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取证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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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财政票据的书面报告怎么写?~

一、单位职能简介
二、购票理由及拟购票据种类、月用票量
三、相关管理票据措施
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六条 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一)非税收入类票据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二)结算类票据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三)其他财政票据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第七条 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第八条 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 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第十条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第十一条 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第十三条 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第十四条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第十五条 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六条 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第十七条 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第十九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二十条 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三)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提交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收取国有资源收入的文件复印件,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复印件;(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二)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第二十二条 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三条 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第二十四条 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第二十八条 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第二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第三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四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第三十五条 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第四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_百度文库
http://wenku.baidu.com/link?url=ET13JgjpK021_XT1Z1klYzmlve15FrP2WwKLrLaKevar4fBlUYv-lV45Xc8yzac6t2DDAM6gwdVzEhL5Qb3k7ID3EcCwX3_NrEbxCu3igQ3

民间中心函〔2013〕13 号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关于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全国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管理,实行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免费领用,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将原有的《财政票据购领证》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购领证》统一替换为《财政票据领用证》。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 (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505室)。 (三)办理方式:按业务主管单位分批办理,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申请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财政票据领用证》;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三、未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全国性社团,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领用申请函(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二)《中央单位财政票据领用证申请书》一份(现场填写); (三)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五)本单位章程(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一份;

(六)《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表》复印件两份。 联系电话: 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85120106、85120113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 68589856


领用财政票据名称是什么
财政票据办理流程?答: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须携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副本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法人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领购收费票据单位须提交收费文件及财政相关科室审核、批复手续,《黑龙江省财政票据单位基础信息表》(加盖公章)。另外社会团体单位须提供社团章程、会费标准(加盖公章),...

财政部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不符合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核准,不得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未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先申请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再次领购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需持《财政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使用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存根及基本情况,包括...

发票去哪里领
以上就是发票去哪里领相关内容。收据和发票是一样的吗收据和发票是不同的。收据就是指行政机关印刷的盖有财政票据总监制章的的支付款凭证。发票就是指在采购产品、提供或是接收服务及其从事其它的生产经营,所出具、收发的支付款凭证,发票是正规的凭证。该发票中所包括的税款账款,是国家向经营人收交...

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六)住房维修基金收据,适用于各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开具的凭证。第八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财政票据。各种财政票据之间、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不得互相串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办理代开财政票据的业务。第九条 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

财政局办理免税会费票据需要什么资料
1、持单位书面申请、单位介绍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人身份证和单位法人资格证复印件,以及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带备以下相关资料到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进行初审:2、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发给《财政票据购领手册》...

政府能开什么票据
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或销售商品时,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例如,政府开设的商店或提供的特定服务,在符合商业交易条件下,可以开具发票。发票是记录政府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有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税收管理。详细解释:当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时,如教育、医疗等,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时就会使用财政票据来记录...

财政局票据中心是干什么的?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于1997年11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为完善财政预算管理提供票据监管服务,负责中央级财政票据监管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监管工作。通过票据监管,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推动部门预算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

社会团体提供服务收入用什么票据,从哪里领取
已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用证》的社会团体需来我中心增加会费票据领取项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财政票据购领证》领取流程 一、办理时间和地点:(一)时间:2013年7月22日至9月30日(逾期者请自行前往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二)地点:民政部民间组织登记大厅 (三)办理方式:...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根据非税收入特点而设计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法律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财政票据的监(印)制、领用、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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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娄辛普: 根据财政部《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捐赠票据由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健全的公益性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十一条捐赠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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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娄辛普: 财政部2011年11月发布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公益性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还需提供社会团体章程. 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公益性单位提供的捐赠票据使用范围和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予以核准;不符合捐赠票据适用范围的,不予以核准,并向领购单位说明原因. 公益性单位未取得《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先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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