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条款

作者&投稿:韦仲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江西台金牌调解怎么报名呢?~

拨打电视台电话或到电视台去

金牌调解是江西电视台举办的一个知名栏目,如果要进行调解,须到江西电视台演播室。


第一条为保护山林所有者、使用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山林权属争议地区的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在本省境内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解处理(简称调处,下同)均适用本办法。本省与邻省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着重调解的原则。
调处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各方必须做到实事求是、顾全大局、互谅互让、依法办事。
第四条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山林权属争议,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严禁借山林权属争议聚众闹事、行凶、械斗,或哄抢、破坏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六条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县(含县、市、市辖区,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对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处工作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山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等可能影响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
第九条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山林权属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下列规定申请调处:
(一)发生在县内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二)发生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三)发生在省内跨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对久拖未决,且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大的山林权属争议,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调处。
第十条公民之间、公民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山林坐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跨乡(镇)的,可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第十一条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并附地形示意图;
(四)有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
第十二条凡山林权属争议在土地改革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协议的,或已经人民政府调处作出了处理决定的,或已由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判决(裁定)的,不再进行调处,但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一人民政府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作出过数次处理决定的,以最后一次处理决定为准;当事人双方对同一山林权属争议达成过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的,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准;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两级或两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为准;同一山林权属争议已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无效。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视为同级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适用前三款的规定。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又不说明理由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决定不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一)依照本办法应该受理而没有受理的;
(二)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违反第四条规定的;
(三)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处理决定有误的和其他认为应当受理的。
第十四条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山林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或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均应制作协议书,明确山林的四至,并由当事人双方实地设置固定界标并附四至地形图。协议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及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山林权属争议的来由;
(三)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四)处理决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
(五)不服处理决定的起诉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十七条山林权属争议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处理决定生效;拒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山林权属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生效后,或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山林坐落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发或重新核发山林权证。 第十九条申请调处山林权属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取证和查证责任。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材料,需要时应出具书面证明。
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方可作为处理依据。调处的全过程应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土地改革以前有关山林权属的证据,不能作为现在确定山林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林业三定时期未确定权属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确定的权属处理;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也未确定权属的,可参照土地改革时期确定的权属,凭当时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处理;双方都无证据的,人工林的山权、林权均归造林一方所有,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
第二十二条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以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或其存根为依据处理;没有土地证或其存根的,参照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时期的有关证据确定权属。
跨县的一方提出在另一方境内有插花山,应出示有关证据,如另一方有异议,也应出示有关证据,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按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双方均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证据确凿、理由充分的一方所有;
(二)只有一方能出示证据的,山权、天然林林权归出示证据的一方所有;
(三)双方均无证据的,应根据是否长期经营管理等历史和现实情况,结合自然地形,合理确定山权和天然林林权的权属。
第二十三条对因土地改革时期重复分配或农业合作化、四固定、林业三定时期重复确定权属而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山权、林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系人工林的,按山权各半,林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经人民政府划定的国有林,或当地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赠送给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山林发生权属争议时,全民所有制单位能出示当时有权批准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协议协约、或赠送书等有关证据,或提供自划定或赠送以来经营管理情况的,其山林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经营管理权维持不变。
省、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人民政府安置移民时,在移民新居住地划定归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山林,已划定的山林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不变。
第二十六条建国后,一方确属越界在对方荒山、稀疏林地营造了人工林,山权不变,人工林林权归造林并从事了经营管理的一方所有,但人工林的收益分成比例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一代人工用材林进入主伐期后,林权所有者应当作好规划,依法主伐,期满林权归山权所有者所有。主伐期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人工林伐后迹地更新由山权所有者负责。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禁止皆伐。
第二十七条在土地改革后农业合作化前,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接受一方办理了山林入社手续的,属接受一方社队(乡、村)集体所有。没有办理入社手续的,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
农业合作化后,因迁居、婚姻等原因随带或赠送给他人的山林,仍属原社队(乡、村)集体所有,但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八条林业三定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原在农村的自留山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收归当地集体所有,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九条土地证、协议书、判决(裁定)书等有关证据载明的山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以其载明的四至为准,确定权属。四至界址的范围有争议时,按四至载明的最近的地物标为准,确定四至界址。
第三十条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山林,双方证据不足,难以认定,经多次协商又达不成协议,依照本办法规定又难以划定权属界线确定其权属的,可决定收归国有,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时,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最新版军事地形图所划的县界确定山林坐落地,但前述县界不能代替山林权属界线,也不作为法定的行政区划界线。 第三十二条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赂他人作伪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或者煽动、教唆、策划、指挥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属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对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砍伐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发生或调处山林权属争议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构必须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山林纠纷该找那个部门?林业还是司法
当做出了调处意见或判决后,到了生效日期,可以拿着调处意见或判决书去当地的林权换发证办公室要求发证(一般设在林业局)。但说真的,我接触了这么多山林纠纷,觉得如果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的话,尽量自行解决吧。现在的争议很多就是由于处理单位的能力造成的,有时候拿着调处意见或判决书,有一种无语的...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这就表明与土地有关的权属纠纷的确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时,所讲求的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的重点更多偏向...

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2010修正)
(四)发生在省属以上单位(含省属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的,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调处意见,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复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跨乡(镇)的,由县人民政府管辖。第九条 山林、水利、...

山林权属纠纷
法律分析: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主要是指争议当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

林业局的地方林业厅
(八)森林防火办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森林防扑火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查处森林火灾案件;承担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九)林权争议调处处(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

怎样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

山林定权发证有关法律,知道的回答下,很急!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 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因此,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经营单位在争议地区建立林场等经营活动的,其批准文件 无效。�以上答复,请告陕西经济律师...

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办法
属经济林的限定在一年内移出。法律依据:《解决林权纠纷指导意见》 第三条 对因林权证四至界限重叠而引起的山林权属争议问题。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证据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权各半,林木所有...

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林权证书的效力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的规定,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但是,我国山林...

丹寨县林业局下设机构
丹寨县林业局下设多个关键职能机构,以确保森林公安、林政资源管理、营林、木材流通检查、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园林绿化和林业科技推广等工作的有效进行。1. 森林公安分局: 作为副乡级单位,双重领导于县林业局和县公安局,负责森林公安工作,包括案件查处、治安管理、队伍建设及森林防火事务,设有森林防火办公...

索县17763022433: 怎么调解山林权属的涉法涉诉纠纷 -
师疯步复: 汤有胜读者: 你村可以与邻村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化解纠纷,或者请求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 当然,也可以根据森林法第17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的规定,直接请求县级以上人...

索县17763022433: 林木权属争议有哪些解决办法?
师疯步复: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个人栽植零星树木,砍伐时不需办理砍伐证,否则必须依照《森林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采伐.

索县17763022433: 农村林地纠纷怎么处理 -
师疯步复: 处理农村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

索县17763022433: 哪些资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
师疯步复: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尚未取得林权证的...

索县17763022433: 四固定时土改的目的是什么 -
师疯步复: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其有关规定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或者发证时的档案清册.、山林权属证书: (一)土地改革以前的权属凭证;权属凭证面积记载. 第三章 调处管辖和...

索县17763022433: 处理林权争议的程序如何规定? -
师疯步复: 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林权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互谅互让、依法依规的原则,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办法,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具体处理林...

索县17763022433: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可以调解吗 -
师疯步复: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是可以调解的.首先,大家要取得一些共识,如:林相图的采用、历史资料的采用、调查数据的采用,等等.其次,要遵循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第三,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查清林地的起源、历史沿革、边界划分和调整、转让情况.只要形成共识,调节是可以实现的.

索县17763022433: 农村树木纠纷归属哪个部门管理?农村树木纠纷归属哪个部门管理
师疯步复: 农村里村民之间的山林纠纷,由林地所在地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调处.经协商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向林权争议调处机构或林...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星空见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