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拟一份“三无”病人急需救助的请示

作者&投稿:校环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按照材料拟写一份请示和批复~

    XX县第一中学关于解决教学楼宿舍楼重建经费的请示 XX县教委:
  2015年6 月洪水泛滥,导致我校图书馆四万多册图书被淹,旧的学生宿舍楼和教学楼各倒塌一幢,三个车棚被冲毁。所幸抢险过程中无人员伤亡,计算机房、多媒体教室等重要设施未受到损失。为确保下学期我校教学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特申请经费80 万元,用以重建教学楼、宿舍楼。
  特此请示,请批复。
   XX县第一中学
2015年7月1日

    XX县教委关于同意拨付XX县第一中学重建经费的批复 XX县第一中学:
  你校《关于解决教学楼宿舍楼重建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县教委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向你校拨款 80 万元,用于重建教学楼、宿舍楼。
    特此批复。
XX县教委
2015年7月15日

(全国各地的申请步骤什么的都是统一的,具体细节根据各地不同而有些许的差异)你可以参考一下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以下修改!
1、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救助的基本原则是: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救助水平与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救助的对象有: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持有绍兴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
(3)持有绍兴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
(4)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6)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

3、救助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救助的审批程序是这样的:
(1)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区城乡困难居民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2天内评议完毕,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2)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须在2天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审核。
(3)(区)民政局须在2天内复查、审核完毕,并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的对象转区合作办公室审核,其余对象转医保管理中心审核。
(4)区合作办公室和医保管理中心须在10天内完成对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审查,核定参保对象的救助金额,并返回(区)民政局审批。
(5)(区)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第二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须在2天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救助资金,乡镇(街道)须在2天内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4、救助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答:救助所需的资料有:
(1)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表一式四份;
(3)社区(村)评议表一份;
(4)《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或《特困残疾人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一份;
(5)病历卡等病史资料复印件、诊断书;
(6)定点的原始门诊收据、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
(7)其他部门已救助或报销过的情况证明;
(8)《农村合作证》或《城镇职工医保证》复印件一份。

5、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城镇基本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定点(以下简称定点)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元以下(不含元)部分救助65%;
(2)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75%;
(3)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85%;
(4)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90%;
(5)元以上部分救助95%。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6、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定点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元以下部分(不含元)救助50%;
(2)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60%;
(3)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70%;
(4)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80%;
(5)元以上部分救助90%。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7、因病致贫户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因病致贫户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定点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费用(首次申请时,含批准为困难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元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50%;
(2)元到元(不含元)部分救助60%;
(3)元以上部分救助70% 。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元。

8、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的费用是哪些?
答: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中已支付的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保险基金和大病补助中已支付的费用;
(3)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4)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保险金;
(5)重点优抚对象的补助;
(6)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
(7)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补助;
(8)失业保险金中给予的补助;
(9)其他临时救助资金;
(10)新的政策中已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救助时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费用核减的凭证。有关的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门核查。

9、哪些费用不能享受救助?
答: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不享受救助:
(1)基本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
(3)擅自到非定点机构就医或者事先未经管理机关同意,再次转其他治疗发生的费用;
(4)自行购药物的费用;
(5)隔年度的费用;
(6)因交通事故、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费用;
(7)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费用;
(8)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费用。

10、申请救助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需转到绍兴以外的机构住院诊治的,应有级定点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转外地诊治意见,同时由该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
(2)救助的发票一般采用原始发票。一张住院发票对应一张诊断证明,并且就医时间与诊断时间一致。
(3)中药治疗者需提供处方。

(全国各地的医疗申请步骤什么的都是统一的,具体细节根据各地不同而有些许的差异)你可以参考一下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以下修改!
1、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是:
(1)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救助困难家庭;
(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和个人负担相结合;
(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医疗救助的对象是哪些?
答:医疗救助的对象有: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持有绍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者;
(3)持有绍兴市区《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低保边缘户和因病致贫户;
(4)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原精减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6)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帮扶对象。
列入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范围的对象,应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答:医疗救助的审批程序是这样的: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绍兴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申请所需的相关资料。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小组收到申请后,须在2天内评议完毕,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2)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须在2天内调查、核实完毕,提出初步的救助意见,并报市(区)民政局审核。
(3)市(区)民政局须在2天内复查、审核完毕,并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转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其余对象转市医保管理中心审核。
(4)市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和市医保管理中心须在10天内完成对医疗救助对象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情况的审查,核定参保对象的医疗救助金额,并返回市(区)民政局审批。
(5)市(区)民政局通过乡镇(街道)委托村(居)委会第二次公示3天,无异议的,须在2天内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下拨医疗救助资金,乡镇(街道)须在2天内通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位。

4、医疗救助所需的资料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所需的资料有:
(1)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表一式四份;
(3)社区(村)评议表一份;
(4)《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或《特困残疾人优惠证》或《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一份;
(5)病历卡等病史资料复印件、诊断书;
(6)定点医院的原始门诊收据、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
(7)其他部门已救助或报销过的情况证明;
(8)《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职工医保证》复印件一份。

5、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部分救助65%;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75%;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85%;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9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5%。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70000元。

6、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和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原精简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以下部分(不含5000元)救助50%;
(2)5000元到10000元(不含10000元)部分救助60%;
(3)10000元到15000元(不含15000元)部分救助70%;
(4)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80%;
(5)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90%。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60000元。

7、因病致贫户的救助标准是怎样的?
答:因病致贫户的救助标准是:当年度在定点医院就诊,且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首次申请时,含批准为困难家庭之日起前12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应当核减的费用后,个人自负累计超过5000元部分给予分段救助。
(1)5000元到20000元(不含20000元)部分救助50%;
(2)20000元到50000元(不含50000元)部分救助60%;
(3)5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
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50000元。

8、医疗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的费用是哪些?
答:医疗救助金基数中应当核减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中已支付的费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补助中已支付的费用;
(3)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报销或补助的费用;
(4)单位或个人自主选择参加的商业保险机构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5)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6)慈善等社会团体已给予的慈善帮扶资金;
(7)残疾人联合会给予的残疾医疗补助;
(8)失业保险金中给予的医疗补助;
(9)其他临时医疗救助资金;
(10)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中已支付的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当主动提供有关费用核减的凭证。有关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协助民政部门核查。

9、哪些医疗费用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答: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1)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2)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原始病历、诊断证明及有效凭证的;
(3)擅自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事先未经管理机关同意,再次转其他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4)自行购买药物的费用;
(5)隔年度的医疗费用;
(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7)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酗酒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8)其他不符合规定救助条件的医疗费用。

10、申请医疗救助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需转到绍兴市以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应有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转外地诊治意见,同时由该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
(2)医疗救助的发票一般采用原始发票。一张住院发票对应一张诊断证明,并且就医时间与诊断时间一致。
(3)中药治疗者需提供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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