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民用建筑水消防系统设计规范>>电子版?

作者&投稿:莘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2015年消防设计规范有哪些?~

新的规范指的是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 GB50974-201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前限行的是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技术规范GB17945-2010,最新的也就这些,如果是做投标书的话,我用的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年版)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1(2005年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2003
《防火卷帘》GB14102-2005等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解释单位: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新《建规》条文示例
1)关于前言修订内容1)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一: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可燃材料堆场;
7城市交通隧道。
条文示例一的1.0.2 条“民用建筑”一词包括:原《建规》1.0.2 条包括的的四类建筑:
1、9 层及 9 层以下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
也包括原《高规》1.0.3 条包括的的两类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条文示例二:
2.1.1 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术语的定义,非常明确地规定住宅不按层数而按建筑高度来区分多层建筑或是高层建筑,原因:按建筑高度较为准确,而按层数则会有较大出入。同时也说明了对住宅建筑的要求宽于对公共建筑的要求(住宅建筑为27m,其他建筑为24m),定义中的其他建筑既包括工业建筑、也包括民用建筑。
为了说明按建筑高度要比按层数准确,示例如下:某工程,无架空层,9层,每层层高2.8m,总建筑高度为: 2.8m×9=25.2m;而另一工程,有架空层,高度2.1m;9层,每层层高3.0m,顶层为跃层,总建筑高度为:2.1m+3.0m×9+3.0m=32.1m。两工程层数相同都为9层,而建筑高度两者相差32.1m-25.2m=6.9m。
条文示例三: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条文示例三的1.0.6条来自原《高规》,当年1990~1993年编制 95版《高规》时,突破了《高规》建筑高度100m的限制,又设定了建筑高度250m的上限,当时考虑的理由是:
1、火灾次数。高层建筑的火灾次数一般为一次,当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再高,其面积和人数达到《建规》两次火灾标准时,火灾次数不应再按一次计算。
2、消防电梯速度。消防电梯速度要求在1min内从底层到顶层,当年消防电梯速度为2.5m/s,250m的高层建筑需时100s,即1.67min,已略低于标准要求,但未超过 2min。
3、电源保证。一类建筑和二类建筑分别对供电有明确规定,当建筑高度再高时,电源保证的要求更高,当时在我国难以做到。
4、工程案例。当时国内已建、拟建的建筑,建筑高度一般均在 250m 以下。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限建筑(指超过上限值的高层建筑),有称为超超建筑的(指超过超高层建筑的高层建筑),国内尚未统一,本人较为倾向于称为超限建筑。一般认为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建筑,也有有称为超高层建筑的。达到152m的称为摩天大楼。建筑高度为 250m~1000m的高层建筑怎么命名,也是一个问题。
条文示例四:
2.1.4 商业服务网点。其定义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条文示例四的2.1.4条对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 ,是总面积还是分隔单元面积作了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2)关于前言修订内容2)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五:
7.3.3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条文示例五的7.3.3条,意味着消防电梯今后有可能不只一台,而是有可能为多台。这就涉及电梯井底的排水问题,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当兼作消防电梯时,也应按消防电梯要求进行排水。还涉及消防电梯和兼作消防电梯的客梯或货梯排水泵专用、共用的问题。
条文示例六: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条文示例六的7.4.2条与以前规范规定停机坪设置消火栓较为详细,条文所指的适当位置指不影响直升机的升降和有利于消火栓的防冻、灭火的位置。
条文示例七:
新《建规》新增了第8章,第8章共有5节,章节名称如下: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2节“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 8.3节“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8.3 自动灭火系统(该节相当于现《建规》8.5节“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条文示例八:
8.1.2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条文示例八的8.1.2条规定了设或不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的条件,消火栓系统是最基本、最主要的灭火设施,室外地面和上消防车的屋面都要设。耐火等级不低、建筑体积不大、生产火灾危险性低、人数少且建筑层数低的场所可不设。条文规定的第一段和第三段沿用现有条文,而第二段是新增加的。有的建筑裙房屋顶可以上消防车,这有利于高出裙房部分高层建筑消防。
室外消火栓用途有:
——通过消防车加压直接用于建筑物下层的火灾扑救(不限于建筑高度24m)
——向邻近建筑物淋水降温,防止火灾蔓延
——向水泵接合器送水,通过水泵接合器
——向建筑物的上层供水
条文涉及的消火栓系统不单指消火栓单体,而是指室外消火栓、管道、阀门、供水设施……等。
条文示例九:
8.1.7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出现墙体脱落的建筑材料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条文示例九的8.1.7条与现行规范的规定不相同,现行规范考虑水泵接合器、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一般为5m。考虑建筑物上部有坠落物下坠时,不致伤及消防队员。而现在考虑建筑物的墙体外倾等因素,“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难以规定具体数字,改为与建筑外墙一定距离的相对安全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设置雨蓬等措施。规定相对安全位置的目的是防止高空物体坠落(包括玻璃、广告牌、霓虹灯、幕墙、墙体装饰材料…等)。
条文示例十: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电力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电力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的8.3.8条,区别在于加了一个注,即关于细水雾灭火系统可以采用的规定,这是细水雾灭火系统第一次上《建规》,上通用标准。既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得到认可,也表示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前程坎坷。因为没有单列条文,而仅仅只是一条注。但回过头来,列上总比不列要好。不管怎么说这是细水雾第一次列入《建规》条文,也是第一次在消防母规范中对细水雾作出肯定。细水雾灭火系统有比水喷雾灭火系统更突出的优点,但该条文规定适用范围较窄。
条文示例十一: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示例十一的8.3.11条规定了餐馆或食堂的防火。原来规定厨房建筑面积,现在规定餐厅建筑面积,更便于操作。现时的厨房,烹饪设备是高能量输入的高效烹饪设备;食用油是高自燃温度的食用油。厨房火灾特点是:起火次数频繁,油温高,不易扑灭,易复燃,因此灭火必须加强。灭火装置为自动灭火装置,包括:细水雾灭火装置或泡沫灭火装置,都为瓶组式。
3)关于前言修订内容4)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二:
撤销第9章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第9章及第9章有关节的名称如下:
9 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
9.3 室内消防用水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9.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
条文示例十二的第9章如一经撤销,有关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相应国家标准即《消规》、《喷规》……等有关专用标准。
4)关于前言修订内容6)的条文示例
条文示例十三:
5.3.6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7 步行街内沿两侧的商铺外每隔50m应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三的5.3.6条补充了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
3、要关注新《建规》其他章节的内容
条文示例十四: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增加面积可按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部分的建筑面积减半计算。
条文示例十四的3.3.3条规定了设了喷淋系统,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扩大。也就是说设置喷淋系统可以有两个目的:一是为了防火、灭火、控火;一是为了扩大防火分区面积或是增长疏散距离等建筑专业的要求。
条文示例十五:
5.4.8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必须布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五的5.4.8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当布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因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容易发生火灾,容易发生群伤群亡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
条文示例十六: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9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六的5.4.12条规定了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条文示例十七的5.4.13条的规定同条文示例十六。
条文示例十八: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条文示例十八的5.5.23条考虑到避难层(间)应保证这些场所是安全的,因此应有灭火设施的设置,其中包括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
4、关于《喷规》与《喷施规》的三同步
《喷规》与《喷施规》也要合并,在没有合并前采取的措施是三同步。三同步指:这两本规范同步修订、同步审查、同步报批,以解决这两本规范在正式合并前的个别条文不相一致的问题。如:末端试水装置的压力表设置位置。《喷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下方;而《喷施规》的图示将压力表设置在最后一个球阀的上方。工地检查装了两个压力表,装在下方的以符合《喷规》的要求,装在上方的以符合《喷施规》的要求。实际上是多设了一个压力表。再如: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充水时间,《喷规》规定干式系统充水时间一分钟,预作用系统两分钟。而《喷施规》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从灭火系统的角度,我们在1990年至1993年修订《高规》时曾提出过一个观念:我们所处的时代是:水灭火系统以消火栓系统为主向以喷淋系统为主的过渡时期。首先在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全方位设置喷淋系统。同时,通过消防规范的每一次修订,扩大喷淋的设置部位和提高设置标准。
示例:02年《建规》送审稿审查会有三份专题报告涉及喷淋系统
示例:《高规》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裙房也要求全方位设喷淋系统
示例:《建规》规定从藏书量100万册的图书馆提高至藏书量 50 万册的图书馆要求设喷淋系统
按地球村的理念,按深化改革开放的精神,我们要与国际接轨,要与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接轨。我国在推进喷淋系统灭火技术的主要举措是与美国规范接轨。如: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系统的选型,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等设计参数,特种喷头型式,喷头与障碍物距离,配水管道控制的标准喷头数,水力计算方法……等都来自美国规范。
按“以喷淋系统为主”和“与发达国家接轨”这两个理念,反映在《喷规》中,就是《喷规》每修订一次,就推出一些新的喷头
现行《喷规》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快速响应喷头;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喷规》新一轮推出的特种喷头有: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洒水喷头;
——家用喷头;
——特殊应用控火型(CMSA)喷头。
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和规范目录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3.3.8、3.3.9、3.4.1、3.4.2、 3.4.4、3.4.9、3.5.1、3.5.2、3.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4.3.1、4.3.2、4.3.3、4.3.8、4.4.1、 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5.4.5、5.4.6、5.4.9(1、4、5、6)、5.4.10(1、2)、5.4.11、5.4.12、5.4.13(2、3、4、5、6)、 5.4.15(1、2)、5.4.17(1、2、3、4、5)、5.5.8、5.5.12、5.5.13、5.5.15、5.5.16(1)、5.5.17、5.5.18、5.5.21(1、2、3、4)、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 6.1.7、6.2.2、6.2.4、6.2.5、6.2.6、6.2.7、6.2.9(1、2、3)、6.3.5、6.4.1(2、3、4、5、6)、6.4.2、6.4.3(1、3、4、5、6)、6.4.4、6.4.5、6.4.10、6.4.11、6.6.2、6.7.2、6.7.4、6.7.5、6.7.6、7.1.2、7.1.3、 7.1.8(1、2、3)、7.2.1、7.2.2(1、2、3)、7.2.3、7.2.4、7.3.1、7.3.2、7.3.5(2、3、4)、7.3.6、8.1.2、8.1.3、8.1.6、8.1.7(1、3、4)、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 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10.2.1、 10.2.4、10.3.1、10.3.2、10.3.3、11.0.3、11.0.4、11.0.7(2、3、4)、11.0.9、11.0.10、12.1.3、12.1.4、12.3.1、12.5.1、12.5.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7日

7 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 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7.2 消防用水量

7.2.1 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2 高层建筑室内、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7.2.2的规定。

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 表7.2.2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5L/s。

7.2.3 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 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7.3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人。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2.1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7.3.2.2 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

7.3.3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7.3.5 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瞳高层建筑计算。

7.3.6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为10~15L/S中。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人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 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7.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人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 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

7.4.3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来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规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5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5.1 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应按室内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应按10-15L/S计算。

7.4.5.2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7.4.5.3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

7.4.5.4 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

7.4.6 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1 消火栓应设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

7.4.6.2 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7.4.6.3 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裙房不应大于50m。

7.4.6.4 消火栓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相垂直。

7.4.6.5 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当大于0.8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时,消火栓处应设减压装置;

7.4.6.6 消火栓应采用同一型号规格。消火栓的栓口直径应为65mm,水带长度不应超过25m,水枪喷嘴口径不应小于19nun;

7.4.6.7 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设施;

7.4.6.8 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消火栓;

7.4.6.9 高层建筑的屋顶应设一个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查用的消火栓,采暖地区可设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

7.4.7 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1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m^3;

7.4.7.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l5MPa。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

7.4.7.3 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应与高位消防水箱相同。

7.1.7.4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水箱,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7.4.7.5 除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外,发生火灾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高位消防水箱。

7.4.8 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8.1 增压水泵的出水量,对消火栓给水系统不应大于5L/s;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大于1L/s;

7.4.8.2 气压水罐的调节水容量宜为450L。

7.4.9 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mnt。

7.5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 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 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当设在地下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 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

7.5.4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水量。

消防水泵房应设不少于两条的供水管与环状管网连接。

消防水泵应来用自灌式吸水,其吸水管应设阀门,供水管上应装设试验和检查用压力表和65mm的放水阀门。

7.5.5 当市政给水环形干管允许直接吸水时, 消防水泵应直接从室外给水管网吸水。直接吸水时,水泵扬程计算应考虑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并以室外给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水泵的工作情况。

7.5.6 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超压措施。

7.6 自动灭火系统

7.6.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个于5.00m^2的卫生间、厕所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7.6.3 二类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和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4 高层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房间,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5 超过堂800个座位的剧院、礼堂的舞台口宜设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7.6.6 高层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应设气体或水喷雾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 高层建筑的下列房间,应设气体等自动灭火系统:

7.6.7.1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

7.6.7.2 珍藏库房;

7.6.7.3 自备发电机房;

7.6.7.4 贵重设备室。

我给你发一份,是我朋友给我的,但是没第一页,你可以跟你的讨论稿仔细对比,我感觉是内部流通的正式版。不管如何请确认后给我回个邮件。

我给你个消防规范大全吧,其中汇集了最新的也消防相关的施工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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