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事件中,若女孩失手致对方死亡,算防卫过当吗?

作者&投稿:竺娇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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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题目为例,假如被打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对方死亡,是否算防卫过当。这里面包含两个隐藏的假定情况,分别指向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假定情况一、对方将白衣女子拖出室外进行暴打,这时候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致其中一人死亡。

假定情况二、黑衣女子在绿衣男扇白衣女子耳光以后,用酒瓶砸向对方头部,结果当场致其死亡。

其实很多人的回答都是在假定情况一,被打的白衣女子当时遭受对方疯狂的暴力输出,从旁观者的角度看来触目惊心。而作为被害者的她,必定也是极度惊恐并且无助的,这时候她如果用打碎的酒瓶导致其中一个行凶者死亡,理论上算是正当防卫。在司法领域,有一个无限防卫权的概念,指行为人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而白衣女子所面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群人对她“行凶”,而且程度是比较严重的,所以她符合无限防卫权的要求,在反抗时致对方死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唐山打人事件里,白衣女子所处的暴力场景,比于海明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面对三个施暴者对其进行连续殴打,并且用啤酒瓶对其身体跟头部进行攻击,暴力程度还一直在升级。这种情况下如果白衣女子用打碎的酒瓶反杀对方,同样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唯一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的情况,就是这些施暴者停止暴力行为以后,白衣女子捡起酒瓶杀死其中一人,那就属于典型的事后防卫,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鉴于打人者的行为过于恶劣,导致白衣女子精神处于极端恐慌,并且害怕会遭受二次殴打,所以做出了延迟防卫,这在司法上也会予以从轻处理。所以说在白衣女子的角度来说,基本上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前提是她拥有反击的能力。

但如果是假定情况二,在绿衣男搭讪失败,并且跟白衣女子发生肢体冲突,扇了对方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用酒瓶砸了绿衣男的头部,致其当场死亡。这里就不构成正当防卫了,而是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但存在从轻处理的情节。因为在黑衣女子用酒瓶砸对方头部时,双方暴力行为尚未升级,从语言冲突到推搡,再到绿衣男掌掴白衣女子。而黑衣女子这时候用酒瓶击打对方头部,实际上是对双方冲突的一次升级。

假如这里绿衣男就被暴击死亡,那么后面的悲剧实际上就不存在了。毕竟主要施暴者已经死亡,而屋外几个冲进来助攻的帮手看见一个拥有一击必杀能力的女子,大概率会吓得原地撺稀,并且主动报警寻求庇护。那么最严重的后果就会转移到黑衣女子这一酒瓶上,人们的讨论方向也就会变成“女性在公众场合被调戏时击杀对方是否算正当防卫”,以及“男人的言语跟肢体骚扰是否应该认定为极端暴力”。

而进入司法领域,黑衣女子虽然砸死了绿衣男,但绿衣男存在寻衅滋事在先,属于过错一方。而且在绿衣男扇了白衣女子一耳光之后,黑衣女子情绪激动之下用酒瓶攻击对方,意外致其死亡,这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从轻情节。没错,如果这一酒瓶子就成为事件终结,那么黑衣女子是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首先她并不是直接被侵害对象,其次对方的暴力程度并不能对冲她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大概率会被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但因为对方存在挑衅行为在先,所以可以从轻处理。但我们离开这些假设的平行宇宙,回到现实中来反思这次打人事件。

几名被害女子并没有将施暴者一击必杀的武力值,甚至她们的反抗变成了对方升级暴力的契机。而面对几个打人者不断升级的暴力行为,几名女子连自保都做不到,受伤最重的白衣女子还躺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她的伤情决定了几个打人者的定罪量刑。

毕竟键盘超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开上帝视角,俯瞰着整个事件的全过程。但作为一个在现场就餐的人,他们看到双方发生暴力冲突的时候,可能连谁打谁都搞不清楚,根本不可能精准判断出谁是应该被见义勇为的对象了。所以他们能够在事后帮助被害者,并且积极取证报警,这就已经是最大的见义勇为了。罗翔老师的文章可谓是一语命中脉门:法律应该鼓励善行,应该倡导见义勇为之风。但法律能做的其实没有那么多,更多的时候只能靠人们的道德自律。而这种自律,远比法律的他律更加重要。



不算;因为男孩子对女生进行了骚扰,这是对方主动的,而自己进行正当的防卫,无论造成了什么后果,都是应该首先把自己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的法律也会进行合理的判断

并不属于防卫过当。就是由于这个男子已经用啤酒瓶对女子进行打砸,而女子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用一些东西不小心砸伤了对方,导致了对方的死亡,那么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种情况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况,女孩不需要担负任何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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