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关于日内瓦条约的全部
欧洲各国外交大会通过了首部日内瓦公约,确立了创建伤兵救护协会的设想,这标志着现代国际人道法的诞生。 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始文件1906年对首部日内瓦公约进行了修订,扩展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的保护。1899年和1907年对海牙公约的重大修订将保护对象扩大到战俘。1929年的日内瓦公约是一个里程碑,标志着国际人道法越来越普及。 1949年是红十字运动历史上最具重大意义的一年,国际人道法的发展取得了决定性突破。二战的经验教训使修订国际人道法成为1945年之后的首要工作。《日内瓦第一公约》旨在保护战地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是对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修订和发展。《日内瓦第二公约》旨在保护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是对1907年海牙公约的修订和发展。 1977年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的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法发展史上的另一个重要里程碑。《第一附加议定书》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第二附加议定书》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所有受难者。2005年12月8日,日内瓦公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即第三附加议定书获得通过。 编辑本段发展沿革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 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 1906年7月6日日内瓦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三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十公约《关于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公约》 关于战俘待遇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29年7月27日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公约》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07年10月18日海牙第四公约《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 编辑本段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
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 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即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 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即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上述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第一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二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订立) 第三附加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2005年12月8日订立)
日内瓦四公约(1949) Rineiwa Sigongyue (1949) 日内瓦四公约(1949) Geneva Conventions 通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 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1949年8月12日,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1950年10月21日生效。截至1984年12月31日,共有157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其中包括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所有常任理事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最初签订于1864年,1906年和1929年曾两次修订与补充,1949年第3次修订。它计有约文64条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一切情况下应无区别地给予人道主义待遇的原则;禁止杀害、施加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伤病员和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使用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为标志)不受侵犯等原则。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63条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 医疗船、 医疗单位及其人员、器材、船只的原则和规则,并规定本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则适用于1949年日内瓦第 1公约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计有约文143条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见)。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是一项新的公约,计有约文159条和3个附件。它规定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公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等。 这四个公约包括许多有积极意义的原则和规则。主要的是:①各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战争状态时也适用。②各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的一个或几个国家不是缔约国时,如果有关非缔约国接受和适用公约时,在它与其他缔约国之间也适用。也就是说,各公约排除了以前条约中的“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③各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最基本的保障。它们是:“一、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出身、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甲)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乙)作为人质;(丙)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及降低身份的待遇;(丁)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的法庭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二、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四公约共同第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5条的规定,宣布承认中国国民党政府于1949年 8月12日签署(未批准)的日内瓦四公约,并于1956年11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承认时的声明中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针对这四个公约的主要缺点和不足之处,提出了四项保留。即: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 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③对第 4公约的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欧洲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犯罪分子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 此外,苏联和东欧国家也作了类似的保留。英美等西方国家的保留主要是对第4公约第68条2款,即:除按被占领地在占领前的法律也受死刑处罚的罪行外,不得判处死刑。 阿根廷和葡萄牙对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3条”作了保留。
求采纳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
日内瓦公约是一部至关重要的国际法文件,由四部分构成:《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这些公约涵盖了战争时期的各类问题,旨在维护战争中...
日内瓦公约主要内容
4. 现行的日内瓦公约包括1949年8月12日重新缔结的四部基本国际人道法公约,它们为国际法中的人道主义标准设定了规范。5. 这些公约主要涉及战争受难者、战俘和战时平民的待遇,并不影响《海牙公约》(1899年和1907年)中关于武器使用的规定,也不涉及1925年《日内瓦协议》中关于气体和生物武器禁止使用的规定...
日内瓦条约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总的一点,优待俘虏。
中国为何对以下日内瓦条约持保留意见?
1,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的同意;当时我们中国难道欢迎外国侵略者?可见所谓本国的同意是无稽之谈。2,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这点是针对被我们俘虏的外国侵略者而言的,对于我们一点利益也没有,甚至是负担。3,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你知道公约的...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此外,公约还规定医疗单位和其设施、设备以及人员都应受到保护,不得侵犯,并且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2.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该公约主要针对海上战争中的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规定了他们的待遇和保护措施。3.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相关规定
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相关规定如下:一、战俘待遇的基本原则 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待遇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其核心原则包括尊重人权、保护生命和尊严,以及避免对战俘进行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战俘在冲突期间得到公正对待,避免遭受虐待和歧视。二、战俘的基本权利 公约明确规定了战俘的基本权利...
日内瓦公约中国是什么时候签署的
4. 中国于1956年加入了这一公约体系。5. 2019年9月7日,为纪念《日内瓦公约》通过70周年,在北京举行了一次研讨会。6. 日内瓦公约的签订历程始于1864年,当时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一次国际会议,12个国家于8月22日签署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7. 这个公约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
请解介绍一下日内瓦公约的大概内容。
日内瓦四公约(1949)Rineiwa Sigongyue (1949) 日内瓦四公约(1949) Geneva Conventions 通称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包括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简称1949年日内瓦第 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
关于在日内瓦公约中,间谍的问题
嗯,是的,是不享受受到保护的权利的。第 五 条 凡冲突之一方深信在其领土内之个别被保护人确有危害该国安全之活动之嫌疑,或从事该项活动,而本公约之各项权利与特权若为该个人行使将有害该国安全时,该个人即不得要求此等权利与特权。在占领地内个别被保护人如系因间谍或破坏分子,或因确有...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介绍
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的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订立了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对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等,保护了保证了平民的基本权利。
崔娜重组: 日内瓦是瑞士的,而瑞士是永久中立国.所以很多和平谈判、和平协议在这里举行和签订. 西方十二个国家制定的《日内瓦公约》签订于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是什么? - ?
崔娜重组:[答案] 《日内瓦公约》,是1949年8月12日6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4个公约的总称,包括了《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 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的相关规定 - ?
崔娜重组: 《日内瓦公约》对战俘待遇的规定包括:1. 战俘应享有人身及荣誉之尊重.2. 战俘应享有医疗及医院设备.3. 战俘应维持其原有之民事能力.4. 战俘享有必要之生活用品.5. 战俘不得被剥夺书籍及用品.6. 战俘可以写信但需经过检查.7. 战俘不得接受外界之访问.8. 战俘享有接受包裹之自由.以上是《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相关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 - ?
崔娜重组: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日内瓦(四)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1977年6月10日在日内瓦又签订了日内瓦(四)公约的两项附加议定书,并于1978年12月7日生效.该公约被认为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约束战争和冲突状态下敌对双方行为规则的权威法律文件.中国于1956年加入此公约.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规定战俘营的内部事务由谁管辖?为何有这样的规定? ?
崔娜重组: 《日内瓦公约》 瑞士人亨利·杜南 《日内瓦公约》是1864年至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1862年瑞士人亨利·杜南...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保护日内瓦公约中规定对放下武器的战俘不能虐待, ?
崔娜重组: 战争本身就是扭曲和丑恶的,它所产生的相关问题也同样没有天理,不要指望日内瓦公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你只能想有它总比没有它强吧!!!
丹巴县17850814780: 世界有几个关于环境保护的公约 要有基本的介绍 比如《日内瓦公约》 - ?
崔娜重组:[答案] 从国家环保局的官方网站上来看,主要的国际环境公约有如下:·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2002-07-01) ·生物多样性... (2003-12-25) ·南极条约(2003-12-24)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摘录...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中关于战俘的条例 - ?
崔娜重组: 你可以到这个链接去看完整的日内瓦公约,包括背景和各条款 http://zh.wikipedia.org/wiki/ 日内瓦公约
丹巴县17850814780: 世界上第一个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公约是什么?
崔娜重组: 日内瓦公约
丹巴县17850814780: 日内瓦公约一个宿舍最多住几个人 - ?
崔娜重组: 根据我了解到的信息,关于日内瓦公约一个宿舍最多住多少人官方并没有准确的回答,这可能因具体的场合和规定而有所不同.我可以为你提供一些相关信息:1. 《日内瓦公约》是关于战争和战争期间保护平民和伤员、战俘的国际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于日内瓦通过,其中表明战俘宿舍每个平均住八个人,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2. 在中国,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战俘宿舍每间不得超过八人.这些规定可能因国家、地区、组织或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你需要更准确和具体的信息,请查阅适用于你所在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或者咨询专业人士.