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与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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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和法家的区别是什么?~

1、创始人不同
儒家是孔子所创立、孟子所发展、荀子所集其大成,之后延绵不断,至今仍有一定生命力的学术流派。
法家思想源头可上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汉书》说“法家者流,盖出自理官。”春秋时期齐国的管仲、晋国的郭偃、郑国的子产等人。他们颁布法令与刑书,改革田赋制度,促进封建化过程,成为春秋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先驱。
2、思想核心不同
儒家脱胎自周朝礼乐传统,以仁、恕、诚、孝为核心价值,着重君子的品德修养,强调仁与礼相辅相成,重视五伦与家族伦理,提倡教化和仁政,抨击暴政,力图重建礼乐秩序,移风易俗,保国安民,富于入世理想与人文主义精神。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3、教育思想不同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变“学在官府”为“有教无类”,使传统文化教育播及到整个民族。因此儒家思想有了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为全社会所接受并逐步儒化了全社会。
商鞅反对儒家以“礼、乐、诗、书”教育学生,他认为“儒学”不过是一些“高言伪议”,不切实际的“浮学”。为了培养“耕战之士”和厉行“法治”的人才,商鞅主张学习法令和对耕战有用的实际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儒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家

儒家思想可以推动一个到来礼治和素养
儒家的思想和主张

儒家思想指的是儒家学派的思想,由春秋末期思想家孔子所创立。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在总结、概括和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尊尊亲亲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司马迁在《史记·孔子世家》中说:“孔子乃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运之三代。”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说过:“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是自己的思想本色。

儒家哲学注重人的自身修养,要与身边的人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对待长辈要尊敬讲礼貌。朋友之间真诚守信用,“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为官者要清廉爱民。做人有自知之明,尽份内事,“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统治者要仁政爱民,“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对待其他人要博爱,“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对待上司要忠诚\,“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对待父母亲属要孝顺,“父母在,不远游。”,“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於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尊重知识,“朝闻道,夕死可矣。”,善於吸取别人的长处,“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提倡人要到达温、良、恭、俭、让的道德境界。

儒家学派之前,古代社会贵族和自由民通过“师”与“儒”接受传统的六德(智、信、圣、仁、义、忠),六行(孝、友、睦、姻、任,恤)、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的社会化教育。从施教的内容看,中国古代的社会教育完全是基於华夏族在特定生活环境中长期形成的价值观、习惯、惯例、行为规范和准则等文化要素之上而进行的。儒家学派全盘吸收这些文化要素并上升到系统的理论高度。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日统治阶级垅断教育的局面,一变“学在官府”而为“有教无类”,使传统文化教育播及到整个民族。这样儒家思想就有了坚实的民族心理基础,为全社会所接受并逐步儒化全社会。但是儒家学派固守“道不过三代,法不贰后王”(《荀子·王制》)。

儒家思想的内涵丰富复杂,封建皇权逐步发展出基础理论和思想,即讲大一统、讲君臣父子和讲华夷之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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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家我觉得更适合行军和一个国家的建立,但是成型之后,还是需要儒家思想做管理的。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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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哲学史上从子学时代到经学时代过渡期间,[1]以董仲舒为代表的经义决狱潮流在把礼与法这两种治国方略结合起来的同时也把儒法这两个虽有师承渊源却又近乎势不两立的学派联系在一起。无论是“焚书坑儒” 还是“独尊儒术”均未使儒法两家真正不共戴天,而终于握手言和,这既是因为原本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也是因为彼此需要互补,共同完成治国平天下的大业。于是,为了永结同心,儒家传人一改先秦儒家的君臣关系相对论,由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等人继承了法家的君臣关系绝对论,以便使儒术能为“马上得天下”(汉高祖语)的霸主采纳,同时,汉儒把律学作为家学发扬光大,既使法家系统的法律得以实现儒家化的改造,又象梁治平所说的那样,使古代法的伦理结构得以重建。[2]可以说,汉儒既是儒家的传人,也是法家的传人。

本文拟讨论陈寅恪率先提出的“法律儒家化”、余英时提出的“儒学法家化”以及梁治平提出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进而发表本人对相关问题以及 “德治”与“法治”的浅见。

一、 关于“法律儒家化”

法律儒家化一说从陈寅恪开始,瞿同祖对这一命题进行了详尽的发挥。陈先生在其《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指出,“古代礼律关系密切,而司马氏以东汉末年之儒学大族创造晋室,统制中国,其所制定之刑律尤为儒家化。既为南朝历代所因袭,北魏改律复采用之,辗转嬗蜕经由(北)齐、隋以至于唐,实为华夏刑统不祧之正统。”[3]不过,陈先生讲的儒家化是从晋而非从汉开始的。瞿同祖的主张大体相同,但他认为汉代已有端倪:“儒家化汉代已开其端……” “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完成于北魏、北齐,经历了三个半世纪,隋唐集其大成。”[4]他又说,“中国法律之儒家化经魏、晋南北朝已大体完成,不待隋唐始然。”[5]美国学者布迪与莫里斯在其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一书中也附和法律儒家化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6]

关于汉律儒家化的原因,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在汉朝,法律本身是法家化的,因为法律不能被随意变化,从而采用了以经义决狱的方法。梁治平却认为,董仲舒的引经断狱往往不是因为当时缺少可资援用的法律规范,而是另有缘故。这缘故或者是法律秩序道德的不利,或者是人们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未能把握儒家的纯正精神,却很难归结为当时的法律是非儒学的乃至反儒学的。董仲舒援引经义都只是辨明事实,而不曾以经义否定成法。[7] 台湾学者徐道邻认为汉代引经决狱有三个原因,一、律令发展太快,人们来不及深入理解;二、汉王朝崇尚儒家经术,而儒家认为经书的权威高于法令;三、秦汉之际,儒家学者本来就很多。[8]

另外,汉代的大儒都写法律章句。儒家一直是法律的反对者,他们为什么对写法律章句感兴趣呢?这是大可寻味的。这是他们以此对法律的适用施加影响,用儒家的思想观点左右法律的实施的积极方式。[9]梁治平认为,古代的律学,不论所采取的形式为“大义微言”,为“章句训诂”,或者为“疏议”,为“讲义”,其要旨在于发掘律文的道德意蕴,其结果,一方面是保证更且深化了法律的道德化,另一方面是强化了古代法律的反系统倾向。[10]

关于法律儒家化的后果,季卫东认为,汉代 “以礼入法”改革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儒法合流形成了一个法制多元主义架构。[11]不过,他不无遗憾地指出,中国学者“对‘以礼入法’所引起的中国秩序原理的变化及其深远的意义似乎没有充分展开讨论。”[12]也许,武树臣的观点可以作为朝这一方向进行讨论的一个提示。武树臣在讨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和实践时指出,董仲舒以“春秋决狱”的方式恢复了古已有之的判例法,而且还由此形成了新的法律样式的雏形——成文法与判例法相结合的“混合法”。[13]

二、 关于“儒学法家化”

余英时首先提出“儒学的法家化”这一与“法律儒家化”相对的观点。他解释道,“儒学的法家化”不是单纯地指儒家日益肯定刑法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远在先秦时代,荀子“王制”和“正论”两篇已给刑法在儒家的政治系统中安排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汉初儒学的法家化,其最具特色的表现乃在于君臣观念的根本改变。汉儒抛弃了孟子的“君轻”论、荀子的“从道不从君”论,而代之以法家的“尊君卑臣论”。[14]

身为儒家而发挥法家“尊君卑臣论”的代表人物有叔孙通、公孙弘、董仲舒。余英时把叔孙通算作汉代第一个法家化的“儒宗”。[15]他认为,叔孙通这位“与时变化”的“圣人”把“尊君卑臣”变成了儒家政治制度的一部分。[16]

可以说,如果不是叔孙通的礼仪,汉高祖即使拥有法家用法、术、势熔铸的绝对君权,也不容易感到自己当皇帝究竟有什么威风。仪式、程序使得君主的实权得以演练出来,使臣民在耳闻目睹中受到尊君的“教育”,从而在耳濡目染的熏陶中获得敬畏的心理,由此才能达到“大礼崇敬”的效果,使草民不敢犯上作乱。礼作为“教”,只有经过“仪(式)”的表达,方可达到目的。叔孙通制礼仪,使曾对秦王朝犯上作乱的逆臣刘帮实实在在体会到了儒家的好处,为儒家得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一切依法办事的秦始皇虽然仰仗法家的鼎力相助建立了天下统一的功业,却也因法律缺乏应有的弹性而给新生的政权树立了太多的敌人。汉朝之所以能有相对较长的国祚,是因为儒家的加盟为刻板的法律带来了古代经义中蕴含的道德变量,使得对罪的认定从过分强调客观行为,到“原心定罪”的主观考查同时进行,从而大大增加了定罪量刑的灵活性。儒家化的法律实现了刚柔相济。君主并未因法律的弹性而损失绝对的权力——因为灵活处理案件的最终权力仍然保留在作为首席法官的皇帝手里,倒是皇权有了德主刑辅这一阴阳并举的有效载体。

余英时还把公孙弘列为“儒学的法家化”代表人物,他指出,公孙弘真可以说是中国政治传统中“两面派”的开山大师。他的“人主广大,人臣俭节”的主张把“尊君卑臣” 的原则更进一步地推广到君与臣的生活方式之中;他不肯“面折庭争”便是要阉割先秦儒家的“谏诤”传统。总而言之,任何情况下他都不愿意损伤君主的尊严。[17]先秦儒家的君臣观在董仲舒手上也经过了一番彻底的法家化。[18]

清代的学者如何焯和沈钦韩都力辨公孙弘本是杂家或刑名(法)家,并非真儒者,余英时说这一点并非关键所在。他认为,公孙弘之所以能致身卿相,正是由于他打的是儒家的招牌。《史记·儒林传》说:“公孙弘以春秋,白衣为天子三公,封以平津侯。天下学士靡然乡风矣。”大批的法家改头换面变成了儒生,更加速了儒学的法家化。[19]但是,如果这位公孙先生果然是法家而打出儒家的招牌,岂不正是法律儒家化的证据?至少,儒学的法家化一定程度上是法家自己的工作,甚至可以说,这是法家的法家化。

对于作为法律儒家化证据的“春秋决狱”,余英时却以其作为“儒学的法家化”的证据。戴震说:“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与某书》)”又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孟子字义疏证》)余英时指出,汉代的“经义断狱”比戴东原说的还要可怕,人不但死于法,而且同时又死于理。这才是“更无可救矣” !董仲舒著了一部“春秋断狱”(又叫“春秋决事比” ),把春秋完全化为一部法典,更是儒学法家化的典型例证。[20]余英时这样说,似乎《春秋》本与法律无关。其实,董仲舒潜心钻研的《公羊春秋》本来就崇尚法制。也许可以说,《公羊春秋》本来就是亦儒亦法的。董仲舒只是将其顺理成章地运用于司法实践罢了。[21]从这个角度来说,儒家在其与时俱进的嬗变中不断将其在荀子的著作中表达的“隆礼重法”倾向发扬光大,并不需要法家为其补充法制的思想。[22]可以说这是儒家的自我修正,而不一定是象余英时所说的那样属于“儒学的法家化”。

针对汉朝酷吏张汤以“腹诽”为罪,董仲舒通过“经义断狱”把刑罚对象直指人的内心,余英时进一步指出,两千年来,中国知识分子所遭到的无数“文字狱”不正是根据“诛心”、“腹诽”之类的内在罪状罗织而成的吗?追源溯始,这个“以理杀人”的独特传统是和汉儒的“春秋断狱”分不开的。换句话说,它是儒学法家化的一种必然的结果。[23]

董仲舒把“尊君卑臣”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社会关系方面,于是就产生了著名的“三纲”之说,《春秋繁露》的“基义”篇说:“天为君而覆露之,地为臣而持载之;阳为夫而生之,阴为妇而助之;春为父而生之,夏为子而养之。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这就是后世儒家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的教条。现代人攻击儒家,尤其攻击“三纲”说。但事实上,“三纲”说也是法家的东西。韩非“忠孝”篇说:“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此天下之常道也,明王贤臣而弗易也。”余英时认为,儒家“三纲”之说渊源于此。由此可见,董仲舒所要建立的尊卑顺逆的绝对秩序根本上是儒学法家化的结果。[24]现代人都说中国君主专制的传统在精神上是靠儒家支持的。这话不知道算是恭维儒家还是侮辱儒家,至少韩非的“孤愤”之魂一定会委屈得痛哭的。现代人之所以读错了历史,一方面固然是由于叔孙通之流“缘饰”的成功,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历代帝王中很少有人象汉宣帝、明太祖那样坦率可爱,肯公然地说:“决不施仁政” ![25]难怪朱熹说,到他那时为止的一千五百年之间,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26]

章太炎指出,明清两代儒法在政治上互为表里的历史事实,则是无可否认的。余英时进一步说,儒学的法家化不限于汉代,它几乎贯穿了全部中国政治史。[27]

三、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一书中,梁治平各以一章篇幅谈“道德的法律化” 和“法律的道德化”,使得法律与道德在中国法史上的双向渗透得以完整地揭示出来。这一过程也许可以说成是儒法两家思路的互补性平行推进,共同铺就封建制度的两条路轨,从而实现法律与道德、礼与法、法治与德治、儒家与法家、术与治、政教与刑罚、隆礼与重法的合题。

关于“道德的法律化”,梁治平首先强调秦汉法律中都有合乎儒家精神的内容,进而指出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他根据沈家本《汉律摭遗》的考证,认定“不独汉律中多有合于儒家精神的内容,秦律也不纯是非儒或是反儒的。”[28]梁治平又根据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以及“封珍式”的部分案例得出结论说,秦汉法律即使‘纯本于法家精神’(瞿同祖语),内中亦有许多基本上也合乎儒家信条的内容。这不但表明了儒法两种思想实际所具有的共同文化背景,而且表明了它们在早期法律实践中的融会贯通,特别是表明了汉民族于秦汉两朝数百年间,为完成历史转变,共同建构新价值体系所作之努力的同一性与连续性。[29]

梁治平认为,在用法律执行道德方面,秦先于汉。他指出,虽然在秦代的法律里面,确实有些内容与儒家伦理相悖,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秦法是在系统的反儒思想指导下制订的。因为事实上,我们不但发现儒、法两家思想在一些更为基本的问题上保持着一致(往往是无意识的),而且在秦、汉的法律里面,也可以发现不少一般说是合乎儒家伦理的信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秦人自觉地运用法律来执行道德,实际是走在了儒家的前面。早期儒家虽然没有完全地排斥法律的功用,毕竟由于过于热诚地推崇德治而表现出轻视刑政的倾向。从这一意义上讲,汉儒后来在法律中重建价值体系,确立以刑弼教的原则,虽然是远承三代之传统,却也是直接受秦制影响的。[30]陈寅恪甚至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他说,《中庸》之 “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得以实现。[31]

四、儒法两家的异同

(1)儒法两家的差异。关于儒家何以受欢迎,法家何以受抵制,李约瑟有很有趣的评论,他说,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如果对儒家不断的陈词说教感到厌烦,那末只要一读法家的著作,就会回头来对儒家表示热烈欢迎,并体会到儒家的某种抗拒暴政的深刻的人道主义了。[32]

侯外庐从如下几个方面讲到儒法的不同。他说,礼在于‘别’,而法在于‘齐’。[33] 礼和法是不同的统治阶级的工具,‘礼’是旧的贵族专政的法权形式,即区别贵贱尊卑上下的法度;‘法’是国民阶级(贵族、自由民、手工业者)的统治人民的政权形式。从礼到法的转变具有一系列的斗争,一方面,从晋铸刑鼎,郑作刑书以来,所谓弃礼用法就遭受公族的反对,说这样就破坏了上下之别,贵贱之度,长幼之序;另一方面,法家刑公族以为法,废公族以立威。[34]侯外庐认为,以氏族贵族与国民阶级的矛盾为时代的危机,是诸子的共同看法。但儒家把危机的责任委之于破坏礼乐的小人,而法家则以危机的罪过归之于亏法擅为的氏族贵族;儒家以礼乐为调和矛盾的平衡器,而法家则以法术为解决矛盾的手段。[35]

冯友兰解释了两家的不同功能。他说,法家是些现实的政治家,他们是能够针对新的政治状况提出新的统治法术的人。所以,随着中华帝国版图的扩展,统治者不能不依靠法家的理论和技术。这就使得汉朝以来的正统儒家,总是责备各朝的统治者是‘儒表法里’。但是在实际上,不论儒家学说、法家学说,各有其应用的适当范围。儒家学说的专用范围是社会组织,精神的和道德的文明,以及学术界。法家学说的专用范围则限于实际政治的理论和技术。[36]

(2)儒法两家趋同之处。汉儒在为儒家思想寻求行世机会时逐渐从原儒的君臣关系相对论过渡到君臣关系绝对论,于是就与法家殊途同归,都主张为了君主一统天下而厉行思想专制。有趣的是,法家发现,为了君主的一统,必须禁绝儒家;儒家发现,为了同样目的,必须根除法家。这一点可从比较李斯与董仲舒的两段话看出来,只是李斯的主张里多了对违禁者的严厉处罚: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李斯在一份奏章中说,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之制,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引文中有删节)

据《汉书·董仲舒传》,董仲舒在上书中说,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臣愚以为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邪僻之说灭息,然后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民知所从矣。(引文中有删节)

另外,瞿同祖认为,在秦汉时代,中国法律是法家化的。陈寅恪却认为,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也许,两位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立论与其说是表明儒法两家的不同,不如说恰好证明两家有内在相通之处。个中原因,也许正象梁治平所言,儒法两家共同参与了秦汉年间汉民族新的价值体系的重建。

五、余论

陈寅恪、瞿同祖讲“法律儒家化”,是因为站在儒家立场上看汉、晋时代儒家对法家传下来的法律的改造,看到了“法为儒用”的一面;余英时讲“儒学的法家化”,是因为站在批判法家的立场上,看到了儒家思想中法家的一面。对诸如春秋决狱这样的史实的不同见解,恰好说明这一史实具有的丰富意义。正是通过不同的释义,丰富了我们对历史的理解,正象儒法两家可以互补一样,学者的不同解释也可以互补。在这一意义上,梁治平对法律与道德的互动作出的精彩分析,为我们深刻理解中国法文化史提供了恰当的框架。

也许,我们看到的儒法对立只是一场外行看热闹的误会,在时代变迁中两家为了使自己从理论化为现实社会的动力而有意无意形成的精神深处的契合,才是它们关系的真实写照。由于两家最终都采取为君主服务、又借君主实现自己的理想的策略,使得它们终于弥合了因分别强调道德自觉、法律强制而造成的分裂。

其实,无论是儒家强调的德治还是法家强调的法治,历史上都是君主的工具,其重心不在于“德”或“法”,而在于 “治”。德、法其实都是“术”,“治”才是目的。而传统中国的“治”是君主的治,是治民的“治”。民主即是民治,而不是治民。因此,民主时代必须超越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要实现从治民到民治,也许我们非得在儒法两家之外另辟蹊径,在传统意义上的德治、法治之外谋求另类思维。

儒家为表(表象),法家为里(实质)。

以汉武帝时期为例:汉武帝的尊儒术,仅注重改正朔、易服色之类的礼仪制度。他对董仲舒依据儒家民本思想为解决社会贫富分化而提出的“限田”主张,以及官吏不得经商货殖的建议,均未采纳。他所信任的大臣,也多是既精通儒术又深明刑法的人。

何为表,表面,表象
何为里,实质
统治者推行儒家思想,使人们服从皇权 表
统治者实行法家手段,来统治国家 里
即西汉后我国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的统治手段

。。 我不清楚西汉是不是有这种说法 不过从字面上理解 应该儒家为表 法家在里把吧 汉朝的制度大部分是秦继承过来的

那时的儒家思想已经是掌权者用来束缚臣子和百姓的工具了,所以被世代传扬的孔孟之道当然是表,法家的思想则很适合治理国家,所以当然是里;
儒家思想其实是很丰富的,只是对于统治者来说,其中忠君爱国为国为民的奉献精神才是最有用的,于是曲解儒家思想的人也就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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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是中国东周时期的哲学派别,诸子百家之一,与孔子所代表的儒家、老子所代表的道家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三大哲学体系,墨家被古代大家认为道家的分支,深受道家影响。3、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

法家,儒家的治国方法有什么不同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在执法上,主张赏罚分明,轻罪重罚。重视法律作用忽视仁义、教化。法家主张实行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认为君主应当拥有绝对的政治权利,主张君主利用法、术、势来家与群臣,统治民众。 总之,儒家以礼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法家以法律为维持社会秩序之行为规范,儒家以...

法家文化与儒家文化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只约束人的行为
法家文化与儒家文化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只约束人的行为。(对)法家,诸子百家之一,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

诸子百家中,为何只有法家,儒家,道家传承千年?
可是,它非常多精神例如平等观念”王子犯法和庶民同罪“,主动发布了法律的公开理念,他的诚信原则”徙木立信“,一直到如今仍然光芒四射。春秋时期,形同虚设的周天子,争霸图强的各地诸侯,社会出现了百花齐放的文化思想,百家争鸣局面,那个时候有道家、儒家、名家、法家、纵横家、...

儒家和法家的区别是什么?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治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3、教育思想不同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第一次打破了旧统治阶级垄断教育的局面,变“学在官府”为“有教无类...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和法家法律思想的异同 -
兆昆牧西洛: 儒家讲究出于礼而入于刑,认为人应该通过对自身道德境界的追求而达到圣人状态.所以从儒家的观点来看受到刑罚就是耻辱. 法家往往讲究乱世用重典,着重强调法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恶,轻罪重罚,重罪死刑,但是往往过于重视法律,忽视了对人自身培养,而且如果过于强调的话会出现暴政,比如秦始皇. 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反对礼制,强调法律的作用,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 -
兆昆牧西洛:[答案] 儒家和法家在治国理念上的不同之处及原因.参考答案:不同:儒家主张以德治民,实行“仁政”;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君主要以绝对的权威来震慑臣民.儒学在战国后期已发展成为诸子百家中的蔚然大宗,却没有被统治者重视...

内丘县15921684283: 法家与儒家!法家与儒家在目的上的的相同之处和方式途径上的的不同之处.法家与儒家有哪些联系或相似之处?请根据我的问题回答,不要随便粘贴几句话. -
兆昆牧西洛:[答案] 目的都是使民心安定,是国家强盛.方式途径:儒家是以“仁”“礼”为主,主张人与人要有仁爱之心,是社会关系和谐,统治者要取信于民,施仁政,体恤百姓从而达到国家安定,百姓和乐凝聚力强,国力增强.法家则是主张以法为本,...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墨家、道家和法家的思想异同?请列明异同!Thanks! -
兆昆牧西洛:[答案] 道家以老子、庄子为主要代表,思想崇尚自然,有辩证法的因素和无神论的倾向,同时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 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张礼治,强调传统的伦常关系,尤注重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等. 法家以韩非子为主要代表,思想主...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的相同点 -
兆昆牧西洛: [解]儒家提倡人治,德治 法家提倡朴素的法制观点 儒家认为人本善,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对社会的决定作用 法家认为人本恶,强调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望采纳,谢谢.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是什么?又有哪些相同和不同的?
兆昆牧西洛: 儒家提倡人治,德治 法家提倡朴素的法制观点 儒家认为人本善,强调个人道德修养对社会的决定作用 法家认为人本恶,强调法律规范对社会秩序的保护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的法与法家的法的异同 -
兆昆牧西洛:[答案] 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耶…… 但是感觉上儒家的法应该是推行仁治的,也就是立法的目的是要让大家和平相处,以仁为本,法家的法应该是非常严厉的,目的是要把大家管得严严实实的,让每个人都听统治者的话. 不知道对不对?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和法家是一种什么思想
兆昆牧西洛: 儒家:1“仁”的学说 2主张“爱人”3为政以德法家:1 主张改革,反对空谈仁义,提倡法治 2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内丘县15921684283: 儒家和法家有什么分歧 -
兆昆牧西洛: 根本分歧在于儒家希望仁政,法家要求律民.通俗说就是儒家圣母婊这个要爱那个不能打,法家就要耍流氓不服就打.再通俗的说小朋友做错事,爹妈一顿打就是法家,爹妈安慰给你棒棒糖就是儒家.此外还有很多分歧,孟儒提倡民贵君轻,法家主张君贵民亲(所以君主喜欢法家你儒家不是逗比吗);儒家要求遵礼守旧,法家大多都是改革家;儒家支持亲亲相隐,亲亲相互,法家要求一视同仁;儒家强调律己,法家强调律人.

内丘县15921684283: 法家和儒家,到底哪个才是正道 -
兆昆牧西洛: 儒家是以“仁”“礼”为主,主张人与人要有仁爱之心,是社会关系和谐,统治者要取信于民,施仁政,体恤百姓从而达到国家安定,百姓和乐凝聚力强,国力增强.法家则是主张以法为本,除国君以外,一律受法律的约束,法不阿贵,主张用严刑酷法来稳定社会秩序,加强中央集权,从而是国家富强.相似:都主张进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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