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肺炎期间公职人员被隔离时产生假怎么对待?

作者&投稿:盛真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6月份单位让在家隔离14天新冠肺炎,单位算事假合理吗?~

没办法,都算事假的,用年休抵的不够的都按事假扣钱的

你好,隔离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政治机关、法治部门和纪律部队的职能作用,全力以赴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在发挥法治保障作用方面,北京市司法局为国务院疫情处置工作推荐两名专业律师,提供“北京力量”;与此同时,组织北京市律师协会编写了《新型肺炎防控法律知识五十问》。《法制日报》记者从中选取了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逐一解读。
1、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
2020年1月22日,国家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该方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做了明确界定:
(一)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
(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
(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的野生动物、物品和环境,且暴露时未采取有效防护的加工、售卖、搬运、配送或管理等人员。
2、如果自己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怎么办?
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主动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暴露者进行医学观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无法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可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医学观察期限为自最后一次与病例发生无有效防护的接触或可疑暴露后14天。
(2)实施医学观察时,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法律依据、注意事项和疾病相关知识,以及负责医学观察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应相对独立居住,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4)医学观察期间,由指定的管理人员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并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记录表,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统计日报表》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每日统计汇总表》供各地进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情况汇总时参考。
(5)医学观察期间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如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则立即向当地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并按规定送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6)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其次,对可疑暴露者开展健康告知工作。对可疑暴露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进行健康告知,嘱其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时要及时就医,并主动告知其职业或动物接触情况等。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应乘怎样的交通工具就医?
有发热及急性呼吸道症状需要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应当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配合医务人员对其自身健康等状况的询问。如果需要乘车前往医院,应当拨打120、999等急救电话,乘坐救护车前往医疗机构,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疗机构。
劳动保护
4、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发有关人员因履职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期间算作旷工吗?如何发放工作报酬?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不能以旷工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合同。
6、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被隔离期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劳动者被解除隔离情形时终止。
7、劳动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隔离期间或被治疗期间,计算在医疗期内吗?
当劳动者处于隔离期间内,如前所述,属于正常出勤,不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且医疗期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享受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则有单独的规定。
市场监管
8、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如何预防及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并采取有效措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规定了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在环境与设施、商品(食品)的卫生质量、储备与供应、消毒、服务、工作人员健康保障以及宣传与警示等方面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该标准还要求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所有商业企业都应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保证公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不得哄抬物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
9、公民、有关社会团体、新闻单位能否对价格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在疫情防控中采取的隔离措施,是指将处于传染病期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安置在指定的地点,暂时避免其与周围人群接触,便于对其进行治疗和护理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通过实行隔离,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传染范围,减少传染病传播的机会。而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隔离的对象是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以及与患者、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而拘留的对象是有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隔离是在应对公共安全事件中采取的一项应急处置措施,并不具有任何处罚性质,只是为了控制疫情而不得不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而拘留则是为了处罚违法行为人而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罚,或者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


公务员国考报名网址在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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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国考报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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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开发区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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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疫情防控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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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鹤岗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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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申请领取免费口罩附预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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