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违反哪些规定将受到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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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训诫是警告吗~

法律分析:训诫不同于警告。社区矫正训诫是指对不遵守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警告的处罚效力重于训诫。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
  一、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二、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五、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六、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对象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轻微的等都将受到训诫。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方式,指的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居住在自己的住所中,通过定期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按时报告矫正情况的方式服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矫正对象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社区矫正对象自报道之日起几个月内实施一类管理
一般不批准外出;普通管理的,每半月通过电话报告一次、每月当面报告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全程实施位置信息核查措施;社区矫正对象持有的位置信息核查手机不得关机、停机、设置转移呼叫、人机分离;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使用电子定位装置。 一、社区矫正法的权利1、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和歧视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对对区矫正工作人员有欧打辱骂骚扰报复行为会怎样?_百度...
1. 社区矫正对象若对矫正工作人员实施殴打、辱骂、骚扰或报复行为,将面临法律后果。2. 具体处理情况将取决于行为的严重性,如未造成对方轻微伤害以上后果,可能不会立即导致被收监。3. 然而,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此避免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是避免此类后果的关键。

社区矫正对象连续两个月违反规定可以处罚两次吗
可以。反社区矫正规定的,首先会给予训诫和给予警告。如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则会被提出收监执行建议。

社区矫正机构属于哪个部门
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4、违反...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情况怎么写
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内容。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

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情形
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四十九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执行地或者原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将建议书抄送...

社区矫正对象不服从司法所管理,怎么办
警告处分,直至提请撤销缓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四)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需遵守哪些规定
返回居住地时,他们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如果他们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对象新...

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情况怎么写
1. 李某某,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了监督管理规定,并因此在运城人民法院受到了撤销缓刑的裁定。2. 2020年12月,李某某被判定犯有拦粗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罪行。3. 2021年6月,李某某再次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因此运城司法局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要求其每月提交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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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嘉七叶: 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二)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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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嘉七叶: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视为不服从管理: (1)不按时向司法所汇报活动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2)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的;(3)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4)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发生上述行为后,社区矫正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经训诫谈话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矫正对象,按照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受到两次记过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社区矫正种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建议.矫正对象被撤销社区矫正后,不得再适用社区矫正.

临翔区18647911436: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离开所在地会受到什么处分 -
种嘉七叶: 你好,经查: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临翔区18647911436: 根据社区矫正法,结合自身实际,谈谈如何遵守监督管理规定? -
种嘉七叶: 一、遵纪守法.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居住地变更审批、... 二、如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

临翔区18647911436: 社区矫正有什么强制处罚办法么?
种嘉七叶: 按照3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法所可以对矫正对象进行警告处分,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可由司法局行政机关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等的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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