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于病或在治疗期间,他的病假工资是怎样计算的?

作者&投稿:箕俊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我公司员工工龄10年,现病假3月,她的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假期工资

  一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
  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3年者,
  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分两种,计件和计时。计件的话,就是前面12个月平均工资的80%发放,另半个月按照正常工资计算。计时的话,就是月薪的80%了。另外,当月工资总额在扣除社保之后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

1、病假期间,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当月工资=正常提供劳动天数的工资+病假天数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

  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6〕第07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

  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将满,经医疗诊断,怀疑患有某种绝症,但又不能马上确认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可以比照第一种情况处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某些已经确认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由于医疗期制度试行时间不长,尚待进一步完善,请你们在实践中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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