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作者&投稿:冯官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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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自己的职责;支持、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指导和帮助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好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二章 村民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除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外,开展下列工作:

  (一)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报告;

  (三)评议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四)讨论、制定计划生育方案;

  (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事项;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在十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二)土地管理、承包费的收缴和使用、生产服务、财务管理、村办企业管理;

  (三)社会治安、邻里关系、婚姻家庭、敬老养老、计划生育及档案管理;

  (四)科技文化教育、法制道德教育、移风易俗、反对邪教和封建迷信等;

  (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范的其他内容。

  村规民约的内容由村民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八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村民委员会确定,但是不得少于二十人。

  村民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召集村民代表开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村民代表开会应当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依照《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照顾村落状况。

  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依法进行换届选举。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章、财务账目、档案资料及办公设施等;逾期拒不交出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能够带领群众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接受村民的评议和监督;

  (二)编制本村经济和公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及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教育村民珍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教育村民实行计划生育;

  (六)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财产,提出村集体重大事项开支的草案;

  (七)编制村庄建设规划草案,并按照规划进行街道建设,指导村民建设住房,改善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生活质量;

  (八)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促进村民团结和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加强民族团结;

  (九)向村民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教育村民履行法定义务,发展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提高村民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

  (十)教育村民爱护国家和集体财产;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所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工作制度建设,制定必要的工作程序、议事规则和纪律守则。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各下属委员会主任和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会议。

  村民委员会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享受误工补贴。享受的人数及标准,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享受误工补贴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向村民会议提出辞职,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玩忽职守,给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

  (五)在年度评议中,半数以上村民认为不称职的;

  (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其他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要求。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三个月内进行。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各下属委员会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村会计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任用。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法定会计资格的,可以兼任会计。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便于生产、生活和开展活动的原则将本村村民分设若干个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和撤换。村民小组长的职责是召集和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完成村民委员会交给的任务和开展各项活动,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办理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知识培训,并负责解决所需经费。

  第四章 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村务公开栏、召开村民会议、发放明白纸等形式及时公开村务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本村财务情况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及处置情况;

  (三)生育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四)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五)水电费的收缴情况;

  (六)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财务情况至少三个月公布一次。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保证村民享有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接受村民的查询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民会议可以推选三至五名村民组成村民理财小组。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民委员会的收支账目进行审查监督并对村民会议负责。

  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血亲不得担任村民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委员会的一切财务开支,由村民理财小组审查后,方能入账。

  村民理财小组至少每月审查一次财务账目。

  第二十七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可以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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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0年7月23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CIA。
第二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建筑业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意愿,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 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评估等工作;
(四) 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五) 对地方、部门建筑业协会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六)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七) 编辑、出版会刊和年鉴,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 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会员。
(二) 单位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三) 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 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积极承担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 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罢免协会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参加理事会是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奖罚及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协会内部及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适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参加常务理事会是常务理事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常务理事在任期内无故连续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职务;因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常务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时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领导副秘书长按各自分工开展日常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或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建筑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二条 中国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建设科技和建筑 设计、规划工作者及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建设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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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高县17284273624: 中国建筑业协会 每个分会是属于住建部吗 -
庄邓纯迪: 中国建筑业协会是民间组织,属中国科协及住建部双重领导.

阳高县17284273624: 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范围 -
庄邓纯迪: 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范围:在与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有关的规划、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中国建筑文化的繁荣与发展;(二)弘扬科学精神...

阳高县17284273624: 建筑行业协会和建筑业协会有什么区别 -
庄邓纯迪: 行业协会由行业企业构成,会员为企业,代表行业企业利益.协会的会员可能有个人会员,代表从业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利益.

阳高县17284273624: 以下关于宪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1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2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3 -
庄邓纯迪: 2.绝对的

阳高县17284273624: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为什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庄邓纯迪: 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属于子法,统治阶级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自身的统治利益,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法外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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