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达到反洗钱标准可以不上报

作者&投稿:弭婉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明确须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明确和调整反洗钱监管分工,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报告制度及反洗钱监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监管方法、措施和程序,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和法人监管原则,结合实际,合理运用各类监管方法,实现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工作信息,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人员违反规定程序或者超越规定职权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监管或者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有权提出申辩,有合理理由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采纳。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反洗钱监督管理中获取的反洗钱信息采取妥善的保管和保密措施,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二章 监管分工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以及非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授权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名单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调整。名单之外的全国性法人金融机构总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该机构所在地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代行监管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明确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分工,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监管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同一上级机构确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直接对其下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机构检查由上级机构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下级机构认为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涉及跨辖区实施现场检查的,可以建议上级机构统一安排。
第三章 非现场监管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调整。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向负责监管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报告及其他信息资料,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反洗钱报告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反洗钱报告机构应撰写反洗钱年度报告,如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情况及机构概况;
(二)反洗钱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三)反洗钱法定义务履行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配合与成效情况;
(五)其他反洗钱工作情况、问题及建议。
金融机构有境外机构的,由其境内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所属境外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监管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机构总部和全部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年度报告内容应当覆盖本级机构及其所辖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二)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三)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四)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五)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一)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做好反洗钱监管档案的设置与维护。
反洗钱监管档案按年度进行时序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将法人金融机构的电子监管档案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档案为依托,结合现场检查、约见谈话等情况,参考日常监管中获得的其他信息,选择关键、显明、客观的评价指标,按年度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进行考核评级。
第十七条 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年度考核评级,实行分级考核,综合评级。考核评级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年度考核评级时,对每家金融机构监管档案中加减分事项按照指标权重计算分数,进行百分换算,得出每家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分银行、证券、保险、其他类排列名次,确定金融机构考评等级。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监管需要,制定和调整考核指标内容和权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指标内容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对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年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考核评级结果,并将考核评级结果计入反洗钱监管档案转入下年度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及时发出《反洗钱监管意见书》(附1),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考核评级中发现金融机构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法定监管事项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确认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质询金融机构时,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附2),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电话或者书面告知被质询的金融机构。采取书面质询方式的,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附3),送达被质询机构。金融机构应当自被告知或者收到《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收到金融机构对电话或者书面质询的答复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附4)。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被谈话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约见谈话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分管领导或者反洗钱管理部门负责人主持,并至少有2名以上反洗钱监管人员参与。
第二十六条 谈话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四章 现场检查第二十七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开展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科学调配监管力量,规范有效地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检查的立项管理,切实加强对以下机构的重点监管:
(一)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二)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三)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四)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
(五)其他应重点监管的机构。
第三十条 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建设、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系统设计与开发、反洗钱机制有效性,注重发现和解决风险较高的制度性、系统性、执行性问题,从总体上把握和推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人金融机构现场检查应当侧重于反洗钱制度落实与执行情况、反洗钱措施的有效性、可疑交易报告质量、配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对非法人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及法人金融机构总部的重要问题、系统性缺陷,或者发现突出违规事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法人金融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通报。
第五章 其他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针对反洗钱法定监管事项中的突出问题,或者为核实和了解某个方面的重点情况,可以通过监管走访的方式,深入金融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和政策指导。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监管走访金融机构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以本级机构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以反洗钱管理部门名义开展的监管走访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上级领导批准。
《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告知其监管走访目的和需要了解核实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在开展监管走访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监管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指导意见,并开展必要的政策辅导。
监管走访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当填写《反洗钱监管记录》。第三十七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自评估制度,按照风险为本原则,定期对本机构内外部洗钱风险进行分析研判,评估本机构风险防控机制的有效性,查找风险漏洞和薄弱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
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风险自评估结果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自评估结果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主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送达被评估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被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数据,也可以现场采集满足评估需要的必要信息。在开展现场评估时,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及合法证件。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评估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针对法人金融机构特点,探索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客观评判法人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估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得出评估结论,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形成《反洗钱监管意见书》。
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应当按年度撰写反洗钱监管报告,重点总结本辖区年度反洗钱监管活动情况,发现和处理的主要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人员的处罚情况,提炼工作有效性成果,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本办法所称反洗钱报告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级辖区内承担反洗钱法定义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最高层级的管辖或者牵头机构,包括法人机构和部分非法人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的境内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各级分支机构。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包括金融机构在境外(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办事处等。
第四十三条 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资金清算中心、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反洗钱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银发〔2007〕254号文印发)和《反洗钱现场检查办法(试行)》(银发〔2007〕17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附:1.反洗钱监管意见书2.反洗钱监管审批表3.反洗钱监管通知书4.反洗钱监管记录(以上附略,详情请登录人民银行网站)


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b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c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d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e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f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g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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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m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I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下列交易如未发现可疑,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a、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b、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c、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d、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e、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f、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g、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l、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m、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I、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3)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和收集资费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银复[2008]11号)。


个人反洗钱金额标准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是个人反洗钱金额标准。(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

个人反洗钱金额标准
大额反洗钱交易的标准是: 1、法人、其他组织与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2、二十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存款、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支付;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转账等交易。 法律规定,对依法履行...

最新反洗钱标准是多少万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行法规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一、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二、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

怎么就触碰了反洗钱模块
用户使用银行卡频繁进行转账操作,或者账户流水过大,都会被银行的反洗钱监控系统检测到,系统会自动将用户标注为反洗钱,并设置账户状态为异常,将账号临时冻结起来。银行方会通知用户并询问具体情况,用户则需要依据银行方的具体要求,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柜台证明账户是正常的,即可解除反洗钱标识。

反洗钱目标包括哪些
例如,洗钱活动可能导致资金流向非法行业,如贩毒、走私等,这些行业的存在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反洗钱工作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打击洗钱犯罪,可以切断非法资金的流动,削弱犯罪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从而保护公众的利益。总之,反洗钱的目标是多方面的,既包括预防和打击...

银行反洗钱监控标准
银行反洗钱监控标准为:反洗钱数据监测与上报是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提取大额交易数据及可疑交易数据,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监控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实现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送工作。

保单保费合计达20万触发反洗钱是什么意思
意思就是保费在20万元以上会触发反洗钱标准。按照规定,人民币20万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会触发反洗钱标准,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一般由保费金融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反洗钱国际标准由谁制定
认为国际上存在反洗钱统一标准的理由主要有三个:(一)负责银行监管的巴塞尔委员会2001年在其《关于银行的客户政策》中指出,“反洗钱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管辖领域。……巴塞尔委员会和银行监管离岸组(OGBS)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FATF的建议,特别是与银行相关的,并试图会继续坚决支持和实施...

达到反洗钱标准的保单
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1000美元以上。对于保险费金来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

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是一种预防和打击非法资金流动的活动。其主要目标是识别和阻止通过各种金融手段,如银行转账、现金交易、证券交易等,来掩盖非法所得的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进一步转移和使用。在现代金融体系中,反洗钱措施的实施至关重要。这是因为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金融系统的漏洞进行非法资金的转移,以逃避法律制裁...

新邱区15590075417: 什么情况达到反洗钱标准可以不上报 -
幸饼怡美: 可以不报告的大额交易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a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

新邱区15590075417: 自己的银行卡大额的互相转账,会监视吗 -
幸饼怡美: 目前我国银行对大额转账会进行监控.一、如果是自己的银行卡之间办理的大额互相转账,一般银行会做大额转账登记,但一般不会要求你提供收入证明或转款原因.如果交易金额在五万以上,交易次数频繁,会被监控.除此之外,大额支付交...

新邱区15590075417: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在进行反洗钱调查时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 -
幸饼怡美: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新邱区15590075417: 反洗钱等级划分5个等级有哪些
幸饼怡美: 1.没有五个等级.公司各证券营业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情况、账户属性,所涉及地域、行业、业务、交易特征等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高风险客户(A类客户)、一般风险客户(B类客户)、低风险客户(C类客户),并在柜台系统内给予相应的标识.2.《反洗钱法》第九条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新邱区15590075417: 银行卡大额度转账,一天三十万以上,长期转账有什么后果呢 -
幸饼怡美: 可能会被银行列入监测对象,跟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可能会被银行和监管部门调查的.一般银行是不会查询钱款的具体来源的.但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会被银行监管查询的:1、根据《反洗钱法》,到银行存取款的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10天内存...

新邱区15590075417: 反洗钱法是什么啊 -
幸饼怡美: 在我国现已发现的洗钱案例中,犯罪分子经常利用虚假的银行和股票账户作为洗钱的工具.因此,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和房地产销售机构等非金融机构,如何对其客户进行有效的身份识别,就成为预防洗钱的第一道关口.反洗钱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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