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

作者&投稿:牛枫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建筑施工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包括什么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企业及其项目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九)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二)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四)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一)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二)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三)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四)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五)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七)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八)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第十六条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核准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该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废止。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适时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调配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并评价企业各部门或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相关数据统计、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用品配备及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督查等。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巡视督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经理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第五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至少为:  (一)集团公司——1人/百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十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4人。  (二)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三)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且不少于3人。  (四)劳务公司——1人/五十名施工人员,且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到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为: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  1、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  3、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  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六条规定的配置标准上增配。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第九条 施工作业班组应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  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有关部门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 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超过多少人就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根据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人数超过50人,就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数少于50人的,可以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有着怎样的规定?专职...
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主要依据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规模以及生产需要来确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 首先,对于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来说,特级资质的企业需要配备不少于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数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不少于6人或7人...

企业必须设置哪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新《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或者...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怎样的?
“三交”:任务、交安全、交措施。“三查”:查工作着装、查精神状态、查个人安全用具。定期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定期检查违章作业,定期检查冬、雨季施工安全生产设施,交代工作任务、交代现场安全措施、交代现场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浅议?
机构的第二个内容是企业安全职能部门,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必须要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际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安全机构不能是...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 ...
【答案】:B、C、D、E 224-225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3)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什么负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

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对安全生产管理有何要求...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根据上述规定,为了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办事,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

一个公司人数达到多少时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_百度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

富阳市18785238088: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介绍 -
壤婉联佳: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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