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作者&投稿:潮矩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八条 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第九条 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十条 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第十二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一)筑坝方式:(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处理。第十四条 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第十五条 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1/2~2/3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第十六条 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十七条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第十八条 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第十九条 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的要求。第二十二条 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坝面坡度。第二十三条 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第二十四条 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第二十五条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第二十六条 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第二十七条 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第二十八条 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第二十九条 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第三十条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三)尾矿筑坝质量。第三十一条 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第三十二条 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十三条 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第三十四条 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防洪抢险队伍;(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第三十五条 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第三十六条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第三十七条 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第三十八条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第四十条 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十一条 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第四十二条 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第四十三条 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流。第四十四条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第四十五条 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四十六条 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计划,内容包括:(一)抢险组织与职责;(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第四十七条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第四十八条 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第四十九条 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第五十条 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回采、闭库及其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第八条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第二章 尾矿库建设第九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回采、闭库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条 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尾矿库的等别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第十一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对尾矿库库址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二条 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四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和日常管理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安全检查档案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十七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尾矿库安全评价、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进行审批;

  (四)监督检查尾矿库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六)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尾矿库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七)组织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对为尾矿库安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含1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全省重点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4个月、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防汛期间,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尾矿库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第六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

  总库容100万 (含100万) 立方米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备甲级矿山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安全评价应当由具备非煤矿山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施工应当由具备二级(含二级)以上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以及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四)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原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八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尾矿库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四)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五)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监理报告;

  (六)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七)矿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八)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尾矿库建设的说法,错误的是...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严禁未经设计并审查批准擅自加高尾矿库坝体。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

尾矿库的安全监管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的管理,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特别强调了对尾矿设施的安全监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规定:矿山企业对尾矿库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明确: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尾矿库安全监督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十)其他事项。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

尾矿库的质量监督部门是哪个?
尾矿库的质量监督一般是安全方面的管理;如果尾矿库渗透水中含有污染物,还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方面的管理归安全监督部门管。当然,环保方面归环保部门管。通不过这些部门的监督检查,你的尾矿库就是不合格的,其他人说了不算。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

劳动部关于印发《尾矿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检查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所颁发的尾矿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以及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状况;(二)参加新建、改建(包括改变筑坝方法)、扩建(增容)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参加尾矿库闭库处理设计中安全维护方案的审查;(四)监督矿山企业尾矿...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修订)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尾矿库建设、运行、回采、闭库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别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第四条 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尾矿库几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尾矿库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新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尾矿库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

尾矿库闭库后由谁管理
法律依据:《尾矿库闭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当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二)组织...

临高县18337877932: 尾矿库应当每多少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
韩贾溃疡: 好像没有尾矿库具体的评价间期.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的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也有一些特殊的行业,因各省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也有2年进行一次评价,但基本上都在3年周期内,也就是说每3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临高县18337877932: 尾矿库回采设计 -
韩贾溃疡: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

临高县18337877932: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
韩贾溃疡: 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

临高县18337877932: 尾矿库的主要环境影响有哪些方面指出尾矿库运行的阶 -
韩贾溃疡: 威海晶合了解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

临高县18337877932: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第18条怎么理解 -
韩贾溃疡: 第十八条规定的七种情况都需经有资质技术部门论证,出技术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违反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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