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简单论述:刑事诉讼中涉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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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涉讼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其中,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编辑本段]刑事诉讼主要特征
1.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刑事诉讼法与刑法关系密切,学习刑事诉讼法必须对[1][2]有所了解。
2.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负责进行。其中,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在考试中,一般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侦查权限为考察重点。人民检察院是唯一享有检察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权贯穿始终,如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监督;自侦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执行监督;等等。人民法院是唯一享有审判权的机关。根据第12条规定,审判阶段是确定公民有罪的必经阶段。因此,审判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
3.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在刑事诉讼中,学理上的通说将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统称为“诉讼主体”,而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称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82条第4项的规定里将前述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称为“诉讼参与人”。上述三个概念各有其不同的内涵和外延,不可混淆。最广泛意义上的各诉讼参与人(尤其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是刑事诉讼学习的重点。
4.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这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特征。与其它社会活动不同,刑事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法的产物。只有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刑事诉讼案件的流转程序一直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关心的重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根据辩护权的行使方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应当明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的主体,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在诉讼中,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不得拒绝辩护,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除外。被告人有权随时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为自己辩护,即自行辩护权贯穿整个刑事诉讼过程。 2.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六部委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3.对于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辩护人。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可以随时聘请辩护人。 4.在审判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享有指定辩护的权利。指定辩护分为“可以”指定和“应当”指定两类。其中,在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①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②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③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其它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⑤具有外国国籍的; ⑥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⑦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包括: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是盲、聋、哑,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义务。 主要表现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请求送交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当地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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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资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被告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第七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中,涉诉公民会有多种不同身份情况。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 被害人。 3自诉人。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5法定代理人。 6证人。7鉴定人。8翻译人员。
  以下将按顺序分条陈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1)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3)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的协助下进行辩护。
  (4)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
  (5)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6)获得法院通知时参加庭前会议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就管辖,回避,开庭审理,证据调取,出庭人员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问题发表意见。
  (7)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和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8)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9)有权向法院作最后陈述
  (10)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反诉,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2)对审判人员,检查人员或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侮辱人身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有权申诉和控告。
  (4)对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做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诉。
  (5)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从而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启动
  (6)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一系列程序保障。
  这些程序保障有: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情况下,不得被确定有罪;获得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获得人民法院独立,公正的审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受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进行的讯问;不受侦查人员实施的非法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不受侦查人员的非法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在提出上诉时不得被加重刑罚,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院审判
  (5)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

  (二)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告诉才处理的安检,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具有自诉人的身份和地位。
  
  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29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三)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发文;有权向证人发问和质证;有权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院陈述意见,有权申请通知信得证人到庭,调取信得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四)有权参加法院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
  (五)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其申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所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审判。
  (六)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

  被害人所享有的特有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有权自安检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三)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次阿禅权利的行为应当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受到这一请求后的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等等。

  被害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向功能干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的义务
  (二)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的义务
  (三)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和回答问题的义务
  (四)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等。

  (三)自诉人。
  一般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执行控诉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自诉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申请回避
  (五)参加法院调查和辩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信得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
  (六)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七)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八)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九)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一)承担举证责任。
  (二)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的义务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四)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协议、判决或者裁定的义务。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可以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二)申请回避
  (三)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参加法院调查和法院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五)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六)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义务:
  (一)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提供证据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主要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供证据、发表意见
  (四)如不服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出上诉
  (五)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六)提出反诉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义务:
  (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二)如实陈述案情
  (三)按时出庭、遵守法庭秩序
  (四)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五)法定代理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法定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活动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和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等。
  
  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义务即是一般的当事人诉讼义务。

  (六)证人
  证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有权查阅证言笔录
  (三)有权要求补偿因作证而收到的经济损失
  (四)有权拒绝作伪证
  (五)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为其姓名保密
  (六)有权要求保障自身以及近亲属的安全

  证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义务回答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并接受质证。
  (三)对于公安司法人员询问的内容予以保密。

  
  (七)鉴定人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必要时经过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同意,可以参加勘验、检查
  (二)有权要求指派或者聘请的机关提供足够的鉴定材料,在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充分、不具备作出鉴定意见的条件时,有权要求有关机关补充材料
  (三)同一个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可以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可以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四)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五)鉴定条件不具备时,有权拒绝鉴定
  (六)有权收取鉴定费用

  鉴定人的诉讼义务:
  (一)如实作出鉴定,不得故意做出虚假鉴定意见
  (二)对于因鉴定而了解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人员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出庭接受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员的询问,并回答有关问题。

  (八)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对外国语言、少数民族语言、聋哑手势、盲文等进行翻译。
  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
  (一)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
  (二)有权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笔录和实际翻译内容不符合,有权要求修改或者补充
  (三)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和经济补偿。

  翻译人员有义务按照语言文字的原意如实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伪造,如果有弄虚作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翻译人员对翻译活动中所获知的案件情况和他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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