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在亲子关系方面效力的立法完善

作者&投稿:农林 (若有异议请与网页底部的电邮联系)
婚姻家庭法判断题~

  婚姻家庭法判断题:
  1.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 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不能同时并用。(×)
  3. 《婚姻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4. 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才发生婚姻终止。(√)
  5.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是终止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形式。(×)
  6. 广义的婚姻效力指婚姻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7.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共同主义。(√)
  8. 抚养是指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行为。(×)
  9. 抚养义务以义务人有抚养能力和权利人需要抚养为条件。(√)
  10.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11. 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止亲属关系。(×)
  12. 离婚不是婚姻终止的原因。(×)
  13.行政离婚也叫非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通过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
  14. 行政离婚的程序是申请、审查、批准。(√)
  15.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是诉讼外调解的一个结果。(√)
  16.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然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外调解。(×)
  17.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
  18.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
  19.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情形。(√)
  20. 行政离婚的条件是:婚姻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婚姻当事人已经登记结婚;双方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已有协议。(×)
  21. 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是婚姻登记机关(×)
  22.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3. 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
  24.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可撤销的婚姻。(×)
  25. 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不同,所以它不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
  26. 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
  27. 患遗传性精神病的禁止结婚。(√)
  28. 宣告无效以后,双方当事人如愿继续共同生活的,不可以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29.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0. 结婚只满足“不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这一条,就是可撤销婚姻。(√)
  31. 夫妻双方在离婚生效后,才取得再婚自由。(√)
  32.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个人财产。(×)
  33.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丧失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4. 由于重婚而导致的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5.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字所负债务应为个人债务。(×)
  36.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但离婚后,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依存。(×)
  37.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38.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 )
  39. 一般情况下,血亲不能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除,但双方自愿解除的除外。( √ ) 40. 父母对于子女享有的亲权,既适用于未成年子女,也适用于成年子女。( × )
  41. 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收养子女,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42.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后,就不得解除。(×)
  43. 亲属之间都产生法定的权利义务。(×)
  44. 在我国,年满18岁就一概丧失请求父母抚养的权利。(×)
  45. 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
  46. 韩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 )
  47. 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
  48. >(修正案)中规定的具体的救助措施有:劝阻,调解,制止,予以行为人行政处罚和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 )
  49.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而他们相互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50. 抚养人有负担能力,被抚养人的父母应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被抚养人必须是未成年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51. 在特定的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不会产生附条件的抚养义务(×)
  52. 从世界范围来看,反家庭暴力,虐待和一起的立法已经被各国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53. 救助机关是主动介入的,以便于对受害者的及时救助(×)
  54. 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是第二位的,具有父母对子女抚养义务的补位性质(√) 55. 对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但如果受害人不提出自诉,公安机关则不给予帮助(×)
  56. 行政处分主要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57. 法律制裁只包括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你的我国制度的立法与完善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
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简单提纲举例
  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简单提纲可以写成下面这样:
  一、序论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三、结论

  详细提纲举例
  详细提纲,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为详细地列出来。如果在写作之前准备了详细提纲,那么,执笔时就能更顺利。下面仍以《关于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思考》为例,介绍详细提纲的写法:
  一、序论
  1.提出中心论题;
  2,说明写作意图。
  二、本论
  (一)培育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前提条件
  1.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创造了宏观环境;
  2.建筑产品市场的形成,对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提出了现实的要求;
  3.城乡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4.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建立,是建筑行业用工特殊性的内在要求。
  (二)目前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基本现状
  1.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2,有市无场的隐形市场;
  3.易进难出的畸形市场;
  4,交易无序的自发市场。
  (三)培育和完善建筑劳动力市场的对策
  1.统一思想认识,变自发交易为自觉调控;
  2.加快建章立制,变无序交易为规范交易;
  3.健全市场网络,变隐形交易为有形交易;
  4.调整经营结构,变个别流动为队伍流动;
  5,深化用工改革,变单向流动为双向流动。
  三、结论
  1,概述当前的建筑劳动力市场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2.呼应开头的序言。
  上面所说的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都是论文的骨架和要点,选择哪一种,要根据作者的需要。如果考虑周到,调查详细,用简单提纲问题不是很大;但如果考虑粗疏,调查不周,则必须用详细提纲,否则,很难写出合格的毕业论文。总之,在动手撰写毕业论文之前拟好提纲,写起来就会方便得多。

  编写提纲的步骤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
  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
  (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
  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
  (三)编写提纲
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论文提纲是作者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便于作者有条理地安排材料、展开论证。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就能纲举目张,提纲挚领,掌握全篇论文的基本骨架,使论文的结构完整统一;就能分清层次,明确重点,周密地谋篇布局,使总论点和分论点有机地统一起来;也就能够按照各部分的要求安排、组织、利用资料,决定取舍,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料的作用,编写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1标题式写法: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2句子式写法: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编写的原则:

1:要有全局观念

2:从中心论点出发决定材料的取舍。


3:要考虑各部分之间的逻辑关系。


4:论文的基本结构由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组成。序论、结论这两部分在提纲中部应比较简略。本论则是全文的重点,是应集中笔墨写深写透的部分,因此在提纲上也要列得较为详细。
从我自己的经验来说,首先你要确定题目,选题很重要,要觉得自己有话好说,有自己的观点可以阐述,我个人比较喜欢热点、焦点的东西,不喜欢那种被写烂了的题目。题目选好以后,然后去找资料,你可以在网上搜索相关资料,最好你去学校图书馆的期刊网搜索。资料搜索好以后,然后整理一下,感觉还不错的,打印出来,因为在电脑上看很累。打印好以后,你就看资料,看别人是如何写的,有那些新观点,思路,你可以在每份资料上面标上号码,便以区别。ok,然后准备要写了。


论文大纲格式:
论文一般都是分三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你可以一边看资料,一边把提纲列出来 比如:
引言
一、XX问题的概念、特征
二、XX的利弊分析
(一)XX的价值所在
(二)XX的弊端
三、问题的解决
(一)
(二)
(三)
(四)
结语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我国离婚亲子关系之立法完善应从理念始。我国离婚亲子立法首先应当明确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指导离婚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确立子女在亲子关系中与父母平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并将其贯彻至《婚姻法》的体系、具体制度甚至是法律术语中。
(一)将离婚亲子关系的内容列入父母子女关系的体系中
我国《婚姻法》的体系将婚姻法分为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两大部分,又将婚姻关系分为结婚制度与离婚制度两大部分;家庭关系分为父母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关系三大部分。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即作为离婚效力的一部分放在离婚制度中,1980年《婚姻法》,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均未改变这一体例。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应属于离婚法范畴还是亲子法范畴,不仅是《婚姻法》的体系问题,而且也反映了亲子立法指导思想问题。以父母为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自然视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为离婚的效力,因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监护权决定的是子女的归属问题,而非子女的利益问题。以子女为本位的亲子关系立法,就会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离婚所改变的仅仅是抚养形式而已,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仍然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要解决的只是父母之间权利义务的重新分配,由婚姻生活中的共同生活共同行使监护权改为离婚后分别居住,共同行使监护权,或一方行使直接监护权,一方行使间接监护权,或仅由一方行使监护权。但无论如何,他们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在逻辑上离婚后的亲子关系应属于亲子法范畴,而非离婚法范畴,在体系上当然也应当由亲子关系法规定。近年来,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在修订亲属法时对离婚后亲子关系的体系作出了调整,如1979年修订的《法国民法典》还沿袭传统将离婚后的亲子关系作为离婚的后果作专节规定,到2002年修订时即废止了这一规定,将其作为亲子关系的一部分,适用亲子关系之规定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今后修订我国婚姻法时,应对婚姻法的体系作出修改,在确定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指导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之后,将离婚亲子关系的内容列入父母子女关系的体系中,以确保子女本位的立法理念在亲子法中贯彻始终,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二)充分考虑和尊重子女的意见
离婚确定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等与子女利益相关的问题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虽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但他们的体力、智力都达到了一定的发育程度,对社会已经有了一定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法律允许他们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离婚后随父母何方生活对子女而言是涉及其自身利益的重大事件,应当允许10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作出选择,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这一要求,许多参与缔约的国家对儿童的参与权都相应地作出了规定,如挪威《儿童法案》要求家长高度重视儿童的参与和决定权,倾听子女的意见,重视子女的意见,并适时地扩展子女的决定权。该国的《儿童福利措施法案》在干预问题家庭时,也非常注重保障子女的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甚至会在一定条件下将子女视为具有独立主体地位、拥有独立发言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英国,根据《1989年儿童法案》,法庭就父母离婚后裁定的居所令、联络令、特定问题令或禁制令,必须考虑“儿童明确表达的意愿和感情(根据其年龄和理解力而定)。儿童可亲自进行诉讼或辩护,前提是获得法院许可,或者儿童的代理律师考虑到儿童的理解力,认为儿童能够就诉讼提出建议。在允许儿童上庭之前,法庭必须相信儿童有足够的理解能力作为其中一方参与诉讼。”当然,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各国法律大多采取相对承认主义,子女的意愿是必须考虑的因素,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在实践中,子女年龄越大,法院对其意愿越为重视。
2006年12月29日修订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笔者认为,《婚姻法》在修订时应考虑法律的相互衔接性,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与规定相一致,保护未成年子女在决定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问题上所享有的参与权,在确定离婚后的子女直接抚养方时,无论父母是通过行政登记程序离婚,还是诉讼程序离婚,均须听取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他们的愿望。 同时,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在听取子女意见的场所和方式上,应当以子女易于接受且不受伤害的场所为佳。如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404条规定:“法庭可以在法庭议事室会见子女,以听询子女在监护和探视方面的愿望。法庭可以允许律师在听询时在场。法庭应将听询情况加以记录并作为案卷的一部分。”同时该条的注释明确指出,法官了解子女的态度和愿望常常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没有理由让子女面对法庭上的肃穆气氛和不愉快的反复审问,所以法官可以在法庭之外的场所,如法庭议事室、法官的办公室等,在子女不必出庭的情况下会见子女听询其意见,法官在听询时可以允许律师在场,也可以不让律师在场,但必须将听询情况记录在案,以使各方律师能够了解听询的实质内容。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斯州的法律也作了与此大体相同的规定。我国在作出类似规定时,也应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不仅在实体上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具体程序和形式上也要保护子女的利益,考虑他们的感受,以确保父母的协议或法院判决的结果有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将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作为确定离婚后直接抚养方的准则
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的现行规定采取了共同监护原则,但在具体行使其职责时,考虑到方便生活,有利于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与照顾,将日常生活照管责任交给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即直接抚养方,而将对子女重大利益的决定责任交给了父母双方。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既符合子女最大利益也符合我国的实践情况。但在确定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方时,应明确将子女最大利益作为基本准则。何谓子女最大利益,根据各国的规定及我国的具体情况,应包括以下因素:
1.子女的意愿和具体情况。离婚后子女随何方共同生活,关涉子女的切身利益,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意愿。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在协商有关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协议时,应当询问其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在审查协议时应当就此问题进行专门审查。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当在考虑子女的意愿后进行调解或判决。同时,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子女的具体情况,如子女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父母离婚前的生活状态、生活环境等,考虑子女与父母的感情,与其他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联系,斟酌子女上学、受教育环境、适应能力等诸多因素,以确保子女最大利益的实现。
2.父母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含义之一,也可以理解为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当父母的利益与子女的利益相矛盾时,以子女利益为先。父母是否有抚养子女的意愿,直接关系到今后共同生活中对子女的态度及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因而,对父母抚养子女意愿的考虑是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的,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的。父母一方自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必然也自愿为子女利益着想,愿意为子女的将来付出爱心、关心、耐心,谋求子女健康成长与幸福快乐,在离婚后就更有可能给予子女体贴的照料、细心的关怀,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此外,确定子女直接抚养人还应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例如: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如何,是否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身体健康状况如何,是否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身体或心理疾病;个人品行如何,是否有犯罪前科或其他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不当行为,特别是要考虑对子女是否曾经有虐待、遗弃、强暴等犯罪或不当行为;与子女的感情及相互关系如何,是否是主要照顾者等等因素。 3.对双方自行达成的抚养子女协议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父母自行达成的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婚姻登记人员和人民法院的法官均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该协议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只有在离婚当事人的协议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婚姻登记人员才可以进行离婚登记。不符合子女利益的,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无效,应当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在诉讼程序中,对离婚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法官也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进行调解或判决,以确保法院的调解或判决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 尽管我们可以推定父母与子女的利益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切是以利他主义为原则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离婚时,的确有一些父母考虑自己的利益多于子女的利益,他们会以子女的利益为筹码,与对方讨价还价,以换取实现自己的最大利益。因此,当事人自行达成的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有可能没有顾及到子女的利益,甚至损害了子女的利益,其结果必然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背道而驰。只有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进行合法性审查,才能确保父母的协议充分考虑了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四)体现子女本位理念,扩大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探望权是监护权的延伸,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更应当是子女天然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子女作为亲子关系中的独立主体,当然应该是探望权的主体,他们有权利要求探望父母,也有权利要求父母探望自己。在我国离婚亲子立法中应当改变设立探望权制度的立法理念,子女作为探望权主体的地位应得到我国《婚姻法》的认可,应当明确规定子女是探望权的主体。 同时,为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不仅要将子女扩大为探望权的主体,还应将与该子女关系密切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均扩大为探望权的主体。在确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和时间时,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和愿望,对于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和愿望应当作为重要的考虑因素。为了保障探望权的实现,父母双方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调解或判决对实现探望权的途径,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均应明确规定。总之,我国的离婚亲子立法应当将“子女最大利益”置于“父母的法律权利”之上,使子女的权利和利益真正成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父母在离婚之后争夺的利益和相互伤害的工具。
摘自: 夏吟兰著《离婚自由与限制论(中青年法学文库)》

I do not know,哈哈

没明白,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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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可以以判离婚。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说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会判决离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离婚。

巩留县18012666724: 离婚后有权要求另一方和孩子脱离亲子关系吗 -
令独复尔: 不能,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发生改变,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巩留县18012666724: 婚姻家庭法的理解和建议
令独复尔: 新中国于1950年制定了婚姻法,后来分别于1980年、2001年修改了婚姻法.通过两次修订,婚姻法在基本原则、结婚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法定离婚理由制度、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得到了较大的完善.在制定民法典时,应该在亲属制度...

巩留县18012666724: 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协议解除吗 -
令独复尔: 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协议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母子女关系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

巩留县18012666724: 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到 -
令独复尔: 有,只要是双方自愿的、经双方签字认可,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就是有效的.但如果协议约定同意离婚,后来反悔了,或者约定孩子与一方脱离亲子关系,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

巩留县18012666724: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令独复尔: 一、诉讼离婚后对方不给儿子抚养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起诉离婚后,对方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申请执行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抚养的义...

巩留县18012666724: 父母立字据跟儿女断绝关系法律生效吗? -
令独复尔: 父母立字据跟儿女断绝父女关系、父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亲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不能断绝父子关系.1、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断绝.2、断绝亲子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协调.3、你在他们需要时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二、如果是继父继母可以断绝父子关系.

巩留县18012666724: 父母离婚,儿子多大可继承房产权? -
令独复尔: 1、儿子对父母的继承权是在父母去世之后才开始享有的,这与儿子的年龄和婚姻无关;2、父母离婚之后 ,儿子依然与父母之间是亲子关系,不影响其继承权;3、法律依据:1)《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巩留县18012666724: 2019婚姻法有哪些新规定 -
令独复尔: 1、关于婚姻无效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关于亲子关系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巩留县18012666724: 试论述我国2011年《婚姻法》修订时都着重的有哪些内容 -
令独复尔: (一)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四)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五)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六)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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