路,不加重农民负担。坚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多户多型,避免千村一面、千户一型,满足不同村庄、不同收入阶层群众的实际需要。

(四)分步实施,梯次推进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重点区域后偏僻地区,有计划、按步骤地稳步推进,确保农村和谐建设,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力争全市建设农村新民居示范村220个,改造旧村450个,确保15%以上的行政村完成新民居建设改造任务。通过新民居示范村建设和旧村改造,为农民建房和村庄建设改造提供典型示范,带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环省会、环县城周边和沿国道、沿高速公路两侧村庄是新民居建设改造重点区域,全市力争到2012年“两环”、“两沿”区域村庄新民居建设改造面达到30%以上。

2009年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村庄180个,其中藁城、鹿泉、正定、栾城“1+4”组团县(市)要建成一批体现现代新民居特色的示范村;其它县(市)每县(市)建成2—3个示范村。全市每个村庄要建成几个体现区域特点、适应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样板房。

四、建设改造规范

按照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农村民居设计导则》(冀建村〔2008〕544号)要求,参照燕赵新民居百套优秀设计方案,结合当地实际进行新民居建设和改造。

(一)示范村庄选择要求

1.基础条件。群众热情高,村集体经济实力强,村情稳定,班子团结,基础条件好。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通过。

2.重点范围。107、307、308国道、石闫公路(石家庄市至温塘段)两侧可视村庄,京石、石太高速公路两侧可视村庄,省城三环路以外可视村庄,18个县(市)城(含矿区)驻地镇建设规划区以外可视村庄。

(二)样板房选择要求

1.农户自愿。样板房选择要充分考虑不同经济收入家庭、不同地域(地区)、不同使用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使样板房建设的成本和标准能够适应不同阶层的实际情况。

2.符合防灾减灾要求。样板房选址要避开抗震不良场地、地震活断层影响地段和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

(三)建设改造技术要求

1.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集中紧凑,居住、出行方便,鼓励建设二层或多层住宅楼。街坊低层建筑密度不超过35%,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样板房选址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房的翻建、改建,或选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

2.院落布局要求。院落内建筑平面布局与库房、农用车辆停放场地以及花草树木、沼气等布局安排合理,配置给水、排水、供电、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等管线。功能分区明确,交通流畅便捷,洁污分开。

3.建筑设计及外观要求。样板房户套面积适当,结构新颖、成本低廉,材料选配经济,就近就地取材。住宅外观设计美观,符合地方区域特色,体现时代感。建筑设计水平较高,新材料、新技术、新结构同步应用,符合抗震要求。

4.建筑节能要求。充分考虑沼气、太阳能、地热、风能等新型能源的利用,冬季保温热效高,符合抗震、节地、节能等要求,参考借鉴CL建筑体系。

5.旧民居改造要求。临近国道和高速公路两侧住宅,平屋顶改为坡屋顶,统一选用单坡或双坡或四坡形式,立面美化,建筑周围绿化,坡屋顶主色调为红色。

五、主要支持政策及确认办法

(一)支持政策

1.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经申请批准后,由市金融办协调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市财政给予适当贷款贴息补助。

2.将新民居建设中村内街道整治、绿化、环境卫生、饮水、排污等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纳入农村“一事一议”财政资金奖补范围。

3.认真落实省财政下拨的扶持新民居建设改造专项资金,市、县按要求予以配套,重点用于新民居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4.新民居建设中需要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电力增容费,予以免除。

5.整村易地建设的村庄需要占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列入当年征地指标计划。

6.列入新民居建设计划的示范村,村民贷款建设的房屋,准予办理房产证,由县级政府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7.对验收合格的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根据投资规模,给予每村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奖补资金纳入市、县财政预算,按照先建后补原则,根据示范村建设改造进度,逐年支持到位。

(二)确认办法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按项目进行管理,实行逐级申报制,每年年初申报确定年度示范村建设计划。符合申报条件的村庄,按下列程序申报、确认。

1.村党支部、村委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列为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申请,填报申请表,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同意等相关证明材料。

2.乡镇政府审查合格后,报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确认后,由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对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进行规划。

3.实施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村庄,按照规划制定具体建设方案。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乡镇政府报县(市)、区政府审批。

4.县(市)、区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示范村名单,统一报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

5.市、县财政贷款贴息,按照规划建设时间和建设贷款额度,逐年分期拨付到位。

6.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验收,达到规定时间、进度要求的,兑现奖补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为确保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开展,市委、市政府成立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担任,市政府分管建设工作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委、市建设局、市文明办、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地震局、市金融办、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广播电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计划,审核安排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并配合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综合协调组、统计资料组、建设指导组、规划指导组和督导检查组,分别设在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专人专抓,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加大投入,强化支持引导。积极探索新民居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建设、改造和样板户建设。整合现有涉农部门资金,集中倾斜支持示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法人参与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支持有资质的公司竞争、承包新民居建设改造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广泛进行宣传,激发农民自主建设、改造居住条件和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关注、多方倾力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责任,形成推进合力。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农村新民居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切实发挥好职能作用。市委农工委负责履行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包括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等;制定全市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计划;审核安排农村新民居建设资金;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协助市考核办对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及市直各部门支持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等。市建设局负责新民居建设改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督;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新材料、新技术,开展服务活动;协助规划局搞好农村新民居的建设规划工作;按照新民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落实可用于新民居建设的村镇建设资金等。市文明办负责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的宣传工作;指导村民活动中心建设。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新民居建设规划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并落实全市农村土地相关政策;指导各县(市)、区按计划审批新民居建设用地。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民居建设的财政奖补资金;落实省有关项目要求的配套资金;配合市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贷款贴息资金;整合相关部门支持资金,按照新民居建设计划、要求投放。市农业局负责示范村庄内沼气工程的建设、施工、技术指导和服务;争取国家和省沼气建设支持资金;指导开展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市林业局负责配合规划部门开展村庄绿化设计工作;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做好过境公路、主要街道和村庄各类绿地的绿化工作。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示范村饮用水工程的技术服务。市电业局负责村庄供电设施及线路建设、维护。市交通局配合建设部门建设村内道路,组织开展通达行政村公路的改造建设。市地震局负责指导新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协助建设部门搞好抗震建设服务,协助规划部门做好避开地震活断层建设规划工作。市金融办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络;按新民居建设年度计划,协调金融机构贷款。市文化局负责指导新民居配套的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新民居工程的农村书屋建设。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建设、改造;落实相关支持资金。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标准化卫生室建设。市体育局负责指导新民居体育健身场所建设。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指导新民居的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维护。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村新民居建设。

(四)加强考核,确保任务完成。从2009年起,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重点考核范围。每年年底市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市委考核办,共同对各县(市)、区开展新民居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严明奖惩。对在组织、指导、实施农村新民居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委、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努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全市新民居建设改造目标任务的完成。

附件:各县(市)、区农村新民居建设改造示范村任务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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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城乡建设乡村新民居△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各人民团体。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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