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集体性食物中毒

作者&投稿:舟钥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如何有效防控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餐饮业食品采购、储存和加工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没处理好都可能出问题。一些小餐馆贪图便宜,购买腐败、变质的食物,食物储存过程中的生熟交叉感染,烹饪过程中食物没煮熟、煮透等都可能引起食物中毒。此外,使用不洁炊具、餐具,以及餐饮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个人卫生习惯等也可能导致食物被污染。

应当严格控制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

1. 预案适用范围:
在黄山香茗酒店范围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均适用本预案。
2. 制定预案的目的:
妥善处理发生在酒店内的食物中毒事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或造成更大损失和人员伤亡
3. 报告程序
3.1、 发现人:
3.1.1、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值班经理、保安部经理。
3.1.2、保安部电话:“3333”
3.1.3、报告时讲明发生地点、中毒人数、发病特征等。
3.1.4、报告你的部门经理。
3.2、 总机接线员的职责:
3.2.1、向报告人简单了解情况并记录。
3.2.2、及时通知保安部消防控制中心、大堂值班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相关的部门经理、食品检验员,并向他们报告情况。
3.3、 保安部:按下面程序报告
3.3.1、保安部值班人员立即通知保安部经理、保安主管及当班人员。
3.3.2、通知电话总机。
3.3.3、保安部值班领班向公安局报警
4. 现场人员职责
4.1、 保安部经理的职责:
4.1.1、立即组织安全人员赶赴现场。
4.1.2、控制局面,保护现场,全面的了解情况.
4.1.3、对食物中毒者进行调查,初步判定产生中毒的原因。
4.1.4、注意收集证据。
4.2、 值班经理的职责:
4.2.1、初步诊断中毒者的病情;联系市急救中心。
4.2.2、向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报告现场的情况。
4.2.3、作好疏导和解释工作。
4.3、 食品检验员的职责
4.3.1、收集、封存中毒人使用的餐具,吃剩的食物,饮剩的水,呕吐物,排泄物。
4.3.2、如果中毒人员较多,症状较严重,应向总经理提出上报防疫部门的建议。
4.3.3、协助防疫部门查清污染源。
4.4、 厨师长的职责
4.4.1、了解中毒者的进餐情况。
4.4.2、如果在我酒店进餐后造成中毒,应对食物来源,储存,加工情况向总经理及保安部经理说明,对剩余的食品进行封存备查。
4.4.3、提供加工此食品的厨师名单。
4.5、 餐饮部部经理的职责:
4.5.1、了解中毒者的进餐情况。
4.5.2、如果在我酒店进餐后造成中毒,应对食物来源,储存,加工情况向总经理及保安部经理说明,对剩余的食品进行封存备查。
4.5.3、提供加工此食品的厨师名单。

关于集体性食物中毒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扩展资料:

食物中毒赔偿标准:

先调查取证,然后向卫生部门报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主要是用于取证),饭店如果调查属实严重会触犯刑事责任,如果没有严重后果一般就是行政罚款和赔偿。赔偿一般包括交通费,通讯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误工费等合理费用及补偿。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第一条 为了预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明确单位和个人在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中的责任,查处渎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集体就餐场所一次食物(含生活饮用水)中毒有死亡或中毒人员超过30人以上的事件。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集体就餐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

  •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者、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应当履行食品卫生工作职责。对因未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追究其责任。

  • 第五条 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由监察部门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和管理部门、监督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条 肇事者责任。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查明原因后,肇事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经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对食品卫生工作负有管理责任。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未尽管理责任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管理人员和单位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责任。建筑工地临时就餐点、集体食堂、学生供餐单位、宾馆、饭店、酒店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和检查,未进行食品卫生管理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由主管部门承担间接领导责任。

  • (一)建设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的管理。施工现场临时就餐点应当达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现场施工单位和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消除食物中毒事故隐患。建设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建设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集体食堂和学生供餐单位的管理,要求学校集体食堂和供餐单位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学校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学校应当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

  •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负间接领导责任。

  • (三)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餐饮单位的管理,要求所属餐饮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达到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条件,督促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及时督查所属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加强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的重要环节的管理,严把食品准入关。宾馆、饭店、酒店、食堂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负间接领导责任。

  •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力度,依法办理和发放卫生许可证,按规定频次进行巡回监督,对每个区域、所有单位明确监督责任,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依法采取措施。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加强对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法律和预防食物中毒知识的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 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追究卫生监督人员、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 第十条 其他管理部门责任。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其他行政部门许可营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许可营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责任。

  • 第十一条 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食物中毒事故分级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物中毒有关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情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食物中毒的调查和治疗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不及时抢救治疗,干扰事故调查和其他致使危害加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追究责任,对失职、渎职者严肃查处。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为食品卫生监督执法营造良好的环境。对设立地方保护政策、以各种借口妨碍正常行政执法,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或中毒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要求向社会报道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情况,因报道不实而造成社会恐慌或者严重负面影响的,追究新闻单位有关人员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

  • 第十四条 各级监察、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负责对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涉及需要追究行政人员责任的,由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做出处分决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的 是故意则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如果是过失 则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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