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所谓的三种形式判断指的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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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判断,推理是“什么”的三种形式?~

概念、判断、推理是理性认识的三种形式。理性认识是认识过程的重要阶段,以事物的本质规律为认识对象,是对事物的内在联系的认识,其特征是:抽象性、间接性、普遍性。
理性认识过程的高级阶段和高级形式。指人们借助抽象思维,在概括整理大量感性材料的基础上达到关于事物的本质,全体内部联系和事物自身规律的认识。
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把所获得的感觉材料,经过思考、分析,加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整理和改造,形成概念、判断、推理。
1、概念,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是自我认知意识的一种表达,形成概念式思维惯性。
2、判断,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以及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也可作动词。
3、推理,逻辑学指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有直接推理、间接推理等。

扩展资料
理性认识它反映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概念、判断和推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
理性认识反映事物的一般特性和普遍本质。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和前提。
理性认识对感性认识的依赖关系,是认识对实践的依赖关系在认识发展过程中的继续和体现。

康德,全名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德国人。康德的伦理学是近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伦理学说。康德是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思想家,人类历史上罕见的伟大哲学家,她的被称为“伦理学标准原著”的《实践理性批判》,连同他的《论理学讲演录》,《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以及其他许多论著中的伦理思想,构建了西方理性主义论理学的第一个完整严格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
康德给自己的批判哲学提出了两大任务:一个是在科学上反对蒙昧主义,论证科学规律的必然性;第二个是在道德上反对奴隶主义和利己主义,揭示自由意志的普遍必然必然性的法则。
一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体系
(一)“善良意志”的学说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康德阐述了他的伦理学的基本思想,首先说到的是“善良意志”的学说。即他首先探讨的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善”。他认为,伦理学应当寻求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的善,而善良意志因其自身而善,是一切内在和外在善的前提和条件。康德的善良意志,指的是那种出自对道德法则尊重或敬重的意志,即如始终遵循道德法则,即便它没有取得道德之外的好的结果,它也是善良的,是好的。
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 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 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 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 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 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 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 康德认为那就是 “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德性论伦理学。他将这种转变称为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它的特点在于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康德将意志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 只有这样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 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不管效果如何, 出于善良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
(二)绝对命令
在康德看来,人的行为是由意志所决定的,但还决定于这个意志所遵循的行为法则,行为法则是用来知道人们的行为的,所以,这种法则在形式上就应当表现为一种命令,这种命令规范人们的行为,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作什么,即康德的“绝对命令”。“不论做什么,总要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
康德认为意志是由两个层次的, 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后者是无条件的善, 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但是人怎样才能不受外界干扰完全按照善良意志来行动呢?在伦理面上, 与善良意志相应的是“责任”。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 “责任”就是见之于通常理智范围内的善良意志。按照康德的规定, 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它是道德法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所以, 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性欲望, 服从无条件的善——“绝对命令”。 “绝对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 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 只体现为善良意志, 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康德又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一是: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个人在行为之前要考虑到这一行为实施的准则是不是对所有有理性的行为者都有效、都适用。如果这个准则是理性行为者都接受的那么个人才可以按照这样的准则行动, 而这样的行为也必定是善的。康德意图通过这个“绝对命令”来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 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然而, 道德律的这种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后果上来考虑的, 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 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
(三)意志自律
康德提出并论证的善良意志和绝对命令,标志着主体性道德体系的诞生,这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把道德的根据和价值标准从主体外部引向了主体内部,从感性引向了理性,使道德由他律变为意志的自律。康德伦理学要揭示自由的规律,也就是要论证这种基于理性绝对命令的意志自律的普遍必然性。
康德所谓的自律,指不受外界约束、不为情感所支配的,根据自己的意志良心,为追求道德本身的目的而制定的道德原则。他认为,只有遵循自律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从而要求人们服从先验的、抽象的、永恒不便的“绝对命令”。所谓意志,就是主体决定自己一招规律的概念区行动的能力,实际上就是理性的自主实践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哲学就建立在“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他的道德哲学是以“至善”为目的的,所谓“至善”,就是人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出自义务或职责,自愿地执行道德法则。这样的行为之所以“至善”,就在于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同于动物性的求生本能或任何感性愉悦,与任何爱好、愿望、需求、利益或结果无关,而只是为了服从道德法则。康德把这样的道德法则概括为这句话,“你这样行动,使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这就是康德的 “绝对命令”,但是,如果没有意志自由,这个命令就不可能是“绝对的”和“无上的”,因为只有主体能够给自己立法,听从自己的无声命令,真正做到自律,而不是屈从于外在的权势和利益,“至善”才能得以实现。在康德的眼中,这样的道德自律是无上崇高的,生活在感性中的人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纯粹的道德法则,才可能唤起自己对道德天职的敬重,才可能觉察我们自己的超越感性存在的崇高和尊严。
同时,他认为,所谓以理性自身为目的,就是人作为理性存在物以自身为目的,即,“人就是最高绝对的目的”。康德伦理学的这一重要原则被成为“实践命令”,即命令人们在大的实践中必须承认“人是目的”。
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更高的表达形式: “你的行动, 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 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 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 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即人是目的。“依康德而言, 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 独立、自由、平等的特性决定了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体存在。因而, 在任何时候人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从康德的道德律可以看出, “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自律”其实有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自由”, 它独立于自然规律, 无任何约束, 并且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自我决定。在道德律中表现为: 首先“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善, 那就变相承认了自由的存在。其次, “人是目的”的意义是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 作为理性存在的人, 最为一个有尊严的人, 他是自由的, 是作为目的存在的, 不是作为一种被使用的手段存在, 是自由的。最后, “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 不受外界的干扰。康德通过自由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 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独立的、自由的、具有尊严
(四)社会公正
公正历来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之一,公正问题历来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重点所在。康德用他的自由意志论作出了回“一个人的意志得以同他人的意志依自由的普遍法则相统一的总合状态,谓之公正,任何行为本身或它所遵循的准则如果能使得行为者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意志自由在普遍法则的前提下和谐共存,那么这一行为就是公正”。因此,公正的普遍法则是“对外行为务必确保个人的意志自由同一切人的自由在普遍法则的指引下得以和谐共存”。
(五)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和三个假设
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 他不仅是感性行为者还是理性行为者。因此他一方面要追求生活的幸福, 另一方面又要服从道德律, 而且不一定追求幸福就是对道德律的服从, 完全服从于道德律又不能保证人一定幸福。如何来解决这个实践问题呢?
关于幸福与德性的关系有很多说法,如德性本身就是幸福,德性是实现幸福的工具等,康德认为这两种说法虽相反,但都承认道德和幸福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他们共同的错误就在于认为二者之间有某种因果关系。康德认为,我们不可能通过德性获得幸福,也不可能通过幸福获得德性。对于德性,人总是不断地加以追求,这种永恒不断的追求就要突破人的有限性,因此有必要设定人的灵魂是永恒不朽的。即假设上帝的存在,上帝保证德性和幸福的统一只能是在来时而不是今世。这两个假设加上关于意志的一个设定,即“意志是自由的设定”。构成了实践理性范围内的三个假设。在康德这里,道德哲学属于实践理性的范畴,而且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因为对他来说,理论理性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践理性来解决,这方面所依赖的就是实践理性的三个公设,即“意志自由”、“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理性存在者由此可以为自己立法,并把自己善良的意志准则当作普遍法则。
即使这样,康德认为,德性并不能直接导致幸福。德性和幸福只是一种对应的关系。
四、对于康德伦理学一点点的思考
首先, 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问题就是一个很虚无的。因为康德将两者的统一放在一个前提之下——“灵魂不死”。生活中的人们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体。因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按照康德理论人就是要不断地努力, 让这些因素不要干预到人的理性意志。先排除一般人能否做到的问题, 就算人能够达到这种“绝对”的幸福, 他能够最终达到“至善”吗?最后的结果是难道就是一种境界?
其次, “人是目的”这种概念在现实的生活中很难被认同。如果人人都是目的, “人是目的”就会成为空谈。
二 康德伦理学的意义
康德的伦理学说在伦理学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其价值和意义主要表现在:
(一)康德的伦理学表现出了一种理性主义倾向,对道德理性王国的向往。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和其它生命有本质的区别”,道德必须建立其一个理性王国。他通过区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使人类的伦理道德活动与人类的认知理性活动区分开来,并把指导人类道德活动的实践理性放在指导人类认知活动的理论理性之上,从而提高了道德活动和道德理论的地位。
(二) 康德的伦理学强调了伦理行为的非公利性和自律特征,把道德活动本身看作是我们行为的目的,肯定了道德活动自身的内在价值,这是一种作为目的的价值,而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康德作为德性伦理学的代表,对当时的幸福论伦理学作了彻底的批判,认为幸福学说贬低了人的地位和尊严,认为道德并不是获取幸福的手段,道德本身就是目的,如其说:“道德就其本义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配享幸福的学说”。他响亮的喊出:“德行就是一种道德力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三 ) “人是目的”是其思想中所贯穿的革命性的东西。其以人为目的的正义与平等理论维护了人的尊严以及道德的崇高地位。他深刻的论述了道德主体性思想,认为在道德领域,人是理性本体存在,独立于自然界即不受自然因果必然性支配,是自由的。他强调了主体的“自由”“责任”“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突出了人的主体性。
(四)从理性主义的角度阐述了道德和幸福的关系。他不认为人是否获得幸福是道德的目的,认为道德不是为了幸福,功利等,否则就不是真正道德。他强调道德对幸福的决定意义,坚持:“道德就其本身来讲并不是叫人怎样谋求幸福的学说,乃是叫人怎样才配享幸福的学说”。
(五 )着力探讨了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道德反映特定的时代和阶级的愿望和要求,但同时又有自身的发展规律和属于自己的一般形式特征。康德对道德的一般形式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系性统的探讨。他提出和论述的“实践法则”三条原理,即道德的普遍性、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自己立法自己实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自由、责任、义务、法则等基本的道德概念中得到集中的体现。康德这些论述内容丰富,深化了人类对道德一般形式特征和伦理学基本范畴的认识。
三 浅论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矛盾
诚然,康德是伦理学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其伦理思想体系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但如马克思所言:“完全符合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情况”,他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尤其在理论方法上的错误和偏失,诸如先验主义、形式主义、抽象性、夸大爱好和义务的对立、将幸福的实现推向遥远的虚幻的未来等。
同时,其理论思想还具有一些内在的矛盾性,如:纯义务渗透着利益、目的,纯形式要求偷运非纯粹的规定等。
(一)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的理论有一定的内在矛盾
“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区行动”,康德举例说,假如有个人看见别人受苦而不去帮助,这个人所遵循的规则不能被普遍化,所以是不道德的。这个人产生这种想法的一种一定会导致自相矛盾,人的一生难免会遇到急需别人帮助的时候,谁会同意“不帮助别人”的律令呢?在分析这个例子时不可普遍化时,康德实际上是在运用所谓的可逆转性标准来排除不道德的行为规则。然而,这样一来,康德就难以同考虑结果的功利主义划清界限。他的论证有时不得不偷运进经验内容的事实说明,康德的纯粹形式主义,完全摆脱功利考虑的实践理性是有其致命的缺点和内在矛盾的。
(二) 他无法解决德性和幸福的矛盾,同时割裂了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性福,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之间的联系。
他在探求具有普遍必然的道德法则时,坚决反对把快乐、幸福作为一直的动力和行为的原则,强调要排除反省的利益杂质。但在显示世界里,他也承认追求快乐和幸福是人的自然要求,这样以来,要追求快乐和幸福就没有德性,要追求圆满德性,就不能考虑快乐和幸福。这就把道德和幸福对立起来,陷入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根由仍然在于他割离=裂了感性与理性,理想和现实的关系。
(三)对道德法则形式原则的强调,导致他无法说清义务与人的情感、利益之间的关系。他关于人的行为不能以情感利益为动机和目的的要求过于严格,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他自己也认为只有在彼岸的理性世界依靠信仰才能实现幸福。
(四)康德希望通过道德法则的先天性来说明它的普遍性和必然性,但这种先天性是无法证明的,因而缺乏理论确证。
(五)康德未能处理好道德法则的绝对性与相对性,把道德法则的遵守绝对化,忽视了社会生活中的情景对道德法则的影响,以及人们在遵守道德法则是应有的灵活性1903年,梁启超发表于《新民丛刊》的文章《近世第一大哲康德之学说》中有言:“康德者,非德国人,而世界之人也;非18世纪之人,而百世之人也。”又说:“以康德比诸东方古哲,则其言空理也似释迦,言实行也似孔子,以空理贯诸实行也似王阳明。以康德比诸希腊古哲,则其立身似苏格拉底,其说理似柏拉图,其博学似亚里士多德。

  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它们是:"纯粹理性批判"(1781年)、"实践理性批判"(1788年)和"判断力批判"(1790年)。
  "纯粹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自从柏拉图以来的形而上学问题其实是无解的。
  对于康德来说,要想回答我们能知道什么这个问题,就要首先看看认识者和被认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古典哲学中的真理被看成是语言与事物的一致相应,康德问道:这种一致如何才成为可能?事物是具体的和物化的,而语言是抽象的,这两种东西怎么会一致?实际上人的感知提供的只是物体的某些特性,如质量、体积、形状、数量、重量、运动速度等,没有这些特性,我们就无法对物体展开想象。这是物体的主要特性。物体还有其它从属特性,如颜色、声音、味道和温度感觉等,这些从属特性虽然是物体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可以进行不同的想象。例如我们可以把一辆蓝色的桌子想象成绿色的桌子。这种主要特性和从属特性的区别让人进一步问:外部世界真实状况究竟是什么?因为如果我对物体的某些特性可以进行不同的想象,也就是说这些特性似乎只在我的感知中存在,我怎样才能肯定世界只不过是存在于我的头脑当中?因此,语言与事物的一致(真理)似乎只有在人的头脑中才成为可能。
  这当然是令人绝望的极端怀疑主义。如果人们不甘于接受这一观点该怎么办?也许一种我们无法认知的外部世界确实存在,那我们又该怎么办?康德以前,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就是把这一问题推给上帝:我们的思想与外部世界一致,因为这是上帝愿意这样安排的。但问题是:我们怎么知道上帝让我们看到的事物就是事物的本来面目?
  康德把这个问题彻底给颠倒了。
  知性为自然立法。他的这一论断与现代量子力学有着相似之处:事物的特性与观察者有关。
  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研究了人类感知的形式,即空间和时间。存在于时间和空间里的物质被人类的理解力加工为经验,而康德把人类理解力的形式称为"(绝对)范畴",这些人类理性的形式中包括人们对灵魂、世界和上帝的设想,康德把它们理解为某种制约原则,人们的经验世界就是通过这些原则得以构造。
  "纯粹理性批判"研究的人类如何认识外部世界的问题,而康德1788年发表的"实践理性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伦理学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做?简单化地说,康德告诉我们说:我们要尽我们的义务。但什么叫"尽义务"?为了回答这一问题,康德提出了著名的"(绝对)范畴律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s)":"要这样做,永远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能够同时成为普遍制订法律的原则。"康德认为,人在道德上是自主的,人的行为虽然受客观因果的限制,但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就在于人有道德上的自由能力,能超越因果,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判断力批判"要回答的问题是:我们可以抱有什么希望?康德给出的答案是:如果真能做到有道德的话,就必须假设有上帝的存在,假设生命的结束并不是一切的终了。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最关心的问题还有人类精神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方式,包括人的美学鉴赏能力和幻想能力。
  但是,但是由于当时形而上学自然观的排斥,此理论并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长期被埋没。直到1796年,法国著名数学和天文学家拉普拉斯(P. S. Laplace)在他的《宇宙体系论》一书中,独立地提出了另一种太阳系起源的星云假说,人们才想起41年前康德已提出此理论,因而后人把此学说称为康德一拉普拉斯学说。整个十九世纪,这种学说在天文学中一直占有统治的地位。

道德
道德

关于道德的科学。也被称为伦理,道德理念。在西方,道德词源的希腊ετησs,意为风俗,习惯,性格。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第一的伦理和道德的意义,这本书的“尼各马科伦理学”一书的最早的西方伦理学专着。在中国古代道德没有使用的术语广泛应用于19世纪以后。
伦理道德现象,包括不仅是道德意识现象(如个人的道德和情感),和道德的现象(例如,道德行为等)以及道德现象的研究。独立的伦理道德现象在该地区的人类活动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来源和发展的道德,伦理层面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最高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评价标准,系统的道德标准,道德教育,探索问题的成就,生命的意义,人的价值?和生活态度。其中最重要的是关系的道德和经济利益和物质生活,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这些问题,不同的答案不同,甚至对立派别的道德。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进行研究,重点对这个问题的普遍和基本的道德现象,揭示了道德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伦理思想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强调的阶级性质,阶级社会的道德和伦理道德理论的实践中的意义。
伦理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哲学是伦理学的理论基础,人们的世界观和历史的观点,直接影响到人们的道德实践。 ,伦理,美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及其他学科的相互影响,相互渗透。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和科学技术,伦理的理论,分化和整合,对立与融合逐渐提高,其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扩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道德的社会价值将继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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